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广泛、最普遍的民事关系。不是每个人都会开公司、做工程,但每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伴随着家庭关系,可以说任何人都是婚姻家庭的主体,都必然受到婚姻家庭法律的规范。军婚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发展到今日,其制度内核并未有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高,该法条是否还适应当今社会,引起了法学、社会学等学界的热烈讨论。本文将以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条为核心,结合现实问题综合分析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利与弊。
【关键词】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婚姻自由;民法典
孙汉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军婚保护制度的背景和历史意义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制度可以追溯至革命战争时期,起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在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规定为“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得其夫同意。”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中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四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的,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在1980年《婚姻法》中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在《刑法》中对军婚的保护做出了加强,对破坏军婚罪做出了规定。通过对以上各时期婚姻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规定至今都没有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婚姻法》在修改的时候,发现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军婚保护条款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问题。那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要求离婚时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学者指出这一规定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悖。在后来的实践中,也出现了军人在婚姻家庭中出现重大过错,在这样的情形下其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始终不同意的就出现了离婚僵局。这样的局面严重损害了非军人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后经专家学者、立法机关的综合论证,终于在2001年《婚姻法》中增加了“但书”,2001《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立法机关仍然沿袭了2001《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国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通过革命战争年代的考验,我们必须承认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有利于维护军队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军人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刑法》破坏军婚罪的制定更是拥军优属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对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积极作用。
二、军婚在离婚时的现实问题
1、婚姻自由原则难以实现
婚姻自由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一种思想口号,认为是一种天赋人权。1797年《法国宪法》宣告婚姻为民事契约,确立了婚姻的世俗化和自由化,使婚姻自由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婚姻自由原则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和婚姻的解除两个方面。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干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建起婚姻自由原则。
现实生活中,当我们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军婚”时,紧接着就会自动弹出“军婚如何离婚”等类似链接。从这一方面也能反映出军人婚姻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那么非军人到底如何才能与军人配偶离婚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我们来一起推演一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时公法和私法又一次发生了碰撞。当然并不是非军人一方都是女性,也有很多女军人和男性非军人结婚的情况。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非军人一方为女性的在全军中一定是大多数。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军人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配偶要求离婚几乎不可能。
通过军婚和普通婚姻在离婚时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普通人在两次诉讼离婚后多数情况法院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而军婚中非军人一方在未征得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想要通过诉讼离婚,其难度远远大于普通人的婚姻。
2、婚姻自由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典》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学教授江平教授也曾说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民法典则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法。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宪法中明确赋予给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应回归给每一位婚姻中的当事人。
军人因其职业特殊性,需要长期扎根军营,扎根边防艰苦地区甚至数年都不能回家探亲,稳定军人家庭幸福固然是重要的。本文重点讨论的《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条之所以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目的是为了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军人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等。暂且不论增加离婚禁止性条件是否真的能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该条款是否与宪法精神冲突呢?笔者认为是有冲突的。宪法是公民的权益保障书,宪法在立法时考虑的是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其中也包括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公权力的侵犯。然而,结婚与离婚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之所以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正是保障了这些病患公民的结婚自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军婚中的另一半有着职业特殊性,但离婚仍然是属于婚姻当事人的私权,当一方觉得婚姻无法继续下去之后,应当像普通人一样行使离婚请求权,法律也应该本着平等原则进行审理和裁判。
退一步而言,《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条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消除军人后顾之忧”,倘若军人的配偶三番五次的诉请法院离婚,法院和部队机关又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做双方思想工作,这样的情形下军人一方真的就能消除后顾之忧吗?在每年上万件离婚诉讼中,有着数不清的离婚原因,我们无法一一深入剖析他们的家庭矛盾,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人在社会中扮演着许多角色,工作中的优秀并不必然等同于家庭中角色的称职。调解员必然是以一个外人的视角在尽量维护着出现裂痕的家庭,换句话说就是,鞋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
3、未婚军人的结婚难度隐性增加
法治社会之下,老百姓全民普法意识增强,著名的军婚保护制度更是令大家所熟知。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了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中国的离婚率始终居高不下。现在的年轻人对于自己的婚姻更加的开放,也更加的包容。因为有感情而结婚,因为感情消失而离婚,离婚后也并不影响对新生活的追求。即使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有必要的,但在不少年轻人看来却是“通往自由之路上的门槛”。
我们鼓励军婚的同时也要增加军属的幸福感和自豪感,在感情消散后也应充分尊重军属的选择,过于严格的“宽进严出”反而是加剧军人生活上的负担。
三、新时代下如何改善军婚离婚成本
四、降低军婚离婚成本的意义
降低军婚离婚的成本应是双赢的,是公权与私权的有机统一。适当的降低军婚离婚条件对司法实践和社会各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总结】
我国特有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历经岁月洗礼,从革命战争中走来的法律条款为保障强大国防建设贡献出自己独有的一份力量。和平年代的到来我们应寻求一种更好的平衡关系,一方面是国家核心的国防利益,一方面又是一个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手心手背都是肉。过于严苛的离婚条件有时候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达成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甚至反而让军人身心俱疲不能尽心工作。同时军人的配偶也会陷入无尽的诉累和绝望之中,当一个人对生活失去希望的时候,没有人知道他们会做出什么样可怕的事情。面对当今社会的复杂形势,我们有必要做出一些的改变,适度的放宽是为了更好的加紧。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完善的军人婚姻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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