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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一点地说,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的过程之中。2001年,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我们就已经有了法律人或法律职业者的称谓,法官、检察官、律师拥有了一个共同的名称[1]。从那时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任务或者问题。

不难看出,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构想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就是要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者的统一性,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实现法治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按照中央的要求,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要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由此亦可见,中央高层眼里,法律职业者对内具有同质性,即统一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进而决定了其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外具有职业的特殊性、独特性。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本世纪初被提出并进入法学和法律界的

从词义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至少包含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法律职业,即法律是一个专业的知识体系,具有排他性。从事法律工作者,必须拥有法律知识,同时,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不能从事法律职业。

所以,法律职业的提出,法律职业资格及其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学历背景的要求,都意味着法律工作进入了高度专业化的时期,相应地,法律职业者不可避免地垄断了法律话语权;二是共同体,即从事法律工作者尽管分工不同,角色不同,岗位不同,但都是以法律为工作语言与文本,围绕法律的实现而开展专门的工作。所以,我们会很容易注意到,在当事人聘请了律师的情况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更容易沟通(当然,法官如果要蒙骗当事人,律师在场就会麻烦许多)。同样也可以说,法律是法律工作者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一个漠视法律的国家,失去饭碗的,绝不仅仅是律师。因此,法律工作者的知识、思想、工作、职业前景具有高度的共通性、共同性、共享性、依赖性,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所以,世界各国中,法律职业者之间都是高度团结的。正是在此基础上,法律职业才成为共同体。

1976年,中国政坛发生巨变,很快,极左路线被终止。之后,在文革中幸存下来并恢复工作的一代领导人果断决定,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与他们在“文革”中的惨痛经历和个人体验分不开。从那个时期开始,尽管经历了曲曲折折、多次反复,总体看,加强法治建设一直是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始终不渝坚持的方针。这应该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得以发展的最根本的政治原因。

当然,目前为止,并没有可靠的根据可以说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达成了法律人的团结,实际情况或许恰恰相反;更没有根据表明,法律人的统一在哪些方面促进了中国法治的具体进步;甚至可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并没有如愿所偿的形成。但是,如果我们把附着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上的各种想象剔除,从实际出发,就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至少在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奠定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架构和所指。.

如果说,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构建之初指向尚不明确,那么在今天看来,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了,那就是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法治建设提供专业队伍保障。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不仅再次确认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制度,而且,还提出将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者才可以进入法律职业。尽管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还在构建之中,但可以预计,法律职业者将在人口、考试、培训多个方面实现统一。

三、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聚合”还取决于超常规体制的重大改革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促使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体制化的方向上加快实现“聚合”。

问题在于,我国传统上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又经历过“文革”浩劫,国家机关、特别是基层国家机关的权威、公信力不足。人们并不是很愿意被体制束缚。一旦个人、团体利益受到威胁,自觉不自觉地就千方百计挣脱体制,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依法治国一开始就包含了两个鲜明的指向:一是组织科层制的国家机构,使之依法设立与依法行使职权;二是把所有人的行为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国家体制框架里解决分歧。当然,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并不符合人们的旧传统、旧习惯、旧体制、旧观念,它们之间是完全对立的。所以,依法治国越是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就越是尖锐。而冲突越是激烈,越是表明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深水区。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是如此。尽管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暗含了法律职业者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安排,推动了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快速向体制化方向的融合,但法律职业者实际上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固守体制,却不是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考试可以衡量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却并不能保证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仅仅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而共同体的最终形成则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愿意并能够在体制内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把大家凝聚在体制内,这是一个更艰巨的任务,需要在这个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这就是所谓聚合的过程,即将法律人“聚合”在一个共同的法律化的体制里。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依赖这种“聚合”,也只能是这种“聚合”的结果。法律职业的统一,资格统一固然重要,体制认同则更为重要。

律师、当事人不满足于常规体制内化解矛盾,当然与常规体制自身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有关。这一体制如果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自然就会诱导有关人员寻求常规体制之外的力量解决问题。而法官、检察官之所以也依赖这一明显不尊重自己决定权、判断权的超常规体制,当然是由这一体制的实际效力、效率决定的。法官、检察官的提拔使用,是由上级决定的。饭碗是人家给的,能不听命于人吗?所以,当法律职业者内部在采用何种方式、遵循何种路径化解矛盾、处理纠纷问题上,事实上存在根本分歧的情况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就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艰巨任务。

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希望存在于困难之中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表面上,法律职业的发展前景似乎非常不乐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困难重重,以至于许多律师不得不走上死磕的道路(不排除其中少数律师的作秀);司法改革不仅没有增加法官的权威,而且还导致法官的流失;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进一步加大,编制减少,待遇提高则未落实;去地方化的同时似乎强化了行政化;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减少了,官媒未审先判的却增加了;企业居然以活报剧的形式公开指摘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7],等等。特别是,法庭内外,法律人之间的争吵也在向人身攻击的方向发展[8];朱明勇律师在为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履行辩护职责时,多次被审判长莫名其妙地赶出法庭[9]。当然,更早时期,律师与公诉人、法官之间就存在矛盾,双方都会说一些过火的话,这也正常,或者说见怪不怪了。即使是李庄案庭审中,公诉人幺宁涉嫌当庭捏造李庄嫖娼,除了李庄抗议,倒也没有引起律师的激烈攻击,似乎也没有影响幺宁的仕途。而现在的个案审理过程中,仅仅几年过去,法律人之间的对抗就越来越激烈,呈现出了白热化状态。表面上看,完全可以说,法律职业者不是越走越近,而是似乎越走越远。这让许多人感到沮丧。

其实,矛盾与分歧的出现并不一定是坏事。如同黎明前的黑暗、分娩前的阵痛。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者面临的激烈冲突与严重分歧大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五、结语

(责任编辑:王申)

【注释】*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中的地方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4ZDC007)的阶段性成果。

[1]2002年起,我国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就已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该证表明已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3]参见熊先觉:《1952~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炎黄春秋》2012年第5期。

[4]《人民法院组织法》最初是1954年制定的,由于同年制定的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经历司法改革后,这项规定很难落实)。这个精神也规定在了法院组织法中。而1975、1978年两次修改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1979年法院组织法也就没有规定审判工作必须服从法律。1983年修改这部法律时,才在第33条加了一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1983、1986三次修改,均未涉及检察人员的专业要求问题。1995年2月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才开始规定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知识条件。

[5]彭真系中国共产党重要领导人之一,“文革”受到错误批判之前,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央书记处书记。1979年恢复工作后,先后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法案委员会主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要职,是当时法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其有关观点参见彭真:《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1984年3月13日)》,《党建》1997年第6期。

[6]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刷馆1998年版,第246~250页。

[7]2015年8月11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且举报形式十分夸张,专门排了“舞台造型”,漫天飞雪下,10多名女演员身着红衣白裙,头缠白巾,表情悲痛,营造出了“窦娥鸣冤”气氛,“一头象征着司法公正的神兽獬豸被猎杀在地”。详见《被举报受贿千万浙高院院长向最高法报告:宋城诬陷》,新华网,2016年5月1日访问。

[9]参见朱明勇:《无罪辩护》,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85页。

【期刊名称】《法学》【期刊年份】2016年【期号】5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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