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思想汇报优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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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市局领导来我局对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情况进行指导,下面我就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开展情况,向领导做如下汇报:

5月9日全市交通系统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动员会后,我们立即进行了安排部署,认真传达了市局领导的讲话精神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20*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和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并于5月16日召开了交通系统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暨政风行风建设动员会,就20*年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和政风行风建设进行了认真部署,同时邀请了县纪委副书记王书文同志参加了会议。在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过程中,我们坚持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与县委、县政府倡导的“我是*形象”大讨论相结合,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

关键词:高校校报;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校报是高校党委和行政的机关报,它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高校校园中也始终占据着主流媒体的地位。办好校报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力补充,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行之有效的重要形式。

一、校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点和优势

(一)新闻写作客观性的要求,使得校报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通过间接的内隐的方式体现

新闻的客观性是指新闻之所以成其为新闻,是由它自身内在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属性是能成为新闻的事实本身客观存在,而非由任何外在的、人为的力量加诸其上的。新闻是通过选择事实和编写新闻表达一种无形的意见和倾向。高校校报工作的职能之一是“办报育人”,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不言而喻,但它并不明确标榜自己的德育目的,而是通过编辑人员对稿件的选择、组版、修改等“把关”过程中以不太明显、间接、内隐的方式将德育目的体现出来,并且高校校报的内容就是身边人、身边事和身边情,而校报又比较注意加强审美性、体验性和人文性,能让广大师生破除接受教育的强迫心理,进而主动去接近、去面对、去阅读、去接受[1]。

(二)高校校报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它兼有教育和新闻传播的特性,既是精神产品,又是育人工具

高校校报的办报理念要符合教育学理论和新闻传播学理论,是教育性和新闻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有机结合,是高校校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独特之处,也是其它思想政治教育渠道无法替代的。

校报是一个没有讲台的教室,校报编辑部是学生开放性的第二大课堂。事实证明校报对师生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等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学校行政命令、政策法规以刚性的机制约束师生员工的行为规范,这种机械性的说教有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大学生的思想、行为、心理情绪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其效果往往是不理想的。校报则通过校报编辑对稿件的修改,给学生循循善诱地讲解人生的道理,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以模范的事迹感化教育,引导学生以理智的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从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三)高校校报通过对校园传统文化、校风学风、校园舆论精神等高校中的精神成果或精神现象的再现、存留、或传播来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高校的校园文化是长期形成的具有个性特色的校园精神,高校校报则是校园文化的载体,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校报通过对校园文化活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报道,发挥其政治导向作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二、深化校报改革,充分发挥校报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校报在学校发展中发挥着宣传、育人、桥梁等功能,为把校报办成师生喜闻乐见的报纸,必须深化校报改革,使其成为学校的喉舌,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得力助手。

(一)加强舆论引导功能,把广大师生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学校的中心工作上来

(二)弘扬新风,树立模范,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典型报道是我国新闻界常用的一种方法,成功的先进典型的报道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是巨大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如:关于焦裕禄、孔繁森的典型宣传曾教育感化了几代人。校报也可借助树立典型模范,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包括社会上的和校园师生中所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如校报可对优秀教师的进行专访,可开辟“校友风采”等相应栏目,报道各条战线取得突出成绩的本校毕业生,给在校大学生以鼓舞和鞭策,激发他们拼搏奋斗的热情,如可开辟“各领”栏目,报道在各方面有成绩或有特长的学生的成功轨迹,使他们感到可敬可亲,激励其他学生向正确方向努力。

(三)强化指导性,注重服务性,提高可读性,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坚持“三贴近”原则,增强校报思想政治教育的魅力。只有反映学校的工作实际,报道师生生活,贴近读者的思想,了解他们的愿望和意见,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校报的影响,校报的思想政治工作才有了落脚点和着力点,才会有效果。强化新闻作品的指导性,注重服务性,提高可读性,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很好地结合起来,提高校报的办报质量和水平,提高校报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如校报的校园活动版和副刊版的内容以学生为主要参与者和作者,尤其是副刊版,图文并茂,艺术性较强,与读者的心理距离感较小,容易将有关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意识等方面的知识、观点和经验渗透到广大读者之中,从而达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四)强化校报编辑的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意识,加强对学生记者的思想政治教育

校报编辑即是一名新闻工作者,又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这就要求校报工作者不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水平。校报编辑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养,学会用正确的理论去观察、认识和反映客观事物,学会在学校中心工作的大局下思考问题,创造性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在选题、策划、组稿、修改、版式设计以及文字驾驭与校对等各个环节做好做精,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和优秀作品的感染力去打动广大青年学生。

加强对学生记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利用和推广记者的榜样作用建设一个高水平的学生记者团体,是校报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校报工作者的基本职责。面向学生记者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所从事的工作,以身作则地在全校同学中树立校报记者的良好形象;制定宣传报道纪律,做到有章可循;平时经常与学生记者谈心,及时纠正不好的思想。

参考文献:

[1]甄.充分发挥校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J].教学研究,2005.

内容提要: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本质是社会权。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是权利救济途径中最权威、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恒久不易的追求。由于社会保障权的特殊性质,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争议的需要,打破传统的普通诉讼程序,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和创设符合社会保障权特征的现代的特殊司法救济机制已成为必然之选。

当社会保障权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非法侵犯,不能得到保障时,法律就应该赋予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明确司法救济的边界及具体程序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理论反思

社会保障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因年老、失业、疾病、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时,有请求国家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及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属性,直接关涉到社会保障权能否获得司法救济,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的逻辑进路。

(一)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之争

可诉性,概言之即可司法性,是指具有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原则与技术予以裁决的属性。具有可诉性的权利才能够进入司法过程最终获得司法救济。社会保障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是一个备受学者争议的问题。

1.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否定说

该学说的主要观点为:第一,社会保障权不是权利,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理想与渴望,充其量是宪法性的宣言。主要的作用发挥在政治层面和国家政策制定方面。“它们不能像公民和政治权利那样构成法律权利。即使承认社会保障权是法律权利,也只在这样的层面上承认:它们促成自治个人的形成,使其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1]

第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成本过高。“社会保障权属于社会权,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可以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过上享有人类尊严的基本生活的权利。它与要求政府不作为的消极权利不同,其实现有赖于政府的积极作为,而这意味着巨大的财政负担。”[2]社会保障权被界定为国家的积极权利而非消极权利,权利需要逐渐地实现,其成本极其高昂,受到国家现有资源的极度限制。社会保障权只能是国家逐步实现的目标,而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将会造成司法专断。由于社会保障权涉及诸多经济和社会政策,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司法机关审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将难以确定一个客观的标准。对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的承认,将会造成一个允许司法机关插手公共政策的制定从而导致司法专断的局面。

2.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否定权利可诉性就等于否定权利本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最后将会沦落为政策性“宣言”,甚至欺骗公众的“谎言”。

第一,反对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二元对立划分的观点认为,所有权利均是积极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护同样需要政府的作为,同样成本高昂,因此,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均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不可否认,权利的提供受到一国资源的限制,但通过渐进实现达到充分实现之步骤,恰恰与社会保障权由低到高的层次性相吻合。事实上,由于人权固有的不断发展的张力,人类永远无法达到充分实现,但只要国家存在,一定程度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源总是存在的。”[3]美国学者曾深入地分析:“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福利权和私有财产权都有公共成本。所有的权利都需要国库的支持。”[4]

第二,以利益为基础的观点认为,社会权保护会依据公民的紧急程度不同而有先后顺序。社会权利益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急需的生存利益,是处于最低核心层面的社会权;另一类是生存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是人类获得更高品质生活的利益。两种利益获得的先后与紧迫性均有不同。第一类利益具有紧迫性,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若不能获得快速的救济,受损害者将导致生存困难。因此“这种利益必须得到优先考虑,它们构成了社会权的最低核心内容。对于这种最低核心层面的社会权,政府负有利用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所有可利用的资源立即予以实现的义务。”[5]而社会保障权即为最基本、最紧急、最低的生存利益,是社会权的最低核心内容,理应得到优先的保护。

第三,社会保障权法定说认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先后将有关社会保障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写入宪法和基本法中,社会保障权已成为法定权利。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分析条款的文字、立法意图等避免因社会保障权内容不确定所造成的救济困境。“主张社会保障权只是纲领性条款,而不是可诉性的具体权利的主张,可以说完全抛弃了社会保障权好不容易才获得宪法保障的历史意义。”[6]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否定说观点值得商榷。凡权利皆有救济,一项权利若得不到司法救济,就不能称其为法律上的权利。故此,霍尔姆斯给基本权利做了界定,“作为对人民政府的限制,是一个宪法上承认的,司法上可执行的权利。”[7]应当说,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障权从道德权利过渡到法律权利再到实际权利的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纽带。

社会保障权被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时,它就是法定权利,当然地具有了可诉性。将社会保障权法律化、具体化,促使其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必然逻辑。只有当权利被侵害能够获得司法救济之时,公民才真正地不仅在道德层面而是在法律上享有了该权利。“承认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使人们对其法律拘束力性质的总体理解有了新的动力,也促进国家履行其承诺的积极义务。”[8]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国内宪法把社会保障权列为可诉性权利,并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审理社会保障权诉请。[9]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均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途径,任何被侵权人均可请求法院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属性思辨

1.法定权抑或自然权

天赋人权或法定人权,权利与法律,究竟孰先孰后?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的人权,经历了自自然权利进入法定权利再到实然权利的逐步演化过程。自然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逻辑起点,法定权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因为社会保障权必须依靠国家及社会的扶助与保障,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第一及最终的义务主体,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各项措施以实现社会保障权的义务。因此,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的社会保障权,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将其纳入法定权利的范畴,否则,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仅仅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层面,缺乏制度保障的自然权,难以保证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实现。

2.生存权抑或发展权

社会保障权是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人权的核心内容包含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和社会在特定情况下为公民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因此是一种生存权。社会保障权之创设,在本质上充分考虑了人性内在的需求,享有社会保障权是为了更加充分地实现社会成员的生存权。

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要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就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保护弱者的原则。社会保障维护的是公民的基本生活甚至是生存,是政府以全体国民生存为其终极关怀。因此,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必须考虑到这一群体的特殊需要,不能完全照搬普通法律程序,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倾斜性的制度供给。在救济程序的设计上,司法制度的安排遵循高效、迅速、便捷的原则,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尽快审结案件,尽可能地使社会保障权利人能够通过简单、快捷而且低成本的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3.公权抑或私权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是传统法治的划分方法。传统理论认为,私权表现为消极的人权,其特点是国家对公民的经济、生活等领域不主动加以干涉,靠市场经济自发地调整和公民的道德约束。国家对公民自由放任的结果将会导致贫富分化和市场失灵以及社会危机的爆发。因此,国家必须从自由放任不加干预走向对不平等的一系列现状做出干预和必要的调节。

公权一般是从社会整体利益、更高利益的角度去考量和行使的,但公权力的行使并不能脱离行使权力的人。基于监督的缺位和人性的缺陷,权力执行者在履行公权时侵占私权、公权私用的行为屡见不鲜。同时公权力的行使亦会出现决策失误、地方利益保护、寻租的现象,公权随意侵犯私权时有发生。“显然,私法的权利和公法的权力是一对矛盾体。公权力的扩张与膨胀是其本性使然,私权利的极度保护同样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11]

由此旨在要求国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消除社会各种不平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权应运而生。“社会保障权不同于传统私法上的私权利,亦不同于公法上的公权力。社会保障权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权。”[12]社会保障权是维持人们的生存、保障人们的人格尊严的权利,体现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保障权涉及多种主体,内容宽泛复杂,是一种兼具民事、行政、劳动等多种法律属性的综合性权利。与传统的私权、公权不同,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竞合,从内容上看是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从形式上看是国家的行政权。”[13]因此,社会保障争议适用私法关系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或公法关系的行政争议处理程序,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障特殊救济的需要。社会保障权的社会法属性,将对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形态提出新的挑战。

二、现有法律框架下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检省

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一是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二是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由于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社会保障纠纷存有重重困难,现代的司法救济方式尚未建立,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一)传统诉讼制度的缺陷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会保障争议可以适用行政救济的数量有限。目前只有《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就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可以就民政部门作出的不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只是在零散的个别法律条文中承认社会保障权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社会保障权是包含诸多子权利的权利束,社会保障争议远不止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几个方面,社会保险其他争议、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权益均未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定的权利处于空置状态,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2.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缺少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因社会保障劳动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打破了原先刻板的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负担,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是实务中不仅存在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主观上不想提供的情况,而且还会存在用人单位客观上不能提供的情况。“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不同的两种诉讼,不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并且这样的规定不完全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只是对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14]实践中,劳动者因举证困难导致合法权益不能最终实现的情形大量存在。

(二)现代诉讼制度的缺位

1.专门社会保障诉讼缺失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是根据争议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但社会保障权的社会权本质决定社会保障的争议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特殊争议性质,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

社会保障争议不同于劳动争议,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劳动争议主体是双方主体,而社会保障争议主体为三方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由协商从而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而社会保障关系其内容是国家立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协商确定。因此用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和程序处理社会保障争议是法律适用的错误。”[15]

2.特殊诉讼程序匮乏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矫正

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上纷纷设立专门的不同于传统救济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机构与程序,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我国目前传统的司法救济程序使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始终处于有限的和不完整的状态。由于对社会保障权的侵害也可能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因此,按照社会保障法的精神和原则,应该通过宪法诉讼的途径解决权利的实现。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一方面完善现行传统的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创设现代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机构及程序。

(一)传统诉讼制度的完善——现行救济方式的变革

1.扩大社会保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应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主体及救济范围,不仅是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还应包括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社会福利权。其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行政行为均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导致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被侵害者即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应确立倾斜性保护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我国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举证困难的不足,但是该种方式仍不足以达到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尚未满足社会保障的社会法属性及社会权实现实质正义的最终要求。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国家、行政保障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承担大于被救助者的保障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要求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国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体现对社会保障权利人的倾斜性保护,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也可适当地增加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由其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现代诉讼制度的创设——理想救济方式的引入

1.设立社会保障法庭,配备专业审判人员社会福利状况较好的西方各国对社会保障权的救济采取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和专业审判人员相结合的方式。“美国主要通过社会保障署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社会保障争议,对行政程序的最终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英国对社会保障实行中央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通过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行政裁判所下设的社会保障法庭解决争议。德国设立了社会法院,各级社会法院按不同专业组成主管不同类别社会保障争议的法庭。法国设立了社会保障事务法庭处理社会保障一般诉讼,还有无劳动能力诉讼法庭、技术监督诉讼法庭等负责审理社会保障特别诉讼。”[17]

2.构建特殊诉讼程序制度

法国为了适应社会保障权内容的复杂性,在简便、高效的一般诉讼程序外,创设了特别诉讼程序,有针对性地审理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诉讼和技术监督诉讼。

我国应借鉴法国的经验,在社会保障法庭内部成立一个特别程序审判庭,专门审理有关社会保障争议中的技术性问题。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包括劳动能力、工伤事故责任、基本生活水平等鉴定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实行专家参审制,由专门从事社会保障争议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由医疗、卫生、保险、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企业、行业代表担任,解决社会保障技术性、政策性的一系列问题。在特殊程序制度设计上,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特别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缩短审理期限,免交诉讼费用,注重对社会保障权利人的倾斜性保护,保证案件审理的方便、快捷,促进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注释:

[1]龚向和:《社会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2]高军、白林:《社会保障权之可诉性》,载《南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3]钟会兵、李龙:《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分析:背景、规范与实践》,载《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4][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5]张雪莲:《南非社会权司法救济的方式评析》,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6][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7]FrankB.Cross,2001.TheErrorofPositiveRights,UCLALawReview(48).857.

[9]社会权视为可诉并且在司法上得以执行的国家主要有:孟加拉国、哥伦比亚、芬兰、肯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菲律宾、瑞士、委内瑞拉、南非、爱尔兰、印度、阿根廷和美国。参见[加]布鲁斯·波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与有效救济权利:历史性的挑战与新机遇》,余秀燕译,载柳华文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10]武贤芳:《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争锋》,载《理论界》2011年第8期。

[11]林嘉:《论社会保障权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12]尹乃春:《论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构建与完善》,载《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5期。

[13]刘泽军:《国外社会保障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模式述评》,载《中国民政》2006年第5期。

[14]孙德强:《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5]张姝:《对我国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反思——基于权利救济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16]董保华:《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矫正教育,是矫正机构从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出发,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罪犯依法实施的转变思想、灌输知识、培养技能的系统影响活动①。只有把握矫正教育的实质,才能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出矫正教育的新理论。一、女性犯罪构成特点分析

(一)、从年龄结构看。犯罪年轻化。20—35岁押犯占58。平均年龄为46岁。

(二)、从文化结构看。文化程度低下。在押犯文盲就占押犯总数25,小学和初中占62,这种现象除了表明落后愚昧和法律知识贫乏是导致犯罪的一般规律外,也显示了女性犯罪的历史文化原因。

(三)、从身份结构看。逮捕前是农民和城镇无业人员居多,占押犯总数85以上。许多女性走出偏僻的家乡投身到日新月异经济浪潮中去,被五光十色的世界所吸引迷惑,而个人的文化水平,思想素质,道德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受到外界物质生活刺激后,心理失去平衡而犯罪。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向往纸醉金迷的生活,不惜利用非法手段捞取不义之财,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

(四)、从犯罪类别上看。犯罪类型复杂,多样化。女性犯罪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领域,除了杀人,伤害罪以外,抢劫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逐渐上升。三涉犯罪也有女性参加。暴力型、财产犯罪仍为女性犯罪主体,调查显示,暴力型犯罪,人数占押犯总数的38左右。财产型犯罪占押犯总数47,以诈骗,盗窃拐卖人口居多,一般恶习较深。

从以上犯罪构成可以了解到当今女犯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利于把握了解女犯犯罪的诱因和根源,以进一步了解新入监女犯的特点。

二、新入监女犯的特点

大多数女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本身价值取向偏差,道德观念极其低下,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虚荣心强,入监后狭小的监狱区域,固定的生活范围和交往群体,加上以自我为中心,对事不能客观分析和理智判断,喜欢无端的主观猜测,容易钻牛角尖。这种现象在新入监女犯中显得更为严重,突出表现在部分女犯心理扭曲,需求畸形,爱慕虚荣,相互攀比,自我表现突出,呈个人英雄主义,人格扭曲,其结果往往使一部分罪犯心理失衡,无心改造,有的甚至走向极端,悲观厌世,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违规违纪,难以自控。主要特点如下:

(一)罪责意识弱化,客观归罪居多。部分罪犯对自己的犯罪没有足够的认识,尤其是法律角度的认识对“罪”与“错”混淆不清,甚至一些罪犯对“罪”为何物,无所知,更有甚者竟糊里糊涂走进监狱。职务罪犯沉缅于往事的回忆之中,留恋过去的犯罪生活,认为自己收了人家一点钱算什么,是人家自愿给的,表面上认罪,暗地里不能认罪悔罪,有的动辄叫家里人为其申诉,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主观原因,推给社会和他人。实际中不愿意暴露真实想法,具有隐蔽性。思想不外露,但在暗中观察民警管理方法,了解情况后便有了自己的所谓设想,身体有点病想得到照顾,小病大养等。

(二)自我意识强烈,身份意识淡薄。第一次走进监狱,既感到新鲜又感到神秘好奇,但这种感觉是暂短的,身临其境后仍然不能接受角色的变化,即使同是罪犯,也会认为自己高人一等,看不起她人,放纵自己,忘记了身处何地,自己是谁,对他犯指手画脚。以自我为中心,重权利,轻义务。只关心自己的权益,片面强调公平,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接受监规监纪约束,而且对民警教育管理非常敏感,动辄以“侵权”、“维权”;为借口,与民警抗衡。

(三)焦躁恐惧心理,缺陷心理突出。新入监女犯存在不适应环境,心理产生异常,无端猜疑,情绪变化大,自控失调后容易出现自杀,报复念头,压力大的人数居多,有数据表明,表明,新入监女犯的脱逃自杀,患精神病率高于其它教育阶段。

(四)功利思想明显,改造意识不强。新入监女犯对于服刑改造目标认识不清,新入监女犯多数改造动机和目的不端正,她们的服刑不是以矫正恶习为目的,而是单纯追求早减刑早回家,一切都是以自己是否有实惠来权衡。具有功利性,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的转变和提高素质获取新生考虑很少,而更多关心考核、评审、奖惩制度减刑等眼前功利,揣摩自己得什么样的分级处遇,刑期能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多数新犯下监区后想分个好工种,计分考核高劳动轻松,又急于表现自己,目的是骗取民警的信任和重用。

除了以上特征外,还具有女犯身上普遍存在的特点。1、惦挂家庭,思念亲人。2、敏感多疑,心胸狭隘,遇事易激动。易受外界因素影响。3、依附性强,不能独立处理和思考问题。4、爱慕虚荣,极欲表现自己。5、嫉妒心强,报复心重,常为小事争斗。6、思想偏颇固执,认死理,认知能力低下等特点

三、对新入监女犯矫正教育对策

(一)、前摄抑制对策

2、严格训练。带有军事化的训练方法,从站队到出操,从出操到训练,从训练到比赛,是强化女犯集体意识、团队精神有效的训练方式,这种方式利于训练女犯服从命令听指挥。养成新的行为习惯,以替代懒散习惯,加强行为规范练习,统一行动听指挥,身份意识也得到强化。还要在“严”字上下功夫,在严格管理中,磨练罪犯意志。当前女犯不仅在思想上带有劣根性,身份意识淡化,而且行为懒散,动作拖拉散漫,规范性差,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多,固守的陈规陋习,行为习惯极差。为此应把新入监女犯规范化管理和行为养成放在首位,使女犯对自己的身份有较准确的定位,通过日久天长的教育训练,严格管束,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自觉遵守规范的自觉性,严格要求一丝不苟,从吃饭到睡觉,从出工到收工,从言行到举止,从生活现场到劳动现场。从守纪守法到文明礼貌,时时处处要求严格规范,不得越雷池一步,用良好的习惯代替原有的恶习,让罪犯懂得懒惰贪婪,是犯罪的根源,一切犯罪根源都是由于贪婪和好逸恶劳造成的人格障碍。

3、从思想教育着手。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向钱看”成了不少犯人的生活信条,挣钱多少,成了一些人衡量价值大小的标准。在这种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影响下,女性产生享乐,寄生的腐朽生活方式,盲目追求高档生活,因能力所限,不愿付出艰苦劳动,于是采取盗窃、贪污、抢劫等犯罪手段,企图不劳而获,沾染馋、懒、痞恶习。转变恶习要从矫正思想入手,使矫正思想教育更具有撞击力和渗透力,从源头抓起,循序渐进,把矫正思想贯穿于矫正教育的全过程,要使罪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根源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突出价值观、人生观要使罪犯认识到,“人的价值在于奉献,不在于索取”,平平淡淡才是真。从心灵深处,接受改造,树立重新做人信念和信心。使女性罪犯由被动接受改造转化为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行为,并为自己合理定位,最终达到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不仅将她们改造成为能够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还要矫治成为新女性。

6、培养劳动习惯,灌输劳动技术培养。对新入监女犯进行劳动和职业训练,目的是劳动具有社会功能,在安全、健康和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是有效的管理工具;有利于保持矫正环境安静和防范脱逃、自杀之类事故发生,在劳动中身心得到锻炼。在技能教育上要考虑女性就业特点,坚持实用为主,兼顾谋生照顾兴趣爱好,对罪犯服装裁剪美容美体电脑操作等技能培训,使罪犯能有一技之长,为刑满走上社会安定创造就业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完成劳动改造需要。

(二)、后摄抑制对策

2、劳动奖励机制,主要根据劳动质量、数量、劳动竞赛等不同奖项设立,目的强化女犯进取意识和竞争意识,满足罪犯需要,这就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③,人的行为始于需要,由需要发出动机引起的行为,设立奖金机制是从动机和需要入手。将对行为矫正教育的部分转到行为之前的动机控制。通过需求控制不良动机,减少不良行为。

3、处罚措施。在分级处遇上拉大差距,造成吸引力。对于违规违纪,不思悔改的女犯,不能手软,听之任之,要加大打击力度,把行政处罚和强制性控制手段并用,增强威慑力,严厉打击反改造气焰。在分级处遇上及时兑现。

对新入监女犯的矫正教育目的是能使女犯突破自我,从自我解剖自我评价到最终的自我实现,完成强制走向自我教育过程。要求女犯每日“三省吾身”,睡觉前把当日所经历人和事以及学习劳动情况,做最初判断,然后提出疑问分析,若与她犯有未化解决矛盾,则采取合理解决途径并付诸实施,然后进行总结,女犯自我反省能力的增强具有较大的渗透性,它能深入矫正心理恶习,更长久地达到矫正教育产生作用,从而更有利的促进女犯个性的发展和健康心理的养成。

罪犯恶习是长期形成的,对新入监女犯矫正教育是对罪犯改造过程的第一步,是矫正教育的开端,要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既要看到艰巨性和长期性又要看到反复性的特点。还要把新入监矫正工作置于矫正教育整个过程中通盘考虑,形成完整体系,使矫正教育工作有组织、计划地进行。做好新入监女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对提高改造质量有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出版20__年版第3页。

②李伯黍书、燕国材主编《教育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1月第2版,第177页。

③李晓文等编著,《现代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__年4月第一版27页。

④顾海根编著:《学校心理测量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108页、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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