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党性是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性原则,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1]这一论断不仅直接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党性与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而且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制度意义及其定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确保党的性质宗笔旨不变色、不变质,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进而使党能长期执政、国家能长治久安。因此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灵魂。
我国理论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性是什么”的研究成果繁多,诸如认为中国共产党党性集中表现为政治性、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纯洁性、纪律性、自觉性、实践性、服务性、学习性、时代性等。概括来说,既有对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单向性论述,即认为中国共产党党性集中表现为阶级性或人民性等;又有系统性论述,即认为诸多属性可分类排列组合为不同层次的系统。这些论述对于理解中国共产党党性都具有借鉴意义,但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如单向性论述没有揭示中国共产党党性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系统性论述则在于面面俱到,未能突出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核心内涵。同时,党的政治性、阶级性、服务性在本质上可以通过党的人民性表现出来,党的纪律性、规约性、自觉性、实践性、学习性则是为了更好服务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党性集中表现为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
同时,在中国共产党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问题上,当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党性和人民性是相统一、相一致的,[2]即“党性人民性统一论”。尽管这一通说揭示了党性和人民性相互关系的本质,但由于这种本质层面的表达未能通过实然层面的表现予以进一步阐明,因而极易导致其他不当认识。从辩证统一的角度来说,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应该是,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坚持人民性就要坚持党性;没有脱离人民性的党性,也没有脱离党性的人民性。因此,无论是认为人民性大于党性,还是党性大于人民性等等说法,既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不符合“党性人民性统一论”的要求,也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因为这些说法实际上都存在通过割裂、对立党性和人民性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党群对立,以致于产生否定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果。因此,为深入准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内涵,我们认为,必须强调人民群众作为党的根基、血脉和力量源泉的根本地位,驳斥将党性和人民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在坚持“党性人民性统一论”的基础上,明确中国共产党党性首先集中表现为人民性。
概而言之,中国共产党党性是中国共产党固有的根本属性,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最本质的特征,其集中表现为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其中党的人民性是党性的根本价值取向,[3]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性的本质特征。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的角度看,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至关重要。凡是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得到切实践行,党和人民的事业就蓬勃发展;凡是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未能有效落实,党的执政根基就受到冲击,党和人民的事业就受到破坏。而在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性原则,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而领导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制度始终发挥着根本保障作用。
(一)中国共产党为始终保持人民性,必须坚守来自人民、根自人民,而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
(二)中国共产党为始终保持先进性,必须勇挑重担、勇往直前,而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勇挑重担、勇往直前的重要保障
勇挑重担、勇往直前是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回顾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可见,其中既有一些政党依靠自身先进性及其形成的强大凝聚力而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政党因丧失自身先进性而失去民心,进而导致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并成为执政党、领导党的直接动因就是党的先进性。从这个意义而言,党的先进性,不仅是党执政和领导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自身的生存之本。党的先进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并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而以之指导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其二,具有先锋队属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虽然在不同历史阶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会根据不同的具体历史条件进行调整,但始终保持先锋队属性则一以贯之。其三,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党以来就坚守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中国共产党为始终保持纯洁性,必须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而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重要保障
实践是理论之源,理论指导实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内含着鲜明立场、严密逻辑、科学方法、复杂机理,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引。”[11]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学界的研究存在着党内法规理论滞后于实践发展,并且无法很好地指引实践的阶段性现象。[12]因此只有找准建构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基点,才能更好地指引党内法规制度发展。正是由于“党性与党规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党性是实质,法规是表现。前者是后者的方向,后者是前者的保证。”[13]所以我们认为,建构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应以党性为基础。
(一)中国共产党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14]是对研究对象最基本问题最简化、抽象、关键的回答。[15]对任何理论而言,其生成和发展都必然建基于一个逻辑起点,而且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成熟与否的关键标志之一。所以只有首先准确界定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才能把握住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纲”。鉴于党性符合上述逻辑起点的概念要求,即党性是对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理论研究中最基本、最基础问题的党内法规本质的应然性表达,因而党性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首先,党内法规的本质是党内法规制度理论研究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是指从宏观、整体角度,对党内法规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党内法规现象背后的本质、原理和规律,反映党内法规现象的内在理念、根本价值。[16]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其本质问题必然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从逻辑角度看,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是回答党内法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逻辑前提。除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外,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包括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效力、价值、作用以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在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中,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对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例如,党内法规基本范畴作为整个党内法规理论体系的支柱,首先需要明晰党内法规是什么的问题。[17]倘若脱离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直接对党内法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那么其结果必然不能契合党内法规的内在理念和精神实质。因此,党内法规的本质问题“是党内法规学最基础的问题,党内法规的整个体系和党内法规学的整个体系都奠基其上。”[18]也就是说,探究党内法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需要深入分析党内法规的本质。
(二)以党性为逻辑起点建构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
逻辑起点不仅是理论体系的基点,更是理论建构和理论发展全过程的主旨和主题。根据马工程教材《党内法规学》的观点,党内法规制度理论体系应由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静态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及动态的党内法规运行三个部分组成。[24]因此,这里主要从党内法规基础理论、静态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及动态的党内法规运行三个方面探讨党性在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中的建构作用。
从动态角度而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构成。党性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线,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纲”,纲立则文顺、纲举则目张。
(一)党性为党内法规制定提供方向引领
(二)党性为党内法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确保党内法规有效实施是当前的一个紧迫性问题。这不仅需要把握制度层面的“硬”要素,而且需要重视党员党性层面的“软”要素。因为一方面,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后,有规不依、落实不力即成为最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尽管提升党员党性层面的“软”要素周期长、见效慢,但一旦形成,便对党内法规实施具有持久的影响力。“坚强的党性是确保一个政党决议得以贯彻执行的核心要素之一,”[44]也是党内法规得以实施的核心要素之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党员的党性修养决定了必须执行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45]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报的事项,报还是不报,关键看党的观念强不强、党性强不强。”[46]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性对党员行为选择的重要影响。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47]
因此,提升党员党性修养是推进党内法规实施的基础性工程。第一,应强化党员的先进性自觉意识。通过党员的先进性觉醒,自觉形成党内法规意识,促使其不仅自觉学习了解党内法规,信仰尊崇党内法规,积极主动地守规、用规,而且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实效强、质量高的方式去执行。第二,应强化党员的纯洁性自觉意识。党员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之一。必须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和定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时刻警醒广大党员务必保持思想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防止出现党内法规实施的“形式主义”“灯下黑”等问题。第三,应强化党员的人民性自觉意识。引导广大党员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价值观念,使大家清醒认识到保障党内法规实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
此外,还应通过强化党员党性修养提升督规的有效性,从而推进党内法规实施。要保证党内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有效运行的党内法规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48]这深刻揭示了监督对党内法规实施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党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49]的党内监督框架下,党内监督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监督主、客体的高度自觉性、政治坚定性,因而要以党性修养为基础强化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从而以监督压力推进党内法规实施。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坚持党性原则,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积极带动社会监督,从而为党内监督提供坚实的外部屏障,确保党内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应积极发挥党性教育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理论学习、参与积极健康的党内民主生活等方式,使党员干部在接受党性教育过程中自觉和主动服从党的监督,在了解党的基本理论、奋斗历程和价值取向过程中坚决践行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