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抑或宪法性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宪法考量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法律;宪法性法律

一、问题的引入

宪法学的研究应该以文本研究为基本和中心,但是文本研究必须结合社会现实。我国目前还是个农业国家,农村问题仍然是重要和突出问题,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农村问题是研究的重点之一。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有学者强调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认为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能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充足的内在动力。[1]笔者认为,从宪法学的角度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问题,涉及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

当然,本文的立意并不是仅仅判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底是属于“基本法律”抑或“宪法性法律”,而是试图以该法为例来分析宪法学上的“基本法律”和“宪法性法律”的概念。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基本法律吗

(一)什么是“基本法律”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不是“基本法律”

(三)“基本法律”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认定为非基本法律后出现了两个问题:其一,该法的法律地位与其内容上的重要性、基本性不符合。宪法从内容上看,在我国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法律,因此其法律地位最高;民法在民事领域具有重大性和全局性,被认为是基本法律;各种国家机构组织法在对国家权力的运作上起相当重要的作用,因而也是基本法律。从这个逻辑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领域起着基本的作用,也应该是属于基本法律,而被认定为非基本法律就出现了法律地位与其内容上的重要性、基本性不符合的逻辑矛盾。其二,既然该法不属于基本法律,那么其法律位阶低于基本法律,法律效力也低于基本法律,在与基本法律发生冲突时,处于“低级”的地位,这实际上使本来应与其他基本法律中的事项具有同等程度重要性的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处于不利保护的位置。

笔者认为对基本法律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考虑: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不一定都是“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什么是“基本法律”进行解释

3.应该正确理解宪法的规定

4.“基本法律”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法律本身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制定主体

从前面的论述以及实例中,基本上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因此,笔者主张基本法律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法律本身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制定主体。在具体操作上,应该以法律本身的重要性为主并结合制定主体来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基本法律。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吗

(一)关于“宪法性法律”的一般认识[page]

在我国的宪法理论上,宪法性法律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学理概念。一般被学者们视为宪法渊源的一种。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的补充,有时候还是某些成文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则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是这些国家宪政体制存在和运行的最基本依据,或是其宪政制度逐步形成的标志。

依照前述的学者们的认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首先,从制定主体上看,该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属于非制宪机关的普通立法机关。其次,从内容上看,该法主要涉及村民自治等农村基层民主等问题,与国家机构以及国际权力的运转有密切关系,这实际上属于宪法性的问题。再次,从效力上看,该法低于宪法,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效力相同。

(二)对“宪法性法律”提法的一些思考

虽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是一个普遍使用的学理概念,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宪法性法律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歧义性认识。我国许多学者提出宪法性法律,但却没有甄别宪法文件与宪法性文件、宪法法与宪法性法律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现代汉语的角度并没有上述概念的严格区分,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文件与宪法法更强调文件和法应当具有宪法效力,因此,凡不是通过严格的制定宪法程序产生的文件和法律就不能称之为宪法文件和宪法法。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可以视为符合宪法文件和宪法法的标准。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性法律这两个专门宪法学术语如果要作为内涵清晰的术语加以适用,必须要放在不成文宪法的制度下使用。在成文宪法国家中,从逻辑上看,只应存在宪法与法律之间通过立法程序而产生的一般性区分,而不应产生任何特殊的不同性质的区分。[9]有学认为,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其他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宪法规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一基本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是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0]笔者也注意到,有学者在论述我国宪法渊源的时候,并没有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而是使用了“法律”的术语[11]

笔者倾向于在我国这样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在学理上不用或慎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page]

1.“宪法性法律”的提法没有宪法文本的依据

2.“宪法性法律”的提法易造成法律效力的混乱

在我国,不同法律的效力位阶宪法和《立法法》是明确规定的。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高于非基本法律。一部法律既然被称为宪法性法律其内容肯定涉及宪法某些领域的重大问题,从这个视角而言,人们自然认为宪法性法律的效力应该高于不属于宪法性法律的其他基本法律。但是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文本中,只要是基本法律其效力都是相同的,并无对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作出特别规定。而且宪法性法律中的规范到底是宪法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在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如果是宪法规范,那么其效力就与宪法相同,如果是法律规范,那么其效力就与“普通”法律相同。所以,宪法性法律的提法反而造成了法律效力确定的困难。

3.国外或其他地区的宪法学上大多不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

4.国内的一些宪法学教材或专著也有意无意地没有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术语

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当中,宪法性法律是一个相当普遍使用的概念。使用宪法性法律概念的教材和专著非常多,在此不再赘举。但是,笔者注意到在新近出版的宪法学著作中,一些学者已有意或无意地不再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术语。如韩大元等著的《宪法学专题研究》一书在第一遍“宪法学基本原理”里面并没有提及宪法性法律。[19]再如张千帆著的《宪法学导论》[20]和主编的《宪法学》[21]都没使用宪法性法律的概念等等。

四、结语

从内容上以及立法的实践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是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认定标准应该是法律本身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制定主体。从我国宪法渊源的视角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多被视为宪法性法律,但是宪法性法律的提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应该在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的背景下,以宪法文本为依据,考察和借鉴他国经验,立足于我国法律效力的有序性以及宪法学理概念的自足性,重新界定基本法律和宪法性法律的关系。

行文至此,笔者还想说明本文研究的意义。正如前文所述,本文的立意在于试图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来分析宪法学上的基本法律和宪法性法律的概念。而对基本法律和宪法性法律概念的分析,并不是为了分析而分析,是出于宪法文本和宪法学理概念协调的考虑,也是为了审视宪法学上概念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

「注释」

作者简介:张震(1977—),男,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讲师。

[1]梁浩,刘志刚。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村民自治的新发展[A].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C].472.

[2]马岭。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J].法学,2005,(12):3.

[3]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3,(4):3.

[4]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9.[page]

[5]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

[6]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3,(4):5.

[7]韩大元,刘松山著。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3,(4):12.

[8]蔡定剑。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1.

[9]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87.

[10]文正邦。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

[11]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13—120.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关于基本法律的 表述,正确的是( ) ( )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B.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B.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https://www.shuashuati.com/ti/d8cd1831505c4ad9a0f97f1802b918f3.html
2.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关于基本法律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关于基本法律的表述,正确的是学历类单选题,研究生考试单选题,法律硕士单选题,专业综合课单选题https://www.chazidian.com/kaoshi/shiti-156162/
3.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关于24.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关于基本法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基本法律予以规定 D.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属于基本法律 https://m.ha.huatu.com/2021/0605/2133925.html
4.事业单位考试考点特训《法理学与宪法》(2017年最新版)A: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 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 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11、单选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___ http://www.91exam.org/sydwxg/297-786/786790.html
5.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综合课真题答案和解析A.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B.政权组织形式决定国家结构形式 C.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邦联利 D.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 24. 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下列关于基 本法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D http://m.tianrenedu.com.cn/bkzl/1541.html
6.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1.判断题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参考答案:对 2.判断题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没有的独有权力。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参考答案:对 3.判断题实验室授权签字人是指经资质认定机构考核批准能在授权范围内的检测/校准http://www.ppkao.com/tiku/shiti/8342bd4c76a24cceb814065dcac96ea3.html
7.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一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8.依据宪法,下列哪个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http://www.law-lib.com/sk/sikao_view.asp?id=2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