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等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为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字材料。
法律文书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证、仲裁等方面的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制作,违背这些法律和法规所制作的文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法律文书的特征
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结构形式比较固定且程式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公布有诉讼文书格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的主体内容必须是经过调查证实的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和歪曲,一定要具有客观性。
法律的约束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的制作必须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作依据,必须准确地体现法律法规精神,不允许有丝毫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存在。如制作刑事案件文书时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思想道德方面的缺点或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写进去。
三、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的分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从整体看,法律文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执法文书,即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工作职能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另一类是用法文书,即公、检、法、司以外的国家机关、法定的组织和公民等,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分类,可以分为检察院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监狱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公证文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书、当事人文书、律师诉讼文书等。按诉讼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按文书用途分类,可以分为侦查文书、预审文书、检察文书、起诉文书、裁判文书、执行文书、报告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告文书等。
四、法律文书的写作
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依事实为依据。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客观存在的事实,提出的观点或主张都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决不能带有任何的主观随意性。因此,制作者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辨别真伪,抓住本质,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
(三)主旨要集中、鲜明。法律文书所要表达的基本观点必须集中鲜明。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也就是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有一个基本观点,而且这个基本观点在全篇起统帅作用,贯穿始终,所选取的材料都要能说明这个基本观点。所谓鲜明就是态度明确。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毫不含糊。
(四)材料要真实、准确。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二是用于论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款的材料;三是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这些都必须真实、准确,它是对案情事实材料的第一要求。
法律文书正文的结构形式有三段式、递进式、并列式、纵横结合式等。“三段式”结构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三段。“递进式”结构是以纵向递进的方式展开层次的。“并列式”结构是以横向的方式逐渐展开的(或按事物的组成部分并列,或按事物的空间变换并列,或按事物的性质并列)。纵横结合式,常见的是以纵带横。
(六)表达要清楚、有力。法律文书常用的表达方式有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
说明。是解说事物特质、阐述事理状态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客观事物或情况进行介绍、解释,使人们了解事物的性质、特征以及内在的规律性。“说明”不像“叙述”那样只给人以知觉表象,而重在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法律文书中对人自然状况的介绍、对被告犯罪事实的概括和侦破审判工作的总结等都是采用说明方式表达的。法律文书的说明,对认定事实、分析案情有着画龙点精的作用,所以语言一定要简练、准确。
法律文书,要表达得清楚,主要靠叙述和说明;要表达得有力,主要靠议论。所以,叙述、说明和议论是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表达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