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行为罚和财产罚三大类。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对违犯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这些规定为追究违犯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3.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中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和第418条中,针对教育犯罪特点,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也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同时追究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