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科学创始人,致力于将完善的科学方法引入社会领域03-2013:55
H.R.7520与H.R.7521法案并不是专门针对TikTok,主要是专门针对中国
特朗普的总统令是直接针对TikTok,H.R.7520法案中并没有提到TikTok,H.R.7521法案将TikTok和字节跳动公司单列。但两个法案都明明白白地定义了针对中国等四个国家(其他三个是朝鲜、俄罗斯、伊朗),事实上是只针对中国。更关键的是,这两个法案等同于定义了“中国、所有中国公司、所有中国人都是非法的”。如果这两个法案通过,连中国驻美大使馆为美国人办签证都可能是非法的。这等同于与中国断交,甚至是向中国宣战。世界上的任何法律没有这么玩的,美国人这简直是疯了。
H.R.7520法案的名称直接翻译是:阻止数据经纪人将美国个人的敏感数据传送给外国对手或用于其他目的。
英文原文是:ToprohibitdatabrokersfromtransferringsensitivedataofUnitedStatesindividualstoforeignadversaries,andforotherpurposes.
该法案里面提到,可以将这个法案称为《2024保护美国人的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法案》。英文原文是:ProtectingAmericans’DatafromForeignAdversariesActof2024。
H.R.7521法案的名称直接翻译是: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侵害法
英文原文是:ProtectingAmericansfromForeignAdversaryControlledApplicationsAct
一、从总统行政令到法案
1.总统令
2020年8月,特朗普签署了行政命令,勒令如果字节跳动不在45天内出售TikTok,那么就将被美国封禁。第二日,特朗普再颁布行政命令,45天后禁止美国居民与抖音海外版TikTok及它们的母公司,进行任何生意往来。该行政令之后在联邦法院受阻。
2021年6月,拜登签署行政令,撤销上届政府针对抖音海外版(TikTok)、应用程序的禁令,并指示美商务部对“外国对手”的软件应用程序进行评估,并酌情采取行动。随后,美国两家联邦法院同意撤回特朗普时期,司法部对法院关于中国抖音海外版Tiktok裁决的上诉。
2.法案
2022年12月,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法案,禁止美国联邦政府人员在政府下发的设备上使用TikTok。
2023年3月,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出席美国国会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听证会,回应来自美方议员“保护美国人的数据隐私和儿童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2023年4月,美国蒙大拿州议员以54票对43票通过法案,禁止在该州提供TikTok服务。5月签署法案,成为美国首个禁止TikTok的州。随后,TikTok向蒙大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蒙大拿州上周公布的禁令“毫无依据”,而且侵犯了美国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法院阻止该州实施禁令。
2024年1月,美国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在华盛顿举行一场题为“大型科技公司与网络儿童性剥削危机”的听证会,TikTok、Meta、X、Snap和Discord五大社交媒体巨头的CEO出席作证并接受质询。会上的众多议员却将炮火集中对准了TikTok的中国背景以及有亚洲面孔的TikTokCEO周受资,美议员反复盘问其是否为中国公民。
2024年3月5日,美国新泽西州民主党议员FrankPallone,Jr.提出了H.R.7520法案。同一天,威斯康星州共和党议员MikeGallagher提出H.R.7521法案。媒体上大量宣传的口径都是:该法案要求TikTok的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在165天内将其出售,否则苹果、AlphabetInc.等公司旗下的应用程序商店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将不许上架这个平台,该平台将会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有些宣传把这个法案称为“TikTok禁令法”。但这种宣传是大错特错的,它模糊了事实上有两个法案,并且不仅仅是H.R.7521法案中明确针对了TikTok,更重要的是明确定义了中国是这个法案事实上唯一针对的“对手国家”,尤其是H.R.7520法案中并没有任何提及TikTok的地方。这种铺天盖地的将两个法案完全地只与TikTokt相捆绑,无论是否为故意,导致的结果无疑是严重混淆其背后真正的问题。
2024年3月7日,两个法案同一天在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都以50:0的投票结果获得通过。
2024年3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在白宫出席记者会时回应称:“如果法案在参众两院通过,我会签署。”
2024年3月13日,美国众议院对H.R.7521法案进行投票,以352票支持,6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该法案。3月14日提交到参议院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但这个投票并未包含H.R.7520法案。两个法案的进程稍有差异。关于这两个法案的实时状态和历史进程,可以参见本文最后的两个法案Actions的官方链接地址。
绕了这么大一个弯好象又绕回来了。为什么要以法案的方式来体现?可以说是美国两党之争,也可以说是要“立牌坊”,显得是“依法办事”。对美国人来讲,并不是说立牌坊更有面子,美国人干坏事未必需要立牌坊。但特朗普直接以行政令方式来做事情,等同于抢了“立牌坊”的一帮文官的饭碗。你要老是这么一个总统令就把事情给办完了,以后还要制定法律的文官们干嘛?这个当然会是美国立法者们特别看重的。
但无论美国两党之争也好,立牌坊的机构争饭碗也好,怎么闹是他们自己的事情。问题是你不能太出格,太超出人类社会的基本底线。可以说,这两个法案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拙劣和荒唐的法案了,因为他们完全混淆了“正常贸易”“非法贸易”“断交状态”“宣战状态”之间的差异,这太离谱了。
二、为什么H.R.7520和H.R.7521法案等同于和中国断交甚至宣战?
H.R.7520法案是从敏感数据的角度进行定义,H.R.7521法案是从应用程序的角度进行定义。除了技术细节差异,以及H.R.7521法案里明确包含了TikTok和字节跳动公司以外,其他本质甚至用语上都高度一致。两个法案序号相连,同一天提交,足以表明他们是经过充分协商后一致行动的产物。以下我们主要以H.R.7520法案的细节讨论展开分析。
关键原因是两个法案里的以下概念定义:
1.对“禁止”(PROHIBITION)的定义。H.R.7520法案的表述是:“以下均是非法的:将美国个人的敏感数据出售、许可、出租、交易、转让、发布、披露、提供访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
(1)任何外国对手国家;或
(2)受外国对手控制的任何实体”
英文原文是:Itshallbeunlawfulforadatabrokertosell,license,rent,trade,transfer,release,disclose,provideaccessto,orotherwisemakeavailablesensitivedataofaUnitedStatesindividualto
(1)anyforeignadversarycountry;or
(2)anyentitythatiscontrolledbyaforeignadversary.
2.外国对手国家(FOREIGNADVERSARYCOUNTRY)。
两个法案的用语和定义均相同。这个概念定义是间接引用《美国法典》第10卷,第4872节(d)(2)里所定义的国家(section4872(d)(2)oftitle10,UnitedStatesCode)。第10卷标题是武装力量(ARMEDFORCES)。第4872节的标题是“禁止从非盟国外国获取敏感材料”(Acquisitionofsensitivematerialsfromnon-alliedforeignnations:prohibition)。(d)(2)小节里规定的用词是“特定的国家”(coveredcountry),有4个:朝鲜、中国、俄罗斯、伊朗。但其他三个国家基本上没能力开发应用软件在美国应用。所以这两个法案几乎就是专门地针对中国,甚至于是把中国、中国公司和个人全都定义为非法的存在。这种通过间接引用,并且更换表达用词,使得人们很难清楚看明白这个法案直接针对的就是中国。以上美国法典的英文原文参见本文最后所附的链接。
《美国法典》第10卷,第4872节(d)(2)内容
周受资在接受质询的时候为什么一直特别强调自己是新加坡人,不是中国人,就是想通过证明自己是新加坡人而努力摆脱这两个法案中对foreignadversarycountry定义的影响。但这毫无意义,美国人居然直接将TikTok和字节跳动两个公司显名地列在H.R.7521法案里。
H.R.7521法案里对“被外国对手控制”的定义
3.数据经理人(databrokers),法案要阻止的行为对象。
要是按这个定义,中国驻美大使馆或者在美各地的领事馆给美国公民办理签证,肯定要将美国公民个人的信息传递给中国海关,连这种行为都可能是违反法案的(要阻止的敏感数据包括护照号码、社会安全号、驾照号码、性别、住址、健康状态等等几乎所有办签证时需要填写的信息),这个实在是太荒唐和太过分了。
英文原文是:INGENERAL.—Theterm‘databroker’meansanentitythat,forvaluableconsideration,sells,licenses,rents,trades,transfers,releases,discloses,providesaccessto,orotherwisemakesavailabledataofUnitedStatesindividuals,thattheentitydidnotcollectdirectlyfromsuchindividuals,toanotherentitythatisnotactingasaserviceprovider。对敏感数据的定义极为宽泛,几乎囊括了个人的所有信息。英文原文是:(6)SENSITIVEDATA.—Theterm‘sensitivedata’includesthefollowing:从(A)到(Q)
4.如何定义“被外国对手控制”(CONTROLLEDBYAFOREIGNADVERSARY)?事实上就是定义成“被中国或朝鲜、俄罗斯、伊朗控制”:
A.外国对手国家法律管理下的总部,人等控制的实体。
B.或者符合条件A直接或间接控制至少20%股份。
C.或者受A或B指示或控制的实体。
以上定义等同于将中国、中国公司和中国公民全都定义成非法的存在。
H.R.7521法案里显名地增加了字节跳动和TikTok,不管他们是哪个国家都是属于被中国控制。
5.处罚依据
the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15U.S.C.41etseq.)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41节)
6.极其严重的法律概念混淆
两个法案中通过引用美国法典第10卷里的定义来隐晦指明的法案针对的对象是中国等四个国家。问题是,第10卷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法律文件,任何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目的都是针对潜在的敌对国家,或者说是“假想敌”。我们军队的建设当然也会有假想敌,只是我们不会明白无疑地在法律文件中直接指明哪个国家就是我们军队的假想敌,即使大家心里都清楚。美国人做坏事都向来是不隐瞒的,直接在法律文件中显式地指明哪些国家是假想敌,虽然已经有些过分,但对于武装力量的法律文件,这个也还算能忍受。
可是,两个针对和平时期正常国家间贸易和日常活动的法案,却引用武装力量法律文件中的假想敌国家定义。更过分的是美国法典第10卷中定义的“假想敌”是潜在的,而这两个法案却把假想敌又进一步变成“就是现实中成为事实的敌对国家”。这明摆着就是在法律上等同于宣战了,哪有这么干的?脱钩可以,断链可以,贸易战科技战可以,甚至其武装力量公开把中国视为假想敌也不是不可以。但正常的双边贸易和其他活动中直接把中国、所有中国公司、所有中国公民本身全都定义为非法,这任何的正常游戏就全都没法玩了。合法贸易状态、非法贸易状态、断交状态、交战国敌对状态,这四个状态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在H.R.7520和H.R.7521两个法案中,这四个本质不同的状态完全没区别了。美国人是否真的想清楚了,真要与中国断交并向中国宣战了吗?
三、中国应当迅速采取的对策
如果这个法案通过,中国、中国公司和中国公民全都将被定义为非法,等同于中国驻美大使馆和领事馆的活动也都可能涉嫌违法,这是非常荒唐和严重的事情,这个太过分了。中国外交部应当将这一点与美国进行严正交涉。如果这个法案通过,中美之间可能就会面临在法律上断交甚至等同于把假想敌变成真正的现实中敌人的结果,相当于已经在法律上向中国正式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