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并购尽调重难点详解 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投资 生物医药 类企业的法律禁调特殊要点。本次分享只针对药品研发和制药类公司,并且只分享尽调的特殊要... 

因此,医药行业的投资除了比较早期的天使投资以外,普通投资机构大多会选在药品即将开展临床试验之后进行。什么是临床试验阶段?为何要选择这个阶段进行投资?这和药品的研发流程有着重大的关系。

这里先讲药品的研发过程,新药的研发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药物早期探索阶段,主要是在实验室内完成,寻找合适的化学成分,这是针对化药。如果是针对生物类药品的话,发现合适的生物制品,就是发现药的过程。

第二阶段是临床前研究阶段,这个阶段会展开动物实验以及药学或药理研究,并且会开展临床前的一些实验。等到这些实验阶段全部完成以后,就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阶段是临床试验,根据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2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药品的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英文简称是NMPA,以前也叫CFDA,后文都以NMPA代称。一般申请临床试验许可,也称之为IND,它的审批是在NMPA的药品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一般会在申请60日内获得许可。

注意,一般需要在获得临床试验许可后一个月内要在NMPA的官网上完成临床实验的注册,要在官网上提报临床试验方案、实验机构等一系列信息,并且应当在试验注册后两年内就开启正式的临床实验。如果自获得临床实验许可后三年内没有开始临床实验的,那么,临床试验的许可将会自动失效。如果要开启临床实验的话,则需要重新申请资格。

第一,临床试验许可是否还有效,企业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按时提报了临床实验注册,并且开展了临床实验的工作以及临床试验的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临床试验阶段主要是分为四期:临床一期、临床二期、临床三期和临床四期。前面三期是在药品上市之前的阶段进行,前面三期合格了以后就可以取得药品注册批件,进而可以进行上市销售。而临床一期、二期、三期,每一期的平均耗时是在一年半到两年半。

临床一期主要针对人体早期的临床药理学和安全性评估研究。临床二期主要针对某一药品在患者中特定适应症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的初步评估。三期是确认药物的治疗效果,评估药物的总体利益和风险预测。

因此,临床二期和临床三期的失败率会比临床一期要高很多。临床试验一期、二期、三期全部试验结果合格以后,就可向NMPA申请药品注册。申请通过以后,NMPA将合法药品注册批件并且会给药品颁发药品批准文号,如果是新药,还会核发新药证书,药品就可以上市销售了。

这是一般新药的研发过程,还有一种仿制药,它的研发流程稍微有一点不一样。什么是仿制药?

假如有一款药,它是治疗某一种疾病的,但它的专利保护又到期了。其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生产治疗效果和作用原理类似但又不同的药,而且又可以自己申请专利的药品,这就叫仿制药。

仿制药和新药的研发阶段不同的点在于在临床试验阶段,仿制药还需要加入生物等效性的一个实验。关于仿制药具体的法律规定会在后面进行详细讲解。我国也算是一个仿制药大国,这个跟整体新药研发要求较高,资金要求较高有关。所以,我国目前主要以仿制药为主,创新药也在快速发展过程中。

CRO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就会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去完成一个药的发现、研发、开发和临床试验等研究实验等服务,并且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研究成果和数据资料再移交给客户。

生产药品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首先你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成本,你需要建厂房、建生产线,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管理认证。因此,也诞生了生产外包型企业,称之为CMO企业。

CMO企业可以受托为客户生产新药或者是商业化药品的原料药,或者是中间体。同理,也会有一些销售外包型企业,称之为CSO企业。我国目前的医药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且在向欧美医疗强国的做法靠拢。比如,近两年开始试点的MAH制度极大地促进了CRO企业和CMO企业的行业细分和发展。

MAH制度,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制度是与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绑定制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药品上市许可,药品证书和药品批准文号只批准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型药企,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不具备单独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的资格。因此,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要想药品上市,他们只有先设立制药厂,并取得相应资格以后才可以申请,或者直接将专利转让给制药厂,由制药厂来申请。

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现在开始在北京、上海、四川等十个省市进行MAH制度试点。MAH制度是上市持有人许可制度,这样一来,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药品上市,并且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这种主体称之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这种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己建制药厂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生产机构生产。

如果是委托生产的话,那么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责。而生产企业则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就药品的质量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由于药品的上市许可权与生产权相分离,因此它极大地促进了医药行业的细分。比如,促进了CRO和CMO企业的发展。

现在中国还有一种新兴模式——VIC模式,VC+IP+CRO模式,即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研发外包服务,是相结合的新药研发模式。这个主要是在一些医疗强国流行,比如美国等,中国现在也开始慢慢兴起,第一个是张江新药孵化平台。

1、目标企业是否自己研发药品

如果你把研发业务全部外包给了CRO型企业,自己不需要自己研发和试验的话。那么,这些资质你都可以不需要,只需要核查CRO企业是否有这些资质。但如果目标企业本身就是CRO型企业,那么GLP认证、实验室资质或者是进出口资质这些就和前面说的那些要求一样。

2、企业是否是自己生产药品

3、目标公司是否自己经营自己的药品

药品资质和许可

首先先说药品申请分类,药品申请分类目前是分为四类: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1、新药申请,主要是针对没有在中国上市销售的药品注册。没有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也就是说,假如国外有一款药品没有进入中国市场,但中国已经有第一款他们的仿制药药品上市了。那么,这时这个东西就叫首仿药。根据这个定义,首仿药属于新药,也要按照新药申请的方式进行审批。

补充:针对已经上市的药品,它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是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其注册需要按照新药注册的程序进行申报。

2、仿制药申请。生产NMPA已经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但生物制品都是按照新药申请的标准程序进行申报,就算它是仿制药,也不按照这个程序进行申报。

注意:仿制药一般是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两年内才可以提出申请。比如,我有一款原研药,还有三年才到期,我现在提出申请的话,那NMPA不会受理。它要在原研药的专利到期以后,并且通过申请注册以后才会核发仿制药注册证书。

3、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境外生产企业的所有人不能直接申请,它必须是由他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者是委托专业的一些中国机构来代理注册。比如,像中国的某一些大型药企。

4、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进口药申请经批准以后,改变、增加、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是内容的注册申请。其中,药品技术和药品生产技术是可以转让的。就新药技术转让而言,新药的所有权转移除了办理专利转让手续以外,还需要办理新药的证书转让。如果已经有药品批准文号,还应当向NMPN申请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并且由受让机构补充申请新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注册证,并核发新的新药证书。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了以后,申请人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所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都是五年,如果五年到了以后你还要继续生产或者还要继续进口进口药,那么,你就需要再向NMPA进行再注册申请。药品技术转让这块会有很多法律特殊规定,在后文的知识产权板块会详细介绍。

药品资质分成三类来讲,这三类的要求不太一样:

1、新药,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研制新药必须完成临床试验,并且通过NMPA的审核、获得新药证书。除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之外,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之前,必须经NMPA批准,并且获得药品批准文号。

新药证书、药品批件、药品注册证这几个证书的区别:

新药证书是除了新药生产上市必须获得的行政许可证书以外,同时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为获得新药证书,需要在新药的研制临床试验和报批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成本,并承担新药申报未能通过审批的风险。此外,新药可能会享有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NMPA将不会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该新药。

但新药的监测期只有国产药品可以享有,进口药品没有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同药品会有不同监测期的时长。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对不同类型的药品监测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监测期内的新药,NMPA不会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但实际上,监测期相当于新药的一个保护期,同时也跟新药的转让问题有关。

由于新药证书通常远远大于其研制成本的价值,所以,对于新药证书的审查不仅是处于审查法律风险的需要,也是评估企业资产的基础。

但要注意两点:第一,如果药品生产企业对于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组织生产的,NMPA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且需要对该新药重新进行监测。第二,国家也规定了对于监测期内的新药,如果生产工艺确有重大改进,经NMPA批准了以后,可以按照新药原注册分类进行申报的。所以,监测期也可以规避,而且不是所有药品都会有监测期,也会有例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药证书可以由一个或多个人共同持有,但需要共同申请作为新药证书的联合署名人,并且持有者可以申请技术转让。转让会有特殊规定,它不仅要在专利层面上进行转让,并且在药品层面上也需要向NMPA进行申报。

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不一样,新药证书类似于专利证书一样,是NMPA确认药品归属于哪一个主体的确权证书。而药品注册批件是NMPA发批准发某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该品种,发给批准文号的法定文件。通俗一点讲就是药品的出生证,也就是常说的生产批件。

同一个药品,如果政策许可,可能会有多家药厂申请注册。经国家审查合格以后会批给多家药厂生产,因此,各药厂都会有该药品的药品注册批件,只是批准文号不一样。对于药品来说,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证是可以转让的,就相当于专利层面的转让,但药品注册批件不可以转让。

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注册证是两个东西。新药证书也属于药品注册证的一种,因为它是针对新药来讲的。对仿制药来说,确权文件名称就叫药品注册证。这是不同的说法,但是他们的作用和内容都是一样的。

补充:新药其实分两类:如果药品还没有上市,而它想要上市的话,那需要获得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对于已经上市了的药品,但它改变了剂型、给药途径或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它需要再向NMPA进行再注册升级,并且取得药品的再注册批件。

2、仿制药资质

所以,基本上所有到期的原研药都会有仿制药面世。我们国家就是一个仿制药大国,因为我们的研究实力不够,所以在做创新药或原研药时,我们做的更多的是仿制药。但这个状况在慢慢改善,因为中国现在的研发实力也在增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原研药的专利到期前两年,NMPA可以接受注册仿制药的临床试验申请。但需要等到原研药专利到期了以后,才可以给住仿制药,发放药品注册证和和药品注册批件。但由于世界上肿瘤的原研药目前基本上都还没有到期,所以大部分国家肿瘤的原研药基本都还没有仿制药。除了印度,印度被称为肿瘤仿制药大国。

去年大火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主角买的就是印度产的仿制药——格列林。因为印度的规则是保护原研药的药品生产工艺,而非原研药的专利,又因为创立了药品专利强制需求证书,无论专利保护期是否结束,都允许该药品直接被仿制,对瓯北等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直接选择无视。因此,印度大量生产仿制药,但印度的仿制药规则和中国不一样。所以,中国不允许进口印度的仿制药,在我国境内销售这种药也是违法的。

我们国家的现状是什么?一款疗效显着的原研药往往会导致数十家药企蜂拥而上,大家都来做仿制药,导致质量参差不齐,工艺也不太过关。为了改善这种情况,NMPA向国际上的一些规则学习,向欧美国家的政策靠拢。所以,2016年正式出台了一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间的2007年10月1日之前批准上市的化药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当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实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当在2021年底完成一次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会再给予注册。

2、化药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至首家品种通过一次性评价以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该在三年内完成一次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也不再注册。

第一,通过一次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药品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设置统一的评价时限要求。基本上拿纳入目录的才有可能纳入医保,医院才能采用,你如果连目录都进不了,那么这个药基本就没办法再销售了。

第二,化药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品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至首家品种通过一次性评价以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当在三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但这个也给了例外:如果你逾期没有完成,但企业评估认定属于临床必需,而且市场又短缺的一个品种,那么它可以向省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如果申请过后,还是逾期没有完成的,再给予不予再注册决定。

3、进口药品的资质问题。境外药品如果想要在中国上市销售,必须通过NMPA的进口药品注册。这里的境外是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但港澳台和外国的药品申报程序和证照名称不太一样。国外的药品需要在中国通过临床试验,并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当然也有一些可以不用通过实验。

注意:注册进口药品只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这里就没有进口药品批件,因为现实中有个文件叫做进口药品批件,但它是指一次性进口使用的外国药品的进口批准文件,只使用一次。进口备案办理完毕以后必须在规定位置将该批件注销,原件交回给进口单位。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不能由境外药品所有权人直接申请,必须由所有权人驻中国办事机构申请,比如,分子公司或办事处。

如果没有这些机构,那可以委托中国的专业机构代理进行申报,一般都会找一些大型药企作为他们申报进口的机构。但有一个特殊点叫做申报代理和其在中国的总代理必须是同一家,也就是说,你找了这一家来申报,你的总代理就必须也给它。

港澳台进口药品也需要在境内通过临床试验并且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才可以进口和上市销售。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都具有相同作用。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原件都用显性油墨印有国徽,并且在紫外线光下会有显现。所以,尽调时需要认真核对证件的真实性。但这只能起到一个形式上的核对。对于具体的证照发放情况,还需要向NMPA官网进行查询。

前面提到的所有证书,包括药品注册证、新药证书、进口产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都只有五年。到期前六个月必须提出在申请注册,逾期没有提交的,证书就自动失效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会按照假药论处。生产销售假药将导致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是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在尽调过程中应当对目标公司生产或经营的药品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许可进行全面核查,并且也应当核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及许可、销售资质及许可,以此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根据这些来确定投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调整投资计划。

关于产品还有几个细节:

1、临床实验临床试验阶段首先还是要获得NMPA颁发的临床试验批件。所以,我们在尽调过程中需要对批件进行核实,它需要取得批件以后才可以进行正式的临床实验。顺序一定不能搞反,我们需要核查它有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形,还需要核查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属于NMPA公示的具有临床试验资质机构。

2、关于原料药。药品根据原料的构成可以分为化学药、生物药、中药和天然药。这次只讲化学药和生物药,化学药品的主要构成是原料药,也叫药物活性成分,主要起作用。但它又不能直接让人体服用或者必须搭配辅料。比如,一颗胶囊起作用的是胶囊里面的药,但为了让它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消化,所以给它制造了胶囊。胶囊的成分就被称之为辅料。辅料会决定它是在我们的胃里消化,还是在小肠里消化,再加上合适的制剂和规格,它们就可以成为一个药品。

原料药也属于药品,因此,我们核查一款药的时候也需要核查到它的原料药部分。原料药需要遵守两个规则:

第二,如果涉及到进口的原料药,那么需要企业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专业的药品进药品进口申报企业进行进口申报。如果企业自行办理,那么需要先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出入境检疫检验报检企业备案、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每次进口药品都要办理一次性药品进口批件和检疫检验、海关报批等一系列手续。

项目建设资质及许可

3、产权清晰,没有瑕疵。土地受让程序是否有瑕疵,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并且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如果上面已经有建筑物的,那么每个建筑物都应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所以,这就需要大家实地走访,不仅看土地,还要看每个建筑。但建筑还要区分哪一些是单独的,哪一些是合并计算的,企业自行认定和房管局不太一样。所以,这个需要我们核查清楚,并向房管局进行核实。

如果该企业有实验室的话,那么实验室需要去药物GLP认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实验室动物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等一系列证。

目标企业主要资产

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主要分为几类,一般药品研发和制药公司基本上都会有药厂。所以,它们的主要资产都会有土地、房屋、固定资产、在建项目、机器设备以及最重要知识产权。

土地核查要点:土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这个首先要看土地的受让性质是什么?是划拨还是出让?以及所有费用。根据它的取得方式来核查它的程序以及所有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完毕、是否存在国有土地闲置等风险、是否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到期、权利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抵押担保以及其他权利负担或者权属瑕疵、权属纠纷等问题。

1、自有房屋是否已经全部取得产权证书,产权证载明的事项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这个需要实地走访)、是否存在违规搭建、是否存在转让出租使用方面的限制或者是抵押担保以及其他权利负担、权属瑕疵、权属纠纷等风险。

2、租赁房屋是否已经签署了租赁协议并且在有效期内,而且这种需要办理租赁登记,我们需要核查他的租赁登记手续以及租金是否已经按约按时交付、是否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是否改变了租赁当时约定的用途、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者是其他权利负担等一系列风险。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跟一般固定资产核查方式一样,核查其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办理权属登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权利负担、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或者权属纠纷。

医药行业还会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医疗器材和大型设备或者是一种特种车辆,这些需要根据它的不同设备类型去核查它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的采购途径取得、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手续、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如果医疗设备具有辐射,你还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应人员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这一块是一个特殊点,但其他核查方式和常规企业的主要资产核查方式基本一样。

知识产权

医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新药、仿制药的发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域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肯定是医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审查是医药企业尽调的必备步骤。

如果专利已经许可他人实施,那么应当明确许可的性质、期限、技术领域、地域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判断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产生的限制。

如果你是受让取得的药品技术,那么它是分情况的。假如你要在取得新药证书之前进行转让,那么,你直接就转让你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资料转移就可以了。到时申请药品注册时,你直接由受让人去申请就可以,或者你已经向NMPA进行了药品注册申请,那么这时你可以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受让人取得了新药证书以后,因为监测期还没有满,临床四期以及后续的一些实验还没有完成,那么是由受让人继续进行没有完成的临床四期实验。如果是受让取得的药品生产技术,前面说的是药的技术,现在是说生产药的技术。

相对药的技术来说,生产药的技术会对转让情形有一个限制。因为这相对于制药企业来说是自己来转让的,那么,可转让情形就只有三种:

1、持有新药证书或者是兼具药品批准文号的,其监测期已经届满或者这个药属于可以不用设监测期品类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转让。假如监测期没有满,那不可以转让。

2、你不满足前面这个情况,但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并且一方持有对方50%以上的股权,也就是说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控股关系,或者他们被同一个药品生产企业控股,那么这时可以转让。

3针对进口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原注册人、境外药品所有权人可以转让给药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这三种情况可以转让,其他情形都无法转让。转让事项有几个注意点:

1、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全部都是药品生产企业,不可以是其他类型的企业。转让药品的品种、剂型和受让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必须一致。而且转让前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处方和质量标准不得改变。

重大合同医药企业经营涉及的重要合同文件通常包括原材料采购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仓储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一系列合同。还有可能对股东权利行使完整或股东控制权造成影响的一些合同。对重大合同开展尽职调查时,我们通常会设定重大合同的类别以及金额标准,将尽调范围限制在金额标准以上的正在履行中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从目标公司的违约责任、违约风险方面进行审查。

注意:

2、假如它是CRO型企业,或者是将科研任务外包给第三方的,这时我们需要核查相应的外包合同,看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约定清楚以及产品的进度。如果是CRO型企业,那么还要评估一下是否存在违约风险以及是否泄露商业秘密。

科研补贴

科研补贴在医药行业还比较常见,但跟其他行业不太一样,所以它也很特殊。

如果企业承担了重大的专项科研任务或者子任务,那么它应当与国家科技部签署任务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国家科研的补贴资金,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如果是联合研究的,那么最后将根据各方的贡献大小来安排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商业贿赂,主要讲营销策略和商业贿赂

一、营销策略。

1、如果是投资、并购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是经营的企业,必须要审查目标企业的药品采购或销售渠道的生产经营资格。如果要并购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销售非本企业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药企业只能销售自己生产的药品,不能销售其他企业产生产的药品。

2、对药品价格还应当审查目标公司生产或者销售的药品是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存在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商业贿赂。

的地方吃饭

为了规范医药行业的乱象,国家从2017年就开始实行了两票制,即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所以,整个流通过程中只会产生两次发票,用这个两票来代替以前的七、八票或是更多票。因为它中间环节会特别多,经销商也特别多。

它是通过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剥削,并且它规定了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两个。也就是说,一个药最多找两个一级经销商帮你销售,不能通过很多家一级经销商来规避掉这个规定。两票制主要是为了降低药品到终端市场的价格。

所以,在实行两票制以前,很多商业贿赂可能是在经销商层面进行。实行两票制以后,医药公司首先会将销售模式进行转变。比如,它的销售模式除了交给一级经销商,也有可能会变成直销模式。搞定医保和医院以及其他销售终端的成本就会直接落到药企的头上,所以,商业贿赂更多变成药企来做。

可以明显看到,从2017年开始,常见的一些IPO药企的销售费用突然大幅增加。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一般名目有这些:比如,我进行药品促销或是学术推广(开一些学术会议),或者是以其他名目进行报销、进行冲抵账。

其次,我们还需要对经营人员进行问卷或访谈,了解经营人员在实操中有没有存在其他更加隐藏的商业贿赂行为。这些一般跟下面的人聊才会聊得出来,跟高管聊可能不太容易聊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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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公司做尽职调查意味着什么一、尽职调查来龙去脉企业并购和投资行为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https://xue.baidu.com/okam/pages/strategy-tp/index?strategyId=123680535417024&source=natural
2.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南一般情况下,法律尽调主要是对目标主体的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涉诉仲裁、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调查。 7. 法律尽调的目的是什么? 所有的法律尽调都有其目的,且主要取决于委托人的需求。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调的目的是了解被调查主体https://zhuanlan.zhihu.com/p/683524065
3.尽调是什么意思李键键律师问答1、是尽职调查的意思,又称谨慎性调查,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2、尽调是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https://mip.66law.cn/v/jx/jdssm.html
4.风险合作的尽职调查方法(5篇)合作尽调听起来是很高端的样子,其实也没有多么复杂,合作尽调是什么意思?合作尽调就是指合作的时候合作者对所合作的公司做的尽职调查,是合作方为了尽可能的知道自己所合作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的全部情况。因为毕竟合作也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合作尽调也是难免的,下面我们来具体的了解一下。 https://www.trjcn.com/jhwz/detail_2435.html
5.法律人应当怎么做尽职调查?(附尽调清单模板)尽职调查都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只不过它是否作为一个阶段或者项目独立存在,以及详略程度、是否出具专门的报告等等有所不同而已。尤其是投资,简直可以和尽调划等号。今天分享一下自己关于尽调这项工作的体会与思考,既是分享,也是请大家给予指导。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尽调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666696976&efid=1NC5IR3HVOCY5mS2_dwPZA
6.法律什么是尽调?专业知识|【法律】什么是尽调? 之前写的文章中提到年轻人找工作的问题,文中说到我逛淘宝会习惯性对商家做一个简单的尽调。然后今天看到评论,有人留言问什么是尽调? 尽调全称为尽职调查,来源于英文due diligence。原本狭义的概念是指企业在并购时,买方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的经营现状调查。这个词在资本市场比较普遍。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19351647/
7.尽职调查到底查什么?尽调报告能做为分析项目的依据吗?2023(三)法律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资产和业务的合法性。定位于风险发现,而非价值发现。 法律尽调的主要内容:(1)合法成立,有效存续。(2)公司文件的真实性。(3)组织结构,资产、业务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4)发现目标公司现存在法律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5)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之作为交易的文件的主要依据。 https://www.jianshu.com/p/26cf6bf2f17f
8.头条文章二是以物抵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存在共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是不得出现流押、流质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https://m.weibo.cn/ttarticle/p/show?id=2309404904145651106139
9.不良资产项目律师法律尽调报告(模板)20231216.docx不良资产项目律师法律尽调报告(模板) 上传人:家*** IP属地:江苏上传时间:2023-12-16格式:DOCX页数:25大小:47.43KB积分:6版权申诉 已阅读5页,还剩20页未读,继续免费阅读 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01707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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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伙人教你做法律尽调”—一般性法律尽调关注要点(二)资产界出于投融资或产业整合的需要,许多企业已经同尽调律师有过接触,甚至相互之间已十分熟悉。金诚同达律师团队有着丰富的从事尽调法律实务的经验,为便于企业更好理解律师的尽调工作,我们将以“法律尽调”专题的形式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 在初步介绍法律尽调的功能和一般性法律尽调中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http://www.npazone.com/article/659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