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不仅涉及应当如何认定追诉期限的终点以及何谓“逃避侦查”等问题,同时,行为人在A市的盗窃数额为10100元,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属于盗窃数额巨大,而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仅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故本案还涉及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显而易见,若不对这些问题予以清晰的回答,就无法为司法机关解决相应的案件提供明确的标准,不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性。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存在诸多的见解分歧和法律适用的差异,我国学界却鲜见对追诉时效制度的体系性研究。究其原因,恐怕还是难以确定追诉时效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从而无法体系性地诠释追诉时效的诸多问题所致。事实上,对于种种关乎追诉时效制度之理解和适用的问题,也确实只有以追诉时效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指导,才能寻得合理的、体系性的解答。因此,本文拟首先确定追诉时效制度的正当性依据,然后再在此基础之上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行体系性探索。
程序法诠释路径强调取证的困难性以及维护司法经济、快捷的必要性。其中主要有证据湮灭说、司法经济性说和加速原则说等三种基本见解。
最后,加速原则说忽视了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特殊性,也缺乏事实依据。行政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时效制度往往导致权利人若怠于行使权利便会遭受权利失效的不利后果,故其确实具备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但是,国家求刑权的丧失却不会对司法机关本身造成某种不利益,故无法简单套用行政和民事时效制度的规范目的,将敦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国家求刑权作为刑事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依据。此外,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及时性事实上受制于其可以动用的司法资源,追诉期限并不必然能加速案件的处理进程。
实体法诠释路径往往结合刑罚的根据,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角度论证追诉时效的正当性。基于对刑罚根据的不同理解,论者们的论述重点也各有不同。
更具争议的是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当行为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以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时,对罪行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该条规定的适用,需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