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本质是“以案释法”,而非“判例法”。相较于司法解释立法化、规范化、抽象化的特点,指导性案例更具有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的优势,发挥着连接事实与规范的桥梁纽带作用。法律解释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经常用到的重要方法。笔者以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为视角,探讨案例背后的思维和技巧,以期为有效识别和准确应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一种思路。
指导性案例与法律解释方法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巩固了多年来最高检开展指导性案例工作的实践成果。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均被赋予了统一法律正确实施的价值目标。指导性案例相较于司法解释立法化、规范化、抽象化的特点,具有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的优势,发挥着连接事实(个案)与规范(立法、司法解释)的桥梁纽带作用。条件成熟时,指导性案例还可以转化为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使其从事实拘束力上升为普遍拘束力。
指导性案例的本质是“以案释法”,即通过运用文理解释或论理解释的方法,就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办案方法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教育引导。
法律解释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然运用到的重要技巧,这是因为作为法律条文的语言本身既有准确性又有模糊性,既有中心涵义又有边缘涵义,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语言,必经阐明,始能臻于明了;不确定之概念,必须予以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排除。”因此,指导性案例与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
文理解释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用语及其通常理解所作的阐释,要求所作阐释不能脱离文字本身,且不能超越语言的日常理解。如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最高检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指出“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同时明确“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文理解释是所有法律解释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维护的是法律的严肃性与稳定性。但是,日常语言一旦成为法律术语,往往被赋予特殊的涵义,比如“善意”“持有”“告诉才处理”中的“告诉”等等,同时需要进行社会综合判断。仅仅从文义角度进行理解往往难以获取法条背后的真实涵义,拘泥于文字本身又容易导致曲解或者误解。因此,有时需要通过论理解释的方法,对法条背后乃至核心涵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
(四)目的解释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例如,立法没有就猥亵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基于传统观念和惯性思维,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理解为具体的身体接触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行为人打着“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儿童“裸聊”或者要求儿童发送裸照、裸体视频,隔着屏幕窥视被害儿童隐私部位的,虽然行为人未直接与被害儿童发生身体接触,但是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指出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综合运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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