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作品,即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改编者在使用、出版、演出改编作品时,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且不可忽视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同时,最近广电总局发布通知不得传播各类恶搞、歪曲经典影视作品的视频,所以准备改编、恶搞影视作品的视频制作者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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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视频高危动作出事
视频发布者有责任吗
读者徐女士咨询:近日,武汉一男子学视频里翻跟头动作与两岁女儿互动,不料却失手让女儿头着地导致脊髓受损。我经常看到网上一些有高危动作的视频,如果有人效仿引发事故,那么视频发布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因模仿网络视频所造成的事故,视频发布者、视频传播平台、模仿者本身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同的情况下,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会不同。
以这起事件来说,承担主要责任的显然是该成年男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料视频中的危险动作可能带来的后果,他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嫌疑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使是孩子的父亲,也要因其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注意与孩子嬉戏时对危险后果的预防,否则不单是孩子受到伤害,家长本身还可能被追责。
至于发布视频的平台、网站,应该对危险动作视频作出必要的提示、警告。此外,因为视频散播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发布平台、网站对上传的视频应当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其可能造成的安全影响应当要有合理的评估,如果视频已发布则应当及时纠错或删除。视频发布的网站、平台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从源头杜绝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视频进行传播。
作为视频的发布者,应当能预料到自身危险动作可能带来的后果。很多含有危险动作的视频都是记录发布者偶尔成功完成的或是经历多次失败后才成功的影像,观看者因认知程度的不同可能会不清楚危害后果产生的风险性,所以视频发布者应当在上传时加以必要的提醒以及警告,以防止危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