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那么,如果开庭审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的,法院还可以移送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杨某诉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明确: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
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据此,法院在已进行开庭审理后即使发现无管辖权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再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但如果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移动:
一、违反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常见的标准为诉讼标的金额),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例如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却予以受理并开庭审理了,那么在发现后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例如,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基层法院却错误受理并开庭,此时就需移送.
二、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常见的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并非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法院,即使已经开庭审理,也应将案件移送至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