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货款属于买卖关系,主张的借款属于借贷关系,理论上应当分别主张权利,那审判实际中当事人能否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主张呢?
案情简介
为维护合法权益,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12月1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逾期违约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12月1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23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43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于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由于缺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货款、借款区分并不那么准确,特别是在出具书面凭证的时候,可能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因此会导致当事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出示的证据出现偏差。如不能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向法院主张权利甚至一并主张时都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
法官提醒:货款与借款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分别主张权利。但在当事人能够达成新的合意,且对新的合意具有充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一并主张权利时也应当得到支持。这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减轻当事人诉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高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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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既有货款又有借款,能否在一起案件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