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同居共才是一个常被提及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家庭成员在一个锅灶里吃饭,共同维持家计共享家庭里的资源。夫妻在家庭里没有自己的私财也被认为是理想的夫妻关系所具有的特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存私房钱的现象极为普遍,那么在夫妻关系中私房钱究竟算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
一、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第一层含义是指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含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就双方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共同支配的权利。而我们在这里提到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主要是和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层含义作出区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民法典中提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收益继承或者被赠与的财产。
同时也提到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具有明显人身属性的赔偿费用、赠与中明显表示只归期一人所有的财产、个人的专属生活用品等。
那么在实务中,法院会如何认定私房钱呢?我们通过小郭和小李的故事来看看吧。
二、以案释法
小郭和小李是大学同学两个人大学开始谈恋爱,毕业后顺利的从学生时期的恋爱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住在小李父母购置的婚房里,小郭的父母为夫妻购置了一辆轿车作为陪嫁。
在婚后三年的时候,想过的生意中有了起色,但是小郭发现小李有了婚外恋,小郭念起二人是从学生时代走到婚姻的,原谅了小李,自此以后小郭咽下委屈,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了宠物医院的经营,短短一年小郭就获利颇丰,但是他和小李的感情却越来越淡。
小郭在发现小李有婚外恋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给自己留后路,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都偷偷地藏了起来,小李也全当小郭是生意不好,没有多问。
2013年的时候小郭手里有了一百来万的私房钱,小郭为了升职,以自己的名义又购置了一套房产,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租了出去,关于这套房子的事情小郭全程是瞒着小李办理的。
在2015年的时候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小李一直都存在的婚外恋的情况,之前跟小郭认错之后没多久就又谈了女朋友。
小郭认为,自己买的房子是由自己独自出资,肯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参与财产分割。所以在双方协议离婚时一直就财产划分达不成共识,小李将小郭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小李父母提供的婚房、小郭购买的房产、想过父母赠与的轿车、以及双方爱人的工资收入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对二人的财产分割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小李父母提供的婚房以及小李个人的工资存款归小李所有,小郭婚后购置的房产、父母赠予的轿车以及个人的存款归小郭。
在这个案件中,小郭自己存的私房钱购买的房产,其实是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这套房产是由小郭婚后收入购买的,购房款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也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呢,不少人为了避免配偶觊觎自己的私房钱,很多人会选择将私房钱交给父母等亲属代为打理或是购置房产登记的亲属名下,其实这样做也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财务房产在法律上是属于父母或者是亲戚的,如果有一些意外的因素发生的话,可能会导致这些财产房产被继承或者是被执行等情况。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三、夫妻间如何划分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直接的打开天窗说亮话,直接签署协议来确定财产归属以及债务的负担。协议可以在婚前签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前协议,当然也可以在婚后签署。
但是我们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一点,这个协议约定的财产归属以及债务负担一般来说只夫妻内部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外欠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签的协议只让其中一人承担,对外来说,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是由夫妻共同承担承担的,除非是债务人明确知道夫妻双方财产是分别管理的。
结论
在我国的民事活动中的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原则,婚姻家庭作为特殊的民事活动,同样也要遵守。
在夫妻双方财产共有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私自存了私房钱,可以说是一种十分不诚信的行为。不利于夫妻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时也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定。如果大家实在是有财产分割的必要的,可以直接和伴侣进行沟通,做出财产归属的协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