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长期以来,海门法院牢牢树立“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研究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干警理论研究水平和履职办案能力,涌现出了一批精品论文。即日起,海门法院公众号开设专栏,定期展播本院优秀论文。
作者简介
舒天予
舒天予,女,1991年9月生,汉族,南通海门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2024年,其撰写的《法官前见对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影响与消减》获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二等奖,《婚约财产纠纷的类型化裁判规则和法律适用研究问题》获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优秀奖,《从“法律适用”到“法治治理”: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迭代升级》获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论文三等奖。
论文全文
摘要: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学教育理念应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战略顺势而变。当前,国家对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更多元的要求,法学教育理念有必要在“法律适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到“法治治理型”人才培养,建立起能满足多种社会实践场景、角色、环节需求的全新教学机制。为此,应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学教育核心内容;全面扩充学科知识容量,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着力拓宽法学实践教学场域,提升学生在各种社会治理角色、环节中利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全面培养“法治人才”的治理能力。
关键词:法治人才培养法律适用型法治治理型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在确立法学基础理念、法学入门教育、树立法学意识等方面进行知识传授,更要提高学生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头脑中的法律”,再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律”的能力,以适应多样化的法律职业要求,并随着法治所要规整的主体、行为、问题等因素构成的场域变化,变换不同的角色和剧本。本文认为,新时代法学教育理念应在“法律适用型”基础上,迭代升级到“法治治理型”人才培养,以满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纵深推进。因此,教育制度的设计要相应地塑造形成多样化、差异化的实践模式,并随着法治实践的时代更迭因时而变。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践主流模式的定位和反思
早在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专门强调:“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事务技能培养,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些权威文件表明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法学通识教育提升至法学实践教育,但随着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不断提升,上述文件提出的实践教育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局限性。
首先,从其包含的法律思维看,在法律适用目的下,适用者的任务主要在于实现立法者所制定的既定规则。由于立法往往存在滞后性,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可能是空缺的,或者需要适用者创新性地解释法律。在此情况下,适用者的任务首先是寻找可资依据的规则,并且必须担负起论证新规则的实体合理性的职责,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新规则能否妥善地处理个案中复杂利益纠葛,充分评估规则及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的社会连锁反应,这些都是法律适用教育模式难以提供足够的知识和能力的。
最后,从实践模式所容纳的法治运行环节看,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构成了法治运行的四大环节,而法律适用模式主要覆盖后面三个环节,无法为立法提供足够支撑。事实上,即使在司法和执法等环节,也存在准立法性质的规则生成和评价等功能性活动,而人们守法也主要出于法治信仰、激励约束机制等理由。法律适用模式既难以涵盖法治运行的全部环节,也难以覆盖法治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全面素养。
这些评价并非否定当前主流的法学教育实践模式,而在于提醒我们应恰当地评价法律适用实践模式的积极功能和可能存在的局限。事实上,法律适用模式也在模式内部发展出许多技术来回应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复杂动态关系。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面临着急剧变迁和转型,促使我们更为深刻地思考法学实践模式的转型升级,适度地走出法律适用模式,探索新的专业实践模式。
二、新时代确立“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的依据
本文所提“法治治理型”教育理念是指:以实现良法善治为目的,以法治与治理的规范性关系和事实性关系为路径,以法政策学、公共治理和规范适用等主要知识为依托,以规则拟定、公共治理和治理效果评价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模式。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法学教育应当服膺国家法治事业,法学专业实践应当服务于法学教育。这一逻辑链条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高度,全面审视和规划法学教育体系。
(一)新时代“良法善治”法治观与“法治人才”培养新要求
根据“良法善治”法治观,法治应当超越一般意义上的规则之治的秩序规整功能,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联结,也并非仅指发挥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保障作用,其实质是将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价值理念、核心机制、规范系统和运作逻辑注入法治运行体系中,与法治本身具有的秩序、公正、人权等基本价值和规范运行逻辑相互交叠,彼此渗透,以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宏大的制度系统和能力结构。由此,法治始能真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在微观层面,“良法善治”法治观对于法治工作的开展,包括我们对于法治运行体制机制的设计,也设定了政治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等要求,不断提升法治的“能治”的效能。其一,法治工作的政治性。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在相对于人治的意义上,当然具有更高的治理效能,但是真正要迈向法治强国,形式意义的法治是不够的,需要融入更多的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法治工作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据此,我国法治工作必须嵌入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特质的政治体制和机制中。
其二,法治工作的系统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丰富深刻的系统思维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工作的系统性要求注重发挥社会治理各子系统的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协同治理效应。系统性首先体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此外,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这一复合体系的子系统,既必须与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也必须与其他子系统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
其三,法治工作的动态性。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旨在实现法律,故法治运行的着力点一在完备立法,二在强化法的遵守。“良法善治”法治观则以善治为其目的,故须在法治规范性的基础上,深入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整体运行链条,深入到规则之治背后的治理机制和规则的治理效果,并从条件因果、激励约束、社会效果等角度来构建、评价规范及其运行。
与“法律人才”相比,“法治人才”培养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职业涵盖面上,法律人才主要面向司法职业人才,其典范即为法官或律师。人才法治则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培养面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全域的治理人才。二是在能力维度,法律人才的能力集中在法律适用能力,而法治人才要求的能力更高,更加具有复合性,包括依法执政能力、科学立法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正司法能力和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
(二)新文科建设之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新导向
三、法治治理型人才培养的初步构想
(一)向上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出,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法学基本范畴可谓是法学理论创新的“思想芯片”。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我们与西方法学最大的差距就在于提炼对世界法学有普遍影响的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不足。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把“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打造既有深刻思想内容又有精湛结构的“思想芯片”。为此,一方面要做到理论融通,即要贯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优秀法治文化,在遵循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前提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另一方面,要对历史和当下的中国法治实践予以归纳提炼,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进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具体的法学专业相结合,加快形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二)向下强化多学科交叉融合
(三)横向拓宽法学教育的应用场域
法律适用模式以真实案件办理为原型,其培养的核心专业能力主要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确定和取证、法律推理等方面的技能和技巧。与此不同,法治治理模式直面生活世界,立足规范而又超越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谋求问题本身的真正化解。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所聚焦的学生实践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回归问题本身的能力。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指出的:“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不过,法概念和法体系的完备在相当程度上引导法律职业者走向形式主义的“割裂泥淖”。法治治理实践则期待完整地厘清案件事实和问题的来龙去脉,期待妥善照顾包括法律权益在内的各种正当诉求。为此,对社会问题的观察、调查和分析的能力,对各方利益主体的访谈及其真实诉求确定的能力,就成为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要着力培养的首要能力。
第二,法政策设计和评估的能力。法律适用是实施和实现既定法律规范,法治治理过程由于常常面临法律规范空缺,或者需要诉诸的政治规范、道德规范等规范不及法律规范来得具体明确,因此有必要进行法政策设计和评估。法政策的设计和评估是一项具有相当专业性的技术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提升其专业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实践,培养学生在法治的基本框架内,提升共识凝聚、利益整合、方案规划和决策评估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协同治理的能力。法律适用主要是运用法律自身具有的资源来化解法律争议。法治治理则在此基础上,谋求社会各子系统加入整体治理中。不过,各类子系统往往存在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固有特点和运作优势,未必能够有效“耦合”,甚至可能出现系统之间的“排异”现象。为此,需要具备:一是法治评价能力,以法治标准来评价各个子系统的体制、规范和机制,对背离法治原则的部分限制其作用,使得各子系统在法治轨道上相互兼容;二是动员能力,有效激发政治、道德、社会组织等子系统的治理参与意愿;三是治理资源协同能力,通过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协同,发挥各系统治理优势,形成整体效应。这些能力要素,对于包括学生在内的个体而言,并非理论课堂的“耳提面命”所能增长,只有通过具体情境的实操训练,才能有所体悟和逐渐累积。
结语
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并非全盘否定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而是在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基础上的补充完备和迭代升级。作为法律适用底色的法教义学,不但本身具有治理优势,而且是其他方法(比如法经济学)所要倚靠的基础方法。当前,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加快推进,在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之外,构建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可谓势所必然,既正当其时,也有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