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1.高职院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在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逐步将权力下放给高校,高职院校同样享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28条和第43条、《高等教育法》第11条和第53条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及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制度。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和纪律处分的权力,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有效管理。

高职院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国家行政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学校的权力,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这种权力是在学校内部管理上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学校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制订哪些规章制度,怎样制订和执行,都是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教育问题,主要由学校内部决定。这种权力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高职院校学生的权利。在接受教育的特定时期,学生的身份和地位比较特殊,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同时又足消费者。学生作为公民和消费者,享有《宪法》和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概括起来,学生的法定权利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可以要求学校和教师中止影响其受教育权的一切行为,并获得补偿和救济权利。

二是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有关教学资源是每一个大学生的权利,这是受教育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受教育权的体现。《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三是选择权。即大学生享有自主选择专业、课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1)专业选择权。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爱或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和学校,包括转专业和转学,当然这种选择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2)课程、教师、学习进度和修学方式的选择权。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有权选择选修课程、选择课堂,对个别教学法态度不好、教学水平不高的教师有要求更换的权利。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可以拒绝参加学校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3)就餐、购物、住宿、娱乐的选择权。

四是公正评价权。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五是获取相应知识权。大学生缴纳_r一定数额的学费,就有权要求高校提供至少与学费价值相当的知识、设施、服务;有权要求教师认真上课,保证质量,要求学校提供相应的教育设施、教学资源和教师,满足教学和学习的需要;有权拒绝高校增设毕业条件、标准,随意加重学生的负担。

六是知情权。大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的师资队伍、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对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学业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制度、评价结果都有知晓的权利。

八是监督权。一是监督学校资源的使用,二是监督学日常机制的运作。大学生享有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课堂教学质量以及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学生可以就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予明确答复。

九是救济权。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务中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龄前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公立与私立、普通高校与成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十是人身权。公民人身权被视为“天赋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主要指因为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亲属权、亲权、配偶权、荣誉权等。

十二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个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利用从而取得利益的权利。学生对其付出了劳动、贡献了智慧的论文、著作、作品、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享有知识产权,学校和教师应给予充分尊重和保护。

十三是申诉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当权利法定后在事实上或社会生活中遭到否定时,必须设立一种保障机制,使之能获得及时的救济。《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高职院校自主管理权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与分析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

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大学治理与学生权利都是大学的重要组成因素.是互相联系的有机体。离开治理.大学将是一盘散沙;离开学生、离开了学生权利,学校将不成其为学校。校园是学生赖以成长、不断走向社会化的重要环境.也是学生全面进步,健康发展的主要载体。校园环境对学生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在不损害学生权利的条件下通过有效的大学治理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校园环境。

1从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看大学生权利

1.1受教育者的权利

学业、学位证书权:即获得学校公正评价获得学位、学历证书的权利。

使用权:学生有充分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场地、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电子资料等的权利。

选择权:在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下,在兴趣、能力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大学生有选择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服务的权利。如选择课程、教师、住宿或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的权利。

奖贷权:每个大学生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1.2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特殊权利

知情权:大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发展概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木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人等基木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

监督权:大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址,对学校教学经费投人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

就业权:每个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学分,准予毕业的大学生都享有就业的权利。

参与权:学生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尤其是与学生利益有关的事务学生应有提供建议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1.3公民的墓本权利

申诉权:《教育法》规定学生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财产权:学生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并负有保护学生财产安全的责任。

人身自由权:学校无权干涉学生的人身自由,比如限制其外出的权利。

平等的受教育权:每个适龄青年都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2目前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现实表现

(1)学生公民权利的侵害。在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下,我国的高校在学校的治理过程中更偏向于管理的角色而非服务者的角色,而学生只能扮演“被管理者”。权利意识的缺失往往使他们忽略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口前对学生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教育乱收费,甚至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也被擅自娜用,学生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寓建设质量不合标准,盗贼猖撅等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权;高校招生过程中录取分数线的划分不统一,在全国统一实行高考的条件下,不同地区的考生升人高校的机会不均等。有的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残疾或在校犯错等被剥夺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而侵犯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某些高校没有经过学生允许就将学生的隐私材料公之于众,扰乱了学生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2)对大学生特殊权利即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大学生作为一个既年满18岁又没有独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他们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又为他们增加了教育消费者的角色,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他们受教育者和教育消费者的权利也不能被忽略。但是目前我国的学校教育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学生这些特殊权利的状况,如:教学设施的匿乏和有偿使用而侵害使用权;对学校发展概况、收费情况、专业发展、课程设置、教师配置等情况缺乏了解而侵害知情权;对专业选择、课程设置和教师课堂选择等缺少自主性而侵害选择权和参与权;对课堂教学质址、学校教学经费投人情况等缺乏有效监督而侵害监督权;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贷制度而侵害奖贷权;毕业生没有得到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而侵害就业权;有的学校对犯错学生做出了不公正的评判.致使学生拿不到学业、学位证书而侵害了学业、学位证书权;对于各项评判.不管公证与否学生只能被动接受评判而不得提出异议,从而侵害了其申诉权等等。

3高校治理与大学生权利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

《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以及zoos年3月29日教育部公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法规为学生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生不再完全是一个被动的个体,他们已经开始了自我维权道路的探索。教育模式的改革、教育理念的进步以及旧教育模式所暴露的弊端也要求高校在治理的过程中要舍弃.‘父爱思维”,积极引导和培养大学生的自制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校园的建设和发展,培养他们的生存能力和组织能力。充分实现对学生权利的尊重,维护大学生的权利。所有这些情况都要求高校在治理的过程中加强民主建设,增加沟通渠道,广开言论,为大学生参与学校建设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增开大学生申诉制度,搭建学校信息的平台,扩大大学生对有关学生问题的参与程度。具体来讲可以从下述5条途径着手解决。

3.1加强法制教育以唤醒大学生的权利意识

由于我国高校与大学生的特殊关系以及中国传统教育管理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学校教育环境的影响,口前,大学生维权意识整体上还比较薄弱,为此,我们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让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从而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学会采取适当的方法维权,并积极开展有关教育活动,逐步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和权益意识,要坚持、鼓励学生成立大学生权益自我保护组织,在实践活动中逐步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

3,2建设高校内部申诉和维权体制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在我国学生申诉制度尚不完善,《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泛,在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等不够明确的条件下,学校对于学生的惩罚,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为此要建设高校内部申诉制度,完善高校内部的维权运行制度,注重学生的实际参与。学校可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上,要做到“处理前须告知、处理中可申辩、处理后可申诉”。

3,3增加学生工作的透明度

3,4创建学生与学校进行相互信任的沟通平台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除享有《高等教育法》第54、55、56、57条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权、勤工助学权、获得毕业证书权、结社权外,在学生与高校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处于生产者的地位,学生处于消费者地位,因此,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权。即学生享有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的权利。其主要包括:

1、专业的选择权。这包括转专业和转学的权利。因为现阶段高校不负有包分配的义务,学生就业是就业市场决定,学生不能因为一次填报专业志愿而固定大学期间一个人的必修专业或在一个高校就学。高校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或兴趣爱好,有权选择自己喜爱或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或学校,学校不能因为招生计划不可变更为由而禁之,否则,就不符合消费者的选择权要求。

2、自由选择就餐点、购物和住宿、娱乐等的权利。高校往往是一个封闭的社区,在校内的学生就餐点、购物、住宿等经营上形成自然性垄断,学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指定消费而无任何的选择余地。如某大学后勤部门借口统一内务,为每位新生采购生活用品费为300多元,连牙膏、洗衣粉之类的用品都为学生备齐,加上其他生活用品以及电影费,收取每位学生500元,仅此一项学校共可多创造五六万元的“利润”。2004年6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禁止高校生在外租住房的行为,其本意的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但良好的初衷,却无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大学生的基本人身自由。

(二)知情权。即学生享有知悉接受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主要包括:l、收费知情权。虽然学费是按价格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但许多高校要加收收班费、上机费和书本材料费,强制学生保险等,甚至不开正规发票,常常让新生及其家长捉襟见肘。2、课程设计、变更与教师安排知情权。在市场条件下,高校不断扩招,高校教师培养跟不上学生的扩招,许多高校课程计划形同虚设,因教员增减而增删课程屡见不鲜,常导致教师缺席而无法开课或教师任意调停课,让学生无所适从而损害学生权益。3、结果知情权。许多高校由于没有升学压力,对于各专业课程没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专业课的教师只在期终考试一次,而且很少公布考卷答案,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学生对掌握知识程度的知情权。

(三)人身与财产安全权。学生在校学习其问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l、人身健康权、安全权。近年高校学生在校遇害时有发生,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事件。高校在人身安全保障、和食堂卫生方面往往有疏漏,为此,学生有权要求高校提供的住宿和饮食卫生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的要求。2、财产安全权。高校负有保护学生财产不受侵犯的责任。然而,在学生上课期间财产被盗,高校并不承担看管不利的赔偿责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责权是协助调查取证,却无困管理不善须赔偿的责任。有些高校甚至为了学校的形象不让财产失窃的学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学生财产失窃案不了了之;有些高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样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这都是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

(六)救济权。学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务中,有获得物质帮助或权利受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它主要包括:1、困难救济,即生活困难的学生有权利获得补助、贷款、减免学费、奖学金等物质上的救济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公立与私立、普通高校与成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2、受处分时的权利救济。此种救济权利目的在于保证使遭受损害的权利得以纠正,实现受损的权益尽可能地接近或达到法定权利。权利救济主要有两种路径:(1)行政救济;(2)司法救济。对前者而言,主要是申诉权。1990年原因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处分学生的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就后者而论,主要是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判权。比较两种救济方法,诉讼救济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终极性,无疑应成为比行政救济实质上是无权益的,将以受教育权为内容之一社会权利置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之下,无疑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三、高等院校的义务

互联网以其传输快捷、信息量大、交互性强、覆盖面广、形式多元等特点已日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网络新生代”的大学生更把网络作为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互联网已经成为他们感知器官的延伸。随着网络和大学生的生活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网瘾问题在大学生中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各大高校每年都有不少学生因网络成瘾而荒废了学业,甚至有高校学子因沉迷网络而轻生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剖析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及深层原因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成瘾

1.网络成瘾的概念。网络成瘾的概念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Goldberg提出,随后美国匹兹堡大学的KimberlyYoung博士发展完善了这一概念。他指出网络成瘾症,是在完成物质作用下的上网行为冲动失控,表现为由于过度使用互联网而导致个体明显的社会心理功能损害,在临床上也称为病理性网络使用(pathologicalinternetuse,简称PIU)。

现实生活或减轻精神困扰。只要满足“5+1”个标准,就可以诊断为网络成瘾圈。

二、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

1.大学生中网络成瘾问题的基本情况。互联网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以其便捷性、交互性、丰富性、广阔性等优势,备受大学生的青睐。面对互联网构建的虚拟世界,当代大学生表现出极高的认同度和参与热情,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学习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已布满了网络的触角。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5年7月的报告,全国35岁以下的上网用户总数已达8397.9万人。历年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网络用户的构成中,大学生的比例始终占50%以上;我国大学生网络成瘾的比例高达6~13%。

三、大学生网络成瘾的成因分析

1.大学生网络成瘾形成的主观原因。大学生沉溺网络往往与他们个人的人格特点,如孤独、抑郁、内向、敏感、自我管理与约束能力差、纪律性不强、渴望成功和自我实现等心理特质有关。

大学生正处于自我形象逐渐清晰的青春发育期,他们渴望言论自由,向往感情自由和思想自由,追求自我设计的理想人生。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难免会受挫,而有的大学生抗挫能力较弱,在他们的内心就会自觉产生种种不安、孤独与恐惧的情绪,因而,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继而寻找转移、倾诉和宣泄自己不良情绪,表达内在心理感情的补偿平台,就可能把情感满足和压力释放转向计算机网络以寻求支持,这种依赖不断强化了他们的“虚拟人生”,使真实人格和现实生活异化。

一些大学生为了忘却现实中失恋的痛苦或是为激情为倾诉,与网络对象形成固定化交流习惯,这种随行所欲、风险低的交流过程能让他们产生心理上的安全感、舒适感和依恋感,他们从而转向过分迷恋网络上的人际交往来建立彼此的友谊或爱情,并以此关系取代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成为网络交际成瘾者。网络交际成瘾者往往情感丰富,但在感情表达上不是积极向外,而是选择压抑和内囿的方式。在人格上,一半以上成瘾者表现为内向和交往被动者,有自卑感,属易感素质,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而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隐蔽性和有限的感官接触等特点,能使他们在网上社交很容易获得成功,这种现实生活中的社交不断遭遇挫折和在网上社交的游刃有余,势必导致更多的重复上网行为。

以上分析,表明大学生网络成瘾者的状况不容乐观,网络成瘾的形式多样,原因复杂,我们要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已成瘾者的行为,更应该从问题的源头来遏制问题的发生。防治大学生网络成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工作事关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许多新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强势话语,新一代重视自我权利,张扬个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巫待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阐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权现象并从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对策,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权利或称权益,这里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体现国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其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后勤服务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损害了学生的权益。过去,各地高校学生免费住宿,而现在学生都必须向学校交纳一笔不菲的住宿费,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是房东”、“管理就是服务”的后勤社会化管理理念,要求学校转变角色,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对待顾客—学生。但因体制因素制约,学校弱化了对学生服务的意识和工作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切实利益,使学生对学校产生误解、怨言、不满和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水电故障维修服务态度差,学生无权参与制定水电费的补助标准;抄表、计价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交费一样却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设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楼层、距离澡堂远近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等也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学校还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学生在校内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确保学校的收人,实质上是剥夺学生订立合同、选择服务的自由权。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扩招后生源质量、生均资源占有率明显下降和独生子女的个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产生了新问题。有的学生在公寓通宵达旦地沉溺于麻将、扑克牌或电脑游戏;有的肆意酗酒、猜码、吵闹;有的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从楼上乱扔东西、倒水,室内烟味、酒味、汗臭味弥漫其间等等。公寓内脏、乱、差成为老大难问题。本来实行学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级已经没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在学生公寓中学习、生活,学生公寓因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实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对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主动认错的学生,动辄“株连”,集体处罚,严重地伤害了无辜者的情感,从而把他们推向学校及其管理者的对立面。而那些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和事后态度被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的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挨罚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观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学校住宿公寓的同学的休息权、学习权和人身安全权利。

(三)规章制度和住宿收费欠公平和透明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学校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的“法律规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是学生通过契约让渡的、赋予的。学生之所以要服从学校管理,即让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成为公共权力,是要获得在学校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实现平等的权利。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也要遵从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意志。

(四)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学校对学生的浸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传介绍的硬性指标和必选内容。学校向考生宣传,目的是希望考生报考本校,是希望与学生订立就读合同的要约。但是许多新生报到(承诺)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资料货不对版,学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构成了对新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其二,在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学校借口统一要求的名义为新生购置军训服装、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其三,线路改造不及时和扩招后用危房继续作宿舍使用,常常潜伏着安全隐患,随时会给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其四,学校为节约开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物失窃案。其五,近年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学校或后勤服务集团无一例外地将围墙或学生宿舍楼底层作商业出租,繁荣的商业和闲杂流动人员进人学校造成宿舍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侵占了学生的活动空间,严重干扰了毫无商业利益的学生一方正常的学习、生活,损害了学生的行动自由权利和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政者执政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近十几年,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急剧上升,管理工作日益规范。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人员需要转变管理思路,要求在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以学生权利为本,依法治校。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观察目前高校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高等院校学生的管理实践,我们发现高校管理有以下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近几年,全国不少高校由于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毕业证发放、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如有些高校规定,有赌博、打架斗殴、私自下河洗澡、考试舞弊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等。发生在招生阶段的侵犯受教育权案件主要表现为招生学校未按照有关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生,致使本应入学受教育的学生失去入学权的案件。发生在学籍管理当中的侵犯受教育权案件主要表现为高校违反有关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将学生开除学籍,使其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还表现为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设课程、配备师资、教学硬件设施不达标等。

(二)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和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例如高校辅导员扣押、拆看学生私人信件,高校泄露学生的家庭住址、家长姓名等私人信息,学生管理人员传播学生个人隐私等行为都涉嫌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如近些年经常发生入学通知书和银行信用卡同时到学生手中的问题。①

(三)侵犯财产权

侵犯财产权是指以财产权为侵权客体的侵权行为。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第一是违法收费,例如向学生收取资料费、考试费和军训费等各种费用;第二是违法罚款,例如向违反校纪、班规的学生进行罚款;第三是奖学金助学金发放中的侵权,例如学校将学生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予以扣发,侵犯了《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学生有获得以上经济资助的权利;第四是违法没收。很多高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会经常将学生宿舍中的热水器、电饭锅予以没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财产的限制或者剥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实行。高校不能仅凭学校的宿舍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需要,就对学生的合法财产进行没收。

(四)程序不正当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分析

(一)高校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二)校规与上位法冲突

(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

近年来,学生管理工作在总结传承、内容拓展、方法更新、机制转换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学分制的推行、学生生活的社会化、学生素质教育特别是学生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不断推进等情况,高校学生管理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复杂,管理范围模糊,管理目的也不大一致。尤其是大量二级学院以及私立大学的出现,更使得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对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学校一方面在强调自身管理职能的同时,常常忽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对学生则片面要求其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而漠视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这种体制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化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四)高校处罚权的定位模糊。

三、高校学生管理应依法定规,依章而行

(一)依法管理,保障学生的权利义务。

(二)学生权利救济管道

无救济,无权利。提供完整、有效和迅速的救济管道是当代法治的要求之一。目前对于高校学生的救济权,中国在制度层面上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学生权利与学校的权力处在一种完全不对等的状态,除非学生受到极为重大的侵害时,否则是不会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样就导致很多学生应有的权利即使受到了侵害不到救济,所以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校内申诉机构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教育法》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对学生申诉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述制度原则,制定出符合高校自身特点的申诉规定、学生权利救济途径,通过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施,使学生的合法权利在学校内部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救济,充分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的秩序性和稳定性。

(三)依法规范校规

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主要是以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为主要依据的,所以合法的校规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之所在。目前各高校校规不规范的情况不在少数,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例如,学校在制定校规时所设定的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校规的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落实法律法规关于保障学生权利规定的重要途径,因此,高校必须依照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修订完善,并严格依法办事。这是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实行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学生管理的程序,并规定具体的救济管道。同时,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完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另外,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学生的民主参与权利。学生是被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尊重学生的权利,要让学生成为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之一,听取学生的意见,尊重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不能由学校管理部门唱独角戏。

注释:

简要搜索百度百科,我们可知,应急管理是应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公共机构在某些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解决、事后恢复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科学措施解决这些突发事件,从而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一定计划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管理活动。

1.各国应急志愿服务的现状

1.1德国

1.1.1简介

德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完整应急管理系统的国家之一,有着庞大的救援组织、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井井有条的机制运行模式,可以实现对突发事件的迅速处理。

1.1.2特点

1.1.2.1知识与技能专业化

建立在应急救援任务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德国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具有很完善的救援知识和技能。而在更为精细划分职能时,德国是按照灾种的不同来进行明确的分工的[2]。

在消防部门中,消防部门主要承担防火灭火、交通事故、动物保护、自然环境救助及其他灾害的救援,除此之外还要参与国际救援。同样,在技术救援协会中,因为技术救援协会的主要职能是防止救援失败和救援力量不足,提供各项技术支持,所以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和救援任务的不同,技术救援协会成立了各种不同的技术救援小组,包括政府救援队、电力通讯后勤保障队、水灾队、技术分队等其他队伍。五大志愿者救援组织是通过协议与政府合作的组织,它的特殊性是因为这样的救援组织是在消防部门的协调下,分别根据自身的救援专长参与灾难救援。

1.1.2.2参与广泛性

德国有非常广泛和庞大的专业化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这样的志愿者队伍为德国政府节约了很多的人工成本,也弥补了德国在职业救助力量上的不足。据统计,在德国现今的约8200万人口中,就有180万志愿者是具有系统专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并且,其中还有130万名志愿者在国家各地消防部门中承担着救火、救灾和救护任务;大概也有8万名技术救援志愿者在联邦应急救援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而在民间救援组织中,有近50万名专业志愿者常年参与救援行动,他们随时听候政府号召和差遣[4]。

1.1.2.3分布网格化

德国的志愿者队伍和民间的应急救援组织都是按照网格化设置分布在德国的各个城市和农村地区。这样的网格化分布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时,救援队伍的快速救援。

在德国,由于人口分布较为分散,在5万到10万人的城市和乡镇都会设立专业的志愿消防队,因而在整个德国有将近1500个志愿者消防站,这些消防站按照网格化分布于各社区。当接到突发事件的救援指令后,这些志愿者消防队按照规定,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灾害现场[5]。作为专业的技术救援协会的总部是设在波恩的,在总部之下设立了8个邦级分部、66个区级分部、668个社区志愿者应急救援站。由于他们的技术装备是标准化配备的,外加这些志愿者们培训出来了接近于条件反射的快速反应,几分钟内他们就能组织完毕并到达灾害现场实施有计划的救援,这使得德国突发事件救援成效尤为突出,并且受灾程度通常都很小,不会造成过多的损失。

1.2美国

1.2.1简介

现今美国的联邦志愿服务计划是按照责任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是由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联合主办并管理,而另一类是由由联邦政府其他部门分别主办并管理。在紧急服务计划之下,又可以划分出许多的更有针对性的志愿救援团队。同德国相比,美国更为显著的特色是注重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实现了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的完善。

1.2.2特点

1.2.2.1证书发行严格化、全方面法律体系[5]

1.2.2.2公民观念不同、自发参与救援

在美国,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社区或者说整个地区都会出现一种现象:公民角色扩张。就是说,在未经动员的情况下,自发的就会有大量社会公众赶到事发现场,参与应急活动。起初,此类自发救援行动带来了许多困扰,类比我国汶川地震期间,也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但是美国政府在2002年4月制定了管理自发志愿者行动的初步建议和行动步骤。紧随其后在2003年全国救灾志愿组织联盟(NVOAD)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继续这项工作并拟定了自l志愿者管理的全国性的原则和合作操作理念。因而,公民的参与有了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应急救援效

率[6]。

1.3英国

1.3.1简介

同德国和美国相比,英国应急志愿服务的开展都是以应急管理机制为前提的。由于应急体系是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负责总协调,所以英国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较高。

1.3.2特点

1.3.2.1应急服务的二重分类

在英国,应急服务分为两种即一般服务与特殊服务。其中,一般应急服务是由各个地方政府组织或应急志愿者组织的;而特殊的应急服务则由中央组件与推动,而地方政府协调参与与管理的。

但是如果当有大范围、危害重大的公共危机发生时,应急级别和救援方案会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进行会议快速决定;随后CCS再联系各个应急志愿组织,分配任务;而应急志愿组织在接到上级通知后,会通过各个层级组织的领导者来继续向下通知并把2各处自愿参加此次救援的应急志愿者集中到一起来参与服务。像英国红十字会在每处都有地方性应急小组,这些地方性应急小组可和其它各处小组联络,相互调动资源来参与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1.3.2.2应急志愿资源雄厚

英国公民自救能力比较强,而且志愿者的数量庞大、志愿者资源也十分丰富。此种良性状态的形成是由于非政府组织在英国的规范性发展以及及时对于应急志愿组织多次参与公众事件处理和社会建设服务的经验总结。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本地居民在专业应急服务人员到达前成为第一反应人,第一反应人的行动很大程度上是对突发事件最有影响的,所以英国公民的主动救援值得学习。

1.3.2.3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

在针对应急志愿服务方面为了规范政府与行为,英国在1998年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一直坚持应急志愿组织是相对独立的,这样有利于弱化政府对志愿组织的干预和控制,给志愿组织留下更多的独立空间,更好的保持伙伴式的框架合作。

1.3.2.4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了让应急志愿者在参与救援时有更好的保障,英国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志愿组织三方不断强化应急志愿者的法律背景。

1.4日本

1.4.1简介

日本由于受到地理位置的影响,日本岛常年有地震、暴风雨等灾害袭击,也正是在这样的多灾害情况下,日本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加强对应急志愿者管理的重要性并创立了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使得日本的应急志愿管理逐渐变得组织化、纪律化,这也让日本形成了一套特有的应急志愿服务体系。

1.4.2特点

1.4.2.1至关重要的救灾志愿者中心

日本创立的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是协同和组织志愿的关键枢纽组织,使得日本的应急志愿管理逐渐变得组织化、纪律化,在招募新志愿者、管理新老志愿者以及协调分配志愿者等活动变得更为快速和高效。而救灾志愿者中心不仅仅只是一个协调机制,它还是一个综合性的总枢纽机制,成功的解决了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增加一个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其实也是可行的方法。因为它可以设置一个解决日常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分支机构;同时也可以临时成立突发事件快速救灾的辅助机构,就地快速召集、救援专门人员,从而实现对某些突发事件的解决。

1.4.2.2基础骨架性的成员招募

2.我国应急志愿管理的问题[9]

2.1身份不明

2.2分布不均

2.3参与盲目[9]

我国大多数志愿者参与抢险救灾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盲目性,例如: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从报纸和新闻媒体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志愿者热情积极主动参与但是还有一些志愿者会受周边群体压力和政治动员,消极、被动参与到抢险救灾工作中。但由于,一部分志愿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的不过关,导致了救灾过程中受伤和转变为遇难者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样的盲目参与也给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影响。

2.4法律缺失

直至今年,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或行政法规,虽然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个市先后制定了有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大都避开实质性的问题,缺乏执行力和实效性。2017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在该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措施针对应急志愿服务立法领域里制度不完备,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或许有一定的改善。

3.我国应急志愿管理的展望

3.1志愿服务响应运行机制必须建立

在我国建立一个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志愿服务多级响应联动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明确应急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应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合作,提升应急领导力量;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突发事件,要善于制定完善细致的应急预案,并通过演习实现对各种可能现象的完善解决。

3.2应急意识必须提高[10]

上文中,提及了关于美国公民角色扩张的问题,这样的公民应急和自救意识值得深思。因此,我国应该在把应急志愿队伍专业化的基础上,更多的培训具有专业应急常识和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志愿者,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普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的意识,如:在高校、社区、新闻媒体中不断提及应急自救的知识等等,同时还可以定期派遣应急志愿者到各个地区进行解说和演讲突发事件自救措施等等。

3.3应急志愿者在宣传、培训和管理等环节中的作用

突发事件并非时刻都会出现。因而在平时,我国各志愿服务机构应该做好物资储备的工作以防止突发事件来袭无法提供完善的物资支持。我国应建立起以长效服务为主的管理机制,通过把应急志愿服务纳入系统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地志愿者在不同应急志愿服务中的不同作用,明确宣传、招募、培训、组织、响应、教育管理、考核解散等多个阶段中政府和应急志愿组织的角色和作用,让志愿者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在不同的突发事件中发挥发挥独特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综合应急能力,注重公民应急素质的培训。

3.4志愿服务进行法律规范和安全保障

4.结论

21世纪的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矛盾,严峻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急需得到政府的重视。

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管理体系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种种措施的实施,绝大多数关键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解决和调整,例如机制的完善和法制的改进等。应急志愿服务的完善还需要不断和时代的接轨,而现今能做的只有实践出真知。

[参考文献]

[1]仝鹏.国内外企业应急管理机制比较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3),156-157.

[2]吴秀强.当代应急管理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张网成.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与问题的实证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6):26-32.

[4]郑建锋,陈杰.地震应急救援中志愿服务的管理与完善[J].人民论坛社会民[6]高艳蓉.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管理机制研究[J].人民论坛社会民生,2015(7):158-160.

[5]宋劲松,王宏伟.美国应急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其经验借鉴[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4):34-40.

[6]赵富强,张红,陈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志愿者的管理优化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5):649-653.

[7]苑海华.我国应急志愿者管理研究[D];燕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8]李民昌.提高政府履行应急管理职能的能力[J].政府应急管理考量,2015(9):22-2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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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临床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思考综上所述,我们对于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还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而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只要沿着正确的思路进行,那么学生的整体医学教育将日臻完善。 (作者系我校医学人文学院教师)https://dzxb.gmc.edu.cn/info/1848/8848.htm
13.法律的重要性及重要意义律师普法法律的重要性及重要意义 普法内容 1.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2.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https://www.110ask.com/tuwen/9655018161278376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