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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宋女士、周女士对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中杨先生的遗产部分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宋女士享有四分之一。
2.诉讼费由周女士承担。
宋女士系杨先生的母亲,周女士与杨先生为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杨先生于2017年12月13日去世。因房屋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宋女士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女士辩称:
1.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居住。
2.自身患有身体、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应多继承遗产。
3.在杨先生生前尽到主要照顾义务。
4.杨先生生前已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宋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5.宋女士已85岁高龄,其诉请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存疑,且宋女士在老家有住房,诉争房屋对其无影响。
周女士主张自己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及实际居住人,且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占房产份额的95%,恳请法院驳回宋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杨先生的父亲杨某坤于2011年去世,其母宋女士久居老家。
杨先生与周女士于1985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1998年收养杨某昊,2014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杨先生、周女士与杨某昊的收养关系,杨先生、周女士上诉后又撤回。
杨先生与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1年2月12日,以杨先生名义取得海淀区×1号房屋所有权证,二人一直居住。2009年9月29日,周女士评定为精神肆级残疾。周女士月退休金2000元,患有糖尿病及并发症,定期治疗用药。2017年11月,杨先生被诊断多种疾病,后去世。
宋女士提供代书遗嘱及视频资料,内容为杨先生去世后,将房产×1号由母亲宋女士和妻子周女士各继承一半等。但该遗嘱存在诸多问题:
1.无形成过程。
2.杨先生宣读遗嘱时两次嗜睡,意识是否清醒存疑。
3.仅一名见证人签字,另一名未体现。
4.代书人未签字。
法院传唤宋女士到庭核实诉求真实性,其明确表明诉求意愿。
判决如下:
1.现登记在杨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由宋女士、周女士按份继承,宋女士享有5%权利,周女士享有95%权利。
2.驳回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1.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系杨先生、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去世后,房屋一半为周女士财产,剩余为杨先生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杨某昊已解除收养关系,杨先生父亲已去世,杨先生遗产继承人即为配偶周女士、母亲宋女士。
2.宋女士提交的代书遗嘱及视频存在诸多瑕疵,不予认定。
3.诉争房屋系杨先生、周女士唯一住房,共同生活多年,周女士退休金少,身患多种疾病,宋女士久居老家且身边有多名子女,遗产分割应照顾周女士。周女士的分割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宋女士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周女士作为与杨先生共同生活多年的配偶,可适当多分。
办案心得
一、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例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在本案中,遗嘱形成过程缺失,部分见证人未签字,代书人也未签字,这直接导致了遗嘱无法生效。
二、对特殊情况继承人的合理照顾
本案中,周女士因身患多种疾病、退休金少且为房屋实际居住人等特殊情况,法院在遗产分割时对其予以了照顾。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平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三、证据的关键性
宋女士和周女士在诉讼过程中,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判断和裁决。
总之,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应当认识到,增强法律意识、注重家庭沟通协商、合理照顾特殊情况继承人以及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避免和解决继承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