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保等违法行为的惩处,《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一章总则(1234)
《条例》第二章基金使用(11343425)“1”一条底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不得缩小、更不能扩大。严格执行《三目录》。“1”一张服务网络: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4”项工作职责工作职责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工作职责二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工作职责三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职责四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医保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7措施
三方5种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