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时限?
之前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仍然具有强制性?
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出具报告的日期是在2021年6月之前(也就是办法施行之前),那是否可以依据此办法进行处罚;如果不可以,应该依据或者参考什么法律规定执行?
答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行业标准效力问题
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施行)中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化法》属于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条例》的规定与《标准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根据前述上位法优先原则,应适用《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个人认为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但是为什么有的行业标准还是强制性的呢?例如:《AQ2068-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前言中规定“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还有最新的《GA38-2021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T1772-2021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的加/T,有的没有,这该怎么理解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仍然具有强制性?
您好,咨询一下,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如何定位?是继续具有强制性?还是直接转变为推荐性标准?或者是根据行业属性、必要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虽然新《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句话的意思好像也是针对以后将要制定的强制性标准的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那么在新《标准化法》实施前就已经发布实施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怎么办呢?国家有关于这方面的文件或者解释吗?请指教,谢谢。
团体标准跨省应用的问题?
你好,由广东消防协会主导,很多企业参与的,主要应用在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的《团体标准》正在制定中,如果最终广东的这个团体标准出台,我想咨询一下:
1,团体标准的中的“团体”是指什么?由学会,协会主导,必须是参与制定的企业才能有权使用吗?
2,广东的这个团体标准在广东肯定能应用,能否在其他省市直接采用?
3,如果不允许,难道换一个省市需要重新走一遍流程吗?岂不是造成资源浪费,重复的团体标准增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希望得到答复。非常感谢
关于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