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回复《办法》适用时限/行业标准效力/原有标准是否仍有强制性...标准化法推荐性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时限?

之前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仍然具有强制性?

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出具报告的日期是在2021年6月之前(也就是办法施行之前),那是否可以依据此办法进行处罚;如果不可以,应该依据或者参考什么法律规定执行?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行业标准效力问题

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施行)中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化法》属于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条例》的规定与《标准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根据前述上位法优先原则,应适用《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个人认为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但是为什么有的行业标准还是强制性的呢?例如:《AQ2068-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前言中规定“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款”。还有最新的《GA38-2021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T1772-2021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的加/T,有的没有,这该怎么理解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仍然具有强制性?

您好,咨询一下,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如何定位?是继续具有强制性?还是直接转变为推荐性标准?或者是根据行业属性、必要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虽然新《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句话的意思好像也是针对以后将要制定的强制性标准的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那么在新《标准化法》实施前就已经发布实施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怎么办呢?国家有关于这方面的文件或者解释吗?请指教,谢谢。

团体标准跨省应用的问题?

你好,由广东消防协会主导,很多企业参与的,主要应用在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的《团体标准》正在制定中,如果最终广东的这个团体标准出台,我想咨询一下:

1,团体标准的中的“团体”是指什么?由学会,协会主导,必须是参与制定的企业才能有权使用吗?

2,广东的这个团体标准在广东肯定能应用,能否在其他省市直接采用?

3,如果不允许,难道换一个省市需要重新走一遍流程吗?岂不是造成资源浪费,重复的团体标准增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希望得到答复。非常感谢

关于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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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全书从不让你无所适从的权威指南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里,法律法规就像一盏明灯,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在这个时代,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汇总、解读和指导我们如何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工具——《法律法规全书》。 1. 法律法规全书:您的贴心助手 在忙碌而又充满挑战的人生旅途中,你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家庭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60877.html
2.知识:法律效力排位?中国法律效力的排位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其中,宪法的地位是最高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的制定,都不能和宪法有任何抵触的地方。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果有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那么则属于无效,或者说需要重新修改以符合宪法的规定。法律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0243158563407719&wfr=spider&for=pc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核心规定及对基金争议解决的影响后续,我们也将结合《条例》进一步关注该等规定对明股实债合同效力的影响。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企业间借贷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8]所规定的非法转贷、职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china-regulations-on-private-investment-fund-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core-provisions-and-impact-on-fund-dispute-resolution-part-2.html
4.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目前,很多地方性法规都坚持《监督法》等法律所确认的“规范性文件”的广义用法。例如,2008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2012年《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2012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204033.html
5.第3页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吉林省人大(含法律法规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处罚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义务教育的合格标准及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后,凡与国家有https://code.fabao365.com/law_459917_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