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实践中,我们时常看到或者遇到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变更、删除或者补充的立法活动。有时采用的是修订案,如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修改采用的是“修订案”;有时采用的是修正案,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修改采用的是“修正案”。
“修订”和“修正”两者有什么不同,如何使用呢?
《现代汉语词典》对“修订”和“修正”进行了解释。两者都有“修改”的意思。修订指“修改订正(书籍、计划等)”,修正指“修改使正确”。从字面理解,修订的外延比修正要广。
我国关于法律制定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没有对“修正”、“修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纵观这些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法律法规修改的立法活动,我们可以知道“修订”和“修正”两者主要区别有五个。
一、适用条件不同
立法活动上的“修订”,通常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人们对法律的要求明显转变,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而“修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只是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需要。
如环保法的修订,历经10年,先后经过四审。在前两审时采用的均是“修正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才改为修订案。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却促使环保法从“小修补”进入“大手术”,从而产生了史上最严环保法。
二、修改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如2014年4月环保法的修订,就由原来的四十七条修订成新法的七十条。不仅首次在法律层面宣示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还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方面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重新规定。
“修正”的修改范围则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其立法原则、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如2015年3月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虽有四十六处之多,但未涉及该法根本性内容,因此采用的是修正案形式。又如2015年8月代表法的修正,仅修改了十处,主要是部分条款和个别文字的修改。
三、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
“修订”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是对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审议,而不是只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审议后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是整个法律文本。如环保法的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是修订草案整个文本,表述为“提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