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草案》。同日,正式的文本以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当然这个正式文本与目前公布于社会的草案文本基本没有出入,否则就不会向社会公布了。最近修改后的证券法也已经与2020年3月1日起生效。证券法的修订和修正历史很长:
证券法的立法历程: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证券法》的立法程序完毕之后,后续的修订和修正交替有之,那么修订和修正到底有啥区别呢?以修房子来举例简言之,修订是的整体翻新乃至推倒重来的大动作,修正是局部改建或者局部装修的小工程。具体而言:
第一,修改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
第二,审议文件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第三,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同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