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法律快车提醒您,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
1.内容不同
2.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约定的,或是法定的。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3.性质不同
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不具有从属性,故用益物权主要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权利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法律的规定而设立。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从而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
但在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的直接支配为条件。质权之所以要求占有质物,是为了保证质权的实现,而非为了使用质物从中收益。
5.客体不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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