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访文著协总干事:时事新闻作品受法律保护,源自新闻界长期呼吁
新京报讯(记者倪伟)施行30年的著作权法,迎来最大幅度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历时十年讨论,触及著作权法领域诸多“疑难杂症”,例如作品定义不明晰、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等。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否“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根治这些“病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
修改作品定义,为新出现的作品类型提供保护
新京报:修法后修改了“作品”定义,提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说法,对以后新兴类型作品的认定有什么意义?
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类具体的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作品的定义。但是实践中,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先界定作品类型,还是先界定是否属于作品,意见不统一。同时,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法定作品类型,只能进入“兜底条款”,这容易造成是否构成作品的争议甚至导致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修改后,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同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上升入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更容易判断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近年来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纳入保护。而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作品类型,都纳入范畴,避免法官在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的范围。
界定“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遏制新闻作品侵权盗版
新京报:定义中将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对“洗稿”“搬运”新闻作品等现象是否会有明显遏制作用?
另外,修订后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种类,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权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保护,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媒体融合。
网络作品只要符合法定作品类型,就会得到应有的保护
新京报:修法后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在实践中,这将如何遏制侵权的发生?
张洪波:令广大权利人高兴的是,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张洪波: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增加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权限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形成作品的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优化。权利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将会更强。网络作品只要符合新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就会得到应有的保护。
举证难、维权难、司法审判赔偿低难题有望破解
新京报: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将发生什么变化,修法是否破解了文著协以往工作中的某些障碍?
张洪波: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专门条款,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即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明确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率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示义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与监管。
应该说,这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
著作权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案件时,不但有权询问当事人、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加强对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会员的底气更足了。
新京报:著作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如何能在实践中解决真问题?
新京报:著作权法30年来最大幅度修订,从哪些方面与国际规则、惯例、形势有所衔接,在实践中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