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事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前进方向、事关文化自信和文化复兴的长远目标、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国家制定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本条所称应当及时公开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应该遵守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真实的要求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准确可靠。真实是一切信息的核心要素。信息失真,也就失去了全部意义。各级政府要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完整,即没有损坏或残缺,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全面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当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有关部门在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时,要以审慎态度,判断信息是否属于禁止公开的内容。及时,是对信息的时效性提出的要求。信息的生命力在于更新和流动,信息在传播中的更迭速度越快,在实践中的价值就越高,意义越大。
二、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适应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新趋势,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务、政务和一切公共事务的公开,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的施政活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公民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媒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事务实行监督。按照中央宣传工作的要求,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要摆正舆论监督与舆论导向的关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这是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的根本保证,更是正确实施舆论监督的关键所在。新闻舆论监督是建立在正确舆论导向基础之上的舆论监督,是为舆论导向服务的。舆论监督与舆论导向两者不能分开,不能独立而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总之,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本条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的规定。
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公共性的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政府。政府虽然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各种形式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来,但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要承担行政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二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主体,是上述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前提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具有社会危害性。行政处分种类有六种,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