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事件——为要回保单费,非法拘禁负责人
日前,辽宁省某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决书,两被告人为要回其加入“中国梦”传销组织的保单费,将该组织两名领导非法拘禁21小时左右。最终,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
某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系辽宁省朝阳市人,被告人张某某系湖南常德市人。两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23年8月、10月被某警方刑拘。
某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等人为了要回其加入“中国梦”传销组织的保单费,将该传销组织的“网领”李某某、“科长”金某某骗到某东戴河佳兆业2号楼1401室。然后用扎带将李某某、金某某的双手绑上,并用毛巾塞住嘴,蒙上头部,将二人控制后分别带到两台车上,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直到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才将二人放走。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此举为非法限制李某某、金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参与其中。其间,李某某、金某某通过手机转给阮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法律知识学习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一)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身体活动自由虽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故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限定说,如果某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就表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换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四、事件反思
本案中,两被告人实际上是为了要回被骗的财物,没有走正常的途径,而是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目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又会涉及到绑架罪呢?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二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遇到问题时,要冷静,要通过正规合法的手段维护权益,切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