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实验中学章程

上海市青浦区实验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校前身是有近百年历史的青浦中学初中部,于1987年易地独立建制。随着青浦实验中学教育集团的建立,重组后的实验中学分为东校区、西校区和御蓝湾校区等三个校区。

西校区位于青赵路1118号,学校占地85亩,建筑面积28620平方米,现有初中4个学年段、48个教学班,学生数为2240多名,教师数184名,其中正高级教师2名,高级教师35名,市区级名优教师39名,硕士研究生33名;东校区位于华青南路98弄28号,学校占地50亩,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现有初中4个学年段、23个教学班,学生数为945名,教师数92名,其中高级教师18名,市区级名优教师20名,硕士研究生6名;御蓝湾校区位于海盈路5055号,学校占地面积35亩,建筑面积6858平方米,训练场馆12000平方米,现有初中4个学年段、4个教学班,在校在籍学生79名、走训学生350多名,教职工数28名,其中教师8名、教练员17名、管理岗位3名,含高级职称7名,其中正高级教练1名、高级教师4名、高级教练员2名、区级名优教师1名、硕士研究生2名。学校教师总数304名,其中高级教师61名,市、区级名优教师60名,硕士研究生41名。

三十多年来,学校秉承“活动求真,发展至善”的办学理念,积极置身于教育改革的时代大潮,并以“活动——发展”教育模式的创新思考与创造性实践,走出了适应教育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办学之路,实现了学校的可持续高位发展,赢得了世人的青睐,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校为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生源。

第七条努力把学校建成市内一流的品牌学校、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著名学校。

第八条办学理念:“活动求真,发展至善”。

“活动求真”,提倡科学精神。“活动”是我们教育教学的策略选择和行为方式;“求真”是我们的严谨治学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是为了寻求真知、追求真理,真正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

“发展至善”,宣扬的人文精神。“发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至善”是要达到一种至高的人生境界。“至善”者,不仅学究天人,而且品德高尚,达于世事、社会与自然之和谐。

因此,“活动求真,发展至善”就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融合,“发展至善”是“活动求真”的真正目的。

培养目标:使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健康的个性,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可持续发展的学力,成为会学习、会合作、会做人、会生存、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九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以及以核定的班级数为准。少体校面向全区招生。

第十条倡导“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学校文化。

“和而不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是儒家所特别倡导的伦理、政治、社会原则。孔子有句名言“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讲的就是君子以“和”为准则,胸怀宽广,能容百物,善于听取不同意见,但不盲从附和,敢于提出自己的见地、保留自己的特质;而小人只知道对别人的观点苟同附和,却不能从内心做到与人真正的和睦。

所谓“和而不同”,就是在协调一致中保持差异与个性,承认不同的存在,尊重不同个体各自的特征,个体间和谐相处,既不屈己从人,也不强人从己,而是在公正平等的条件下相互融合吸收,互为依存补充,形成新的和谐统一,达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归根结底形成“和”的局面,以此和睦家庭、邻里,最终协和万邦。

在学校里,提倡“和而不同”,讲究雅以修身,使每个生命彼此都受到尊重,让每个生命都能绽放华彩。

“和而不同,美美与共”必将成为我教育集团各校区人际相处的黄金指南,人际交往的理想航标。

第十一条学校的校训,以及校风、教风、校风:

(一)学校的校训:“活而不浮,实而不虚”。

所谓“活”,原指生存、能生长,这里引申为我们实验人都是有活力的生命体,大家聪明伶俐,活泼好动,整个校园充满生机和活力;所谓“实”,原指充实、真实,这里可以引申为务实、扎实,是指为人处事的踏实、真诚与扎实。我们追求在活动中求真知、求真发展,讲究理论联系实际,追求实效,讲究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而不是死扣书本、读死书、死读书,当然也不会因追求表面的花哨而浮躁、浮夸,搞形式上生动和华丽,以致出现华而不实的局面。搞教育,必须老老实实,脚踏实地,要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教育学生,就要以生为本,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谋取事业发展,必须循序渐进,尊重科学,我们可以大胆设想,但必须小心求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实现创造性的发展。

因此,所谓“活而不浮,实而不虚”,就是提倡和宣扬:我们的校园生活是有趣的,是生动活泼的,我们珍爱生命,尊重人性,认可个性发展,认同多样性发展,谋求多元智能的发展,要营造温馨、文明、和谐而富有朝气与活力的校园生活;我们的治学态度是严谨的,是扎实踏实的,我们尊重科学,强调基于实践,注重实验,认可探索创新,认同求异思维,谋求循序渐进的科学探索,要营造严肃、严谨、踏实而不慕虚荣与虚浮的教学氛围。一言以概之:“活”是发展的灵魂,“实”是生存的根基。

(二)学校的校风:厚德·明理·崇真·进取。厚德,以德为首,立德树魂;明理,通情达理,懂得做人;崇真,相信科学,追求真理;进取,积极向上,勇攀高峰。

(三)学校的教风:爱严·勤慧·精博·活实。爱严,仁爱而不放纵;勤慧,躬耕而不蛮干;精博,少教而多学;活实,扎实而不僵化。

(四)学校的学风:勤勉·善思·自主·创新。勤勉,天道酬勤,学海无涯苦作舟;善思,举一反三,开动脑筋而不死扣书本;自主,主观能动,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做情绪的主人;创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勤于实践、勇于创造。第十一条【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一)学校校标为:

(二)学校校旗为:

(三)学校校歌为:《群星在这里升起》

(四)学校校徽为:以“青浦区实验中学”为字样的长方形铭牌。

(五)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实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22〕12号)等精神,实施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校长在教育集团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教育集团党总支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科研处、总务处、人事处等6个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为调动中层党员、干部和基层骨干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分级管理自主性,将管理重心下移,继续加大年级组层面的自主管理力度。各年级成立由分管领导、年级组长、年级德育助理、体育骨干教师及学科骨干教师组成的年级扁平化管理领导小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年级分管行政与年级组长统筹管理整个年级的行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学校行为规范阶段性教育目标,并根据本年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年级行为规范训练计划,针对年级里出现学生行规问题,通过年级学生大会,及时教育引导;年级德育助理主要负责本年级的常规检查,布置年级值周班做好每天年级学生行规的检查监督;体育骨干教师设计组织开展本年级各类学生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机构,明确申诉范围、受理程序、调查听证、处理决定等规则,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一般由学校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几方面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学生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切实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教师申诉及调解机构一般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检干部、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主要成员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及时适当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内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指导并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措施的落实,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保障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根据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单位任免的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政策措施落实,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管理职能;

(五)管理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学校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六)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于补考之后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还要记入学生成长手册,以学分制等方式,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按照《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资助对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籍在读的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资助内容: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对残疾学生,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同时免除午餐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资助标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按规定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工作义务,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服务学校发展、学生发展需要的应急性、临时性、突击性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教职员工要利用寒暑假,认真参加市区级、校级教师业务培训和校本部训与研修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有关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绩效奖励津贴等,按照《关于执行2016年度区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学校分配指导意见的意见》及其《几点说明》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为促进学校发展,鼓励教师创造性劳动,我们制定了《青浦区实验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以及《青浦区实验中学有关教学成果奖励的若干规定调整方案》,对于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同时,老师中如果出现师德问题给予一票否缺的制度规定,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评聘名师、优秀教师,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同时不得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职务。情节恶劣,影响严重者给予调离教师岗位、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等处理,乃至移交司法、提起公诉等处罚等。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学校通过基础型课程校本化实施方案,细化课程标准,系统规划课程实施进程;通过全程教学质量监控,优化课堂教学环节和学习环节;通过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学生学业规范,推进有效学习,完善学习方式,不断提高教师课程实施能力和学生的学习能力。

大力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以六大核心素养的提升支撑学生健康而富有个性的发展。学生素养的提升大致可以体现在如下六大核心课程领域,即品德与行为、文化与技术、人文与科学、艺术与身心、创新与实践、兴趣与特长,培养好学生这六大领域的素养,奠定学生人生成长的坚实基础。

学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有关要求努力改变传统疲于应对各类纷繁复杂的德育活动的现状,改变教育的形式主义的倾向,引导学生做到以爱为本、以诚立信、以美修身、以志养性,从六年级到九年级,由低到高、循序渐进,同时又兼顾各年级重点,使之形成机制化、常态化。

学校始终秉承“活动求真,发展之善”的办学理念,推崇“厚德·明理·崇真·进取”的校风,坚持“活动——发展”教育模式,着力于以“爱·诚·美·志”为主线的学生品性养成教育的学校课程体系建设。4个年段分别以“爱”、“诚”、“美”、“志”四个主题并纳入学校培养学生的课程体系。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适时的、阶段性的主题教育,形成整体育人、有效推进的主题教育策略,为学生在校健全人格、学会做人、学会处事形成教育机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重视学校科研网络建设,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学校教研机构,促使教学研究组织多样化,丰富教研活动形式,提高教研活动的质量。学校努力实践有专业引领的教师专业成长的“行动教育”教师培训模式,营造学校课堂观摩文化,通过集体备课、说课、听课、评课来渗透新的教学理念,提高教学效益,从而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和力量。

(三)加强自主课堂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在实践、学习和反思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课程改革的效能;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形成专题,加强研究,提高教师的研究能力。

(四)加强以校为本的教学研修,提升教师驾驭新课程的实践能力。全体教师积极主动参加实践课,自觉主动参加教研活动,学校行政参加每次计划内的校本研修活动。不同年龄段的教师都能主动承担校级以上公开教学课、区级以上公开教学课、承担市级以上公开教学课,每一教研组每学年完成一份有质量的课改研究报告。每学年组织一次外出交流或跨组的交流(教育教学论坛等)。

(五)加大对教研组长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及管理能力。建立和名校的教研组长进行交流的平台,定期举行研讨会;邀请专家来校进行培训;加强品牌教研组长的引领作用。

(七)以培训与任务驱动方式,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步伐。制定《青浦区实验中学青年教师培训方案》,以编写《学程手册》为抓手,在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中开展编写、说课、课堂教学、论文等评比,以任务驱动的方式,促进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

(八)建好学科基地,发挥辐射作用。学校现有语文、数学、物理、科学、生物、地理六个区学科研修基地,学校将充分利用基地资源,以项目发展为抓手,积极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区域学科教学的新发展,从而强化学科建设,打造学科品牌,并带动其他学科建设,形成学校优秀学科群体,夯实学科建设与发展基础。

(九)强化对新课程的实施与管理。学校实施层级管理,明确每一级的职责,分步、分层落实新课程的实施,在校长室、教导处指导规划之下,充分发挥教研组、年级组的作用,做到分层渗透、整体推进。学校将新课程的实施和管理融于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之中,拓宽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使其成为学校长效管理机制重要部分,从而保证学校三类课程的顺利实施。

(十)建立学校开发校本课程的制度和机制。依据学校基础和特点,建立学校校本课程目标,确立学校课程方案并组织有效实施,通过不断的尝试、整合、改编、补充校本课程,在实践基础上对学校校本课程给予评价和改进,逐步形成体现我校办学特色、适合促进我校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发展的真正有效的课程体系,保障课改过程中三类课程的全面高质量实施。

(十一)深入校本研修制度建设。新课程的推进完全是一个开放性的探索过程,通过全体教师共同研究,达到解决问题、提高质量的目的,即“在学校中、基于学校、为了学校”。校本研修,融教学研究、教学实践及教师培训于一体,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要抓手的学校强师工程体系,让不同层面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整体发展,学校以导师团引领、教学开放日的展示、教学研修室的建设等为抓手,形成研修制度,推进校本研修工作的深入开展,从而也提高了全体教师执行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形成学校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机制。在学校推进课程改革过程中,建立既促进教师发展又能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的学校评价机制显得的尤为重要。通过观课、面谈、自评、他评等种种手段来了解教师发展要求,确定教师未来发展目标。从而使评价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以评价为教师提供关于教育教学的信息反馈和咨询,帮助教师反思和总结自己在教学中的优势和薄弱之处,分析产生问题和不足的根源,探讨克服缺陷、发扬优势的措施与途径,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的能力,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

(十三)实施《青浦区实验中学强师工程方案》和《青浦区实验中学青年教师培训方案》。规范教学开放日工作,学校行政、导师、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等定期随堂听课,逐步形成年级组教师间的相互听课制度,在课堂教学实践研究中,不断提升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培养一批名优教师。

(十四)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实施德育铸魂、智育提质、体教融合、美育熏陶、劳动促进行动。

实施德育铸魂行动:实施红色基因传承工程、加强行为规范教育与习惯的养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德育实效、健全思政道法课一体化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建强学校德育工作队伍。

实施智育提质行动:推进义务教育减负增效、提升课堂教学实效,推动作业管理机制、完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科学务实推进智慧教育。

实施体教融合行动:提升体育教学质量、完善体育与健身和体育活动课内容体系、提高学生睡眠质量、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加大学校体育保障力度。

实施美育熏陶行动:深化美育教学改革、丰富艺术实践活动、提高学校美育保障水平。

实施劳动促进行动:构建劳动教育课程结构体系、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培育劳动文化、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一)固定资产,房屋的固定配备和清洁用具、资料电器、录音、录象、磁带价值不限,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二)学校资产由总务部门专职人员及各办公室专人管理,清理查点,登记造册,安排使用。记好两本资产帐: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分类帐。资产使用,根据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及各科老师所需和条件的可能进行安排。每年暑假清点一次,漏帐的资产要补记入帐,同时会计一定要把好记帐关及审批制度,报废报损要办理注销手续(需经严格的行政审批手续,方可注销)

(三)资产的计算,一般按原价记帐,无原价的全部估计记帐,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维修等其他费用不记入资产原价。

(四)资产原则上不出借,如需借出,需经领导审批,外单位借用资产,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同意后,方可借出,同时要适量收取一定的`折旧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贵重物品概不出借。

(五)外单位借用教室、会场等必须收取租金,本系统按实际情况酌情收费。本校教师借用须经领导同意,酌收费用。

(六)本校教职工借阅图书,根据图书馆管理条例处理。但期末需全部归还,外单位人员一概不出借图书。图书清理和赔偿按图书室规章进行。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学校财力和教学需要,大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交总务处编排计划,开列清单,报校长室审批,方可购买。

(八)教室及办公室财务实行责任保管制,教室保管由班主任负责,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专用教室及团队等室与教导处联合另订器材管理使用制度,公物除正常损坏,如有人为损坏,按赔偿制度照价赔偿并教育。

(九)有关校舍校产管理和维修、物品领发和出借,公共财务损坏赔偿,应有总务处负责,并订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学校物资出门,需由总务处同意,否则门卫有权阻止。

(十一)配备教室用品按常规由总务处统一发放,学期结束各班要妥善保管或交总务处统一保管。

(十二)每年暑假,学校对各教室、办公室进行维修。修理费由学校负责。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总务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加强对财务人员得管理和业务学习指导。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报经党总支会议和校务会议批准后,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圆满完成。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差缺附件资料或支出不真实等,财会人员不准予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专户,返回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六)出纳、会计要独立分管经费和帐目,分工明确,尽职尽责。提款现金数额较大(如10000元以上)的经费需要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协助,保证资金安全,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七)凡是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中央特设专户中,凡属于教育专项经费的一律不得挪做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九)会计每月月末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总务处定期向师生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主管领导定期对所属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作如下规范:

(一)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四)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学校建立班级、年级、校级有低到高的三个层面的家长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班级、年级、学校家长代表组成,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主要任务和运行方式,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分管副校长作为学校代表与各自推选出的主任委员,形成双召集人运行机制。

第五十一条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适时修订或完善家长委员会章程、家长学校章程,健全家长会、家长开饭日、家长接待日任务与机制,真正发挥家长在完善学校管理、促进教育改革、提高学生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主动出击,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要与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双结对。我们也要参与社区创文工作、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特别在寒暑假,学校支部、党员主动到社区、居委支部去“双报到”,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如:年度报告、章程、招生简章等。

学校还可以通过校级家委会、各年级家长开放日、家长会议等途径和方式,主动公开学校其他重要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总支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由学校党组织会议负责章程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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