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下面,就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三、要认真搞好《条例》的执法检查贯彻实施《条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重要责任,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一要突出重点,二要注重实效,三要加强配合。突出重点,就是要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抓住当前劳动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检查,不要面面俱到。注重实效,就是要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认真加以解决,务求取得明显实效。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学法用法,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配合,就是要求市人大与县(市)区人大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两级联动,扎扎实实的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论文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一)行政不作为(nonfeasance,failuretoact)的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有所为或者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不为,而行为人依此行为的,即构成作为;而只有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为而行为人有所不为的,才构成不作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或者状态,即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义务。

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中,对于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非因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客观上不能履行,比如,因为自然灾害,那么,就不构成不作为;二是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规则规定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理论

1.行政机关必须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对法定作为义务的违反,所以,存在着作为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前提。上述作为义务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因为行政机关先前行为、法院判决而产生的。

2.必须是对特定的相对人产生了作为义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构造作更进一步的分析,要求在这样的构造之中必须体现出相对人具有相对应的权利。

3.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基本要件,必须把握两层意思:一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活动,后者不构成行政违法;二是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

4.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单看行为在实际上是否与法律相悖,同时应看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这里所提的过错,同民法中的过错概念相一致,专指故意或过失。任何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过失的行为,均不构成行政违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分类

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通常可以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应当履行职责的前提不同,以及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等几个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二)未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与未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活动,有些是需要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行为的,比如行政相对人主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问题进行的投诉、举报;而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只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的违法事实,就应依法定职责的要求给予调查处理,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到的违法问题,不能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置之不理,而应主动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三)可诉的不作为与不可诉的不作为

虽然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已超过2年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以及应当或已经由劳动争议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办理的事项,劳动监察部门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不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2款列举的六种情形,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避免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一些建议

针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各种情形,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风险。

(一)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因程序瑕疵产生行政不作为

(二)加强主动执法力度,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种事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能够本着积极预防的原则,通过主动执法服务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不仅可以消除用人单位的避法情绪,而且可以使其认识到遵纪守法与经营致富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而在根本上避免或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真正实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出台有关具体规定,明晰管辖分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一、目前涉及工资支付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自*年1月《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年6月,我市受理劳动保障事项共4520批,其中,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数3274批,占总数的72%,劳动者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数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问题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拖欠工资问题,共2319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1%。

二是克扣工资问题,共580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18%。

三是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共238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

四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共137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4%。

对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诉求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三种:

一是集体上访、聚集、游行。这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问题。由于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因此,对拖欠工资行为,特别是对建筑工地拖欠工资及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行为,劳动者往往采取集体上访、聚集、游行等偏激形式表达诉求。*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1923件,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的47%;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集体上访、集体罢工等群体性劳动突发事件104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82%,涉及劳动者10260人,涉及拖欠工资额4704.4万元。

二是罢工。这主要是针对涉及工人人数较多的克扣工资问题,如资方单方面降低工价、奖金或者待遇低等问题,工人往往采取罢工的形式应对,通过罢工迫使用人单位妥协。*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克扣工资案件481件,其中因降低工价、奖金或待遇等问题引发的集体罢工事件5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4%。

二、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是一些小型非国有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不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降低生产成本,很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计发加班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主调节能力较弱。当发生工资支付问题的纠纷时,劳资双方极易形成对立局面。

三是建筑工地的行业特点造成建筑工地较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按工程进度结算以及承包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工头对工人的管理混乱等特点,造成工资较难监管监控,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和工价争议等问题。

四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抱着赚到钱则已,赚不到钱就逃的实施短期行为的想法,当经营不善时就有计划地转移财产,拖欠工资逃匿,给劳动保障部门带来压力,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

针对我市工资支付问题的现状和成因,我们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了“八项机制”,重拳出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较好效果。

(一)完善领导机制,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二)建立举报投诉简易处理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二是对举报投诉进行简易处理。对事实确凿、案情比较简单的举报投诉案件,我们采取监察员及时与企业、职工协调处理的程序,快速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使投诉尽快得到处理。如:*年5月9日,孟某到我局办投诉,称其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做工,由于农忙需辞工回家,在结算工资以后,用人单位却不支付工资,多次讨要未果。我局办当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讲清楚,责令企业支付工资。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该企业负责人答应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开展“拖欠工资早知道”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了监察人员分地域负责制度,以监控企业拖欠工资为重点,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主动出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集体上访、罢工、堵路等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分地域负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监察人员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对经常出现拖欠工资的老大难企业每月检查一次,防止其反复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及时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建立检查机制,开展“雷霆行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年以来,在我市开展的“雷霆行动”、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等各项活动中,我们共检查企业4721户,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520户,我们依法进行了处理,为2.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537.5万元。我局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评为*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

(五)建立预防机制,查处建筑行业拖欠工资行为

一是加强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协作,请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将在建工地情况知会我们,及时建立建筑企业在建工地档案,方便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二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欠薪连带偿还责任”,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三是提请规划建设部门对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实施降低资质和取消投标权利等处罚。四是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清理活动,自*年以来,建筑领域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处理情况较完善,出现一宗处理一宗。

(六)建立应急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七)建立长效机制,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针对因经营者恶意欠薪逃匿,极易引发员工集体上访、堵路等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的长效机制,全市共抓捕欠薪逃匿者两人,追回欠薪金额186万元,对一些恶意欠薪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例如:杨某在我市惠城区经营三家公司,因经营混乱于*年3月份潜逃,拖欠工人工资116万元,涉及工人600余人。我局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制订了周密的计划,公安机关最终将杨某从云南抓获,并将工人工资全部解决。

(八)完善工资争议仲裁机制,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扎实推进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式创新,充分延伸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努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保障执法体系,促进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

二、总体目标

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争取到*年底,我区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通过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力市场秩序良好,劳动者就业稳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社会和谐。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学划分网格。各镇(开发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行网格化层级管理,以各镇(开发区)实际管辖地域确定为10个一级网格,由所在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管理;各镇(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区域面积、用人单位分布、职工人数等情况,按照每个网格内用人单位不少于200家的要求,将辖区内行政村(社区)进行片区划分确定若干二级网格,并报区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落实责任人员。按照每个一级网格配备2名以上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每个二级网格确定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责任人及1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标准,各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为一级网格调查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网格调查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实施等事项;各二级网格责任人员为网格调查员,主要承担本网格用人单位的调查采集任务。

(三)建立局域网系统。通过信息化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效率和精确度。结合实际开发管理系统,将办公自动化和业务处理有机结合,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举报投诉管理、劳动工资监控、劳动争议办案、监察人员管理、用人单位检查、行政处罚电子文档、综合查询、综合系统维护、统计表等功能。规范劳动监察流程,实现从受理举报直至结案的全过程信息网络流转,劳动监察文书的各项数据和调查取证的内容全部存储在系统中,明确办案时限和进度,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控,避免监察人员拖沓或者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一些错误,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有效监督。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镇(开发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队伍,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劳动保障监察全覆盖体制。

四、工作职责

区政府设立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负责*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局为一级执法主体,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其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使执法权;各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为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基层经办机构。逐步建立“一级执法、二级监管、三级网络”的劳动保障监察新体系。

(二)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本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工作。负责划分二级网格,配置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负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档案;负责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劳动违法案件。

五、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及时总结”的原则,分四个阶段完成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

(一)准备阶段(*年8月15日前)。积极动员,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制定出台《*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二)启动阶段(*年8-9月份)。做好各网格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配备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监管职责、工作程序、监督考核等制度,强化指导和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综合素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推进阶段(*年9-10月份)。全面开展网格化信息采集调查工作,认真开展信息调查采集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减少错漏,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

(四)总结阶段(*年11月份)。开展验收评比工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本上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是适应监察执法对象变化的迫切需要,是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整个劳动保障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组织,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配合,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区人力资源局要牵头抓总,全面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区发改经贸局负责提供辖区全部用人单位的基础数据;*工商分局负责提供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情况;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区域内社团组织注册情况;统计、司法、建设、质监、公安、地税、、工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监管工作,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保障各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暂行征缴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劳动保障局决定,从3月10日开始,对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现就劳动保障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办理地点

*县劳动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大厅。地址:。

三、年审对象

本县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有招用工勤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始中省属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都必须参加年审。6月1日前仍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内仍不申报的,视为未获通过年审,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要求提交的材料

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手册》1份;

2、《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1份;

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1份;

4、《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5、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

6、申报年审时上个月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韶关市劳动用工申报备案登记表》;

8、《韶关市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9、《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10、《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11、《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副本;

12、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1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副本及复印件;

1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15、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②《所属分支机构登记表》

③每个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

16、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同时携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17、职业介绍机构同时携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18、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年度年审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自查;

2、填写《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等以上要求提交的材料并盖章;

3、携带年审所要求提交的全部资料,到年审办理点申请年审;

4、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年审;

一般是六十个工作日内,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九十工作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单位逾期不改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

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

直接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员工的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意的处罚,通过剥削员工的利益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海珠区某酒楼一位洗碗工,前不久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但这也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出了一道难题,对员工进行小额罚款本来是希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而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提高了企业管理难度。

未来应如何降低该条例给企业带来的管理风险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1982年4月10日原劳动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该条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罚款。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了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但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限制,同时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引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仍然现行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与该条例第51条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级别属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效力级别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据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二、关于特区法规的适用中的(一)“特区法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在该条例生效以后,深圳市企业应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实务中应注意的是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完善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

工资的定义

上述规定的员工工资,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企业扣减的。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的例外

依据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虽然法规直接限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则不受该条限制。所以深圳市外企业应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每月赔偿额度应受到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限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应明确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企业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因此,企业应删除对员工罚款的相应规章制度,重新思考新的管理模式,以应对新出台的条例。

作为企业对员工最直接的管理措施如考勤制度,受该条例的影响是最大的。为正确适用该条例第54条规定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下建议和对策可供参考:

非经济性处罚取代罚款

企业可对违纪员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非经济性处罚取代原有的罚款制度。譬如迟到1次被1次警告,警告达到3次被记过1次,累积记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设置非经济处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并列明每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要求其知悉并签字确认有关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后,违纪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证明其已知悉并同意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超过一定的处分次数的员工,则应视情形对处分行为进行公告,让员工引以为鉴,改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态度。

薪酬设计上不做减法,做加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也就是说扣减奖金就是扣减工资。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企业可创设出勤奖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勤奖的定义:出勤奖并非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的数额并不固定。

这种奖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勤奖金,而是通过累计积分来发放奖金。该奖金可分别设置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该级别所对应的积分范围,按员工每天的考勤计算其当月累计出勤积分,奖励相应的奖金。若员工月平均积分低于一定额度将处以非经济性处罚;严重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按绩效考核计发工资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可对当月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等进行评分,所得分数与该名职工所在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相计算,以得出该名员工当月的工资数额。

员工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中评定工作态度的参考,出勤情况间接影响员工当月所获得的工资。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否衡平当今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根据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省规划和建设厅、四**省公安厅、四**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61号)要求,市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11月15日至**年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及权益告示牌公示情况;

5、开发承建双方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区的用人单位自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年1月29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自查阶段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要加大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年元月,省联合检查组将赴有关市、州督促检查,在此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赴各区、县进行督查。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于2009年11月15日起,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使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路。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和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科。

联系人:陈冰

附件:1、**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情况检查领导协调小

组及办公室成员

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以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建立起市、镇(区)、社区(村)三级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系,充分延伸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使管理重心下沉、服务关口前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以提高执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划分网格。在已建立市、镇(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基础上,市为一级网格;镇(区)为二级网格;镇(区)按一个或若干个社区(村)划分为一个三级网格,原则上每一个三级网格覆盖200户左右的用工单位。

(二)配置人员。每个三级网格配备不少于1名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由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各镇(区)原则上配备2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个别区域规模大、企业数量多的镇(区)再增配1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与各镇(区)劳动保障相应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进行管理,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证》上岗。各镇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所需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实有监察协理员数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不足部分由各镇财政负担;开发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建立基本数据库。三级网格将区域内每户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逐一进行采集,建立“一户一卡,一路(村)一册”制度;二级网格负责对区域内三级网格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录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格管理系统,形成以网格为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一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二级网格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进行数据整合,形成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数据库。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实施办法;负责对镇(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逐步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及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负责对各镇(区)实施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考核验收。

(二)各镇(区)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负责划分网格及配置人员及网格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兼职劳动监察员和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办公场地以及必需的办公条件;负责建立本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协理员职责。兼职监察员和协理员按照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其工作职责是:及时采集和维护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全面掌握各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传递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反映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监察业务,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一)准备阶段。各镇(区)认真分析本区域用人单位数量、分布状况及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网格划分,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对划定网格进行编码,绘制成彩色网格图,确定各网格责任人,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二)试点阶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重点指导1~2个镇(区)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年9月召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

(三)全面推进阶段。各镇(区)全面部署网格化管理实施工作,全市网格管理覆盖面达到90%;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及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

领导。网格化监察是适应监察执法对象变化的迫切需要,是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创新劳动保障机制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整个劳动保障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镇(区)要把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管委会)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推进,指导各镇(区)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开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河北省委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扩大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劳动和保障系统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不处理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救、困有所济、育有所助、和谐社会也会出现不和谐音符。当前,企业改制和非公制经济的崛起,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存在很多不适应的问题。我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一、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均衡,使劳动的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存在不对等性。县以下国有、集体企业绝大部分改制,取而代之的是民营企业,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随便找借口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却不支付违约补偿。而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否则扣罚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着向背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的进出、工资分配、职工福利保险等方面,经营者有相对独立的自。企业、劳动者开始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这两个主体既存在一致的一面,又存在着向背的一面,表现在企业在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在相对降低劳动报酬,减少福利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甚至恶意欠薪,向背性导致对立性。

四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和劳动者技能相对较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甚至以“你不愿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劳资双方在不和谐的劳动环境中渡过。

二、劳动保障立法薄弱,配套法规滞后

一是《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个别条款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如关于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关于企业合并分立引发的问题,关于试用期提前的问题,关于职工最低工资问题,弱势群体劳动关系的举证问题,加强法律执行的刚性问题等等。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的权力不足。在处理企业拖欠工资福利案件方面,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执法部门许多调查、检查措施,但是对少数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条例》却只是规定处以罚款,而没有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过硬的强制措施,既无权查封其财产,也无权划拨其存款。只能凭一张嘴、一双腿去说服教育,特别是面对企业主携款逃匿、转移存款来逃避支付职工工资责任时显得无可奈何。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不足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通。尽管每年开展劳动保障法规督察检查活动,但部分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及管理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形同虚设。地方劳动部门虽然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但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一调一裁”至“两审”周期长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集体上访和恶性事情时有发生。

四、政府角色存在错位

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社会事业。但有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牺牲劳动者利益,“低劳动力成本”招商引资;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更甚者,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涉执法工作,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劳动法》执法情况。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近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五、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作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有制组织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漠不关心,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雇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工会在维权方面很难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劳动者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一些劳动纠纷和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在企业内部,导致劳动纠纷的扩大化、显性化和复杂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不和谐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再就业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构建劳动和谐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而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务必要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走出一条既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路子。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政府推动就业的责任,下大力发展经济,拓展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加大劳务输出。

二是坚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利用政府系统各个服务窗口、各个环节,各种工作手段扩大宣传,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下大力解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发放和公益型岗位开发等系列问题,力求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求职、免费创业培训、免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再就业培训工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工作督办制度,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四是统筹城乡就业,不断壮大劳务输出产业。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根据认证体系对劳动保障情况进行评价(或年审)。让劳动保障标准成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主要依据,从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肩负着推动劳动保障中心任务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争议仲裁对依法保护双方利益,化解双方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地位。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地位进一步明确,今后要通过不断完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文书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硬件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整体功能,在现有编制内,挑选精兵强将,充实队伍。争取财政支持,充实经费,整合资源,配备监察检查工具,为及时准确查处案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政府在劳动保障执法中的调控力度。配备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劳动用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随意延长试用期,随意加大劳动强度,随意辞退工人等不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歧视和侵犯。

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

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劳动就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是实现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责,统筹做好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对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积极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培训就业一体化。

二是整合资源,形成职业培训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牵头作用,统筹规划和管理民办培训实体,引导民办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更好地开展培训。

三是实行培训与就业一体化。通过培训与市场主动接轨,引导培训实体与用工单位实行培训用人互动,促进就业和用工。

四是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和技能,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五、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为一体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已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将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作为强制条款列入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积极探索扩大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增加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群参与到社保中来。

三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四是要积极为农民工倾心编织“安全网”,解决普通农民、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让农民以小投入解决大问题。

THE END
1.百条法律法规指南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是维护秩序、保障权利和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100条法律法规不仅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工具,也是确保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基础。在这一系列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100条法律法规如何构建起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yang-sheng/403997.html
2.民法典的意义规范社会关系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石社会秩序与经济活动 民法典对于合同、物权等领域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它还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建立起一套相互依存且协调一致的规则,这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治精神与公正执行 通过民法典,对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以此来推动司法公正。在案件审理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397202.html
3.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 近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部署以及省委的要求,深刻认识宪法的深厚底蕴、实践根基、优势功效,以高质量立法保证宪法有效实施,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09_441460.html
4.法治基石与社会准则,构建法治社会的法令力量行业保障摘要:法令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和准则,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有序的环境。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法令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遵守法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https://app.hujyw.com/post/2820.html
5.《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中国法学》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应当首先探究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及其类型,其次应当确定规范目的是否针对合同的内容,最后考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实现规范目的。依据规范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在合同履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等情形时不http://www.fxcxw.org.cn/html/71/2024-12/content-27704.html
6.山东协和学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https://www.sdxiehe.edu.cn/m/view.php?id=68203
7.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2第7期(总期106期)在线培训课程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执行,以攻坚克难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监管从严,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协同,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防止资本野蛮https://www.zzqyj.net/?list_89/1330.html
8.加快社会立法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既需要国家法律的规范引导,又需要社会、个人的双向奔赴,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通过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基层社会组织立法,推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cyNTI5NA==&mid=2684568355&idx=1&sn=3c2d9c2ee8d27b5197e4df2e0a7e6e5f&chksm=b4e5e3bb5f4a0a8b3d6b9cd4e0baf7af7691f84535fa0657e0d2450dd2e30e4e1e2fa986a2cc&scene=27
9.[渝粤教育]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教育与应急处理训练参考资料D、以上都对 参考资料【 】 2、【单选题】7、到了现在“信息社会”,我们的安全观念特征是? A、改善论 B、本质论 C、经验论 D、宿命论 参考资料【 】 3、【单选题】9、达尔文的进化论告诉我们? A、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B、危险的存在,促进了人类的进化 https://blog.csdn.net/yuyueshool/article/details/123606825
10.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虽然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都需要国家制度资源和智力支持的投入,但仍应当确保两者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推进”的目标在于“推进”,强调推动向前、发展进步。这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最终效果是两者均朝着更加符合国家所期、更加满足人民所望、更加贴近时代对法治之需求,更加体现国际社会对和平安全、繁荣发展、https://www.cssn.cn/dkzgxp/zgxp_zgshkx/2022nd12q/202301/t20230131_5585150.shtml
11.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党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只有积极探索和创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才能够真正解放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力,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效率。 国有经济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都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经过http://www.ordosdx.cn/xxzx/tpxw/201009/t20100903_200712.html
1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附全文)自2024年9月2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正式施行。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http://www.myhxlife.com/page238?article_id=5022
13.国家安全教育知识普及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https://www.nipes.cn/52/18/c2348a21016/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