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论文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1]蒲民等著:《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分析》,《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9一20页.

[3]石扬令等著:《我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我国农业出版社,2004,5(30).

[4]颜景辰等著:《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第10期.

[6]张小勇等著:《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市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9):35.

[7]李凯年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解决任重道远》,载《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

[9]罗丽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载《中国公共卫生》2001.

[10]贾敬敦著:《中国食品女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

[11]钱贵明著:《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场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ofFoodSafetyLegislation》,FoodControl1998Volume9Number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

[19]孙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关键词食品安全;校内实习基地;实习教学;建设;管理

ExplorationandPracticeon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FoodSafetyTrainingBaseinCampus

WUGuo-mingLIMeiLINLi-chaoDONGHua-qiangWANGYue-huaSUNXiu-hua

(CollegeofFoodandHorticultureFoshanUniversity,FoshanGuangdong528000)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福利民生的重大课题[1]。开展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可培养和提高大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甚至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2]。食品安全校内实习基地建设是食品学科的发展需要与社会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的需求,亦是学生进行食品安全实习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校内实习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学与实习、管理及实践教学研究等教学工作领域,需要广大教职工等行为主体的积极作为与协作,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该文就切实抓好食品安全校内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探索与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期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教育水平。

1实习基地建设的重点

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食品安全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必须创新理念、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特色,加强技能训练,做到规范管理与高效运行。

1.1强化食品安全技能培养,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特色

1.2发挥实习基地引领作用

高校大学生层面尤其是食品专业类学生,许多人毕业后将直接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监管等行业,学生的实际能力对我国食品安全生产与监管有重要作用[5]。掌握食品安全知识的程度与实践技能,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中对食品安全与质量的重视程度,也势必影响企业最终产品的安全和质量[6]。因此,食品安全校内实习基地建设,有利于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实习环境和条件。在高校大学生尤其是食品专业类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技能培养起引领性作用。

1.3设置综合安全技能训练培养创新力

食品安全校内实习基地建设,不仅要注重其固有设施的完备性和为实习教学服务的有效性,更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开设综合安全技能训练是基地实习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努力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创新精神与动手能力的重要一环。

实习基地设置单项与综合安全技能训练。单项安全技能训练要求每个学生学习本行业常规检测技能并熟练掌握。如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方法,开设食品中菌落总数测定、食品中大肠菌群计数、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测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等,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学生在普遍掌握单项技能训练的基础上,设置综合技能训练项目。如,组织学生到食品加工地点及食品流通场所进行调研和现场取样,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添加剂的超标使用和滥用以及违规生产、假冒产品和掺假食品等的分析和鉴别,帮助学生进行风险预警和安全性评价。又如,搜索近年食品非法添加的典型案例,让学生自主投入式思考和综合评估案例,提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的对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生产实习教学质量。

2实习基地运作及管理的措施

2.1力抓教学团队建设

实习基地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师成长是实习基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基础。为此,学院加强教学团队建设,鼓励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进基地教学,鼓励理论课教师参与教学,努力组建一支相对独立和适应实习基地发展的需要、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教学团队[8]。为了促进基地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以骨干教师作支撑,采用传、帮、带的形式,加强对年轻教师的实践锻炼。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讨、教学经验交流和学术交流,鼓励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和创新,支持和协助完成科研项目,保证实习、科研不断线,努力构建教师共同成长的机制,营造和谐的实习教学氛围。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仪器和新设备不断出现,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客观上要求实习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尽快掌握新技术。为此,采取专业性与普及性培训相结合、集中性和分散性培训相结合、短期和阶段性培训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并将培训作为加强教学团队建设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下去。

2.2严格管理,规范推进

2.3有效推进开放式教学

开放式实习教学,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实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10]。为有效推进开放式基地教学,按照专业技能型、科技活动型和自主实验型等多种形式开放实习教学[11]。学生利用基地条件可自主选择单项与综合安全技能训练。另一方面,在保证校内学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积极发挥基地示范辐射作用。

为了促进开放式基地实习教学,通过校园网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把实习基地的管理、实习项目信息、预约实习教学和学生实习信息反馈等都融合在信息系统中,对实习基地的实习教学实现高效、高质的教学管理,有效地推进基地开放式教学。

2.4开展食品安全进基地活动

为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定期在实习基地开展大学生食品安全法律与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以比赛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的责任感,为今后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12]。

3结语

食品安全校内实习基地建设与运行后,有助于学科与专业建设,有助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与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助于提升学生的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创新意识培养。

4参考文献

[1]廖森泰.广东省农产品与食品安全平台建设背景和发展思路[J].广东农业科学,2010(9):9-11.

[2]王仕平,杜波,张睿梅.对我国食品安全教育的探讨[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0(3):17-20.

[3]付,汤小红,彭湘莲.关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与课程设置的思考[J].食品工业,2011(7):110-113.

[4]伍国明,温海祥,曾荣,等.食品微生物学优质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微生物学通报,2013,40(3):522-526.

[5]黄光荣,金露,陈文伟,等.利用食品安全案例项目实践提升大学生综合能力的探索[J].食品工程,2012(2):5-7,12.

[6]赵利,万明兰,刘建涛,等.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开设《食品安全学》课程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9):4295-4296,4298.

[7]张莉.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7,26(12):146-148.

[8]伍国明.生物基础实验中心建设与创新[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6,23(5):92-94.

[9]陈子辉.高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研究与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8):169-171.

[10]张洪田.构建开放式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11(8):73-76.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基本状况

1.1市场食品安全在流通领域的状况(参考了2008年数据)

近年来,由于大力推行认证、索证、索票、信用档案、场厂(地)挂钩等准入制度,市场食品安全把关作用得到加强。调查显示,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业采用了国际标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45%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类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7.11%设立了无公害产品专区,16.31%设立了绿色食品专区,6.14%设立了有机食品专区,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础建设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环境因素的占59%,实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达91%,把食品安全指标量化并作为考核依据的达86%。2004年,全国32.9万家食品经销企业中,有15.1万家建立了进货验收制度,14.5万家建立了购销台账制度,11.9万家建立了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市场实行监管作业

批发市场普遍实行了自检制度,实施检测的零售店铺数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已覆盖了较大的范围,并形成了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机构受托检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三道“防线”。据调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42.6%设立了检测室,55.1%配备了专职检测人员,其中最多配备了62人;连锁超市中,73%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21%向其所属门店派出卫生质量巡查专员。

2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经营者自律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4)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6)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7)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

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2.2经营者自律是根除违法经营行为的关键。

近年来,尽管各地农村工商所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整治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三无”、变质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违法行为在农村尤其偏远农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点在于农村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未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严格做到自律经营。

1)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

农村工商所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让每个农村食品经营者知晓该法,并入心入脑,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时,农村工商所一定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食品经营者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笔者所在的农村工商所,就在该法颁布之前,向辖区内的所有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发放了“食品安全温馨提示书”,把农村食品经营者最常见的6种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和相应付出的违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举在提示书上,并在提示书中提醒他们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经营成本,食品经营者一看提示书就明白自己该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门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场检查的频率和查处的力度

农村工商所要加大对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市场巡查频率,认真、细致地查找经营者店堂和仓库中的食品,检查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刚开始时务必要考虑到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实际状况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议推行行政指导和柔性执法,保护绝大多数农村食品经营者守法的积极性,相信他们会自觉行动起来,担负起社会责任,改正违法行为,做到自律经营,绝不能粗暴执法,一罚了事。但对那些屡教不改者,要坚决依法予以重罚,直至其关门倒闭,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促使其自律经营。

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有以下问题(以农村为例)

3.1集市散裸装食品的“两防”设施不够完善,农村集市食品近60%为散装、裸装,虽然有的业户添置了网罩,解决了防蝇问题,但防尘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装食品标示不清晰,调查发现,农村商店所售的散装食品多数无原料说明,无加工日期,无保质期,消费者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3.2农村杂货店食品混放严重。农村杂货店规模较小,卫生状况较差,商品类别较杂,洗化用品与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隐患。

3.3销售三无产品、超期食品现象依然存在。部分经营业户销售本应淘汰的过期商品,少数业户为牟取利润违规销售三无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4部分食品质量堪忧。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冻、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标现象。部分饮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简易勾兑而成,未经杀菌处理,便进入市场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装质量低劣危害人体健康。许多小企业、小作坊为降低成本,选用质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进行食品外包装,有些企业使用未经充分消毒杀菌的二次包装,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3.6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1)部分生产企业和批发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质食品供应链。一些小企业、小作坊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价战略向农村倾销;部分批发商贪图利润,批量采购低价劣质产品;一些零售商只顾“适销对路”,对食品质量置若罔闻,销售低价“三无”商品。很多劣质食品和“三无”食品,正是通过这一供应链条流入农村市场。2)农村消费能力偏低,农民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不高,农民购买能力不强,质量过硬的名优食品难以占领市场。很多农民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时,多数农民辨伪能力不强,在消费时没有查验证照和索要发票的习惯,给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农村埋下了隐患。3)农村市场存在监管薄弱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现出“跨区域流通、多部门交织”的特点,多数劣质食品由外地加工窝点制造并向本地输出,打掉这些加工黑窝点,需要区域合作、部门配合,存在一定难度。农村食品销售网点多、分布散、流动大,难以实现集中监管。

4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制。

要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促进监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助、无缝对接的联动机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工作全履盖和经常化。

4.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还要继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整体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鼓励其积极举报违法案件,达到实时监管的效果。

4.3强化食品源头监管

要继续加强农产品源头的监管,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加快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产品建设,对已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基地的产品实行动态监管。要继续加强对外来食品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实现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确保食品源头安全.

4.4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监管

要大力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要切实落实经销企业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质量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销毁、公布制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流通环节经营秩序规范。

4.5加大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餐饮卫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对餐饮单位食品、餐具等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机制,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整治,开展集中整治卫生不合格现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4.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

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入口关”。

4.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制定、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形成自律机制,从而作为支撑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会组织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溯源;网络交易食品;安全信息

一、引言

二、理论概述

三、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

1.网购食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由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对实际商品质量无从知晓。待收到商品后时常发现有腐败变质、临近或超过保质期、假品牌食品、甚至是“三无食品”等现象。因为要拆包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网购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换货的困境。一旦消费者投诉,商家便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只好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2.假冒伪劣食品难以控制,损害正规企业利益

由于网络交易食品经营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不法经营者获得准入资格后,就假冒正规食品企业经销商销售冒牌食品、伪造名牌企业商标冒充绿色或有机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理低价扰乱正规食品销售市场。他们在欺骗消费者的同时破坏了正规企业的声誉与品牌形象,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3.网络交易第三方监管困难

4.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跨地域性执法困难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有共同监管的职责。但是,网络食品交易以网络为载体,有跨区域性或无境域性特点,导致以地域为基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存在职责划分与管辖问题。并且,网络交易中商家逃离了常态化的市场监管,使网络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固定证据难获取,而电子证据取证又很容易灭失,也是监管的一个难点。

四、构建网络交易中的食品溯源体系

1.建立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与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立法,但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可以以新《食品安全法》为支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溯源的内容与规范,明晰各级组织的职责与范围,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与责任,建立起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制度。司法部门应以实际案件为依据,查找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与隐患,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针对食品安全溯源领域管理不完善、溯源困难及网销食品监管复杂等问题,细化法律法规,建立起与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相适应的、相匹配的、互相补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严肃性与强制力。

3.推行RFID技术的应用

4.建立网络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5.开放公众查询,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物联网技术整合食品产业链数据信息,构建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可以使网络终端消费者直接参与食品质量监管,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周应恒,张蕾.溯源系统在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农业质量标准,2008(1).

[2]高嵘.基于物联网的猪肉溯源及价格预警模型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0.

[3]吴雪飞.GDRC清真食品安全认证溯源体系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关键词:食品安全领域;监督管理体系;食品安全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食品管理法律规范需要统一

(二)我国食品监督管理体系职责不清

一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实行多头管理,表面上看,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际上,一旦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以后,各个部门就会相互推卸责任,导致“踢皮球”现象的发生。最终在问题没有被彻底查清楚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的责任承担也就不了了之。例如在牛奶领域,奶牛的养殖属于农业畜牧局管理,而牛奶的运输属于交通运输局管理,在市场上销售的牛奶的质量属于检验检疫局管理,牛奶的销售则属于工商局管理。一旦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各个部门经常推卸责任,导致问题不能很好查清查实,也就无法解决问题。

(三)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需要完善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大问题。具体表现在:对于食品生产厂家缺乏督促机制,使得食品厂家缺乏压力;对于很多“三无”食品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没有统一管理的平台,对违规厂家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彻底追责。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理清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部门职责

(二)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

在以前的处理模式中,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就是一般情况下罚款,严重的情况下判刑,非常简单,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成本非常低,所以如何从根源的上杜绝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需要从社会各个领域共同努力。在西方,信用领域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个人的工资、税务、贷款、还包括交通、生产经营领域,非常全面,一旦在一个方面违法犯罪或者违约,一旦证实以后就会在信用体系的所有领域同时受到惩罚,例如不能坐公交车,不能坐火车,账户查封,不能贷款,不能从事生产经营等等,在这样严厉的情况下,失信者的生活和社会地位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所以,失信成本是非常大的,而且守约的成本相对很低,所以一个好的制度就是让失信的成本比守约的成本多得多,这样才能鼓励守信,打击失信。正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的“虽然欲望可能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会阻止他们这样做”。

(三)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我国应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随时更新食品安全领域的动态,而且能够和公司的其他领域,例如企业的发展状态、投融资情况、社会形象等领域结合起来,而不是只是看到食品检测的结果,就像盲人摸象,只看到了局部,不能顾及到整体,这样就可以综合分析企业的现状,分析企业的有可能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监督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化解风险,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预防控制的水平,而不是孤立的看问题。如果我国能够将企业的食品领域的问题与其他领域的现状联系起来,相信一定能够起到很好的预警效果及其督促效果。

三、结束语

保障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的合法权益是权力部门的基本职责,只有从根源上着手,统一管理平台和管理手段,综合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手段,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预防控制水平,才能提前预测并化解风险,建设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吴晓彤,王尔茂,主编.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2010:219.

(一)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

一些明星认为,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因此,他们认为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

(二)法律责任性质争议

(三)归责原则争议

(一)名人代言应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二)名人代言应履行注意义务

名人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示范效应,基于此,消费者会购买名人代言产品或者产生购买的冲动。也就是说,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赖,购买了产品,名人代言实际上有鼓励购买,甚至说服购买的实质作用。名人对消费者施加了影响,就应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一个行为只要违背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就(已经是不法的)”,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同时,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要承担绝对责任。比如,某些产品缺陷连专业人员或设备都很难检测,甚至是“国家免检”产品。名人如果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向法官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二)确立连带责任的理由

同样,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会妨碍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侵权会通过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来解决,这只是为消费者提供一条救济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名人代言时更审慎、更严谨,履行好注意义务,是对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讲,名人即使承担了连带责任,还可以根据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制度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获得补偿,并不会背离公平正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定,出口,影响,政府监管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涉及50000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101mg/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项,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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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东星:欧盟食品安全法及其监控体系——兼评我国对欧盟食品出口的借鉴[J]新疆社会科学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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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兆华雷家: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非刑法保护刑法保护法律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非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民法在食品安全的保护上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食品生产、销售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基于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性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化、集团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这一重大领域发挥的作用受到较多限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直接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

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中主要是通过规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来直接保护食品安全,这一规定也直接表现为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三个罪名的规定:即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这三个罪名,其在食品安全保护中最显而易见的共同点是:均只涉及食品诸多环节中生产、销售这两个环节,因而这三个罪的主体也就限制在食品的生产者、食品的销售者这两方主体上了,因而除了生产者、销售者这一犯罪主体身份的限制外,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个人或者是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三个罪名的主体。

其中,对于《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后修改而成的,原规定中“不符合卫生标准”与现行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只有寥寥数字之差,但却清晰的表明了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客观上指明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的发展是向着更加细化的方向不断前进的。同时,较之“卫生”而言,“安全”更加突出了对食品对人体的影响是该类行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

另外,《刑法》第149条还进一步的针对本节第140—148条所规定的产品有可能出现的不构成其他犯罪但销售金额又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有利于达到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问题上的一个入罪原则,即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二)间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罪名

(三)因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产生的罪名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中最后一个环节——监管环节,这一环节虽是在食品生活生产、销售环节之后,但这一环节监管质量的好坏与监管责任制度的落实都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问题,甚至不利的安全监管会造成远超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享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特殊主体的监管行为与监管责任增设了特殊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关键词】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教育;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层出不穷,为了防止这些事件再次发生,国家也出台了新的《食品安全法》。应运着这样的局势,许多学者开始对食品安全这一话题进行研究。这一话题的研究也就必然会追究到底是谁的责任,因此教育被指证为嫌疑人之一。所以本文就小学生本身存在的问题和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措施做出了阐释。

1小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主要存在的问题

1.1食品安全知识较浅

1.2缺乏正确的购买行为

在调查中显示,当问及一般去哪里购买食品时,大部分同学都选择了超市,有6.7%的同学选择去小卖部,还有0.84%的同学选择去路边摊购买小吃。也就是说100人当中就有6.7人会选择去小卖部购买食品,还有极少的一部分人会去路边摊购买食物。而那些选择去路边摊和小卖部的小学生可能还没意识到这个购买地点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在问及选购过程中,你会首先注意哪方面的信息和选择哪类食品时,他们的回答都很专业,66.67%的同学都会选择绿色食品,然而事实是他们眼中的“绿色”就是颜色。只有极其少部分的同学会知道绿色食品的含义。他们在选购时,有82.18%的小学生选择了首先注意“三期”,但事实上,小学生基本都是挑自己喜欢的零食,根本不会看“三期”,甚至有的同学都不会看这些信息。

1.3维权意识较弱

问卷中提及如果遇到问题食品怎么办时,有40.67%的小学生选择自认倒霉,直接丢掉,也有一部分学生(21.80%)会去找店主换另外一份,但1.05%的同学会选择继续食用,还有39.29%的同学会到有关部门去反映这件事。也就是说接近一半的小学生对于问题食品时是无奈的、束手无策的,只能自认倒霉。

2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学校

2.2家长

2.2.1家长自身的能力有限家长的文化程度也是影响小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的一个重要因素。俗话说得好“家长是孩子学习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文化模式对个体的影响便成为个体以后接受教育的基础。有调查显示,在对孩子食品消费的行为方面,发现家长文化程度不同,和孩子讨论零食利弊话题的频率不同,教育孩子如何选择安全零食的频率也不同,文化程度越高,频率越高,但是总体频率不高。我们调查的304份问卷中,只有49名家长具有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初中及以下的占了28%左右。所以家长的文化程度较低,可能在孩子的食品安全教育方面比较欠缺。

2.3社会

3应对措施

3.1学校

3.1.3家校合作家庭与学校是学生最主要的两个生活世界。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发挥家庭和学校各自的独特影响,还需要实现这两个生活世界的沟通与协调。同样的在食品安全方面,家长和学校也需要紧密合作。比如学校可以开展有关食品的亲子活动。在活动中学习,也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另外在学校老师教授的食品安全知识也可以传到家长群里,与家长全面互动,努力提高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这样家长也能正确的教育食品安全知识。

3.2家长

3.2.2开展亲子活动家长在家里可以和孩子多交流食品安全知识,比如经常提醒孩子怎样购买食品,经常带孩子去正规场所购买食品,教孩子如何鉴别食物好坏,一起看食品食品,也开展一些列的亲子游戏,比如卡片游戏,竞答游戏。

3.3社会

[1]付苗苗,牛桂芬.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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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月,本人由区物价局调任新成立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担任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半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带领大家克服困难,团结拼搏,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目标。

一、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物价工作有序开展

上半年本人在物价局工作,能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市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物价认证,保障市场供应,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

三、依法行政,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四、廉洁自律,积极塑造勤政廉政作风

作为单位领导,一年来,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平时生活中,都能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坚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断提高自己和班子成员的勤政廉政水平。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两网”示范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系统内外群众满意度调查,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二、在实际工作中勤恳履职,廉洁从政

一是积极塑造勤政廉政作风。在全局倡导“想大事、谋远事、干正事、办实事”的勤政之风,争当“勤动脑想事、勤用心谋事、勤动手干事”的“三勤”干部。半年来,初步完成了单位的组织架构建设,以创建为平台,迅速规范药品监管业务工作的开展。加班加点,带领一班人顺利完成省药品“两网”示范区创建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各项工作任务。二是严格做到清政廉洁。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无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无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无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无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无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对身边工作人员认真开展教育、管理和监督,身边的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经济法;价值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获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避免或减少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公众的健康损害,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已经离开生产线并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因此该项制度可以说是缺陷食品对公众造成重大危害前的最后一项预防措施。具体来说,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食品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涉嫌消费侵权事件中,因举证难等原因,传统的消费者个体侵权救济模式愈显捉襟见肘。召回制度实施后,可以通过政府监管机关以召回的形式帮助消费者完成若干关键举证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还有利于帮助食品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长期以来,因缺陷产品被追溯的法律成本较低,而制造缺陷食品获得的利润大,立法上的盲点刺激了我国一些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不重视食品质量,甚至违法经营。

召回制度的实施,给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积极消除缺陷食品的潜在危险或尽可能缩小既成危害,才能降低消费者在保障自身饮食安全时的成本费用。企业只有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和努力,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二、经济法价值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体现

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学者们从未停止过对其价值的探求,但对经济法具体的价值取向究竟为何,中外学者仁者见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学说。对此,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论述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

2.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2]

3.整体程序公平说。该学说认为“效果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3]

4.社会公平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机制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并且它所追求的社会公平应涵盖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的具体情况对权利和义务作有差别的分配等内容,也就是对社会主体进行实质公平意义上的保护。[4]

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下面我们从经济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方面探讨食品召回制度:

(1)秩序方面

经济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里的秩序,其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运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团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度的,它受到社会的必要限制,个体的自由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而且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政府的信任度。

(2)效率方面

这里的经济效率主要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法的效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最终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达到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目标。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效率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团体与社会总体效率的平衡,并对于那些损害社会总体效率的个体和团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和处罚以保护总体效率。具体到食品召回制度上,政府要从社会整体需要出发,对那些危害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措施,打击不法厂商企业,以提高全社会的总体效率,而不应该仅仅是为了社会经济增长而放纵那些不法企业。

(3)公平正义方面

正义是一个抽象概念,经济法的正义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上。所谓公平,是指我们经济生活的公平,且倾向于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法中强调的公平,上升到社会价值层次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通过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对不实施召回的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其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以起到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肯定一些好的新制度的引入,通过该项制度起到法律上的威慑作用,最终达到我们所倡导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三、小结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食品召回制度让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失去市场,对于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唤起他们的社会良知,提高企业声誉和品牌信誉有着重要作用。食品召回制度的制定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重大进步,既是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效地重塑了中国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漆多俊.经济法论丛(2)[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3]吴志攀.市场中的法律取向:从局部效率优先到整体程序公平[A].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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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基石与社会准则,构建法治社会的法令力量行业保障摘要:法令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和准则,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有序的环境。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法令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遵守法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https://app.hujyw.com/post/2820.html
4.学习资料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观国家层面的目标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方向和追求的结果;社会层面的制度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落实,为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制度方案;公民层面的行动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施,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和制度落实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施办法。http://www.benxi.jcy.gov.cn/dflzjs/202406/t20240625_65311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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