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文本中的法”“运行中的法”“生活中的法”等路径来实施。
当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必须把握“度”,要将其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事关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谐要求中的底线要求入法,防止泛法律化,防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所有内容都不分层次地上升为法律。我们要将每一个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不同的层次,将其中最基本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属于底线要求层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而那些高层次的、导向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不宜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
司法是通过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环节。司法作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引领社会风尚和人们行为的作用。因此,以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司法机构通过法律实施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保护,对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予以制裁。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活动中,注重每一个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导向作用。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事实不甚清晰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成为法官“自由裁量”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司法判决要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要有助于将人们的行为引导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不能让个案裁决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供需矛盾及化解研究”(HB22MK03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