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精品课程吉林大学法理学课程教学参考资料:第二十八章法的价值

汉语中的“价值”一词,相当于英语的value,法语的valeue,德语的wert,俄语的ueHHocTb。价值是一个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许多学科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对于“价值”的含义却始终没有教委统一的理解。

单数形式的“Value”,在部门法中一般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的,如“holderforvalue”[5],而在法律哲学中往往是从哲学意义上使用的,如“valueoflaw”[6]。复数形式的“Values”可以表示“价值观”,“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三种意义;“Legalvalues”则可以表示“法律价值”、“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的目标”和“法律价值标准”四种意义。虽然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大部分可以识别,但令人感到模棱两可的情形也不少。[7]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对于法的价值的概念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在一个基本点上,大家已经达成共识,即:法的价值反映着人与法的关系,必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认识法的价值。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11]这是从法律目的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则使用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一词,从其探讨的内容来看,相似于法的价值,但侧重于解释法律的属性与功能。[12]

有学者总结我国法学界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作用论、关系论、意义论、认同和评价论。[13]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与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14]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主体的效应,即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与不同层次的所有主体发生关系时,其属性对主体之生存、发展、完善所产生的各种效应的总和。[15]这种观点将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完全混同。虽然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有紧密的联系,但作用和价值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法的作用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讲的是法这种客体的性能,而法的价值则是从主体需求方面来考察法的性能。所以二者不应混同。其次,将法的价值确定为人对法的要求和评价,也是不确切的。人对法的价值评价具有主观性,而法的价值则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把法的价值同人对法的价值评价混为一谈,那就是对法的价值的客观性的否定。人虽的需求是人对法进行价值设定和制度安排的目的与前提,而不是法的价值本身。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16]“法律价值是指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17]这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是客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产物是正确的,但认为法的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的观点,就有所偏颇了。因为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仅是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而不是法的价值本身。法的价值是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产生的。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18]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对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19]这种将主体具体化的做法,似乎并未将法的价值更明了,而是更琐碎了。并且容易讲法的价值于法的作用相混淆。有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20]作者既正确地指出了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把“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包含在法的价值概念之中。这实际上就是混淆了法对人的价值(客观的)和人对法或通过法想实现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主观的),陷入不能自圆其说的境地,重蹈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康德、黑格尔等理性法学追求永恒正义、绝对精神的覆辙。[21]作者试图将把法的价值看作是客观的,但却对它作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解,将它归结为抽象存在。事实上,法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的主观价值愿望。而法的价值则是客观的。

沈宗灵先生则认为,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那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22]教材中的观点与此观点相一致。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在一般意义上,分类就是指主体为了一定认识目的,根据特定的标准将某些事物现象进行甄别归纳,分别归入不同的类别。对于法的价值,人们也进行了分类的研究。

纵观近20年的发展历程,法学界关于法价值分类的理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学说:(一)主体说。该派学者大多从法价值的主体方面要素出发来评价法价值。这种分类以主体为核心和目的归宿,借此来认识、辐射作为客体的法以及主客体之间的诸多关系,具有主观性、主动性特征。实践中,主体说主要体现为主体层次说、主体需要说、主体评价说等。(二)客体说。这种分类从法价值的客体出发,就客体的属性、功能、存在形态等静态因素和法客体的运行规律性等动态因素整合标准来划分法价值。其特征是突出客体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存在形态说、效果说、法律部门说、法制说、属性目的说等。(三)结合说。其特点是克服了前两种分类的片面性,从主客体及其关系出发,主张法价值既包括法本身的价值,也包括中介其他价值的价值,即法在社会中的实践价值,通常以法律评价获得认识。主要表现为法本身价值与法的工具价值和主客体转化分类说。(四)历史形态论。[23]

三、法的价值观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

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从起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文字记载来

看,它自身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即传统法律价值观的萌芽时期、创立时期、发展时期和转变时期。[25]在萌芽时期,中国法律重伦理、重人治的思想已初见端倪。而创立时期主要是指儒、墨、道、法四家法律价值观的创立,为封建社会的法律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开辟了道路。发展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则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一批启蒙思想家的变革思想虽表现了具有民族倾向的法律价值观,但仍未能超出儒法结合的传统。转变时期,开始摆脱封建法律价值观的束缚,接受资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观。

(二)西方法律价值观

根据历史阶段和学派的划分,分为古代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中世纪神学正

义论的法律价值观、自然法论者的法律价值观、实证法学派的法律价值观、社会法学派的法律价值观和新自然法学的法律价值观。

四、法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是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有价值观念所构建的体系。它

作为对一定社会生产方内在反映的精神力量,笼罩着整个社会生活,主导和制约着人们追求和实现生命价值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29]法的价值体系,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法律正承受着各种价值的烦扰。其中的一些,例如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已被人们视为应当通过法律来表达到的价值而普遍接受。它们基本属于法律价值。另外一些,例如仁慈、爱、雅等等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但是由于其出身范围不够确切而不适合由法律加以保护。此外还有一些价值超然于法律之外,因为它们属于政治、社会等方面尖锐争论的话题。”[30]贝勒斯认为:“除了期望财富、荣誉等,理性人也要求诸如自由、银丝、责任、机会、平等这类价值。这些价值常常关联到对法律原则的性质和结果的评价。这些价值中有三个对法律原则尤为重要,并一直在传统的普遍法中得到承认。自由、责任和和平每一个人都与将人尊重为理性人有着内在的联系。”[31]而川岛武宜则认为,立法和审判要实现的社会价值包括对各种权利的尊重、义务的履行、保障财产交换中的等价性、交易的安全、政府的各种利益等等。[32]

对于教材中关于法的价值体系中形式价值的论述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这些形式价值实际上是实现价值的法律制度的技术要求,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途径、条件,它不属于价值本身。[33]并提出法的价值的结构形式一般为以下若干情形:法的价值体系的系统结构、法的价值体系的主体结构、法的价值体系的准则结构、法的价值体系的状态结构、法的价值体系的作用结构、法的价值体系的量度结构、法的价值体系的时态结构。[34]这种划分从法的价值的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体系建构,方方面面均有所论及,可所谓非常全面,然而法的价值是否一定要从各个角度切入,而无一个统一的标准呢?

有学者将法的价值的分类来表述法的价值体系,认为:“鉴于目前对法律价值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面临的法制实践与理论问题浩繁,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是困难的。……暂且对法律价值作出如下划分,这些划分可以说是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不同类别或不同层次的构成雏形。”[35]虽然分类与构成有一定的一致性,但是视角却是不同的,或许这种分类也只能作为对法的价值体系的一种描述。

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只需、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而这些价值之间并不是截然割裂的,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甚至是互相包容和互相从属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联结起来,构成一个价值的体系。”[36]然而,这种全然列举是否可以穷尽所有的法的价值呢?在其高低层次的划分中,其标准又是什么呢?既然可以相互包容、相互从属,是否又与高低层次相矛盾呢?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教材关于法的价值体系的三层次划分是与其法的价值的概念相对应的,并且这种划分能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使用,因而这种体系更有利于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解与把握。

注释:

[1][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作者致中文版序言》。

[5]HenryCampbellBlack,M.A.Black’sLawDictionary,WestPublishingCompany,1979,p1391.

[6]ValerieKerruish,JurisprudenceasIdeology,Routledge,1991,p1,p198.

[7]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0]仓明:《法律价值概念辨析》,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11][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3]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359页。

[14]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5]杜飞进:《法律价值概念论析》,《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3期。

[16]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页。

[17]谢鹏程:《法律价值概念的解释》,《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18]孙国华、何贝倍:《法的价值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4期。

[19]袁贵仁、梁家峰:《中西法律价值观比较的哲学反思》,《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20]卓泽渊:《论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21]孙国华、何贝倍:《法的价值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4期。

[22]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3]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391页。

[24]张文显:《存在主义法学概述》,《政法丛刊》1987年第5期。

[25]杜飞进等:《法律价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页。

[26]俞荣根:《自然法学说献疑》,《台湾研究》1990年第1期。

[27]葛洪义:《目的与方法:法律价值研究论析》,摘自正义网。

[28]杜飞进:《法律价值概念论析》,《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3期。

[29]李从军:《价值体系的历史选择》,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30][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13页。

[3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3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3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34]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73页。

[35]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44页。

[36]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页。

英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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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3.[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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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1.[英]麦考密克、[捷]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英]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陈国平等译,辽宁出版社1989年版。

13.[美]培里等:《价值和评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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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莫敏:《法制与法的价值追求》,《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THE END
1.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信力乃至党和国家形象的一把尺子。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阐述十分丰富,有很多原创性的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在司法工作中,应当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http://www.henanpeace.org.cn/news.html?aid=80904
2.法律如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新闻频道法律如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林 《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对话动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核心价值观”因此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一个话题。http://news.cntv.cn/2014/04/22/ARTI1398152967907654.shtml
3.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本身应当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还有道德的源头,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一如保守主义大师斯蒂芬所告诫我们的:任何法律制度都注定存在缺陷,“人们的愚蠢、软弱和无知,在所有人类制度中都留有深深的烙印,就像其他任何时代和地点一样,他们现在仍然清晰可见”。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116402070/
4.法律观念范文11篇(全文)综上所述, 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 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 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 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 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指出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https://www.99xueshu.com/w/fileo0h090zy.html
5.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体系【摘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体系,需要对现有法律政策体系中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反映方式以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核心价值观是直接写入法律规范好,还是通过制度设计间接体现出来更为科学,应当作为评估的重点。法律体系反映核心价值观,应当与核心价值观朝着同一方向发展前进,但又并非等同于核心价值观,也难以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DFLF202105001.htm
6.2022年招警考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1、忠诚———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忠于党、 忠于祖国、 忠于人民、 忠于法律 2、为民———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法为民、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3、公正———决定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精神 公正地适用法律、 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力、 确保执法结果公正 https://m.hlj.huatu.com/2022/0314/1934920.html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学成为“法律通”读了研修班还要读博士刘建潇是脑瘫患者,手脚不听使唤,无法操作电脑,眼睛近视1300多度,用放大镜看字都困难,李昕早已成了儿子的“秘书”,只能用“他说我打字”方式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已有60多万网友得到帮助。 今年,刘建潇从中国政法大学研修班结业,现在最大心愿是读法学博士,为普法多作贡献。 https://wap.beiww.com/zsya/xw/jd/202209/t20220905_1105764.html
8.法学教育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国家强盛发展的兴国之魂,同时也是提高全民法律素养的关键要素,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功能在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推进新时代法学教育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http://www.jyb.cn/rmtzgjyb/202312/t20231230_2111138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