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2017民法总则修改亮点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的民法总则亮点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杜万华说,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坚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举措。今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第一阶段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领,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纲领,其颁布施行,对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市场经济、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治秩序,推进“五位一体”建设,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杜万华分十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二、确立民法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民法总则》第4条至第8条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原则。这五大原则是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应遵从的基本原则,为民事主体划定了行为界限,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和理念品格。《民法总则》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规定守法原则。这与当前部分群众权利意识高涨,但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的社会环境有关。如果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再好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如果民事义务得不到履行,再多的民事权利也得不到实现;如果没有法律责任作保障,法治秩序得不到维护,再完善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难以维系。民事主体守法,一是要遵守国家法律,二是要遵守合同约定,三是要遵守公序良俗。
三、确立绿色原则、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民法总则》第9条确立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是中央“五大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是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要求。民法不仅要解决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要解决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绿色原则体现了社会发展新需要和人民群众新需求,扩展了民法的保护范围,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纵览各国民法,只有我国《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作了规定。这既是中国民法之特色,更是中国民法对世界民法的发展和贡献。
四、确定民法法源、寓法治于民俗习惯
《民法总则》第10条确定民法法源,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法源有二:一是法律,二是习惯。法规原则上不能作为民法法源,因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中央立法权限,地方没有立法权,应当坚持民法的统一性,而且我国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适用全国统一的法律。司法解释不是独立的法源,而是依附于被解释的法律,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民法总则》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写下民法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均,民族众多、民俗各异,如果完全按照国家法律统一规范民事生活,实难统一、效果不佳。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不能与法律和公序良俗相冲突。宗教规则、封建恶俗,特别是侵害人基本权利的所谓“规范”都不能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五、明确监护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建设
六、健全法人制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我国民法典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法律。建立法人制度,明确法人内部管理关系与对外交易关系的效力,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国情,《民法总则》共规定了三大类、十小类法人。三大类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三类,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捐助法人三类,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类。捐助法人中较为特殊的是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不能具有营利性。在处理法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时,应坚持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法人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法人内部人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无效,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基于该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七、强化权利保护、奠定人权保护民法基础
八、确立法律事实制度、将纸上法律转变为生活中法律
民事法律事实是连接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的纽带,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是将纸上法律转变为生活中法律的桥梁。没有具体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民事主体就不会获得民事权利,民法就不能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方式、成立、效力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民法总则》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意思表示行为的属性,增加了对虚假行为、隐藏行为的规定,体现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和鼓励交易的价值取向。
九、确立民事责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十、完善诉讼时效制度、强化权利司法救济
第一章基本原则。本章重点规定民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法的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规定民事权利。本章要列举几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对分则中没有规定的权利以及一些新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规定,如成员权等做出规定。智力成果、工业标志、集合财产以及一般人格权等也需要在本章中做出规定。
第四章自然人。其中要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五章法人。其中要规定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性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法人的终止和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本章要规定合伙的设立和分类,并且要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章法律行为制度。本章规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意思表示的概念、发出、到达和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代理。《本章要规定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权的设定和行使、复代理、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九章民事责任。本章要规定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聚合、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时效和期间。本章要规定时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期间与期日。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
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并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设专章作了规定。
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