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是古代中国长期积淀形成的一套关于法律制度设计、创制与运行的思想体系与规范体系,也是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体系,历经夏商西周的“礼刑”体系、春秋战国秦朝的“法·律”体系、汉唐明清的“礼法”体系,至清末学习西方进行法制改革方始解体,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如何维护文化安全的问题上,中华法系于实践中积累了独特而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对推进我国当前的文化安全建设和法治建设,也能提供有益的历史镜鉴。
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再度强调:“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1]加强新时代的文化安全建设,既需要注重对新形势新问题新策略进行研究,也需要从历史上汲取养分、获取启迪。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安全”这样的概念,却十分看重文化对国家兴亡的作用。清代思想家龚自珍说:“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2]历史是文化赖以存续的时空载体,文化是历史保留传承的精神财富。欲灭其国,必先灭其史;而灭其史,即割断其文化血脉。国家灭亡但历史文化尚未被泯灭,就必然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希望,所以中华法系特别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文化的安全,从而使中华文化五千年传承不绝,成为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
中华法系维护文化安全的实践探索是多方面的,既在表层文化上着力,又在深层文化上用功。国家安全学学者刘跃进教授认为,价值观念“是这种言行模式背后发挥支撑作用的精神支柱,是文化中更内在也更为深刻的本质方面”。[3]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甚至认为观念的力量更大于军事手段:“对一个传统社会的稳定来说,构成主要威胁的,并非来自外国军队的侵略,而是来自外国观念的侵入,印刷品和言论比军队和坦克推进得更快、更深入。”[4]由于价值观在文化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位置,故而本文旨在考察中华法系在维护价值观方面积累的经验,进而发掘其维护文化安全的智慧,并冀望从中获得启示。
“孝”是古代家庭最重要的价值观,中华法系对此设计了切实的制度保障。早在夏朝就有不孝罪,《孝经五刑》篇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大于不孝。”汉代以后的历朝统治者,莫不宣称“以孝治天下”,孝成为安邦定国的核心价值观。从文化学的视角观察,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个层次的价值元素有机构成。即如孝道就有物质层的“供养”,今日民法谓之“赡养”;精神层的“敬养”,又称“乐养”。在此从这两个层次来考察中华法系是如何对孝道观念进行调整的。
首先,用法律调整物质层次的孝道观念,培育“供养”的价值元素。
在传统中国人眼中,子孙供养父母长辈是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的不可免除的义务。从汉朝的律令可以看出,中华法系对不尽供养义务的子孙,设置的法律制裁力度相当大。《二年律令奏谳书》规定:“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当弃市。”实践中的案例也能证明这一点。《宋书何承天传》记载,南北朝刘宋时期,江陵(今湖北荆州)县民尹嘉因不养生母被告发,“法吏葛滕签,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将其判处大辟之刑。后因遇到大赦,尹嘉才免除一死。
其次,用法律调整精神层次的孝道观念,培育“敬养”的价值元素。
第一,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符合“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即予支持。
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违背“义”的价值评判,法律则予以禁止。
中华法系在社会层面积累的文化安全智慧主要在于:运用法制手段推崇“仁”“礼”“智”“信”“温”
“良”“俭”“让”一类的价值观,以稳定社会秩序,铸牢文化信念。由于概念颇多,兹从“礼”“信”这两个视角来观察其成功的经验。
在国家层面,忠廉的价值观念无疑是最为紧要的。“忠”是国家政权稳固的观念基石。对内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威胁现存统治秩序的危险因素,对外可以铸就民众抗御外敌的坚强意志。“廉”是国家政治清明的价值指引。一旦国家吏治腐败、贿赂公行,必将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唯有“廉”是抗腐防变的精神力量。中华法系在这方面积累的文化安全智慧则在于:运用法制手段弘扬“忠”“廉”等价值观,对单个王朝而言,能够起到维护政治安全、促进政治清明、巩固政权统治的作用;就整个民族而言,则有助于形成尽忠报国、奉公守法的家国情怀和文化传统。
《礼记中庸》云:“义者,宜也。”行为适宜就是义,不适宜就叫不义。其囊括的范围很宽泛,用于调整家庭中的婚姻关系叫“节义”;用于约束臣民对国家的关系叫“忠义”,即臣民对君主和国家尽忠,就是行为之宜。反之就是不忠不义。在君国一体的帝制时代,忠于君主,也等于忠于国家。因而中国人从来都有“忠君报国”的信仰,中华法系对此亦进行多方调整,设置了相应的原则、制度,从而将忠的价值观熔化为牢固的民族心理,为维系国家安全提供了坚韧的文化纽带。
及至隋唐科举制出现,考试制度取代了以前的察举制(即推荐制),但“廉”仍然是官吏选拔与考核的重点。唐朝职官考课法中有“四善二十七最”的规定,四善是道德层面的指标,二十七最是能力层面的指标。四善中的“清慎明著”就是廉的品格,即对财富要廉洁,对工作要廉明,对压力要廉正,考核业绩好的升官,差的降职。以“孝子廉吏”为科目举荐人才,用“清慎明著”的标准考核官吏,或许在短时期内,只能看出其对某一阶层人群的命运有所影响;但从长远来看,经由汉唐以迄明清数以千年的积淀,对引领整个社会风向至为重要,由此形成的文化价值观更牢不可破。
近代以来,在法制设计上我们向西方学习,从而导致中华法系逐渐走向解体。此后的立法以个人为法律主体,家庭不再是主体,导致个人主义思想肆虐,对孝义文化传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如果说价值观安全是文化安全的核心,那么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就是当代文化安全建设的重中之重。从传统中华法系处理文化安全的经验智慧来看,必须借助法治手段来维护核心价值观中的各种价值元素,才能达到维护文化安全的目的。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已经没有以前的“孝”“义”等观念,但“和谐”的提法,无疑涵盖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妇有义”内在的精华,对形成孝顺父母、家庭团结、夫妻和睦的家风家教大有裨益,因而需要用法律对之进行调整保障。现行《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正是“和谐”价值观在法典中的体现,发挥了法律制度维护文化安全的作用。
中华法系对礼仪、诚信等价值观进行多方规制,经年累月在社会层面形成了以礼信为代表的文化传统。《唐律疏议》卷三《名例》说:“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义,故谓之中华。非同远夷狄之俗:被发左衽,雕体文身之俗也。”注重礼仪是华夏中国区别于外邦邻国的主要特征,礼仪文化传统使得吾国在世界上获得了“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赞誉。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礼讲求恭敬多让、以和为贵;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上,礼提倡取之有道、重义轻利。这样的价值取向,在中华法系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了有力的配合,久之养成了礼让的社会风气,不但对人可以做到依礼而让,而且对利益、争端也能做到礼让为先,进而成为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强大精神支柱,为今日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能提供有益启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友善”的价值要素,正是对古代礼让文化传统的创新性继承,对在社会层面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念意义重大,需要法律予以支持。针对曾经肆虐的高铁霸座,无视交通规则横穿公路、闯红灯,公众场合跳舞放音乐、抢场地等行为,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大大地推动了文明礼貌、与人为善的社会风气。
在西方价值多元理论的支配下,有些人以“学术自由”为名,通过各种媒体诋毁英雄烈士,使传统忠义观念受到质疑。通过探寻中华法系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智慧,发现要应对这样的问题,必须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培育“爱国”“富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培育核心价值观来确保文化安全。为此,国家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对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直接启用刑罚进行制裁。虽然“爱国”“富强”的提法与“忠义”一类的词汇差别甚巨,但其相互间的文化传承脉络也显而易见。注重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将“爱国”“富强”的观念塑造成国家层面牢固的文化价值观。
传统“廉”的价值观包括对财富要“廉洁”,对是非要“廉明”,对工作要“廉正”,这三种品格和态度,可以和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敬业”“公正”的理念相对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为此,各级党政机关设置纪委、监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完善党规党纪,使反腐倡廉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如此种种法治举措,一定能使我国的廉政建设由“不敢腐的震慑”迈向“不想腐的自觉”,将“法治”“敬业”“公正”等理念打造成新时代不可动摇的廉政文化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