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结业论文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结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方式一:同等学力申硕

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好归好,但是它并非学历教育,读完之后我们只能拿到研究生学位证书,原有的本科学历不会有任何改变,这点我们一定要注意。

方式二:在职研究生预科班

非全日制研究生预科班就是我们可以先到院校修学分,之后参加全国统一考研,考研通过后修满剩余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我们就能获取硕士毕业证书(非全日制)以及硕士学位证书了。所以非全日制预科班主要针对的是双证在职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预科班的招生院校并不是很多,这点大家报考前一定要问清楚,另外就是非全日制研究生预科班也是有考研次数限制的,超出院校规定期限,就只能拿结业证书了。

方式三:高级研修班

高级研修班也叫总裁研修班,这种读研方式一般都是名校像清华北大这类院校招生比较火爆,高级研修班主要是为企业管理者开设的课程,课程都是偏向企业实战,因此这种读研方式对大家的学历要求不是很高,只要高中以上学历都能读。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免费直拨】4000,716,617

论文关键词:中国韩国法官选任比较借鉴

韩国与我国相邻,在文化传统上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其一定的特点,对中韩两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比较式探究,可以为我国当前法院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韩国与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之比较

(一)韩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韩国要成为法官,公民必须首先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考试之后,这些韩国公民还需要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主要系统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而自愿从事法官工作的,经向大法院提出申请,由大法院任命为预备法官后,再统一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的是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豍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

(二)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中国,对于初任法官,要进入法官队伍,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是公务员准入制。要成为一名法官,首先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法院系统招录“预备法官”的报考条件除了学历要求至少法学本科以上之外,还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入法院的“预备法官”需要经过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并接受结业考试,通过者经过法院内部的选拔成为助理审判员人选,最后由本院院长任命。

一、中国、韩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一)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共同点

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初任法官选任的最重要考核指标。两国都要求成为法官之前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韩国,公民要成为法官首先需要考入大学的法律系学习,继而通过难度较大的司法考试。通过之后,还要参加司法研修。在中国,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特殊的地区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此外,考取“预备法官”职位除学历要求之外,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点

二、韩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首先,初任法官选任是一项重要但却繁琐的工作,如果设置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这项职能,则更能优化准入队伍,考核方法也会更加系统化、科学化。韩国设置司法研修院,不仅可以起到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作用,而且从这些优秀者当中,优中选优,充实到法官队伍当中。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可以考虑设置初任法官培养中心。通过这一专门性质的机构,负责招录“预备法官”,这种模式将招录工作专门化,有利于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

关键词:柏拉图贤人政治精英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贤人政治”与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功构建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他的贤人治国理论甚至常常被拿来与孔子的旺天下比较。然而近年来,有人认为,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论是一种空想,在今天的中国无任何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柏拉图“贤人政治”的实质是“精英主义”的最早渊源。由此可知,“贤人政治”并不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贤人政治”的理论价值已经远远超越当时的时代。柏拉图在理念本身的逻辑推演中建构出“贤人政治”。具体到今天,尤其是具体到法律职业共同上,“贤人政治”的意义愈加凸显。当今时代,知识和职业愈加细化。科技从未如此清晰地渗入人类生活,职业的专门化和技术化成为一个趋势。从这个角度看,从精英政治的角度解读柏拉图的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于是,社会职能与知识科技的有机结合使得社会职能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运而生。而职业化与专业化意味着精英化,其中法律人抑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精英化的趋势可能凸显突出。

第一,柏拉图的“贤人政治”认为“贤人”即“哲学王”如果要做一个好的政治家,他就必须知道“善”即“知识即美德”,而这一点又唯有当他结合知识的训练与道德的训练,才能做到。如果允许不曾受过这种训练的人参与政府,那么他们将会不可避免地败坏政治。联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看,所谓职业是指需要大量的、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才能胜任的行业。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是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一种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应当是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且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律职业者”。从狭义概念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以法律活动为专业和职业的群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从职业利益的角度,法律职业者是经济人,是利益共同体;从职业精神层面,法律职业者具有共同的伦理、目标、价值观、心理倾向、阶层感、归属感、荣辱与共感等,是伦理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意义共同体。由此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都意味着经过专业化训练的职业化与精英化。

第二,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建立在本体论上,毋庸置疑,他的思想必然有空想的成分。但是仅从它的概念上看,精英治国的思想在他的理论上已经有所表现。但在当时的希腊,无论其经济状况还是政治现实,都不足以支撑他的理论变为现实。而作为近现代产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种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经济与政治因素,却是截然不同的情况。

贤人政治在当时不能实现,有其时代的历史原因,经济政治条件不具备。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经济与政治的进步,并伴随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贤人政治”被社会的需要与应用成为可能或已经实现,尤其是在法律职业领域,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其表现出来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诠释“贤人政治”的理念,这一切对于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二、“贤人政治”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启示

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依法治国”、“司法独立”的口号,我们也是耳熟能详。最有趣的是,现在各个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越来越多,而且很多人无论有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训练都越来越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急剧增长的势头与现象的出现可谓喜忧参半。

这种只考基本法律知识的机械记忆力的考试完全考不出应试者的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具备比法律知识的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知识是机械的并且总是有据可查的,而法律职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人的共同信仰,信仰是需要长期教育、学习、训练才能形成的共同意识。

如上所述的现象的出现,并不能促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构,甚至可能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除了要考虑历史和国情的因素外,也要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的性质与特点。简单地说,法律人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社会职能决定其是社会精英属于精英阶层。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3]也就是说作为法律人即能力最强的少数人的精英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的,而这种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虽然司法考试号称是中国第一考,但是这种考试过于注重机械记忆而没有思维和能力的训练,即使通过率较低,不能说明选拔的人才就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这种机械记忆的考核过程,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完全相悖。

面临如此困境,我们可以参考日本模式,因为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其实也是来自日本抑或说是欧陆的舶来品。而且日本这个国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方面既有德国法的长处,又深得亚洲文化的精髓。季卫东教授曾提示,日本的法律职业考试,从某种角度上和中国的科举考试有相似之处,通过考试的人会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当然,日本的“在野法曹”和“在朝法曹”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力都不一样。和字面意思相同,在朝法曹是指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制度的运作当中,在野法曹也就是律师的影响力是远不如前者的。

但是除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外,他们还有完善的研修制度。即使是考试本身,也分为两部分。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又被分为综合选择笔试与论文笔试两部分。所谓论文完全是按照发表的论文期刊的标准要求,对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证。即使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要下大工夫长期自学,艰难程度超乎想象。无论多少人报考,录取人数在早期都稳定在500人左右。

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所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必须进入这个研修所进行任职前的训练,12名法官分别担任五门课程的教职。以前的时候是要两年,现在已经改成一年半。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内的初始训练,然后是实务研修,类似于实习,在法院、律所、检察厅实习后,回到研修所再进行研修训练,最后还有非常严格的结业考试,同样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合格者才可以从事法律实务。

日本的研修制度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法学院的本科学习抑或通过司法考试只是一个基础的入门,要成为真正的法律人,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尤其是法律实务的训练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建构一种类似日本研修制度即一种入职前的严格的培训与精准的筛选模式。这种近乎严苛的层层选拔与训练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即“贤人”的产生是在选拔的基础上结合道德与知识的长期训练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把“贤人政治”抑或“精英主义”的观念引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9):89.

根据市委关于《20__年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意见》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经研究决定,于20__年4月9日,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意见》,机关党委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今年创建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安排。半年来,在市委以及机关工委的指导帮助下,中院“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力地促进了队伍建设。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浓厚了全院的学习氛围,提高了干警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开拓了队伍建设的新思路,一批年纪轻、学历高、素质好的干警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有的助审员被破格提拔为中层领导,现有的23名中层干部平均年龄为40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66。“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边实践边探索,形成了在活动中凝聚力量、在凝聚力量中开拓创新,在开拓创新中加快发展的目标定位,确定了以先进的学习理念武装人,以强化认识为先导,以自觉为基础,以坚持为关键,以考核为保证的创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学习制度,为争创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1、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强化素质,狠抓落实,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学习网络。

3、持之以恒,加强考核,建立健全学习长效机制。

4、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学习成果的转化。

今年的争创活动开展以来,院领导多次强调将所学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指导于实践,应用于审判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做到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进一步检验学习成果,我院结合最高院、省高院的部署,开展了全市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审查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效率。今年1-8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7758件,民事6714件,行政121件,执行案件3665件,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做出了更大的努力。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年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年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组织有较强针对性的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切合深圳律师实际的业务培训方式和途径,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抓住今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的有利条件,继续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以上报告,请各位理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谢谢。

论文关键词:中职学校,德育课,有效,生本

一、问题的提出

广东省教育厅对德育课程的教学改革也作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要求中职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的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落实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和考核。德育课教学要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出发,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切实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要按时开设新课程。自2009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中职学校统一开设德育新课程。三是严格教材管理。2009年秋季学期起,全省所有中职学校统—使用由教育部组织编写的德育新教材。四是强化教师培训。建立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所有德育课教师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新课程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承担新课程课堂教学任务。

增城市东方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东方职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配合广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开展的有效教学研究,在德育课教学中,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把新的教育理念、思路、内容、方法,融人德育课程的教学中去,提出了德育课教学“以人为本、专业起步、重在发展、科学评价”的有效教学模式。

二、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建立新的教与学关系

以学生为主体,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作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出现,他们通过主动地参与和亲身体验知识生成、发展的全过程来主动地获取知识、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学生成为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中心,教师、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都应围绕学生的“学”展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促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

东方职校在德育课教学中注重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l、注重信息技术与德育课教学资源整合,整合德育教材。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整合教学资源,把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设计、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以及教学评价中去。通过信息技术与德育课的整合,是教学内容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

整合德育教材,摒弃枯燥乏味的说理教育。编写具有特色的德育校本教材,整合各门课程中的纯理论文字,保留精华和实用部分。授课过程中拟定一系列德育主题,分阶段组织学生课下搜集资料、课上讨论分析,联系生活实际,得出科学结论。

2、集体备课。结合德育课的特点,东方职校在德育课教学中,引进集体备课制度。几位德育课教师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简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既有组内统一意志,又有个人风格特色的教案,突了德育课的教学特色。

3、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德育课教学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课教学,其二是实践教学。传统德育课教学主要侧重于理论课教学。东方职校根据学校实际,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统筹安排学校德育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采用“请进来”的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主要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专家、学者、到学校给学生介绍社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宣讲先进人物事迹,畅谈先进人物工作、人生的体会,和师生开展直接交流、研讨。采用“走出去”的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主要是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开展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为依托,开展有现实意义的实践教学和实践服务活动。

三、专业知识是立业之本

东方职校通过举行专业座谈会、班会、发放专业教学计划的方式,使同学更多的了解自己所学专业,了解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在专业座谈会上,老师详细地介绍各专业需要掌握的专业基本知识、专业培养目标与发展方向,解答同学们提出的就业率、社会需要、就业方向等问题,向同学们传授了专业学习方式和方法,注重同学们专业素质的养成。要成事,先做人。在指导学习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融人各行各业的德育课教育,使之明白了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学生,正确的引导学生

中职学生文化基础相对较差,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学习习惯不好,意志品质较差,理想道德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性情比较冲动,个人主义问题突出。另外,中职学生进入社会相对较早,受外界的诱惑较多,容易染上“拉帮结对,哥们义气,贪图享乐”等恶习。因此,如何帮助和引导中职学生克服不良的行为习惯,树立科学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就成为德育课教学的艰巨任务。

引导学生充分利用课后的活动安排内容,要求学生结合专业技能训练、专业教学实践、教学实习,假期社会实践、寒暑假打工等形式参与到现实生活中去,大胆体验生活,增长对德育理论的理解,特别是增强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体悟,增长才干,丰富人生阅历。

五、德育课教学的有效评价体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精神,德育课的考核评价主要从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方式、评价标准等四个方面人手。东方职校在对德育课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侧重德育课的实效。以学生通过德育课学习,道德水平、法律意识有提高作为教学的评价标准。根据学科教学要求和学生特点,设定多元化的评价要素,合理制定学生学业成绩比例,力求实现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

东方职校在德育课评价中,倡导重过程、重发展的教学理念,将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结合起来,开展多元性评价,促进学生全方位发展。

1、课堂学习表现(含课堂纪律、讨论问题参与度)占20%。平常收集记录哪些学生有上课迟到、说闲话、睡觉、玩手机,哪些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主动回答教师的提问,作为评价的依据。

2、实践活动表现和成果、平时测试、日常行为表现占20%。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组织各种实践活动,考核学生在搜集案例、展示成果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及能力。

3、课后作业占10%。学生针对实际生活案例、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完成课后作业,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还能看出他们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教师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并根据完成情况给出成绩,并纳入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教育考评借鉴

德国职业技术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是二战后经济迅速崛起的法宝之一。其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理实结合的考试制度,更是以其突出特点在德国职教考评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职教领域的教育考评也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德国的考试制度(Prafungswesen)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德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中有关教育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考评种类、形式和内容的总称。

一、双元制职业学校中教育考评的组织管理机构

3.考试委员会。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设有联邦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负责依据《职业考试规定》制定考试指导性标准。各州及地方设有下属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下属的考试委员会是按照每一种职业资格考试设立的,受与职业院校无直接关系的各个行业协会管辖。并按照各行业协会的行政区划分布设立。考试委员会是由雇主、雇员和学校三方代表组成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每一个考试委员会中的2/3的考评人员必须来自企业,并且雇主和雇员的人数相等。

二、双元制职业学校教育考评的种类

2007年,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颁布的《对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要求的建议》中对职业教育考评的种类进行了重新划分:

3.由企业培训部门组织的实习、培训结业考试。培训结业考试,也不是指某一特定的考试,而是对学生在企业实习、培训期间长期地、持续性的学习考察,是对学生所学知识、能力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学生结束了在企业的学习之后都会得到由实习、培训企业或实训教师出具的“教学证明”,从法律角度而言,它实际上又是一种工作证书。它证明学生与学习场所和实习、培训企业之间的教学关系,常常带有补充说明的涵义。

三、“多证书”制度

四、双元制职业学校教育考评的形式和内容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试内容逐渐变化更新,不断添加有关的新技术和新技能,其考核的技能几乎完全接近生产实际,培养的人才更趋于实用性,

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岗位。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试方法也丰富多样。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开卷、专业口试、论文、闭卷、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实践能力考试采用项目过程观测考试、小组项目考试、模拟工作过程考试、产品设计等。

五、对我国职业教育考评的借鉴

1.德国双元制职业技术教育考试强调实践性、统一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促进了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反观我国职业教育考试,则大多是由学校各自实施,考试质量衡量的尺度不一。没有形成统一化、标准化,且实践性不强,造成了考试成绩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使社会和企业难以鉴别、挑选和聘用合格实用的人才。

关键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5+3”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汪玲,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工作小组组长,教授,上海200433。

我国1998年开始试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输送了数以万计的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但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科研、轻临床”的倾向,研究生的临床专业素养和临床技能难以胜任临床岗位的实际需求。同时,医学专业学位制度与执业医师制度之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统筹医学教育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提升医学生职业道德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上海市2010年正式启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的改革试验。2010~2012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和上海中医药大学等试点高校已经招录了三届共计1112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培养方式和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的成功经验。

一、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面临的制度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教育实行医学本科教育,授予医学学士学位;1978年我国开始招收医学研究生,授予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88年,试办七年制医学教育;1998年,试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2001年起,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实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培养适应临床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但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之间却一直存在着矛盾,导致其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一方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现行《执业医师法》存在冲突,医学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训练面临违法行医风险。1999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学生在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必须在临床工作一年才能够参加国家统一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执业医师资格后才有临床处方权。所有医学本科生或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没有处方权,不可独立处置病人和进行手术,无法独立担任住院医师工作,导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与培养在医院很难进行。

二、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1.模式创新,构建了以临床实践能力为核心的“5+3”人才培养模式

为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的改革试验提出了以临床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临床医学“5+3”人才培养模式,即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加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从而在国内首次构建了将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衔接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在以“5+3”模式为主体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中,医学生完成5年的医学院校教育后,一部分毕业生选择考研攻读医学科学学位,但绝大部分将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为期3年的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普通专科执业资格,称为专科医生,其中一部分医师直接进入社区或者二级医院工作。此外,还有一部分医师希望在大医院做“分工更细”的专科医生,比如神经内科、泌尿外科等,就要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进入亚专科规范化培训基地继续学习,这被称为“5+3+X”。

2.观念创新,界定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双重身份”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是以“行业人”身份接受培训,与培训医院签订培训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培训期间计算工龄,按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其水平高于当年高校毕业生的平均入职收入水平并逐年提高;培训期间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在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中,对于那些参加全国统考被高校录取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被招录为“住院医师”的同时,以定向身份获得研究生学籍,即获得了“住院医师”和“研究生”的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突破了医学本科毕业生只能在就业(住院医师)和在读(研究生)之间“非此即彼”的传统观念,为本项目在试点过程中的培养机制和管理体制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实现了临床医学“5+3”人才培养模式全过程“三个结合”的有效衔接,即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制度相结合。

3.机制创新,实现了全过程“三个结合”的有效衔接

医学教育不仅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医学教育改革既要符合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遵循医学人才成长的特有规律。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经验来看,临床医师作为对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求很高的专业人才,其培养必须经历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其中,院校教育侧重于理论知识学习、辅以临床实践;毕业后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培训,并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制度加以落实。

因此,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招生招录、培养培训、学位授予与医师准入等方面实施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医学生的临床专业素质和临床技能,成为推动临床医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1)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在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时,按照“需求导向”原则,根据上海市每年参加住院医师培训人数,合理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分专业招生计划数。2010年,上海市根据临床岗位需求和培训医院能力,采取医学毕业生自行申请、培训医院择优录用的招录方法,实际招录住院医师1830人。其中本科生517人(占28.2%),硕士生1105人(占60.4%),博士生208人(占11.4%)。因此,上海市确定在2010~2012年之间每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为500名;并且计划2013年扩大该项目招生计划数,逐步减少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层次非本项目的住院医师培训招录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高校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结合住院医师招录,共同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推免生直接进入复试;对参加全国统考者,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和个人材料确定差额复试名单。复试主要考察专业综合知识与技能、专业英语、综合素质(医德医风、心理素质、思维表达)等。

(3)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制度相结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临床轮转,通过各培训单位按照规范化培训考核要求进行的各阶段临床能力考核(包括各科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以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过学位委员会评定,达到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者可以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本项目研究生在培训期间如果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两次临床能力年度考核不合格,将被停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取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

4.制度创新,“四证合一”解决了专业学位与执业医师资格之间的矛盾。

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过程“三个结合”的基础上,本项目实现了“四证合一”,即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项目结束时可以同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通过“四证合一”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在医师培养过程中的院校医学教育和卫生行业培训两者的紧密结合,有利于切实提高医学生的临床专业素质和临床技能,以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的需求。通过“四证合一”的制度创新,培训医院将组织本项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效地解决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训练和培养所面临的违法行医风险;由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现了紧密结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培训完全达到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研究生毕业后也就不再需要重复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临床医学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案的实践创新

本项目改革重点是实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这就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案提出了实践创新的要求,即所有课程教学都必须在临床轮转过程中同步完成。

1.以临床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课程由公共课程(政治、英语)、专业基础课程(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课程等部分组成。专业基础课程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教学结合,专业理论课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临床专业理论教学结合。表1是上海市“全科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住院医师)的课程设置。

2.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本项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的课程学习,需要在不少于33个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轮转过程中同步完成。因此,必须将原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集中上课(脱离临床规范化培训)的传统课堂教学方式,改革为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目前,上海市已经完成了政治、英语、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循证医学等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公共科目)的网络课件。目前正在建设临床医学18个二级学科54门临床专业理论网络课程(见表2),每个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含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学科前沿三门课,要求有教学视频或音频加PPT,技能课要有示范操作视频。

本项目2010级和2011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以上“网络化课程”的学习,共同的体会是本项目网络课件和教学方式既适应了“住院医师”特殊群体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学习的特点,也保证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质量的高水平和现代化。

3.以临床技能训练为重点的培养方案

本项目培养方案和以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最大的区别在于突出以临床技能训练为重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为保证临床培训质量,上海市制定了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开展了带教师资培训,建立了培训质量监控体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四、临床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协同创新

1.设立机构,协同创新

上海市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改革试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政府、行业、高校、医院形成合力,确保改革试验深入推进,形成了教育卫生部门的良好合作机制,出现了教改推医改、医改促教改的生动局面。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由上海市教委立项、复旦大学牵头、其他高校和医院参与,2010年以来项目工作小组完成了4项课题研究:“上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住院医师)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评价指标体系和论文标准”。

根据《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准确把握研究生和住院医师“双重身份”,工作小组具体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由下列操作性管理文件组成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上海市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全国统考招生简章》、《上海市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推荐免试生招生简章》、《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定向培养协议书》、《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指导性培养方案》、《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导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3.质量为本,加强督导

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实施过程中,上海市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即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生源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课程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临床技能考核评估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学位论文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指导教师遴选和评价指标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都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本。上海市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这项改革成败的唯一标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培训医院的指导教师、管理干部和行政领导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各培训医院的管理和带教水平;组织临床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培训基地建设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关键词:学生事务管理;违纪处分;听证;对策

田永原是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因考试作弊后,学校作出了退学处理。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同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甚至还于处分后按年收取田永的学费,进行注册、发放补助津贴,为田永补办学生证。最后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和考试。但是在毕业时却没有给予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1998年底,田永一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按规定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刘燕文原是北京大学博士生。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但不知何故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只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1997年,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区法院以不符合法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刘燕文再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无疑是把高校摆在了行政机关的位置,高校管理职权其实已经被等同于行政机关。[1]由此看来,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就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

1.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概念

“听证”一词,本意上是一种诉讼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最初被用于司法权的行使,称为“司法听证”。20世纪初,随着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听证被逐渐用于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所谓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2]随着我国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不断成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非国家机关也开始在管理过程中借鉴行政听证制度,而高校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本文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是指高等学校在作出影响学生学业或毕业等重大权益的违纪处分决定时听取被影响学生的陈述、意见和辩论的程序。

2.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受违纪处分学生的合法权利听证程序是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的核心。[3]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让决定作出后受到影响的学生看清楚决定的实现过程,同时让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了解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从而赋予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有利于预防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大学生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事后救济的方式,无论对于学校来说,还是对受违纪处分的学生来说,其成本都是高昂的。尤其对于受不利处分的学生来说,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诉讼中就出现过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的情况。对于一个高等院校来说,假如被违纪处分的学生动则就诉诸法院,则会在其学生事务的管理中造成很大的困惑。因此,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实施也有效地预防了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3)有利于违纪处分决定作出的科学民主化威廉·邓恩认为:“要想成功地解决问题,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方案。我们经历的失败常常更多地是因为解决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因为我们为真正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4]。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涉及众多方面,所以要使得管理决策的科学化,那么听证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作用就在于使校方在违纪处分决策的做出过程中真正查清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一种民主的方式,使这些不同的阐述得到较为规范的表达,并为最终的观点相对统一提供交流的平台和空间。[5]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现状

1.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大多数高校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工部长对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听证还不够重视,甚至会觉得这是一种麻烦。即使有些高校允许学生参与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决策过程之中,但是多是临时性的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书记和校长接待日等渠道,来征求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所以,这些做法基本流于形式,对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做出并无用处。

一般来说,学生不太会受到学校的违纪处分,所以绝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听证”是怎么回事情。即使是在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高校中,也只有少部分的学生了解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操作。由于在高校中因为考试作弊、打架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的学生毕竟是屈指可数,而在这少数受处分的学生中,又只有极个别的因为开除学籍、劝退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时才可能会要求听证。

3.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分散和片面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57条和58条规定,高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际上,上述法条己经具备了正当程序的一些因素,但是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说目前我国关于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4.范围不够明确

可以说,多数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基本没有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对于何种政策可以参与决策过程。因此,可以说学生能够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决策的内容较少、层次较低、程度较浅和方式较为简单。学生在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定位选择、改革发展的决策等方面往往缺乏参与。当然,目前来说,听证制度运用到学生事务管理上,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惩罚听证”,即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上。但是,范围还不够明确,也就是说惩罚听证的范围还有待明确。

5.效力不够确定

我国一些高校搞的听证,尽管按一定的程序举行了听证会,除当事人参加外,不仅有多方听众,而且有新闻单位采访。看样子很规范,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听证会结束后就变了样,对听证结论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这种形式上的听证,实际上是“听而不证”。如果学生事务管理者在作出管理决定时仍然可以考虑案卷以外的其他证据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那么听证必定流于形式。这种听证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学生权益的保障、控制决策权的滥用等也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奢望。

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学考试作弊者的听证会。2007年,浙江大学也将听证制度引入学校。2008年月,浙江工商大学设立了全国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国内众多高校已经将听证制度引入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之中,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实施。由于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至今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推广。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成熟做法,作如下探讨:

1.明确可听证的范围

目前,多数观点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因为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但笔者不赞同该观点,我国目前高校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还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如果将过多的学生事务纳入听证的范围之中,必将造成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的滥用和资源的浪费。

2.选定合适的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其权力直接影响到听证的效果,决定着行政听证的公正性。所以现行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至可能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可见听证主持人的选派不仅是一个由谁来主持听证的问题,更关系到听证本身的目的、价值等的实现。

具体而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听证主持人不仅要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专门法律知识;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清自己的角色与职责,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涵养。笔者建议,在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听证中,可以选定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资深辅导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一方面法学专业背景的辅导员具有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其熟悉学生工作,能对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专业解答。

3.确定听证笔录的效力

高校的管理者和当事学生承认听证笔录的效力是促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动力。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机构应当根据听证案卷作出最终处分决定,听证笔录及其附件是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原《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也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该规则第30条规定“听证评议意见是院长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16.

[2]丁煌.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7.

[3]蒋后强,刘志强.中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6(3):59.

[4]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谢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5.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护理

国家对实施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即临床试验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SFDA)批准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而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具有明确程序与标准[1]。申报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是各医疗机构提高医疗、科研学术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2]。本院从2011年2月开始筹备申报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检查,2013年8月15~17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委托,专家组一行4人莅临本院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7号公告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5号)》公告,包含本院在内全国51家医院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本院成为漳州市获此殊荣的首家医院,笔者所在的消化内科是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临床专业之一,现将2011年2月以来为迎接资格认定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总结如下。

1专业人员准备

1.1人员选择

从科室护师中选择大专毕业,工作10年以上,爱岗敬业、做事严谨踏实、有钻研精神的护士作为专业护士。

1.2人员培训

药物临床试验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多次、全面培训才具备研究者资格。

1.2.1参加网络培训

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络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1.2.2参加知识讲座

1.2.3参加科内培训

参加科内仪器设备使用、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理论、操作技能培训,只有掌握专科抢救操作理论和技能,才能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2医院设施准备

2.1抢救仪器设备准备

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专科备有的抢救仪器有: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胶囊内镜、食管PH值监测仪、电子胃镜、电子肠镜、急救车等。每台仪器专人专管,并悬挂《标准操作流程》及《仪器使用登记本》。

2.2资料准备

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是确保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临床专业不仅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技术设计规范和SOP,更重要的是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依从性,杜绝试验过程的随意性,从而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各项制度、规范及SOP的制订不但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科学、伦理要求,还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

2.2.1专业管理制度

如《病房管理制度》、《研究人员培训制度》、《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2.2.2专业人员职责如《研究护士职责》、《药物管理员职责》等。

2.2.3专业操作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如《三腔二囊管置管标准操作规程》、《胃肠减压标准操作规程》、《导尿术标准操作规程》、《静脉输液标准操作规程》等专科22项护理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2.2.4研究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药物临床试验培训证书、论文复印件等。

2.2.5专业仪器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如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的标准操作规程等。急救车药品、物品管理登记表,如《急救车药品清点交班本》、《急救车物品清点交班本》、《急救车药品效期登记表》等。

2.2.6专业急救预案

如《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损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机磷农药中毒急救标准操作规程》、《静脉曲张上消化道出血急救标准操作规程》等。

如《临床试验用药物库存表》、《临床试验用药物登记表》、《药物退还登记表》、《临床试验用药物储存室温湿度记录表》、《临床试验用药物冰箱温湿度记录表》、《临床试验用药物药品柜温湿度记录表》等。检查前应将所有资料排序、编码、整理成册,放入专用研究资料柜或与相应仪器设备随行。

2.3应知应会知识储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等。

2.3.2试验药物运行全过程

熟知试验用药物的交接、保存、发放与回收、返还与销毁各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

2.4现场检查准备

2.4.1机构设置

科室设立受试者接待室、试验药物储存室、资料室、抢救室等,采用独立房间,避免受打扰。

2.4.2检查所有抢救设备

确保性能完好,检查急救药品,确保无过期或批号不清,在仪器相应登记表记录检查及试运行情况。

2.4.3加强药物管理

试验药物柜专人管理、专柜带锁(冰箱也带锁)、专门记录、储存室、冰箱、药品柜配有温、湿度计。

2.4.4做好环境维护

做好病区环境秩序维护,限制探视和陪护,加强巡视,保证病区整洁、安静有序。

3小结

得力的组织机构保障、措施得当的知识培训和严谨的资料是顺利通过资格认定现场检查的关键,全面、周到的护理配合与现场准备也是不可或缺的。今后,本科将把做好药物临床试验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学习,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制度与SOP,培养临床专业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保障临床试验质量,不断提高本院药物临床试验研究和管理水平[3]。

1李海燕,吉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在临床研究中的价值及我国研究者的依从情况[J].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2010,42(6):637~640.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EB/OL].(2004-02-19)[2011-12-14].

3刘敏,樊文竹.浅谈筹备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关键环节[J].华西医药,2013,28(11):1780~1781.

4沈玉红,张正付,李正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1,27(8):654~656.

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的问题。近年来,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频频被学生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高校被学生,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

一、目前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招生方面

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或有残疾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在招生中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和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条例》第二条详细地规定了保送生的条件,总的要求是被保送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一贯优秀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不可否认,制定该《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条例》施行之初也曾起过比较好的效果。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已非常严重,以致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以及违背了制定《条例》的宗旨。

招生工作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个透明度低的问题。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

2、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

另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还缺乏程序观念,前些年报道的数起学生高校的案件中所批露的情况反映了这一点。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考博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而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的具体含义。而且,既然田永当初已被"取消"了学籍、黄渊虎并未"取得"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让他们一直在学校读到毕业,因为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而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庭审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调取的有关老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学生登记卡等证据,因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之未予采纳。而在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武汉大学庭审中也没有提供对黄渊虎进行政审的记录、决议、及政审后的通报过程等证据。

3、学术管理问题

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对于学术管理问题,任何高校都应从严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一个虚假学术泛滥的时代更应如此,因此各个高校有权自主制定学术管理的规定,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一些高校制定的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往往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却是不合法、不合理、荒谬及不近人情的。

例如,国内有高校规定,对于毕业论文不能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但事实上,该规定的本身即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不相符合。该《规定》第33条规定了颁发学位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获得学位并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条件,故以上规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

还有更不理性简直是恐怖的规定!为了整肃校风学风和强化对学术的管理,某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每学年班级成绩排名中处于末位的学生实行淘汰,而且与之相应的还规定了任课老师所出的试卷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标准,即必须有不及格的学生。如果所有的学生都考及格就是老师的失职,将受到纪律处分。还有的高校硬性规定了该校的博士生在毕业前必须按入学人数淘汰15%!这些规定的荒谬与非理性显而易见。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教育是所谓的合格教育,其目标是为了培养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规定,事实上与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恶果是不但使学生的行为失去了可预期性,将在学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极容易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

4、与教师的关系

再如人事流动。由于体制的原因,进了高校工作如同进了保险箱。对于庸才,不管其学术、工作责任心等情况如何,是极难清退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优秀人才想流动也极为困难,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办法不是对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死死扣住。很多高校为了留住人,还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规定。原国家教委1982年的《关于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现役军人除外)。"但是,对于以上的规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对合同期满后提出报考博士申请的教师还予以种种刁难,其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有侵犯报考者依据我国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之嫌。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1、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体制与思维尚未改变,高校自主管理权很难得到落实。例如高校进人有人事指针限制,进一个人很困难。而且,人进了高校,因高校控制着户口和档案,服务合同到期后想出去也极为困难。另外,高校想主动清退不合格人员因体制的限制也很困难。高校内机构的设置与动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机构,"官本位"意识浓厚,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例如报载某位同学在毕业时学校拒不发给其毕业证与学位证,理由是他曾经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籍。当这位同学四处申诉,在国家教委为此专门给该校发文,指出其对该生处分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校的某位负责人却坚持说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该生必须回去参加高考,只要考上,学校马上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他。不知这位负责人以上言论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从语气与内容上来看,其完全不是一种平等的姿态,从中完成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年代某些行政官员的遗风。

3、由于受当前社会浮躁的风气的冲击,近年来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高等教育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治乱世当用重典",于是各高校纷纷出台了以学术及教学管理为主的各种严厉的规定。因此,上文所述的诸如"末位淘汰制"等种种荒谬的规定遂应运而生。但问题是,作为社会理性与良知的摇篮的高校出台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理性的。如果在人们心目中一向被当成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的高校所出台的规定却是荒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产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对整个社会的荒谬与不理性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的作用。

4、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5、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滞后与粗糙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如何救济的法律程序。例如在对学校处分学生方面,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处分的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包括申诉的机构、申诉的时效以及有关机构答复的期限、对申诉答复不服的,被处分的学生应当如何救济等种种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故据报道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自96年权利被侵犯时起,三年来刘燕文一直向北大及国家教委申诉,但从北大得到的答复却总是"无可奉告"或"研究一下"即无下文。

再如,就学位评定程序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照《学位条例》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还规定了其下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实践中其一般也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因该《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并未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由于该立法存在的这一缺陷,遂使得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那种外行审查甚至否决内行论文的不合理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2、高等教育要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从性质上来看或为实践所证明已严重不公平的或在实践中产生大量腐败问题的,如对北京地区考生高考低分录取及保送等种种政策,应大胆地改革或直接予以废除。此外,对高校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应锐意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陈腐的积习,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教授以及学生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使高校真正地实现自治。另外,对学术管理问题,应健全专家的以及民间的评估机制,学术问题应由高校的自律及知识分子的良知来决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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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精选十篇)实践证明,如果仅仅按照立法条文按部就班的去执行而不能做到灵活变通,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常常无法得到解决;如果不能准确的去解释条文,甚至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我们说“法律的精髓在于运用”,运用的前提在于解释。(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注解: 论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权 篇7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6a0anm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