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谣言的危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3]袁国礼.知名网络爆料人周禄宝被批捕[N].京华时报,2013-0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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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谣言禽流感谣言刑法规制立法完善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谣言相较于传统的谣言,由于插上了网络媒介这个“翅膀”,使得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加显著的特征:
2、波及范围广。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越来越庞大的网民群体,让网络谣言波及更多的人群。就像H7N9禽流感疫情的网络谣言,短短数日就传遍全国各地,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警惕。
3、频发性高。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开放性使得造谣者愈发放肆。H7N9禽流感疫情被报道以来,半个多月,及时许多造谣者都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仍然有后继的造谣者散播禽流感疫情谣言。他们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面对的是电脑屏幕或手机屏幕,而不是直面广大民众,这就使得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被无形削弱,从而更加肆意地编造和传播谣言。
4、危害性大。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谣言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网络谣言可能引发社会群体心理恐慌,使得整个社会弥漫着紧张和恐惧的气氛。例如散播H7N9禽流感疫情的网络谣言,弄得人心惶惶,寝食难安。同时,网络谣言会干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伤害,比如日本核辐射所引发的“抢盐事件”,造成盐价暴涨。
正是由于网络谣言具有以上种种特征,使得造谣者、传谣者日益青睐网络,使网络成为绝佳的造谣、传谣犯罪工具,也才使得网络谣言难以得到有效的整治。有些学者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所体现的惩罚措施,显然和网络谣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相对应,过轻的惩罚不能有效地阻止这一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也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将这一行为纳入到刑法当中去,利用刑事手段打击这一行为。
二、网络谣言犯罪的行为认定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在孕育、传播着各种各样的谣言。各色网络谣言总能在一些事情上推波助澜,将本来微不足道、甚至不存在的事件演化为重大的公共事件。对于哪些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造谣者、传谣者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对于某一行为,不能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归到刑法调整的范围里面,还是应该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有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实施造谣、传谣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能将其纳入刑法考察的范围。对于那些不知内容真假,而发帖或者转帖的,即使后来经过查证内容失实,也不能认定为网络造谣行为。对于过失给他人造成精神上或者财产上损失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宜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另外,网络造谣者、传谣者的主观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网络影响力的不确定性,传播过程的角色模糊性,无论是发帖者还是组织者都很可能难以控制事件的发展,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把握才必须更加严格,否则可能误伤舆论。
第三,区别对待网络谣言所针对的对象。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针对的是普通民众,那么只要认定网络造谣、传播者具有主观故意,并且所制造和传播的虚假事实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而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针对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公众人物,那么对于公众人物的刑法保护应该有所节制,在诉讼法上,应从证明程度上加大难度,体现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第四,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要行为人所捏造的虚假事实确实给他人、社会或者国家带来现实的危害,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我们之所以要对网络谣言予以刑法规制,就是因为该行为会给他人、社会和国家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如果一则网络谣言,虽然是造谣者、传谣者蓄意捏造、散播的,但是其夸张程度足以使网民认识到它的虚假,也就不可能对被造谣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对于这种行为,也就不需要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打击。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方面的要求,我们才应该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注事实,讲证据。
三、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社会公众往往是怀着“宁可信其有”的心态,而不去仔细辨别信息的真伪,并且将其转发给自己的好友。如果对网络谣言不及时辟谣和管制,势必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我们必须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制裁,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追究刑事责任,是极其必要的。
第一,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造谣者、传谣者所制造和传播的谣言必须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可推知的特定的人,才能构成诽谤罪。网络造谣者、传谣者明知自己制造或散播的网络谣言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另外,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只有网络谣言的受害人提出告诉,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才能进行立案侦查,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针对的也是特定的公司、企业。比如,行为人在微博上发帖称某公司的某产品服用后会导致胎儿畸形,或者导致儿童智商下降等虚假信息,该行为损害了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以,可以将其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名针对不特定个人、公司、企业等的谣言,用以严厉制裁意在制造社会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如果只是单纯使特定的个人、单位产生恐惧心理,而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认定为该罪。
第四,其他罪名。除了上述三个主要的罪名之外,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还可能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组织、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四、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完善
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是存在漏洞的。通过上诉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是存在缺陷的,需要通过刑事立法来进行完善。
首先,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求行为人所捏造并散播的虚假信息是恐怖信息,所以只要针对非特定对象的网络谣言没有被定性为“虚假恐怖信息”,就不能被定性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也就无法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而这些针对非特定对象的网络谣言如果扰乱社会秩序,也就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刑事手段却无能为力。有学者提出,应当扩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适用范围,从仅仅制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编造、故意传播”所有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虚假信息。所以,我们应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编造爆炸威胁、生活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限度规定,从而扩大该罪名打击的范围。
其次,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的法定刑过低,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诽谤罪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所以,可以考虑提高这些犯罪的法定刑。具体来说,对于诽谤罪,可以考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首先,将原先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后,再增加规定:“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33221)“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其立法完善”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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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4):932.
【论文摘要】:08年5月12日,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的强烈地震,地震的波及面之广破坏力之大举世震惊。地震发生之后,全国各地纷纷出现地震的谣言和地震后次生灾害的谣言,相比之前的谣言,在当今时代谣言又具有了新的特点。自然的恣肆我们无法抗衡只能承受,然而研究人类社会中谣言的产生、传播、平息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夏,中国的大地被撕开了一个个口子,这血盆大口口吞噬了近七万条生命。大地的暴怒让经历过的人心有余悸,然而之后的种种谣言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地震过后,水污染的谣言使成都人集中的抢购瓶装水,蓄水;全国各地多处出现了地震谣言,造成了广大人民的恐慌——“广东省地震局澄清广州近日将发生大地震谣言;省地震局:鸡西市近期将发生地震纯属谣言;青岛地震局辟谣:全市未发现地震前兆异常;对于网上流传的重庆今晚将发生地震的说法,纯属谣言;地震谣言最早起于5月28日、29日的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被黑客攻击事件,其后陕西省地震局通过省政府网站辟谣;北京市地震局分析认为,近期北京地区不会发生破坏性(5级以上)地震,请广大市民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有关北京地区今晚将发生地震的说法,纯属谣言……”
1.地震谣言的几个基本问题
1.1地震谣言的定义
1.2地震谣言的分类
此次汶川地震之后,我对地震谣言产生的客观原因进行了梳理。之所以按照原因分类是为了理清原因后,才能在应对策略上“对症下药”。在社会上传播的地震谣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防震减灾工作被误解引起的地震谣言。上世纪八十年代,江苏省连云港市,由于当地成立抗震机构和对地震知识的集中宣传,造成群众的惶恐。
(2)个人地震预测意见泄漏引起的地震谣言。1981年广东省海丰县,因内部预报意见外泄,人们纷纷出航避震,大吃大喝,影响到当时渔业生产。
(3)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报意见评审结果被泄漏引起的地震谣言。1986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就因为正常的地震工作会议,使得群众人心惶惶,抢购物资。
(4)对自然现象误解引起的地震谣言。深圳、重庆彭水、青岛等地出现大量蟾蜍过街,水井混浊引起民众担心,认为这些现象都是地震的前兆。奇特天象出现时,比如地球、月亮、太阳在一条直线上潮汐最大将有地震。
(5)异地或海外传闻引起的地震谣言。中国网上最近也流传所谓巴西“预言家”朱瑟里诺的“惊天大预言”:“2008年9月13日中国将发生9.1级巨大地震,震源在南宁和海南之间,并引发30米高的海啸,造成数百万人死亡,并可能冲击到日本”。
(6)这次比较特殊的是,黑客利用网络技术侵入到官方的信息网站,恶意散步地震谣言。汶川地震后,有黑客多次入侵了陕西省地震信息网,并在网站上了“23点左右,陕西将发生强烈地震”的消息。这一“官方消息”引起了部分民众的恐慌。
2.地震谣言的传播方式
从汶川地震发生后产生的谣言来看,谣言的传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3.地震谣言的发展过程与对应的心理状态
当前,有人提出一个关于谣言传播的传播学方式:在新旧媒体并行的时代,从众多的谣言传播看,其传播模式大致为:群体传播大众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当一个谣言冲破把关人的监管,越过群体传播到大众传播后,一旦造成恶劣影响,势必通过组织传播内控,再以有组织的大众传播而终结。
4.地震谣言的控制
俗话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很多事例表明,较严重的地震谣言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恐慌,不亚于一次中强地震。从这次地震中,谣言的控制与以下几方面有关:
第一,谣言止于透明。透明包括政府工作的透明、媒体的透明、群体的透明和个体的透明。这种透明使大家增强了信心,找到了依靠。“非典”疫情之后,国务院各部门加快了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步伐,地震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运而生。此次汶川地震后,地震新闻发言人则成为舆论的引导者和意见控制者,他会促使全社会达成共识,以形成最佳的方案,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号召力和解决突发震情危机的公众凝聚力,对抑制谣言、避免恐慌发挥了积极作用。[3]
在Barabasi和Albert提出的BA无标度(scale-free)网络模型中,聚类系数的增大可以抑制谣言的传播,聚类系数的提高对应于网络中三角形的数量增加。三角形结构在实际社会网中代表了一种完全透明的社会关系:我,你和他三个人之间完全互相认识,互相了解。
换句话说,聚类系数增大,网络中信息的透明度肯定会增强,人与人之间加强了了解和互信,从而使得欺骗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总之,人与人之间的公开、坦诚和互信,有利于抵御各种虚伪和欺骗。[4]
第三,谣言止于科学。古人云:“谣言止于智者”。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是对付谣言的有效武器。及时科学地开展应急宣传对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媒体应当加大力度进行地震,防震的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用科学的眼光看待地震;学校和一些机构应该针对性的对各自群体防震和逃生演习,用科学的方法面对灾难。
第四,谣言止于“对症下药”。反谣言的最有效办法是解决谣言对象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使社会评价活动的方向和内容发生变化。同时,也需要针锋相对地进行辟谣的斗争。比如,去年“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的谣言在湛江不胫而走,引起了极大的恐慌。当天上午,市民开始陆续收到广东省气象局和地震局联合的辟谣短信,3个多小时内,280万条短信使谣言迅速平息,制止了因谣言儿引起的混乱。[5]
就具体的某一则社会谣言而言,既然有产生,也必然有终结。社会谣言的终结是结构性的,是从其一开始产生就注定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震后,地震权威机构直接与社会公众对话,介绍当前地震趋势概况和谣传的识别方法,揭穿谣传的虚假性,分析起因和危害,直接回答公众提出的有关地震问题,也可将地震新闻会通过电视与社会公众见面,消除群众的恐震心理,提高公众对地震谣言与误传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尽快平息谣传,及时根除这类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地震谣言与误传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复杂,其类型和传播形式多样性,且影响广,危害大,因此,对这类事件应予足够重视,平息地段谣言与误传总的要求是:计划周密、决策果断、措施得力、口径一致、行动迅速,宜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与误传事态的发展,切不可稍事怠慢,丧失时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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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敏婷.论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地震工作中的作用[J].山西地震,2007,1:42~44.
第一点,探讨下网络谣言到底有何危害。
第二点,谈谈如何看待网络谣言。
第三点,聊聊我们青年人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不难发现,那些曾经掀起网络谣言“风起云涌”时代的推手们,年龄并不大,和我们一样是网络的拥趸。他们曾妄想在信息时代随意掌舵,但却没有把准人生的方向,在让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为年轻的他们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对法律和社会公德缺乏敬畏之心感到痛心。
其二是要冷静、正确地应对网络谣言。青年群体思想活跃,对社会事务有很高的期望值和关心度,有时网络群体性反应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若冲动应对则会与愿望背道而驰,只会成为网络谣言制造者的造谣工具。因此,我们青年人在网络突发性事件面前,必须保持冷静的思考、客观的反应与理性的行为,不盲目地为一些谣言或未经证实的失实信息所动进而消极地卷入其中。
关键词:谣言;灾难谣言;新媒体时代;传播特点
卡普费雷在《谣言》一书中认为谣言是最古老的大众传播媒介。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通常是通过口语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虽然这样的传播效果与范围是有限的,但还是能传递信息,树立或毁坏名声。大众传播媒介的出现同样没有消灭谣言,反而使谣言以更加专业化的方式进行传播。
近年来谣言借着互联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快速扩散。其影响力不再像先前的口语传播会局限于某一地理区域,它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传播速度更为迅速,传播路径也更为复杂。显然身处新媒体时代的谣言比起前新媒体阶段的谣言来,危害更为严重,控制也更为困难。
一、灾难谣言的定义以及产生缘由
灾难谣言作为谣言在灾难时期的一种形式,是针对灾民对于信息需求而产生的谣言,出现在地震、水旱等天灾人祸发生后的一段时期内。但它并未脱离谣言的基本特点,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新媒体时代的灾难谣言的传播方式除了以往人际口头传播外,更加依赖于互联网络、手机等方式,在各个方面上都呈现出极为显著的增强趋势。
例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之后滋生了大量灾难谣言,诸如“大地震的发生是因为触怒了神灵”等。尽管这些谣言在事后都被证明是无稽之谈。但对当时唐山震区一带还是引起了恐慌。
二、新媒体时代灾难谣言传播特点
1传播渠道多元化
当互联网、手机媒体尚未勃兴之际,灾难谣言的传播通常依靠人际传播。由于人际传播的特点,传播效果与范围有所限制,主要局限于灾难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如唐山大地震后,灾难谣言主要在其震区及周边一带传播,经过近1年的时候,才传播到其他地区。
新媒体时代,灾难谣言在虚拟环境与现实世界中同时传播,渠道也从人际传播延伸至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呈现出多元化渠道传播趋势,传播范围更大,速度更快,危害与控制难度随之加大。
2传播效果最大化
3传播目的多样化
灾难谣言传播的目的性呈现出多样化。(1)满足宣泄情感。在传播谣言过程中,传播者能够消除因灾难带来的无助、危机感等抑郁情感,体会到灾难涉及到了全体民众而非一个人。在灾难谣言传播过程中,能够宣泄人类面对自然灾难时所表现出的渺小与无能为力,是其快速传播的目的之一;(2)满足信息渴望。灾难的发生导致的信息闭塞,加重了人们对所处环境的探知欲和危机感。灾难谣言往往涉及一些人们感情或地理上感到亲切、关心的人或事,而且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信息量,能够满足当时人们信息缺乏的求知欲。(3)娱乐。或许并非所有人都相信灾难谣言。但是这些谣言有趣的一面成为了这些人传播的目的。同样有一部分仅仅为了转发信息而传播这些谣言,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性。(4)蛊惑人心。
4传播主体年轻化
5传播内容自我消亡化
正如卡普费雷所言“所有的谣言都是注定要消亡的”。谣言具有的一些娱乐性质能够吸引公众,但正如同新闻所具有时效性,谣言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时效周期。一旦公众获取了官方权威信息,失去了对谣言的兴趣,那么谣言将消失于大量的新闻信息量中。
为了能够引起民众的兴趣与好奇心,灾难谣言通常夸大其辞。一旦好奇心过去了,消退的兴趣就需要更多的刺激与夸张性来弥补。灾难谣言需要为一个小细节而夸大整个事实,这样反而导致了谣言不堪一击。
充满夸大性的灾难谣言过了时效性,一旦没有新的内容补充,其将自行消亡。
三、新媒体时代对灾难谣言的控制防范
灾难谣言在新媒体时代传播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为我们研究如何控制防范提供了依据。
Web2,O时代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以往较高的入门门槛不复存在,人人都能在网络中信息,报道新闻。大量的灾难谣言正是通过网络这个渠道快速地传播,甚至部分门户网站成为了灾难谣言传播的阵地。网站编辑的把关人作用需要加强,不能片面地追求点击率而忽视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即时聊天工具与手机短信传播限于当前网络管理的局限性,对于谣言内容传播的管理方式和办法有待于日后网络管理法制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民众媒介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作为谣言传播的主体,民众尤其部分年轻人在新媒体时代的媒介素养有待提高完善。在主流媒体官方信息之前,民众应该对所接受的信息进行甄别,在如今科学昌明、技术发达的年代,民众尤其年轻人应该拥有证伪谣言的意识。
1.谣言:当身体超过12小时没有摄入固体食物后,就会转换到“排毒模式”,身体会开始自我修复,清除体内毒素。
事实:在自然状态下,我们的身体一直都在清除体内的废物。我们的身体有一个既有的解毒系统:肝、肺、肾和胃肠道组成的系统会清除体内的毒素和有害物质。“排毒模式”并不是一个生理过程,身体并不会因为停止摄取固体食物,就转换到所谓的“排毒模式”。
2.谣言:果汁中缺少纤维素,而没有纤维素,消化系统就可以得到休息,身体中的能量就会储存起来用于解毒。
事实:目前没有任何研究支持这种说法,只有在手术过后,消化系统才需要休息,不过你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健康。果汁中含有的纤维素十分有限,纤维素可以维持胃肠道的正常功能,保证胃肠道蠕动的规律性,同时增加饱腹感。另外,在饮食中增加纤维素还有助于降低心脏疾病和癌症风险。五颜六色的果汁,并不像你想的那样营养丰富。
3.谣言:有些人在果汁排毒过程中会出现头痛、头晕、疲劳和情绪低落等症状,这完全是正常现象,是身体正在排毒的体现。
4.谣言:排毒可以帮助人们改正不健康的饮食习惯。
事实:改正不健康的饮食习惯是一个高度依赖自觉的过程。一些人尝试排毒只是在回应自身的心理需求,而并非生理需要。
5.谣言:排毒会促进体内新陈代谢。
事实:这种说法根本没有科学依据。如果人处于饥饿状态,就会消耗体内储存的能量和营养物质,这反而会减缓身体的新陈代谢。
6.谣言:排毒能使人思路清晰,精神集中。
事实:“我不知道这种与事实截然相反的说法是从哪里来的。”杜博斯特表示。大脑的运作需要葡萄糖的参与,进行排毒饮食时,人们的确可以从果汁或枫糖浆中得到一些葡萄糖,但并不足以让大脑以最好的状态工作。另外,人们在饮食排毒时可能会出现头痛或疲乏,这反而会影响思维能力。
7.谣言:排毒能快速减重。
Abstract:China'spubliccrisiseventsoccurfrequently,publiccrisesnotonlytheimpactofthegovernment'smanagementcapacity,butalsotheimpactofpublicpsychology.Alongwithalotofsocialproblems,suchaspublicpanic,rumorswillappear.Publiccrisisevents,rumorstreatment,tohelpguidepublicopinion,andthestabilityofthepeople.Inthispaper,researchonthecausesandtreatmentcontrolofpubliccrisisrumors,andsuggestionsofprocessingcontrolofpubliccrisisrumorswasproposed.
关键词:公共危机;谣言;处理控制
Keywords:publiccrisis;rumors;processcontrol
1公共危机与谣言传播
公共危机是指因自然或社会原因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从而导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安全保障有效性的骤然降低甚至丧失。公共性危机的祸因主要有六种,分别是自然灾害(包括火灾、风暴、地震、洪水)、公共安全突发事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疾病传播(即公共卫生问题)、自然环境恶化。公共性危机的实质是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生存空间,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公共危机中谣言产生及传播的原因
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谣言的产生及迅速传播与环境背景、公众心理和政府对谣言控制的不足有着密切的联系。
2.1群体危机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主要是谣言产生后的环境。发生之后,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扰乱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在发生的时候,
2.2谣言产生和迅速传播的助推器是公众的惶恐心理。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群众的心理因素。在发生的时候,群众们的神经是高度紧张,并非常着急的想要了解到自己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这段时期的信息会传播不畅,给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因此,这种恐慌的心理加快了谣言的传播。
2.3政府的消息滞后、不充分,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也是造成谣言传播的重要原因。政府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信息滞后,信息量不充分以及信息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都是造成谣言有机会大肆传播,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重要原因。
2.4政府对于媒体的管制以及没有进行有效引导,也是谣言传播的另一重要原因。“对于公共危机事件,以往的宣传纪律一般不准许媒体自行采访报道,而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新华社统一新闻通稿,其他媒体可以加以转载。”但是正是由于政府的这种管制,造成民众不能及时知道事件的真实情况,由此引发许多猜测。
3公共危机中谣言的处理控制
谣言对于公众心理、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因此政府和大众传媒有必要对谣言实时监控,加以澄清。如何终止谣言继续发挥作用呢?通过分析谣言传播的根源和政府对谣言控制的不足,本文认为可以从消息和媒体管理两个方面来进行处理控制。
对于大众传媒方面,政府对于媒体的管理也很重要。在公共危机中,政府是危机管理和谣言控制的主角,媒体则是实现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的所作所为以及的消息,必须通过媒体的传播,才能最大程度的让公众了解和相信。因此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首先应当全面向媒体开放,充分利用媒体传播自己的声音,而非限制和干扰媒体采访。事实上,在信息传播手段高度发达的今天,想要完全阻止媒体报道是不可能的。如果千方百计阻拦媒体采访,就会让其转而报道小道消息和一面之词,只会让谣言愈发难以控制。其次,政府应该在事件发生后主动与媒体沟通,协助和引导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以“我”为主提供情况,而不能总是被动地等待媒体前来采访报道,或者任由媒体自己采访报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通过媒体传播自己的声音,防止媒体进行片面的和不实的报道,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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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宝成.六大原因诱发地方政府与民夺利是祸首.
[7]唐斌.的网络传播与政府干预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6期.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开始施行,网络传谣、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正式入刑。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教授表示:“《刑九》为网络行为划出了底线,对保障国家网络发展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11月9日《中国青年报》)
“谣言是一只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会把人们所恐惧的敌方军力增加一倍,正像回声会把一句话化成两句话一样。”作为一种畸形舆论,“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充分说明了网络的特殊性。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互联网让“人人都有麦克风”,即使微博上的只言片语,瞬间就会“裂变”――一个BBS就是一张报纸,一个论坛就是一个讲堂,一个微博就是一个广播、电视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谣言随着网络的普及找到了最佳的孵化器和生存地。一项“网络10大罪状”的民意调查结果也显示,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毒瘤”,甚至有人把网络谣言比作。
网络不是“化外之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从法律上看,造谣、传谣是超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大数据时代,刑法作为最强的法律约束力,网络传谣、泄露个人信息正式入刑,对公民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不少网友所言的,“我们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渠道个人信息就被泄露出去了。以前法律对泄露和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罚还是太轻,起不到惩诫的作用,入刑必须的。”
法律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从立法的角度看,建立一个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分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构建网络环境的应然选择。其中,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之选。从全球视野角度看,许多发达国家在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方面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法律。英国早在1984年就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美国非常重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详尽的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从立法趋势看,建立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机制是国际立法大势。
关键词:传播手段;人际传播;传播模式;网络信息传播机制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
近期我国社会谣言的传播呈现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蛊惑性强、隐秘性强、无意识传播和非理性传播等新特点,对社会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
“抢盐”这则谣言短短几天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浩然大波,就能充分体现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快速的扩散性。
谣言的传播通常会经历孕育期、散播期、控制期,也有研究称之为形成期、期和衰退期。而在每个谣言传播阶段中,都是一个由N个人组成的系统,每个人可能处于以下三种状态中的一种:没有听过谣言的人(ignorant),谣言传播者(spreader),听过谣言但不传播的人(stifler)。
图1
当最先散播谣言的人从不同渠道获得信息之后,他会传给I和S这两类人,观察图1我们可以发现,它是一个无限延伸且循环的过程即不论尽力多少个阶段,终究有一支会重复第一支的传播模式。
二、谣言传播强度公式
谣言的温床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识别能力和道德素质,通俗地说“愚昧与谣言的传播是有内在联系的”,谣言往往广传于缺乏一定识别能力的群体之中。对于个体而言,谣言产生并传播的两个重要因素是谣言内容的重要度和模糊度。1947年,美国的社会心里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通过各类实验以及实践后,提出了著名的谣言强度公式:R=IA,R=谣言(rumor),I=重要度(important),A=模糊度(ambiguity)。
表1重要度
玛雅预言抢盐风波动车追尾
生命健康生活环境安全度
另外一个因素,模糊度(表2动车追尾事件)。即谣言的产生及传播推动力就是其“不确定性”的特点,受众对所传播的事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并不十分了解,也难以辨别,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个体都会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去接受谣言。
1953年克罗斯对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的谣言强度公式进行了修正,他认为R=IAC,其中C=判断能力(criticalability)。这里我还是以“抢盐事件”为题材,做了一份调差问卷如图2。
图2
根据饼状图2和3所呈现的数据,可得出,当一个人的学历越高,工作级别越过就可以使他的判断力增强,判断力的强弱对于是否接受谣言有很大的影响。
图3
三、因素“T”对强度公式的影响
这里我想用由日本核泄漏而致“抢盐”事件的整个过程来进行分析因素T的重要性(见表3、表4)。
于此同时,3月17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紧急通知。
图4谣言期间食盐销售情况(以河北省为例)
四、谣言传播公式推算
1.如果T0到T1和T2之间的距离相等,那么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是相互抵消的,达到一个力量均衡的效果,我们可以理解为,谣言与辟谣同时出现并马上消失;
2.如果T0到T1的距离小于到T2的距离,那么T1就会先到达T0,这样以来,T2就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在这一状态中,谣言的影响力在理想状态下是能达到峰值的;
3.如果T0到T1的距离大于到T2的距离,T2就会处于权威性状态,这一阶段下谣言的力量达到最低值。
要想T2
五、结论
谣言是一个极具生命力的社会存在,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不能奢求每个人都有强大的判断力,洞察力和责任心,已不能奢望政府和官方能在每件事情上都是周全的,都能做到即使采取行动。
所以,我们的社会难以彻底消除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我们只能对谣言传播的模式进行研究从而来降低谣言的影响及渗透力。
谣言现象其实是人与社会的矛盾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体现,唯有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彻底根除谣言现象。
换而言之,谣言现象是人与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镜像,它让我们看到了人与社会的另一面。
[1]杨政论.谣言的实现机制及其社会后果[J].未来与发展,2011(9).
[2]王灿发.突发公共事件的谣言传播模式构建及消解[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6).
[3]欧英男.分析谣言传播扩散的生命周期[J].今传媒,2011(7).
[4]张芳等.基于演化博弈理论的人际传播谣言仿真模型研究[J].系统仿真学报,2011(9).
[5]潘灶烽等.可变聚类系数无标度网络上的谣言传播仿真研究[J].系统仿真学报,2006(8).
[6]汤凌飞.信息时代社会谣言现象解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4).
[7]江小奕.网络谣言传播现象研究[J].southeastcommunication,2009(4).
关键词:互联网;社会谣言;社会控制
一
社会谣言不是针对某个在社会上“无关紧要”的个人私生活或个人事务所产生的谣言,“而是关于社会的某个公共事务所产生的谣言(陈新汉,1996:53)”。社会谣言与闲话、宣传和公众舆论一样,是一种人们共享信息和思想的方式,并且是一种非正式的共享信息和思想的方式。就其本身而言,社会谣言是一种初级集体行为的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信息内容的社会性指向、非正式共享信息方式、信息的虚假性以及以亲友为主的信息传播链等。
1.信息内容的社会性指向
从对社会谣言的界定可以看出,社会谣言指向的是社会公共事务,而非“无关紧要”的个人事务。这里“无关紧要”十分重要,它表述的是一种事务的“社会性”,事务如果是“无关紧要”,就不能引起公众的“共鸣”,就不会产生社会影响。
事务是否“无关紧要”则有赖于社会情境([美]戴维波普诺,1999:606)。一项针对个人私事务的谣言,当特定的社会情境存在时,其谣言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特定的社会情境往往会使个人事务变得“有关紧要”,获得社会性,从而完成个人谣言向社会谣言的转化,如在2003年“非典”时期,在这个特殊的社会情境下,针对所谓中国“非典”首例感染者黄杏初失踪之谜的传闻,看似个人谣言,表达的也是黄杏初个人的事务,其实质上却已经是一个社会谣言了,因为在“非典”这个特定的社会情境下,被人们认为是“首例”非典患者的黄杏初已经不是“无关紧要”了。
2.非正式共享信息方式
3.信息的虚假性
社会学将谣言与“小道消息”一起视为传闻的两种形式。谣言作为传闻的一种形式,与小道消息不同的是,“小道消息”可以是真,也可以是假,而谣言则总是假的。社会谣言特有的产生机制,注定它从产生的那一刻起便具有虚假性。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认为“删减、强调和同化”是社会谣言流传的三个主要环节(陈新汉,1996:53)。
在“删减”环节,事件的大部分细节被忽略或简化了,社会谣言所依赖的信息从一开始就被大大删减了。传播者或断章取义,或遗漏信息,使得整个事件变得越来越简略而失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信息被删减或简略的现象呢?如果我们排除删减者主观故意因素,那么心理学所强调的“遗忘规律”乃是主要原因。在“强调”环节,传播者总是对那些符合自己兴趣、利益和需要的内容比较重视,印象也较为深刻,因此这些信息在再次传播中往往会被传播者重点渲染和故意扩张,客观上起到了强调某些信息的作用。在“同化”环节,此时,“所有的细节都溶入一个情节:这个情节将各种说法同化和演变为相互高度吻合的一体(陈新汉,1996:53)。”此时,经过“删减、强调和同化”产生的“高度吻合”的统一体,与最初的信息源相比,可能已经是面目全非了。也就是说,这个“高度吻合”的统一体所包含信息的虚假性也大为增加。
那么公众在传播社会信息的时候为什么会出现“删减、强调和同化”呢?陈新汉认为“共鸣”是始作蛹者,“关于某个社会现象的信息在流传过程中之所以大部分细节被忽略,是因为它们不能引起共鸣;而某些细节在流传过程中被强调和夸张,是产生于要使别人发生共鸣从而需要加强说服力所至;而同化和产生'完善的形式',是传者和受传者之间在流传过程中发生共鸣,从而在受传者意识中所产生的结果(陈新汉,1996:54)。”“共鸣”,包括利益共鸣和情绪共鸣,当某种与自己利益愿望和自身情绪需要相一致的社会谣言出现时,人们总是抱着极度关切的态度来加以肯定性评判,这个过程本身推动了社会谣言的产生,促进了社会谣言的生长,扩大了社会谣言的传播范围,加快了社会谣言的传播速度。
研究表明,社会谣言特有的使人感兴趣的话题和听起来“很有道理”是其主要原因。研究“都市传奇”的美国社会学家詹哈罗德布伦凡特(JanHaroldBrunvand)认为,“虽然细致的考察能豪无例外地发现这些谣言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类传闻听起来却“很有道理”([美],戴维波普诺,1999:605)。社会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和逻辑性往往提供某种了“有力”的证明,比如说“据某人亲眼所见”、“据某权威人士所言”。我们以发生在江苏南京郊县的社会谣言“刚出生的婴儿传授放鞭炮可以防'非典'”为例,在科技不发达的传统农业社会,人们由于对瘟疫,诸如鼠疫等疾患的恐惧,并最终在想象中成功地虚构了一个“瘟神”的形象,而放鞭炮就是流传于民间驱赶“瘟神”的一种好方法,在今天农村的有些地方还保留着建房上正要放鞭炮驱赶“鬼神”的习俗。当“非典”疫情袭来,当人们面对一个前所未有的疾病,一个暂时没有特殊药物治疗的疾病的时候,深睡在人们内心文化角落的恐惧又一次被唤醒,听起来“很有道理”的说法与这种恐惧情绪最终影响了人们对信息的社会评价。
4.以亲友为主的信息传播链
社会谣言往往“被说成是发生在朋友的朋友身上的真实故事([美]戴维波普诺,1999:605)”,它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或通过某种媒体进行传播。就像“刚出生的婴儿传授防非典秘方”一事,由于它的信息传播链是由亲朋好友组成的,因而信息的信度也由此得到了强化。
二
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已不仅仅是一种全球性信息技术系统,而是发展成为“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其物资基础,以发送和接受信息为核心,以反映基于计算机平台的包括人类网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等在内的文化形态。(董娅,2006:333)”
1.新颖的传播渠道
2.瞬间的传播速度
3.“全球”的传播范围
受众的全球性是第四媒体的主要属性,互联网技术在传播领域的革命性作用,不仅在于它提供了便于信息复制和传送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信息的共享方式,“文字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原有的时空感,跨地域的沟通成为可能,但是这种跨地域带有'时滞'。第四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的地域限制,结束了这种'时滞'障碍,实现了'实时同步',即所谓超时空性(方益波,2001:34)”。第四媒体以其“多终端、超链接、跨媒体、多平台(蒋亚平,2002)”的特点,实现了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全面开放,只要点击鼠标,人们就可以实时获得任何连网电脑上的共享信息资源,当然也包括社会谣言。
三
社会谣言误导公众,使人们在最渴望了解某种信息的时候,却获得了虚假信息,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社会谣言得不到及时控制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动荡不安。
1.由权威来公开权威信息
2.及时辟谣,将谣言控制在脱离控制之前
谣言的生命力在于流传,社会谣言发生的本身也包含着流传,在社会谣言面前的沉默往往被理解为是对谣言内容的默认,因此及时辟谣、阻断社会谣言流传就不失为一个控制的好方法。“在谣言一出现时就进行辟谣,一旦谣言发生了效果,再来辟谣就会增加难度,就象在人们心目中已有的偏见一样。有时辟谣反而会增强人们的回忆,结果愈描愈黑,起到加强谣言的效果(邓东蕙,1993:408)”。从发生在我国“非典”时期的几则社会谣言的有效控制来看,政府(权威)及时辟谣,将谣言控制在脱离控制之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当江苏南京郊县出现“放鞭炮就可以防治'非典'”的社会谣言时,南京市收视率较高的权威媒体“南京零距离”及时辟谣,阻断流传。其它诸如对“北京封城”、“广东抢购盐米”、“某某城市又出现'非典'病人多少多少例”等等社会谣言,政府也采取及时辟谣的方法,使得这些社会谣言得到了有效控制,并及时消除了这些社会谣言给社会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
3.注重心理疏导,提高公众的信息认知能力
社会谣言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原因,即当时的社会情境及一个社会的信息机制等,也有公众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公众的心理因素、知识水平和信息分析能力等。经验研究表明,社会谣言多发生在“突发事件”后,如自然灾害(地震、“非典”)和重大社会事件(金融危机、911事件、伊拉克战争)等,因此,注重对公众的心理疏导,提高其面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避免过度的恐慌就尤显重要。
另外,针对许多个案的研究表明,社会谣言的流传是受一定阶层和区域限制的,也就是说社会谣言总是在它适合的群体和地区内流传。如“都市传奇”的流传范围只是在都市,而非乡村,对于一个从未见过微波炉的农民来说,他绝不会去传递“微波炉里的狗”的谣传的。而相反,有一些社会谣言则多发生在乡村,如“刚出生的婴儿传授放鞭炮可以防‘非典’”,由于农民受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判别能力的限制,此类在城市居民看来是荒诞不经的事,只有在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中才得以传播。为此,社会要根据不同的群体和地区开展不同的宣传和教育,教育人们有效使用信息,提高公众的信息判别能力。
4.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谣、传谣者
[1]陈新汉,1996,《社会谣言的社会评价思考》,《求索》第2期
[2][美]戴维波普诺著,1999,《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法]卡普费雷,1991,《谣言》,上海人民出版社
[4][美]曼纽尔卡斯特著,2001,《网络社会的崛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李香平,2003,《信息时代:群体突发事件如何应对:对广东非典型肺炎引发民众恐慌的思考》,《青年研究》第3期
[6]方益波编著,2001,《网络之音:信息世界疆域的终结者》,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7]蒋亚平,2002,《中国网络媒体现状分析和展望》,《中国记者》第5期
[8]编写组,1987,《社会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公安工作;互联网;散布谣言;打击;思考
随着网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趋利性原则的驱使,一些不良网民为了自身利益,在论坛、博客以及微博等自媒体上,制造和传播大量不实信息,这些网络谣言产生快、传播广、易形成社会热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必须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度警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肩负起净化互联网环境,维护网络世界的正常秩序,保证虚拟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一、打击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必要性
互联网舆情问题是我国各级政府亟待解决而又不易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行动成效显著,战果斐然,深得民心。严惩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和传播者,对公安机关而言,既是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之举,又是提升自身能力、履行为民服务之职。
1、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目前,中国社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期间一些深层次矛盾呈集中爆发态势。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和传播者利用改革期的社会矛盾,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并持续不断地煽动网民情绪、颠倒黑白、推波助澜,以此满足自身利益。网络谣言如同一张黑幕,蒙蔽了绝大多数网民的“五官”,影响了社会稳定,破坏了社会和谐。公安机关作为重大政治历史使命的承载者和践行者,必须切实肩负起职责,通过对互联网散布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为维护社会秩序,建设法治社会,以及改革的继续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提升自身能力的主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公安保卫工作的外延、内涵、环境、体制和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网络虚拟世界的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冲击和影响逐渐显现。网络上时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的涉警舆情,这些不实信息不仅损害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还制造了警民矛盾,无论单位还是民警个人,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将对互联网的治理作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对虚拟世界秩序管控的驾驭能力,切实增强公安队伍的核心战斗力。
3、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公安机关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必须坚守的准则
公安机关在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违法犯罪活动时,必须坚持“准”、“快”、“实”、“诚”、“明”五字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1、案件定性要“准”
对于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案,案件的定性一定要准,如果定性不准,处理失当,不仅无法起到教育惩戒的目的,反而会引火烧身。目前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的制造者主要承担三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和第42条第2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进行处罚。二是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而定,根据《刑法》,其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等都适用于网络。三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侦办过程要“快”
3、证据链条要“实”
在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案时,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获取完整、确凿的客观事实证据至关重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实施,其中第48条第8款新加了“电子数据”项,如何获取网络谣言案件中的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权威性,用证据链条将嫌疑人牢牢锁死,将案件办得滴水不漏,使之经得起质证、经得起历史检验,这是我们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素养。
4、办案人员要“诚”
大部分的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仅仅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吸引公众眼球,博得点击率,对于这类群体,如果嫌疑人认错态度诚恳,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办案单位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区别对待,绝不可为追求打击而扩大打击范围。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过宽易纵,更不能过严易枉,如果根据自身好恶随意处理,必定无法起到净化网络环境的作用。
5、处理结果要“明”
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公开示权、阳光用权是规范、透明执法的必然要求。澄清谣言需要面向公众,对造谣者的处理结果更需要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媒体向公众公布。公安机关对于互联网谣言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透明,既彰显了规范执法、为民服务的信心和决心,更是对民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谣言案件面临的困境
办理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讲是一项新的任务,受外部因素和自身原因等主客观条件限制,目前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思想观念陈旧
近年来,网络热点层出不穷,且大多为负面消息。部分领导干部便出现了“怕网、恐网、惧网”心理,将互联网视为“洪水猛兽”,对于网络上散布的谣言,不敢正面辟谣;对于造谣者,不敢追究其法律责任,也不会通过法律手段对其惩戒,仅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冷处理。对于中伤单位和民警的谣言,如果不能及时洗清不白之冤,不能为民警撑腰,势必会影响铁路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队伍士气,无形中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
2、办案经验不足
随着近年来公安保卫工作的日益繁重,警力匮乏,面对网民的网络谣言,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无暇旁顾,处置办法大多是联系当事人后批评教育为主,未上升到追究其法律责任层面。因此,办案单位在侦办互联网散布谣言案时底气不足,对立案条件、办案程序、证据采集等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旦在侦办过程中出现纰漏,必定会引发一系列的“后遗症”。
3、网络阵地失语
占领网络阵地,赢得话语权,如今已成为政府机关的共识。面对汹涌而致的微博、推特(Twitter)等新兴媒体,相当一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在应对自媒体时集体失语,面对网民的吐槽和不满,只能默默承受,无法通过虚拟世界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沟通,不能及时化解网民的怨气和不满。长期以往,量变产生质变,势必会疏远警民关系,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4、罪名体系滞后
互联网谣言问题已不是一时一地之事,当前世界各国都在通过立法不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德国作为世界第一个网络成文法的国家,近年来已建立了包括《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等10余类法律组成互联网法律体系;美国已出台了《电信法》《通讯正当行为法》《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等约130项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传播内容。与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防治网络谣言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滞后、网络造谣的入罪标准不清、刑事制裁难,仅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造谣者进行处罚,而且对负责管理平台的公司企业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
四、对公安机关提升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能力的建议
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新时期、新形势下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以实际行动净化网络环境,还网民一个井然有序的网络世界。
1、组建专职队伍,提升业务水平
2、推进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3、及时总结经验,强化交流学习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声势
暑假间,我按照作业的要求,阅读了《世界上最脏最脏的科学书》,每当读者看到这里,便都会情不自禁地,为什么称这本书最脏最脏?是这本书外表难看,还是……?那我就毫不犹豫地回答:“里面的内容虽然让人恶心乏味,但却真实地讲述了身边存在的危害性。”
这本书创作于韩国的任淑英,他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容易地了解科学,费尽了心血。《世界上最脏最脏的科学书》主要讲了一些脏东西的危害,比如既吸血又吃皮肤的螨虫,危害人类的恶魔传染病和使人腹泻的讨厌鬼大肠杆菌等等,听了这些后都能让人毛骨束然。这本书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有它们存在的理由。”虽然那些虫子招人厌恶,但是也能给人类带来神奇的科学书知识。
《世界上最脏最脏的科学书》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运用可怕的漫画,周全的道理向我们解释高深莫测的科学知识。读了这本书,我的感受是不能随便轻信谣言,要相信科学;知道了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想注意卫生,防止病魔的趁虚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