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1月1日起施行!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护航“她”权益

农村妇女财产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妇女群体怎么获得帮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妇女权益得到了新保障。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进入了新的篇章。

一、国家层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部分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来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比如,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又如,第八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等,均是从国家层面推进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妇女的人身权益、人格权益不受侵犯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了人身和人格权益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同等的重要地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和人格权益”章节中建立了政府各部门、医院、用人单位、学校、社会力量等多维度保护妇女权益体系,针对侵犯妇女人身、人格权益的行为做到了积极有效的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处理。

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又如,第二十九条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再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负有通知、报告及保护隐私的义务。

三、为妇女创建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以及限制妇女享受结婚及生育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比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又如,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再如,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特别增加了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内容,涉及到继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安置等。

比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又如,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五、对困难妇女给予关爱帮扶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推进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同时,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针对妇女中的特殊群体——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给予了特殊照顾,保障和促进了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比如,第三十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又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比如,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的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妇女权益最为直接、直观的法律,该法的施行表明中国政府致力于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并向“男女平等”的先进社会大步迈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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