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北京办事处

外商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机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香港投资者参照外资的安排执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母公司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进行与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联络活动,但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依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类。

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以下简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同时,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内地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外准入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港澳台投资可参照或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2020年的33条减至2021年的31条,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20年的30条减至2021年的27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2017年至2021年,内地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93和122项减至31和27项。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主要变化包括:

(一)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在汽车制造领域方面,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内地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在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方面,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列表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在市场调查领域方面,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在社会调查领域方面,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列表衔接,在负面列表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完整清单内容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231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作的通知》,2020年11起,不再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商登记“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审查。企业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报送“多报合”年报。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项目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一般情况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安排企业注册资本的注资、到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公司印章、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到税务、外汇、海关等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等。2015年101起,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商政管理部核准后发出加载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税务、统计、财政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登记证等。2016年101起,商总局进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商政管理部核准后发出加载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发放。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流程及续,请参阅以下北京市政府部网站:

欲从事某些特殊行业,除需取得商务部门对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外,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从事该行业的运营。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而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投资者以该出资额为限,对外资企业的债务负责。依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予以放宽。

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审批的商务部门会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其设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可以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查询,并与主管的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

若投资者需租赁经营场所,在准备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各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加以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指引》”),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常驻代表机构若需要在境内雇用中国公民,则应通过具有涉外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常驻代表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提供相应服务的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中国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2022年11月生效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员工激励制度,比如绩效奖金、员工股票期权等,以吸引优秀人才。员工工资必须以当地货币至少按月支付,发薪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规定。

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依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投资者在内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形成对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

对于用人单位雇用的香港居民员工,用人单位亦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如下规定,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将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长期住房储金,即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公布和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根据修订后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标准以各地规定为准。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北京,根据修订后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具体内容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避免就业歧视,包括:不得将岗位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在晋升、培训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以婚育因素对女职工作出限制;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

外国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内地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关税等。香港投资者参照外国投资者的安排执行。

如需了解具体的税务问题或其实际操作,可致电北京市税务机关咨询热线:(8610)12366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税目税率表如下:

一般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提出多项措施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当中,在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方面,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推迟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

2022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且已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该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其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之外,针对特定的14种消费品额外征收的流转环节税费。2008年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4种消费品,包括香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及高档手表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消费品的不同,分别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征收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及酒精消费税。

为促进节能环保,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按照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均为4%。

为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在生产(进口)、批发环节征收,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将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等17类化工产品列入成品油税目,进一步扩大成品油征税范围,短期内将导致成品油价格增长。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计算方法以实际缴纳两税税额分别乘以税率。

北京市城建税适用税率按照不同地区分别为7%,5%或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城建税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特别地,《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2021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8月26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羣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欲了解《城建税法》的具体内容、计税详情和优惠政策等,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含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国务院负责制定《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为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中国海关自2002年来已经陆续降低了进口货物关税税率。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其中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护肤品、西装、短筒靴、纸尿裤等部分日用消费品降低最惠国税率。

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扩大钢铁资源进口,并支持国内压减粗钢产量,引导钢铁行业降低能源消耗总量,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在内地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生效)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0.05%减半征收,原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日废止。

根据《印花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确保印花税法顺利落地实施,202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了关于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补税退税、免税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应税凭证的目标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等内容。

2022年6月27日与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对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

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提出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地政府网站: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契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且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同时,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亦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主要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同时发布了《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等文件。

欲了解《契税法》的具体内容和其征收管理等,请参阅内地政府网站:

7%

(飞机和船舶租赁减按优惠税率5%计征)

注释:上述协定优惠税率仅在收入的取得方满足一定条件并有权享受税收协议优惠待遇时方可适用。

为简化内地-香港税收安排执行程序,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达成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其它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共有51条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其中,第123条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专有权利的客体,以宣言的形式昭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奠定了知识产权在民法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除此之外,《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还直接规定惩罚性赔偿,明确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客体,规定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列明合同中涉及技术合同的规定,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等。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从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产品研发、生产及供应链和法务管理等方面,阐述在企业运行各环节、各阶段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防控、高效应对纠纷等方面策略建议。

2023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旨在推动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政务服务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指南》详细说明办理专利、商标各类具体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进度查询、监督评价等信息。

为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从持续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专利申请行为精准管理、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分级分类治理、加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治理、强化部门协同治理、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和强化代理机构行为监管等八方面,持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指南》是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公众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商标事务的具体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指南》制定的必要性、制定总体思路和考虑因素、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

2023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旨在巩固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成果,全领域深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也显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强度和决心。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罚款等在内的处罚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假冒侵权商品和工具,并责令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1.妇女权益保障法总结(精选6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72tuu83.html
2.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8篇(全文)4、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https://www.99xueshu.com/w/file281t88hi.html
3.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已不是一个单纯权益保护问题,更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4239.htm
4.警察网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711269
5.2024宅基地政策指南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 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https://doc.mbalib.com/view/204860b53a98fa48cf4c896f0a65c39e.html
6.劳动教育建议报告范文(通用17篇)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https://www.ruiwen.com/baogao/6058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