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犯罪的生成机理和发展态势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秩序性质。风险社会秩序中风险生产与财富生产相伴而行,财富生产逻辑的普遍化和极限化、社会控制机制相对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的局限性、“脱域”机制对行为方式和后果的影响力、现代制度的日益自我还原、技术发展的规制缺失等,对风险社会中犯罪的发生、演化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风险社会阶段,犯罪演化呈现出实害性向风险性转型、犯罪危险性日益加剧、犯罪隐蔽化和匿名化、风险行为的欠规制状态以及犯罪全球化等主要态势和趋向。
【关键词】犯罪激发机理;犯罪趋向;风险社会
引言
主导现代社会发展的财富生产逻辑逐渐演变为一种风险生产逻辑。风险社会理论所直面的是现代化的后果,其理论旨趣在于深度追问为现代性精神所驱动的现代化、全球化进程对人类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的深层次原因。对这种深层次原因的追问的基本结论是人类对社会条件和自然的深度干预。风险是人为的,是人类对社会条件不断创造和对自然环境全方位干预的一种秩序状态,按照吉登斯的看法:“人为风险是人类对社会生活条件和自然干预的结果。他带来的不确定(以及机会)在很大程度上是全新的。无法用旧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它们也不符合启蒙运动开裂的知识越多、控制越强的药方。更准确地说,它们今天引发的各种反应常常既是破坏性控制和修补,也是控制不断增强的无尽过程。”[2]今天,核风险、环境生态气候风险、化学产品风险、生物基因技术风险、金融风险、全球网络化风险等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它们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中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的性质,而是深度现代化和加速全球化进程的产物。
犯罪是一种社会行为,也是一种极端化的社会关系型态。现代理论犯罪学的基本结论就是犯罪与社会秩序性质和文化型态密切关联。应当认为,现代理论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解释对于风险社会中的犯罪而言,在一定层面和许多角度依然有效。如果说为“财富生产”逻辑所支配的工业现代化秩序中的诸多因素滋生和激发了犯罪的高发状态,那么,今天我们置身其中的这个风险社会并没有完全悖逆或脱离现代化与犯罪之关系的基本支配逻辑,只不过按照一种“自反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路线增殖和衍生出一种新的支配逻辑—“风险生产”逻辑,这种“风险生产”逻辑以一种新的机理和动能对犯罪现象产生着重大影响。实质上,风险社会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自反性”阶段,以上两种逻辑同时发生着作用。因此,立足于工业现代化秩序性质之基础而创生的多种理论犯罪学学说关于风险社会阶段犯罪现象的解释依然具有一定理论张力。
不过,风险社会秩序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业现代化秩序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嬗变,对风险社会秩序影响和激发犯罪的机理进行探究,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客观上,由于风险社会作为一种以风险生产逻辑主导的新型社会秩序型态,与财富生产逻辑主导的传统现代化历程在根本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异,从而,现有理论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解释视域和根据,或需要扩张,或需要重构,或需要进一步演绎。以风险生产逻辑主导的风险社会秩序对犯罪现象的激发机理,我们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概括并阐释。
犯罪因社会类型不同而变化,迪尔凯姆对此早有论说。不过,迪尔凯姆将犯罪变化的原因归结为社会变化所带来的法律和道德这类“集体感情”变化的结果—作为“集体感情”的法律和道德的过大改变所招致的能量强烈的反对—的论断,[3]在今天看来,显然简化了犯罪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局限了催生犯罪现象之原因的多样性。
现代社会中的犯罪原因极其复杂,社会现代化进程不但没有减少犯罪现象,甚至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犯罪至今仍维持在高发状态。宣称现代化制造犯罪或引发高犯罪率的理论观点没有意义,因为除了部分自然犯罪可以按照近乎永恒的道德判断进行犯罪性评价,大量犯罪属于法定犯罪性质,犯罪化标准决定于新型社会的价值判断和规范性实践。因此,简单谈论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对犯罪的催生/抑制功效,因比较的对象和环境条件两个方面均过于复杂且表现得完全不同,从而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面对犯罪现象,正确的思维毋宁是,现代性精神或现代化进程的哪些因素或何种关系促成或制造犯罪乃至导致犯罪高发态势?现代理论犯罪学致力于回答这个问题,但答案多样且争论不休。失范理论、冲突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亚文化理论、标签理论、破窗理论,等等,均从不同视角对犯罪原因做出了相对完备性界说。其实,理论犯罪学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本身就说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根本上是由现代社会关系秩序的性质所决定的。
由于现代化的本质是关系的多元性和秩序的复杂性,从而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现代社会也是一种犯罪高发的社会。不过,这样过早地下结论存在问题,因为现代化进程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对自然进行改造以及对社会条件进行创造和控制的进程,对犯罪问题,按照现代化逻辑,就是社会控制。按照这种理论,现代社会中的犯罪高发态势,本来是可以通过社会控制逻辑予以遏制的,但是,一种反事实效果是,社会控制论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这种现代主义路线下的社会控制论的根本问题所在,利奥塔尔的诊断可谓精到而深刻:“如果承认社会是一个系统,那么对系统的控制就要求精细地确定它的初始状态,这种确定是无法实现的,所以这种控制不可能是有效的。”[4]
风险社会理论所揭示的深度现代性阶段的社会秩序表现出愈益复杂的性质,这种复杂性本质是无以控制,其后果则是如影随形的风险威胁。吉登斯指出:“生活不可避免地会与危险相伴,这些威胁不仅远离个人的能力,而且也远离更大的团体甚至国家的控制;更有甚者,这些危险对千百万人乃至整个人类来说都可能是高强度的和威胁生命的……现在我们大家正在经历的全球性风险的巨大后果,是现代性脱离控制、难以驾驭的关键。”[5]按照这种理论,风险社会的超复杂性秩序对犯罪的影响后果,是催生更多的新型犯罪,并且这些犯罪很难再能按照传统型或常规性控制对策予以有效遏制。
一、风险社会的犯罪激发机理
(一)财富生产逻辑的普遍化和极限化,逼迫和诱惑生产经营行为模式和对象的“风险性—犯罪性”选择
风险社会通过两种逻辑驱动,一是工业现代化的财富生产逻辑继续有效作用,二是财富生产逻辑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同时,一种“自反性现代化”效果开始逐步显现。在贝克看来,工业现代化是一种自主性现代化,但是,因决策所产生的风险不断增殖并被合法化,风险社会阶段,社会决策依然按照工业现代化逻辑进行,但是,不断增殖自身的风险以一种潜在副作用的性能开始反向对抗现代化进程。贝克进而指出:“风险社会不是政治争论中的可以选择或拒斥的选项。它出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和威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自主性现代化过程延续性中。后者暗中积累并产生威胁,对现代社会的根基产生异议并最终破坏现代社会的根基。”[6]
财富生产和追求的普遍化和极限化逻辑对犯罪的催生功效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经营行为模式与风险一一犯罪行为模式之间已经无法严格划分界限。由于逐利驱动和竞争压力,生产经营行为要么在技术上彻底改进,要么完全选择新技术模式。生产技术的改进在一种“技术改进引发新的技术问题”的逻辑悖论中带来技术风险的新形态,新型技术的产生也意味着新型风险的形成。经营模式的创新所带来的经常是一种缺乏规范性依据或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状况,我国刑法上“非法经营罪”的设立正是对某些尚无法确定其经营模式的创新性与合规范性张力而保持的一种立罪开放型结构(当然也因其易受政策性、地方利益保护的绑架而备受诟病)。
第三,风险本身构成营利资源条件或通过转嫁风险责任或转移风险对象实现利益。孙斯坦指出,利益集团会通过多种形式将风险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某些公司会通过宣传对手产品的风险性而激起公众恐惧而实现自己的目的,一些说客会通过政府机构、新闻媒体、非营利性组织等部门转移人们的视线或牵引人们的目光投向某些方面而实现其利益目的。[8]另一方面,风险生产者还经常转移风险对象,有毒化工企业向偏远落后地区转移已成趋势,或者,不断向新兴风险产业转战,通过规避法律或利用规范漏洞逃避法律规制或转嫁风险责任。
(二)风险逻辑对犯罪原因的离散分解和现代社会的控制逻辑与机制无法触及引发或构成犯罪的全部因素
风险逻辑本质上是深度现代化的自反性(reflexivity),并在遭遇开放的、加速全球化的社会关系秩序中而增殖复杂性。自反性的强化和复杂性的加剧至少带来三个问题。
其一,行为选择模式和方案目标决策将涉及更多的关系领域,从而恰当的行为选择和方案决策就必须占有充分信息,但是,复杂性既是信息的泛滥,也是信息的匮乏,最终,没有单一的原因(信息)能构成行为选择和目标决策的充分必要条件,行为决策恰恰依赖更多信息。在后现代秩序中,大量犯罪经常是因为情境差异而瞬间激发的,也经常为抽象型社会规范原因所牵引和诱发。药家鑫故意杀人没有诸如仇恨、图财之类的常态动因,交通肇事处罚制度、金钱赔偿数额、个人社会身份、独生子女的社会利害和道德认知结构,以及车牌号那个数字符号的可识别性社会控制功能等,构成了复杂而抽象的犯罪原因。
其二,现代性的工具理性话语逻辑(控制逻辑、主体—客体逻辑、技术理性逻辑)恰恰趋向于拒绝复杂性,所有意外事件的出现,必须被定义为既有逻辑所统摄或能够解释的一个偶然事件,这样,工业现代化逻辑在生产风险同时,却又无法完全占有甚至排斥那些可能滋生风险的新信息,从而风险事件的发生尽管是生产逻辑的宿命后果,却又是意外的和突发的。风险社会中,大量犯罪原因已经不可能清晰归因和精确列述。在抽象层面上,无论是社会宏观因素还是个体生理—心理因素,犯罪原因将是多元的。在直接的犯罪目的问题上,不再按照传统的主观意图逻辑进行追问,行为结果和实害经常是非预期的、意外的、潜在的、衍生的和无法计算的。
其三,现代性秩序中,每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均基于某种媒介(话语型)有效性前提假定,并且将控制者(施控者)—控制方法和条件(信息传导和反馈装置)—受控对象(受控者)的控制链条视为有效的控制模型。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指出,犯罪社会控制理论假定,人是利己的和反社会的,人之所以犯罪,在于他/她认为以前社会未能教会其必要的行为约束和自我控制,社会控制理论并不认为社会中不同的群体对法律和道德有不同的理解,而是认为每一个人对法律和道德规范都有着清晰的判断和利害观念,人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社会控制理论还对社会阶层、经济地位和文化等环境因素作为犯罪成因的影响力进行了否定,并在经验和实证层面得到了有力验证。[9]
然而,至后现代社会—风险社会,无论是作为社会控制模式的媒介有效性前提预设,还是作为控制模型装置本身的有效性,均发生了问题。始于2011年8月6日的英国骚乱事件,完全暴露了现代性思维逻辑中的社会控制的彻底失败。为什么如此多民众走上街头集体抗法而烧、砸、抢、盗?英国《每日邮报》2011年8月11日的一篇报道称,英国是一个世界上人均监控探头安装最多的国家,共计420万个,是中国人均安装探头的1.5倍(英国人口不足6000万),占全球探头安装总数的20%,平均每14个英国人就摊到1个探头。据估计,英国民众每天被监视探头捕捉的次数为人均300次。[10]然而,骚乱还是发生了,其暴力程度、破坏力和影响力均十分严重。
按理,英国是一个十分重视社会监控并且监控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社会监控思想鼻祖边沁所发明的“全景敞视监狱”(panopticon),从这种罪犯监控建筑设计方案所理论抽象升华出的“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在英国社会控制实践中深入骨髓。[11]英国不但是现代警察制度和现代警务理念的发源地,还是当代最新警务理念和模式—情报主导警务(Intelligence-LedPolicing)的发源地,其犯罪社会控制从理念到技术装置系统均领先世界,“国家情报模式”在该国已明文入法。[12]如此情境中,何以大量民众会在无数探头监控下烧砸抢掠?具有反讽意味的是,何以监控录像最终沦为逮捕3000名暴徒的事后取证工具而无法成为防范抑制犯罪发生的威慑力量?[13]
边沁早就在理论上倡导将这种“全景敞视主义”在社会纪律训练的各类组织和环节推行,如兵营、学校和工厂等,以实现全景敞视式社会监控机制的“无所不在,时刻警醒,毫无时空的中断而遍布整个社会”。[14]按照福科的“规训”(punish)思想,这种“全景敞视主义”所带来的是一种“规训社会”,“这是一个从封闭的规训、某种社会‘隔离区’扩展到一种无限普遍化的‘全景敞视主义’机制的运动。其原因不在于权力的规训方式取代其他方式,而在于它渗透到其他方式中,有时是破坏后者,但它成为后者之间的中介,把它们联系起来,扩展了它们,尤其是使权力的效能能够抵达最细小、最偏僻的因素。它确保了权力关系细致入微的散布。”[15]
其实,一种有效的社会监控不可能仅仅通过监控者—监控器—监控对象之间的直线式结构完成,必须将监控装置扩散推广到社会关系的任何环节,并且监控者与被监控者之间、被监控者相互之间必须形成一种信息互馈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关系,一个真正有效的社会监控功效才会产生。
然而,在无限复杂的风险秩序时代,仅仅将社会控制目标期待于监控探头之上,其功能无疑只是“全景敞视主义”的最原始部分,这种仅仅依赖监视探头的犯罪控制装置的根本欠缺,在于它没有将“全景敞视主义”全面而深刻地予以贯彻。在福柯看来,物理性、机械化“全景敞视”式监控的根本缺陷,在于它误判了权力的作用结构,对权力进行了一种等级化、炫耀式—上层控制下层—的预设,福柯指出:“权力关系不是在人群的上方,而是在其结构之中恰当地与这些人群的其他功能衔接……与之相适应的是匿名的权力手段。这些手段涵盖整个人群。它们作为等级监视手段,严密地不断进行登记、评估和分类。总之,用一种秘密地把自己的对象客观化的权力取代那种表现在权力行使者的显赫之中的权力;形成一套关于这些人的个人知识体系,而不是调动展示君权的炫耀符号。”[16]
监控探头所监视的是暴徒街头行为,对于诸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管制、特定人群管教、黑帮控制、就业帮助、福利管理等一系列监控“规训”环节均缺乏相应“探头”装置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一个社会严重不公、社会底层与上层分化日渐严重的趋势中,复杂性、多层次社会情境所需要的,是无数性质各异的多形式监控“探头”,电子探头的具像性与多元化社会情境的抽象性之间显然无法链接。吉登斯早就鲜明指出:“只有在个人自由权利与社会公正相结合的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好的结果。在这种社会秩序中,不平等状况并不悬殊,所有人都有机会过上充实而满意的生活。如果自由和平等之间并未取得平衡,如果许多人发现自己的生活远未达到自我实现的程度,越轨行为就可能朝向破坏社会的方向发展。”[17]显然,监控探头作为一种物理仪器无法摄取社会公正这个抽象性世界中的任何“影像”,为风险逻辑所加剧的社会不公除了要找寻抑制乃至根除路径,对民众的“规训”方法也应当寻求一种全新的系统方案。
(三)风险社会的“脱域”机制或以时空区隔和脱离方式扩大犯罪后果,或以行为规范资源缺场或枯竭状态放纵危害性行为
风险社会中犯罪行为与后果的脱域性质除了要对犯罪现象在物理时空向度予以认识,还应当从社会—规范向度进行判断和阐释。弗朗西斯福山将犯罪与一种被其称作“社会资本”的条件因素进行了关联性研究,所谓“社会资本”,福山将其定义为:“一个群体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20]福山所指的“社会资本”并非刑法之类的法律规范,而是一类促进合作行为的非正式规范,犯罪就是对社区道德准则和社区规范的违背和反叛;或者,作为“社会资本”的规范资源,在一个个危害性行为发生的场合,却表现出缺场或匾乏状况。
(四)现代制度向制度自身的不断回归对白领犯罪、企业犯罪和职业(职务)犯罪[21]的孕育和豢养
现代制度在依然保持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利益等外在目的的同时,它也渐渐表现出一种追求发挥制度本身价值的内在价值而不断内向异化的趋势,日益为制度主体的自身目的实现和利益追求服务,也日益沦为也为科技的不断科技化自我价值实现的意义追求所挟持。总之,深度现代性阶段的制度正在向制度本身还原。可以将现代制度的这种演化趋向界定为自我服务或内向回馈。当前,即便是以社会公平和正义为设计目标的大量制度,也无法避免沦为财富追求目标的辅助设施,沦为职业性犯罪的自我服务器和合法保护色。熊彼特就有“经济模式是逻辑的母体”的著名论断,他把资本主义界定为一个“按照纯粹经济的模型”塑造出来的社会,“它的地基、桥梁和瞭望台完全是用经济材料做成的。”[22]
按照哲学传媒理论,货币、权力、真理、科学技术、信息和网络技术等传媒,均为一类“普遍化的交往媒介”(generalcommunicativemedia),[23]这类普遍化交往媒介既是社会交往行为的中介,也是制度系统构成的一种话语范式。如果说制度构成了行为的语法,那么,普遍化交往媒介则又是制度本身的语法。普遍化交往媒介的一个根本性能在于,它使主体对客观自然世界和社会生活世界的介入方式不再是直接的涉入,“它表达了一个传媒本体论观点以及传媒之间的关系,即我们主体不是与任何‘物自体’打交道,而是只跟传媒发生关系,而传媒之间完全是自成体系、内部循环的,即一种传媒不断为另一种更一般化的传媒所差别化和内在化。”[24]现代性是加速生产和不断分化各类普遍化交往媒介的母体和动力之源,货币、权力、科学技术、信息等普遍化传媒统摄了社会关系的主要领域和制度体系的各主要门类,尤为重要的是,普遍化交往传媒承担了传递特定交往领域(社会行为领域)的信息传递功能,卢曼指出:“交往媒介的功能在于传播简化的复杂性。”[25]
在普遍化交往传媒理论上追问现代制度对犯罪的滋生、保护和豢养之功效,首先,要认清作为交往媒介的现代制度的自我服务性质,类似于某种方言的动听美妙,只有当每一个交流言语或表演言语愈是地道标准,其悦耳美感才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在此,发音和语句技巧不再追求对其所表述对象之意义的准确性,而是说话本身。现代制度日渐显现出这种性质和演化趋势。以现代科技制度为例,通常认为,科技的目标在于探索未知,科学的生命在于无条件地追求真理,思想和学术自由等,构成了现代科技制度的主导理念和话语前提预设,也是一种“科技中性论”和“价值无涉论”论调。这种技术工具论理论认为技术是中性的,技术的价值决定于应用技术的主体和目的,与技术本身无关,因此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应当隔离,技术研究不在政策和法律规制的范围。这种技术工具论立论的制度后果,一是促成技术规制的终端责任制—法律只规定产品责任—的诞生;二是法律对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以甘冒风险态度(如健康技术)掩盖技术真相;三是异化为政治—权威技术和专家按照技术利益和自身利益垄断技术政策和技术决策。[26]
然而,这类理念主导下的现代科技制度所带来的除了如愿以偿的科技成就,也带来了诸如核污染事件、有毒化工产业大范围环境污染事件、不可逆生命基因技术对生命进化进程的威胁等非预期后果。更为严重的是,科技还经常制造学术造假、学术剽窃、捏造数据等丑闻。因此,当代科技哲学家法伊尔阿本德说:“科学获得了至上的统治权是因为它过去的一些成功导致了一些防止对手东山再起的制度上的措施。
简言之,科学今天的优势并不是因为它的相对优点,而是因为情况被操纵得有利于它,这样说没有什么不对。”[27]科技渐渐自我内在化并只追求自身的目的而发展演化,这是一个危险的趋势,也是风险源的主要制造者之一。法律对技术研究不但不作限制性规制,甚至通过法律和政策对技术研究的自主性自由发展加以保护,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政策和法律都是促进性和保障性的。然而,现代科技的发展所呈现出的一个基本状况,是技术研究和技术应用的交替性和同步式状态,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绝对清晰的先后次序或阶段区隔,研究本身即被应用着或应用本身便正处于研究状态。
其次,一般化媒介的传递功能最终将以极限化方式进行发挥,一旦这种功能的极限化发挥受阻,即因为普遍化交往传媒在不断遭遇差异性、偶然性事件而导致交往行为所依赖的信息受阻,人们将放弃对普遍化交往传媒的信赖和遵守,风险事件将骤然突发—骆驼因最后一根稻草而被压垮。
风险事件以及作为风险事件的犯罪事件的突发,与作为现代性所培育并不断增殖的普遍化交往传媒之信息传递功能的极限化发挥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无论在直观视角还是抽象层面,大量犯罪总是与利益关联,这种关联性在人类历史上一贯如此。不过,直到现代社会,恰恰是现代制度的完备性—作为一类交往媒介的自主化装置及其与其他媒介之间日益强化的壁垒之故,犯罪逐渐嬗变为一类预期性风险事件并随时突发。
现代制度体系不仅是针对特定交往预期或实现外在目的规范性架构,对这类制度规范的遵循本身也是一种目的(价值)—内在目的(价值)。然而,现代化进程对财富生产逻辑的过分依赖,决定了货币这种普遍化交往媒介几乎统摄了所有现代社会交往领域和制度系统,所有制度类型—甚至像权力、科学等一般化传媒—几乎都成为货币传媒所中介的特定语法。这种货币传媒中介一切现代普遍化传媒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多种形态。
以金融犯罪为例,金融制度作为一种中介货币行为的主要交往媒介,随着现代性进程的深入,它渐渐不再仅仅追求其外在价值—充当商品等价物的货币的管理与资本的储备、投放和回笼,而是将追求目标反向内化为服务自身:金融制度只为金融本身的目的—资本的内循环和自我增值,并产生出一种作为虚拟资本运作制度的金融衍生品制度。近年来金融危机的爆发,根本上就是美国金融衍生品制度泛滥和自我服务的一个结果,当所有的金融衍生品均已沦为一种疯狂赚钱机器,某些偶然性事件构成国际投行对金融衍生制度的判断预期形成一种信息阻塞,抛空各类权证、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金融体系的混乱乃至崩溃。
以职务犯罪(白领犯罪)为例,作为履行公务、执行法律以及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本来不应该与其所置身其中的制度系统关联,因为在犯罪社会阶层论视域中,犯罪本应是社会下层的专利,并非权势阶层的选择。1939年,萨瑟兰在美国社会学协会年会上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概念并将其界定为“由具有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28]这种定义本身就内在着犯罪本为下层阶级专利的潜台词。
国家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以及身份荣誉的社会期待等,本来应该构成其行为选择模式,然而,由于货币(金钱)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成为中介一切制度(包括法律和职业伦理规范)的普遍化媒介,官员、企业家、银行家、社会名流等,对约束自身行为之职业规范之本质的深入洞悉,逐渐使得他们成为职业规范的“内奸”,职业规范不再成为一类行为准则,而是成为一类遭受怀疑、阳奉阴违甚至反面利用的对象,对职业规范的本质洞悉反向构成了职务犯罪、白领犯罪的职业犯罪技术素质。官员为什么腐败?纪委书记为什么受贿?学术为什么造假?企业家为什么造假账?银行官员为什么挪用巨额资金?并非仅仅是个制度缺陷问题,或是个人道德沉沦问题。问题的根本所在,就在于货币已经成为中介一切制度的普遍化媒介,并向数字本身还原。另外,制度本身的过于完善也是一个需要深刻追问的问题。一种为货币所中介的制度体系由于它过于完善,以致它不再兼容偶然性信息,它回到制度本身,制度已然成为一种利益和财富,是遮丑布、挡箭牌和保护色。
以企业犯罪为例,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如买空卖空、假报资产负债表、操纵股票市场、贪污、诈骗、诈取、受贿、偷漏个人所得税、出卖经济情报、污染环境等,企业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己然浑然一体。现代公司制度确定了公司的有限责任,然而,这种制度的完备性和责任的有限性,致使现代公司制度最终向制度本身还原,公司制度嬗变为一种非法经营的资源和利用条件。
对于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的原因,美国犯罪学者亨利N蓬特尔等人,在强调了金融政策的缺陷、违法行为、贪婪、极端不负责任以及民众的集体性无知等因素以外,进一步指出了以麦道夫旁氏诈骗以及美国国际集团、雷曼兄弟公司和贝尔斯登公司等金融大鳄之行为的制度实质:“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充斥着含有次级房贷的暴跌证券,都被它们的竞争对手购得,或者是被联邦政府用纳税人的巨额资金保释出来。对于绝大多数观望者来说,这些公司的行为代表了错综复杂的、晦涩难懂的商业惯例,这种商业惯例很难被人理解并用音符表现出来—因此,这些行为的犯罪内容很容易被人忽视。”[29]现代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系统性、专业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表现出来,它使得局外人和非专业人士无法了解其内容和性质,无法判断业内人之行为的合法与犯罪界限。对业内人士而言,这种完善性制度构成了一种类似于胶囊外壳的保护层,它们充分利用制度与外部环境的隔离和绝缘功能,专业化地实施表面合法而实质犯罪的行为。
(五)技术风险在环境(生态)、公共安全和健康领域的犯罪性潜伏
科学和技术构成了现代社会另一普遍化交往媒介,它成为世界图像的构造者,是人化自然的动力源。本来,科学和技术根本上是按照一种因果逻辑和实验方法进行假说、验证、发现以及对自然世界发生作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驱动力并不仅仅源自研究和发现的乐趣,至现代化阶段,作用于世界和实现财富越来越成为其重要目的。科学和技术自认为是遵循因果逻辑的,而且追求理论与实践切合。另外,承诺了真理并在事实上彻底改造了自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探索也被赋予了思想和学术自由的社会特权。
然而,科学和技术共同体规范深度演化和自我演绎的后果,首先在于科学和技术不再仅仅满足于理论与实在一致的最初目标。“如今,科学在超实在论与虚构性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科学坚持一种极端的实在论,即理论与实在相适合,遵循科学上参照准确化的传统要求。另一方面,科学日益为模拟方法服务,日益虚拟化。理论不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假设、构造出来的。……虚构的因素,发现新模型的因素,以及科研共同体对假设环节的坚持,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0]这意味着,科学的假设和论证过程以及技术的发现和运用过程已然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实在关系结构,科学和技术已经经常虚拟其对象,所谓的实在也已经不再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实在,科学和技术的模型假定和建构已经经常不再依据或意向客观“自然”,相反,“自然”已经成为“人造自然”或“次级自然”,它们是科学和技术的产物,又构成了科技的新的对象。[31]
其次,当科学和技术依然求助于因果逻辑和严格验证进行合法性辩护之际,由于作为对象—自然—的人造性质以及科技自身模型假定和建构的虚拟性和想象力,导致的结果恰恰是风险的增加。贝克指出:“参照科学精确性的标准,可能被判定为风险的范围被减到最小,经过科学的特许,暗中在允许风险的增加。坦率地说:坚持科学分析的纯洁性导致对空气、食物、水体、土壤、植物、动物和人的污染。我们因而得出一个结论,在严格的科学实践与其助长和容忍的对生活的威胁之间,存在一种隐秘关系。”[32]按照科学和技术的自身立场和标准,它们只依据因果逻辑和严格证明而不承诺承担任何自然和社会后果,然而,由于“自然”已经成为“人造次级自然”,“社会”也已成为“自然”的构成要素,在后工业时代,“自然”与“社会”的浑然一体,以致不再存在纯粹而可以不负责任的科技,科技甚至已经成为以因果逻辑、严格验证、抽象模型和精确数字掩盖下的政治、伦理、经济和法律实践的一个构成部分,从而,科技行为经常突变为一种风险事件。
其三,科学研究自由的自我合法化和深度自我演绎要么遭遇到限制性伦理规范的阙如,要么回避既有伦理的约束,致使众多科技行为和成果内在无限风险。转基因食品是否危及健康?人类胚胎是否可以克隆?核电技术怎样承诺公共安全?垃圾发电的废气排放根据什么标准是无害的?疫苗的后遗症如何确保避免?巨型水电站建设是否破坏生态?什么是绝对安全的化工企业污水排放标准?病毒实验与大规模疾病传播有无关联?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几乎都不在犯罪化和刑法规制的范围,但是一旦这类科技行为和工程技术真正酿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其犯罪性无需争辩,但无法归责。
风险社会阶段,科技行为及其成果正不断遭遇这种选择,一方面,科技继续进行以统计数据和实验结论为根据的合法性辩护;另一方面,限制科技行为的伦理规范资源渐渐枯竭,无法评价、导引和限制科技行为。对于高举学术自由旗号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而言,他们甚至要求伦理必须适应科学并为其让道,那些法学家、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则苍白无力地主张:“学术并非只是真理的探求与资讯的传布,其所有的作为和不作为,均对共同事务负有道德—政治上的责任。”[33]
但是,这种责任的根据也仅仅只能诉诸于生命健康、环境安全、现存秩序和人类尊严这类抽象词藻。用考夫曼的话说,科技正在也需要冒险行事。贝克则认为,科技及专家共同体正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样,科技共同体游戏规则的不断自行演绎和增殖,既导致它经常与作为“自然”的实在无关联,以严格的试验标准和数据按照计算概率将偶然性风险排除在外,又在不受伦理约束的际遇中,制造着一个个内在犯罪性的危害风险事件。
二、风险社会的犯罪趋向
风险社会阶段,刑事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风险社会阶段,犯罪对社会和个体的影响方式和存在状态由产生实害后果向制造安全威胁和风险情境转型
(二)现代性脱域机制不断加剧犯罪的危险性(危害性)和影响力
(三)技术发展和信息化进程助长了犯罪的隐蔽性和匿名化
信息化和互联网既是一种犯罪脱域化机制,也是犯罪匿名化存在的一种媒介。互联网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平行于实在世界的虚拟世界,而是一种新型实在世界。网络行为不再仅为虚拟行为,其现实性意义日益彰显,网络行为不再仅限于接受道德评判,行为人也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伴随着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转换,网络自身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既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酵剂,也是它们的侵害对象。”[45]在“互联网2.0”时代,几乎所有人均可以成为网络公民,他们是网络参与主体,但是,与实在生活世界的身份性质不同,网络公民绝大部分是匿名的,这种匿名性既是网络世界中网民交流和处理事务的方式,也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或方法包括:黑客攻击、僵尸木马侵入、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银行、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恶意人肉搜索、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传播淫秽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种类极其繁多。网络媒介为犯罪的匿名性状态提供了条件,随着网络世界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网络犯罪无论是数量还是犯罪手法均将日益增多,匿名性网络犯罪也深化了人类安全的风险状态。
(四)大量危险性行为不断挑战法律规制的界限或者完全处于无规制状态
(五)全球化进程滋生和助推了有组织跨国界犯罪趋势
晚期现代性阶段的脱域性秩序发展进程在全球化维度予以形象表征并获得深度演绎。全球化借助先进交通技术、电子通讯技术、互联网和跨国公司的经营模式而推进,其实质是人们生活状态和个体行为的意义超越了民族国家边境桎梏。全球化是风险社会的一个表征维度,也是风险制造或风险扩张的一种态势和秩序状态。在全球化治理论者看来,有组织犯罪的全球化演化的助推条件有两个,一是民族国家(专制国家)社会控制力的瓦解,二是经济全球化为从事犯罪活动获得高额非法暴利提供了市场管制和非法贸易的产品差价。他们指出:“如果冷战结束推动了有组织犯罪,那么跨国犯罪组织的兴起同样可被理解为一种长期趋势的反映,尤其是不断增长的经济和社会全球化趋势。正如全球化经济给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它同样也为犯罪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它更加复杂些: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增长是对成功和失败—对全球化机遇和不平等,对全球贸易和金融体系带来的不法活动的新机会,对许多国家政府和市场提供基本需求的失败—的回应。”[47]
【注释】
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风险社会中的刑事犯罪、侦查权和公民权利研究”(2010ZDIXM007)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公安学的阶段性成果。
[1][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2][英]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3][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4][法]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9页。
[5][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6][德]贝克:《再造政治: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初探》,贝克、吉登斯、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
[7][美]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
[8][美]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9][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一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10]徐澄:《英探头总数是中国的1.5倍每78个英国承认有1人被监视》。
[11][法]福科:《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4-228页。
[12][英]杰瑞莱特克里菲:《情报主导警务》,崔嵩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13]《英国警方公布闹事者照片监控摄像头立功》。
[14][法]福科:《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34-235页。
[15][法]福科:《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2页。
[16][法]福科:《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6-247页。
[17][英]吉登斯:《社会学》(第五版),李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8页。
[18][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19][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20][美]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21]此处的职业犯罪非指以犯罪为业及犯罪的职业(专业)化,而是指某些合法性社会职业(如某些科技职业、证券行业)异化为犯罪职业或其间犯罪高发。
[22][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绛枫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4、92页。
[23]所谓“普遍化交往媒介”,笔者以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话语系统,在话语系统上理解“普遍化交往媒介”,意味着它是某些社会行为有效性的前提预设和统一语法,它的功能在于为同类社会关系和相应行为的有效性提供保证,也整合同类关系和行为而形成一种稳定系统。参见[德]卢曼:《权力》,瞿铁鹏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页以下。
[24]孙和平:《“风险社会”的传媒哲学阐释—兼论“应急响应机制”的新传媒视域》,《哲学研究》2009年第4期。
[25][德]卢曼:《权力》,瞿铁鹏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2页。
[26]刘铁光:《风险社会中技术规范基础的范式转换》,《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27][美]法伊尔阿本德:《自由社会中的科学》,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28][美]E.H.萨瑟兰:《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29][美]亨利N蓬特尔、威廉K布莱克、吉尔伯特盖斯:《忽视极端的犯罪率:理论、实践及全球经济崩溃》,蔡雅奇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
[30][德]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后果》,毛怡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5页。
[31]吉登斯指出:“人化环境或‘社会化自然,这一范畴,指的是人类与物质环境之间的变化了的关系的性质。根据这个范畴,各种生态危险产生于人类知识体系所引起的自然变化。”[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32][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33][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页。
[34][台湾地区]林灿璋、廖有禄、陈瑞基:《连续住宅窃盗犯的作案手法与空间行为模式之实证剖析》,《警学丛刊》2011年第41卷第5期。
[35][台湾地区]黄赞松:《居家环境与住宅窃盗被害之研究》,《警学丛刊》2011年第41卷第5期。
[36]大儒主义本为公元前三世纪希腊哲学的一个流派,宣扬人类友爱、追求德行、鄙视财富、追求自由、提倡简朴生活方式等人生境界和社会理想,由于其创世入狄奥根尼决心像狗一样生活,居住在一只埋葬死人的瓮里,从而该种哲学思想被称作犬儒主义。后来,犬儒主义演变为一种玩世不恭的日常生活态度。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1-296页。福山此处使用犬儒主义一词,指人们对高犯罪率状况的一种恐惧绝望心理以及对社会制度缺陷和国家对犯罪控制不力的一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愤恨和谩骂。
[37][美]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162页
[38]参见大卫莱昂关于现代性成就的论述。[加]莱昂:《后现代性》,郭为桂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60页。
[39][英]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40][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41]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42][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43]刘铁光:《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44]张成岗:《技术风险的现代性反思》,《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5]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46][德]贝克:《再谈风险社会:理论、政治与研究计划》,芭芭拉亚当、乌尔里希贝克、约斯特房龙编著:《风险社会及其超越》,赵延东等译,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
[47][美]菲尔威廉姆斯、格里高利布丹奥哈勇:《全球治理、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洗钱》。[英]戴维赫尔德等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170页。
[48][美]曼纽尔卡斯特:《千年终结》,夏铸久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49][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久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50]邓新建、曾祥龙、刘晓鹏:《特大电信诈骗“专业”程度令人震惊》,《法制日报》2011年10月12日。
作者简介:韩德明,江苏警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侦查系主任。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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