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学生党读罗老师《刑法罗盘》关于法哲的思考
刑法罗盘已经是罗翔老师去年的作品了,现在看也算补课吧【doge】
(问题是插图为什么会有罗老师客串啊!!!)
“理想主义往往会走向幻灭与绝望。”
罗老师在《圆圈正义》、《刑法学讲义》和本书中都提到这几句话,可见他是一位现实主义者。
我认为这句话不无道理,没有限度的理想主义一定会脱离现实,造成”何不食肉糜“式的结论,被肆意滥用,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本人的哲学思想流派是偏理想主义的,保持人道主义、道德主义的立场。但在法律思考中,理想主义往往与实践情况脱节,导致刑罚权过度泛化或者完全相反的过度限缩的出现。而当一个国家的刑罚权发动没有限制,一定会让“公平”二字失去意义,这个政权也就离覆灭没有多少距离了。
并不是说在法律思考中我完全抛弃上述思想立场,而是在这种立场之上加以现实主义的思考角度作纠正限定。
就好比书中提到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在《修正案(十一)》之前也一直采取理想主义、乐观主义的立法,限定为十四岁负部分罪行刑事责任。现在降低到十二岁且需要最高检复核,但是这样对于实体正义并不能做到完全保护。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也不是很好裁量,若让司法者裁定,就使其有了一定创造规则的权力,完全违背罪刑法定。
书中还提到一种普通法系采用的以七岁和十四岁分别作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七岁以下的孩童当然可以推定为无犯罪认知,七岁以上十四岁以下可以作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的适用区间,或某些特别重大罪行的责任承担区间,亦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年龄区间。这套推定表面看似理想主义化,但其实只是对现实主义太过绝对的偏颇加以一定修正而已。
狐狸和刺猬从未停止争端。
有些事情并不存在对立观点,也就没有一元二元之分,就像一道数学题。法哲文政这类学科观点并不统一(当然老师只会教你主流观点,这也是应试教育下的举措嘛),就有了多元的学者。他们保持自己的主见,又能倾听别人的意见,将自己观点中不合理的内容驳除,与对方观点中的合理处融合,就成了“罗贯中”老师最常说的折中说。当然,折中说还并不是最完美的,但只要多元论的人再多一些,互相存精去粕,所有人的观点都会趋近于最完美的方案。
“君子和而不同”是一种一元论的说法,“君子和而互补”对于法律界会更合适。
这一点我非常支持罗老师的论点,口袋罪让无数无辜者被法律莫名其妙地制裁,其模糊性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应当废除寻衅滋事罪。老师在《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一文中提到直接废除罪名,情节较重者归入具体罪名、较轻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做法,也提到分解罪名的建议。《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一文中,他提出自己的方案:废止寻衅滋事,将所补充的各罪名进行扩张,以包含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我更加赞成最后者,既让模糊性消失,又体现寻衅滋事的立法目的。
机械执法只会一板一眼地对照条文作出审判,从不考虑法律之外的任何免责事由。认识错误、道德宽宥、情节轻微……几乎从来不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之中。中国的无罪判决率远远低于全球水平,只有万分之八,这是否跟机械执法有关呢?在我看来,机械执法也会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不亚于刑讯逼供。我能体会到那位16岁入狱31岁无罪开释的张某志的绝望,郭利索赔被判十年的困惑。换了我,我会马上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但现在看来,中国司法是在往一个好的方向走的。如果我能顺利考取法大,成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会努力成为一个有温度的人,而非冰冷的法律机器。
此次读书,受罗老师的法律观点影响颇深,也极有自己的感触。最重要的是,想要成为公正守护者的我恰恰学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这才是最重要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