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工作管理文件汇编教学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计划的科学管理,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科室、各学科的科研计划管理。

第三条我院科研工作必须着眼于新时期现代医学、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发展,坚持以科学研究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以科学研究为医院建设服务的方向,以开展医学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高新技术探索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科研计划管理包括科研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科研规划管理

第五条科研规划是对科研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确定科研力量投向和制订年度科研计划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内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对策措施等。

第六条科研规划分为医院、科室(学科)二级,根据需要还可制订有关的专业发展规划。科研规划一般每五年制订一次,与国家各时期的规划同步。

第七条制订科研规划的主要依据有:

⒈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政策;

⒉卫生、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建设的方针、原则;

⒊上级布置的科研任务;

⒋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医学科研问题;

⒌医院全面现代化建设对科研工作的要求;

⒍上一个科研规划的执行情况;

⒎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等。

第八条全院的科研规划由医院科教部负责拟制,由医院颁发。专业发展规划由科教部会同有关科室(学科)拟制,由科教部与各科室(学科)颁发。

第九条科研规划一经颁发,必须认真执行。各单位应结合年度计划的制订、总结,检查科研规划的落实情况。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可以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变更,由颁发单位实施。

第十条每一个五年规划期结束时,各单位应认真总结规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年度科研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科研计划是分配使用科研经费、安排实验场所、进行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科研工作要点和科研项目安排等。

第十二条制订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有:

⒈医院和各科室的科研规划;

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任务;

⒊当前医院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医学科研问题;

⒋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⒌当年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等。

第十三条年度科研计划的拟制原则与科研规划相同,分别由医院和各科室分年度制订。

第十五条医院的年度科研计划应在上年度12月底前完成,各科室的年度科研计划应在上年度12月30日之前完成并上报医院科教部。

第十六条科研计划一经颁发,必须认真执行。医院要经常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科室应及时向医院科教科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补充、撤销计划项目或变更研究内容、指标、进度、经费、承担者等,应及时报医院科教部审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时,各科室应认真总结计划项目进展、年度科研经费开支、科研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并接受医院科教科的年度检查。

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项目论证、申请书的申报审批、检查实施及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医学研究、预防医学研究、临床医学研究、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物医学工程研究、生物高技术研究、医用技术标准研究、卫生装备研制、新药的开发研究、医用保健品的研究、医学软科学研究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全院范围内应避免低水平重复立项研究。日常业务工作中的问题,凡能应用成熟技术即可较好解决的,或者不属于科研专业范围的,不立为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凡拟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拟列入医院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进行论证、制订实施计划、写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通常包括研究目的、内容要求、技术指标、国内外文献调研、科研条件及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说明等。论证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医院科教科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申报各级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需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医院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后,上报医院主管领导,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院级科研项目,由科教科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经医院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上级批准下达后,应尽快填写科研任务书,经医院科教部审核后,报上级审批、下达。任务书未下达前,项目承担科室不得预支该项目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全院范围内应大力开展科研协作,需由院内各单位协同完成的项目,由科教部组织协调。需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的项目,经科教科审批后,由承担医院科教部会同科室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对跨学科、跨单位的协作项目,在申报时予以优先。

第二十六条各科室在保证完成上级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接受外单位的委托科研任务。接受委托任务时,必须报医院科教部备案,并按照技术合同法规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正式批准下达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所在科室应创造必要条件保证任务的完成,并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项目的科室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每季度向医院科教科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医院每年对在研项目应进行一次检查,于当年12月底前,向医院科教部提交各类项目的年度进展检查报告。必要时,科教部将组织专家随时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所有科研项目,应按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核算,并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应严格程序分步实施,对未按任务要求进行的项目,应限期改进。对项目检查中,经专家认定无继续研究价值或无条件完成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撤销项目所剩经费,按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按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成果管理范围

1.为解决医药卫生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有独立应用价值或较大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3.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医药卫生科学理论成果。

4.引进、消化、吸收先进医学技术,并取得创造性的成绩。

5.开发研究已有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新成果。

6.具有重要意义,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部或市正式批准颁发的卫生标准等(含诊断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7.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作出贡献,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报科技成果登记、申报科技奖励,实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基本依据。科研成果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鉴定范围

市级以上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均可以进行专家鉴定,其形式可采取会议方式。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可采取函审方式进行评审。

已有专利和取得行业准入证的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再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鉴定必备条件

1.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或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取得可靠的数据和结果,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目标并经过实践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推广的项目。

2.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符合档案管理部门归挡要求。

3.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者须在名次排列上达成一致意见,无名序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并由参加单位加盖公章认可,凡是存在争议的,应在成果鉴定前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鉴定。

4.鉴定科技成果划密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经实践证明应用效果较好;对本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并需经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组织鉴定。

第六条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凡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取会议鉴定形式。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2.函审鉴定凡经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其作出评价的可采取函审鉴定。聘请5—9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提交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

3.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采取检测鉴定形式,必须是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鉴定申请程序及批复

第八条鉴定会准备工作

鉴定会的准备工作由完成单位的管理部门协助课题组完成,包括:(1)鉴定材料的审查及装订,根据予审会的修改的意见,一律按A4纸竖装,顺序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论文等;(2)在鉴定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技术材料等送到应聘专家本人手中。鉴定经费由课题经费支付,不得在开会前发放评审费。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申报和登记

科研成果经专家评审鉴定后,凡通过鉴定的成果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鉴定证书的填写,成果登记表的录入,并上报市科技局办理成果登记。未经登记的成果一律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十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院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发明创造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学校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质、技术特征、技术形态分析,对需要申请职务性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职务性发明专利报告,经科教科审批,开据申请专利介绍信,由课题负责人到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事宜,与专利代理人协调合作书写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合作研究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由第一作者单位申请并附合作单位同意申请专利介绍信及名序意见,方可申请专利。

第十三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科技成果所属单位或专利发明人的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职务发明专利的转让应由科教科与发明人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签署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发明人自行转让职务专利技术,一经发现,视其侵犯医院权益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必要的技术资料,由科教部审查、主管校长审批后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有关事宜者,医院不负任何民事责任。

发生专利权争议时,在院内有争议者,与院内有关单位协商解决;与院外有争议者,依靠专利仲裁部门解决,医院可配合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条科技保密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科技保密工作,对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医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与密级划分

第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关系各级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1.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2.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3.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4.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二条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划分:

1.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但对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需报市科委审批。

2.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3.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包括新发现的中草药;中药的特殊加工技术和饮片传统炮制的关键技术;疗效独特的中药处方;疗效显著的单方,秘方,验方;疗效或经济价值显著的菌种及培养条件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1.国外已经公开;

2.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

3.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5.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

1.产生单位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2.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3.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4.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通过我校科技处上报天津市科委;

5.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五条已确认的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1.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2.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六条已确认的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2.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3.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4.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密性较差的;

5.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科技保密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把科技保密工作纳入科技管理工作之中,在医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医院科教部,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负责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调整及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科学技术事项涉外参展的保密审查及上报工作;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出口进行保密审查上报;

5.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保密方案;

6.负责涉外科学技术论文的保密审查、审批;

7.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部门的科技保密工作,查处科学技术失、泄密事件;

8.负责组织全院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第八条对参与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所属单位对论文的实际水平应给予评价。

第九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项目的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定期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研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我院的科研档案是我院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研储备的一种形式和重要的信息资源。为了保证科研档案的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管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二条科学研究的归档工作应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管理人员应协助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工作的归档工作。科研人员应当在完成一项科研项目后,将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按照科研档案的要求装订成册,在项目验收和鉴定前归档。

第三条科研档案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四同步”,即下达科研任务与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同步;检查科研计划执行情况与检查科研档案同步;验收、成果鉴定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归档工作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技成果、申请科研奖励与档案室出具证明材料同步。

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对医院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与现实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文件都应归档。归档的材料有:

1.科研课题(项目)立项的依据材料:课题申请书、合同书、项目批准书、科研协议书、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文件、领导批示、经费拨款通知、修改合同报告与批复等;

2.科研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载体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分析材料等;

3.科研结题和成果鉴定材料:课题总结报告、科研论文、论著、申请鉴定和鉴定过程形成的全部材料、报奖材料及审批材料、成果推广应用中形成的材料、有关新闻报道简报等;

4.取得负结果或因故中断的重要课题的科研文件材料,也应归档。

第五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按课题组进行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课题完成后,按照科技档案收集范围,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内在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组卷原则,加以系统整理,注明密级,填写卷内目录及保管期限。经所在科研管理人员审查,课题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归档。应在该课题完成后五个月内完成。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不能及时归档的,视为课题未完成,不允许申请新课题。

第六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写明文件作者姓名和文件形成日期。为便于保存,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要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包括纸张),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

第七条科研档案立卷后,由立卷人向院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移交。经科教科检查、验收后转交医院综合档案室。如需继续使用,可在档案室验收、编号、建卡后借回使用。

第八条凡由院内几个科室共同协作完成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会同协作科室共同完成一套完整的科研档案,归入档案室。

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应协助档案室进行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齐全和完整,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科研档案的借阅按档案室的借阅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为了科研档案便于整理、保存、装订,应使用统一的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用纸、档案袋等,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到科教科领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科技开发及技术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扶持和推动我院高新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开发及技术合作是指我院独立或与其他企业及单位联合立项,利用技术和智力的优势,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使之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和活动。各科室与全体职工应转变观念,开拓进取,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我院的改革和振兴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院在编各类科技人员在医院期间利用医院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所有。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医院科教科为医院知识产权与技术开发的主管部门,院内一切技术合作科技开发项目均由科教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

为推动我院技术合作及科技开发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合作与科技开发的咨询工作。其性质为:科技开发技术评议与咨询机构,是院长实施对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工作领导的咨询、参谋机构。

第五条医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室大力发展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项目,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科教科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各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工作,负责审核、签署和登记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章技术合同签定与实施

第六条本院各科室与外单位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的项目均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作、委托)合同,技术转让(专利权、技术秘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上合同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七条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的各类技术合同经费必须进入医院科研帐户内,按医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合同或无经费进入科研帐户的不予立项,不计算工作量。

第八条各科室在与院外签定技术合同的同时,应与医院签定《科技合同认定书》。此认定书为下拨经费及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各类技术合同的经费,应参照《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

第十条向医院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技术推广与转让,其总收入分配方法如下:3-5%用于中介奖励;30%作为项目组的劳务费及奖酬金;10%作为项目组研发基金,10%作为管理协调酬金,其余为医院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经医院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10%用于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由非职务技术成果拥有者支配。

第十二条科技入股、技术投资收益的2%用于科研发展基金,8%用于医院管理费,其中其余由投资单位支配。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收入的总经费在扣除成本后20%用于医院管理费,60%用于服务过程中劳务酬金,20%用于有关管理服务人员劳务酬金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开展新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医疗技术的创新,以科技进步促进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医院开展技术创新项与管理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是医院科技计划之一,开展创新性的包括我院从未开展的先进技术、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中试等内容。

第二章项目计划

第三条新技术项目的开展实行以计划管理为主的办法,以使医院对开展项目所需的人、财、物与技术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每年年底各科室向医院科教科交报次年度开展新技术项目的计划。

第四条编制新技术开展项目计划的依据是:

(一)医疗市场的需要;

(二)医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学科(科室)发展规划与计划;

(四)医院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五)促进科室技术水平提高的项目;

(六)能创造良好的两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编制新技术开展项目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我院的学科(科室)为主体,鼓励与外单位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医疗市场为导向、两个效益为中心、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目标;

(四)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有效促进技术进步工作;

(五)新技术的开展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形成成熟技术后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申请开展新技术项目,由科室填表写《年度开展新技术项目计划表》报交医院科教部。

第八条医院根据开展新技术项目的需要,进行协调与配置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对计划外的项目开展,在开展实施前也要进行申报,以便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开展条件、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初审。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项目开展与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均必须要在各方面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与现行的医疗管理规定相符合,凡为临床医疗技术的在实施前必须向医院医务科进行报告,按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制度对其开展条件、安全性等接受审查,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医院科教部将对计划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开展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条件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促其达到目标。

第十三条新技术项目开展过程中所有临床或实验记录、数据、报告、资料等,要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不得散失,不得占为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对各科室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应提高技术水平为主导,并注重两个效益的发挥,对开展后获得良好效果的项目,要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项目撤销(中止)与调整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项目撤销(中止)与调整

(二)在技术安全上得不到确实保障的;

(三)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条件计划难以落实的;

(四)项目主要完成者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技术水平与两个效益指标低于院内已开展的同类技术的;

(六)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七)因其他原因应予撤销(中止)与调整的。

第四章项目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医院鼓励各科室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引进新项目。

第十八条对开展新技术、引进新项目提高技术水平、取得显著的两个效益的项目医院给予表彰与奖励。在每年度底由医院组织申报和评选院内优秀新技术奖,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及优秀护理技术奖若干。并在每年度的学术年会暨科教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额度详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教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对开展的新技术项目进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两个效益的也要给予重奖。(奖励额度详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教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对医院开展的有较高技术水平,取得良好两个效益的项目,医院推荐申报成都市卫生局优秀新技术奖。对评选上成都市卫生局优秀新技术奖的项目,除成都市卫生局给予表彰奖励外医院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详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教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科教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成中西结合科字〔2013〕1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科教兴院”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开展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培养人才,鼓励先进,推动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技术质量和水平,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中标课题奖:

对各级中标项目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市卫生局项目

1000元

市科技局项目

1500元

省厅、局项目

省科技厅项目

2000元

卫生部、国家局项目

国家科技局项目

4000元

第四条获奖成果奖:

凡对获各级科技进步奖、成果奖、星火奖、应用奖的科研项目,除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奖励外,医院都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新技术、新项目奖励:

医院每年度对临床各科室开展的医疗高新技术给予评估及奖励对获得优秀新技术、新项目奖的项目,给予奖励金额如下:

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3000元

优秀护理新技术奖

800元

第六条专利奖励

由医院持有的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年终医院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1000元/项

500元/项

第七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转让奖励

科技成果(经科技鉴定的项目、获各级科技奖励的项目、获得专利项目)转让总经费到位后,提取总转让费的25%奖励有关人员。成果转让中介费再提取3-5%。

第八条论文发表、著书奖励

对在各级各类医学杂志(具ISSN和CN刊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年集中奖励一次。不同级别的论文每篇奖励的金额如下:

1.论文发表奖励

SCI或EI或Medline(同等)收录的论文:凡以我院为第一称谓及我院作者为第一作者的SCI或EI或Medline(同等)收录的论文,均以每篇论文奖4000元为基数,从0.2影响因子计算起(影响因子0.2内,含0.2不

再奖),每增长0.1个影响因子再将500元;

核心期刊(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标准);

(1)论著2000元/篇

(2)经验总结或交流1000元/篇

(3)综述800元/篇

(4)个案500元/篇

非核心期刊不奖励。

2.著书奖励

对公开出版的医学专著,我院系主编单位或个人系主编、编委之一,年终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奖励500—2000元。如系撰稿者,按5000字以内奖励150元,5000字以上每超过5000字增奖100元。

第十条各级优秀论文奖励

获各级优秀论文奖按来同的级别给予奖励

省以上(含省)科协优秀论文400元

市科协优秀论文300元

省级以上(含省)学会优秀论文200元

市级学会优秀论文1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科教科解释。

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院建设和发展,积极培养人才,不断改善卫生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搞好人才培养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科室的职工教育管理。

第二章学历培训

第三条送培办法

1、为了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培养人才,采取“由下至上、上下结合择优送培”的方法。即每年初由各科室根据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发展需求,填写学历培训计划表交科教部。

2、科教部根据当年学校招生情况,其中与科室学历培训计划相符的,通知有关科室。再由本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推荐意见交科教部,科教部与有关职能科室初审后报院长行政办公会研究批准。

3、报考全脱产培训被录取者需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

第四条送培条件

1、报考脱产的学历培训者,需来院工作3年以后才能报考。

2、符合招生学校的报考条件。

3、遵守医德规范,爱岗敬业,遵守医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4、原则上医院只送培就读博士学历者

第五条学习期间待遇

3、凡经医院研究决定,同意培养的委托培养的博士生,在学习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及医院规定的福利。

第六条奖惩

1、因工作和学习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2、送出学习者,如中途因个人原因(除特殊情况外)停学,从工资中扣回单位所支付的全部培训费。

3、奖惩由科教部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奖惩金额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高教护理自考

高教护理自考根据成卫科教字(88)第64号和川卫科教发(88)第085号文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从事护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的在岗护理人员到报名点报名参加自考。参加自考名额以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为前提,分期分批进行。

3、理论考核全部合格,将进入临床学习者,护理部根据当年参加临床实习人数和工作情况酌情安排,实习费用自理。

第三章短期培训

第八条参加短期培训班者须填写《参加培训班申请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送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参加的短期培训班,学习经费由单位支付。

第十条参加短期培训班学习结束回医院后,应在科室进行传达、汇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的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计委(原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文件精神和成都市卫计委(原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及社针对保障局(原成都市人事局)联合下发的成卫发(2002)1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强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工作,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使我院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的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认真学习贯彻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组织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和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负责人学习成卫发(2002)10号《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一是要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对卫生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整体医疗队伍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继续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卫生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才能适应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适应医疗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要使大家明确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的对象、内容及要求,掌握共同科目和专业知识积分的学分标准,严格执行继续教育积分登记方法和验证程序。

第二章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

第三条加强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的组织管理,落实三级管理体制。即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职能科室、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负责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成立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明确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负责人。职能科室由科教部牵头,负责日常工作,与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协调共同完成全院的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工作。

第四条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的项目如下:

科教部——负责组织或选派人员参加各级审批的继教项目,负责省、市级继教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科研项目、科室专题讲座、进修学习、新技术推广、出版著作、专题调研报告、发表译文、发表论文和综述、自学等项目。

医务部——负责专家大查房、手术示范或技术操作、临床病理讨论会及各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等项目。

护理部——负责护理专家大查房、护理技术操作示范及护理讲座项目。

人事部——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继教学分审核管理。

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制度

第五条各科室均可申报举办全国、省级的Ⅰ类学分的继教项目和市级Ⅱ类学分的继教项目。具体申报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办法执行。

第六条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需申报、认可。年初,由有关职能科室和各临床、医技科室填写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交科教部,经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定认可,按学分标准记分,如未经申报、认可的项目不予记分。

各科室申报项目范围:

科教部——全院学术讲座、学习班。

医务部——全院病案讨论。

护理部——全院护理讲座。

各临床、医技科室——专家大查房、手术或技术操作示范、临床病理、病例、专题讨论或讲课。

第四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学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凡是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职称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的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

共同科目内容:包括必修课(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科技知识》读本考试合格)和选修课(职称考前培训、辅导及其它经核准的培训班)。以周期计分。

专业知识(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医学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年度计分。

继续教育积分实行学分制。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及社区保障局(原成都市人事局)文件精神,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年一周期共需完成768分(其中共同科目230分,专业知识538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一周期共需完成960分(其中共同科目290分,专业知识670分)。共同科目积分占总积分的30%,专业知识积分占总积分的70%。共同科目与专业知识的积分不能相互替代。

专业知识积分登记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视为完成了成都市人力资源及社区保障局(原成都市人事局)规定的年度专业知识积分要求。专业知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为:经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计委(原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为: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按专业知识积分登记要求,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知识(继续医学教育)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每年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护师需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高级卫生技术人员需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对初级及卫生技术人员和护士没有Ⅰ类学分要求,完成25学分;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分。Ⅰ类学分与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第五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及登记

第九条学分标准

共同科目积分的学分标准按照成都市人事局成人发[2001]83号文件执行。

专业知识积分的学分标准按照成都市卫生局成卫科教[2005]13号文件的学分标准执行。

凡参加院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正式编号的项目)以组织继教项目的单位授分为准。

第十条登记

1、原则上采取本人填写院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表》,科室继教负责人审核,职能科室复核后再将继教项目学分登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手册》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卡》。

2、成都市人力资源及社区保障局(原成都市人事局)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手册》由科室继教负责人保管,院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表》由本人保管。

3、参加院内继教项目,由本人填写,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签字或发放参加继教活动的证明或以科室的学习记录审定后计分。

4、参加院外继教项目,如要求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手册》(市人事局制)者,由组织继教项目的单位填写盖章;如未要求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者,回院后将继教项目填入院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表》,并附证明,科室继教负责人审核。

5、年底由科室继教负责人收齐本科室院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表》,并进行审核,职能科室复核后,科室继教负责人再将继教学分填入市人事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及社区保障局(原成都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手册》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卡》。

6、成都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科室继教负责人要配合科教部按要求进行网上管理(网上登卡、网上登分、网上录入等)。

第六章奖惩

第十一条对继续教育积分登记工作完成得好的科室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一个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积分登记要求者,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第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一年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者,扣发当年年终奖金100元。

第七章附则

临床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临床教学分为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及毕业实习三种。

第三条临床教学工作是三甲医院的职责和任务。医院应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作为目标管理、业绩考核的内容,并在组织机构和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医院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由医院领导、职能科室和教研室(科室)组成。在管理上,实行院长负责制,教学工作由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科教部是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由科教部部长负责,设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教研室(科室)是临床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教研室主任,各教研室(科室)教学秘书由教研室主任委任。

第五条分管教学院长职责

1、领导和主持全院教学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及政策,认真完成临床教学计划。

2、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制订医院临床教学计划,落实与总结教学工作。

3、负责对临床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检查与考核教学管理部门、教研室/科室的临床教学工作落实情况。

5、主持召开医院临床教学工作会议,研究教学工作。

6、做好院长和学校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科教部职责

科教部是院长领导下的主管临床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其下达的理论教学、临床教学工作任务要全面负责:

1、在院长领导下,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床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任务,执行医院或学校的教学、实习指令。

2、根据学校的临床教学计划,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各专业的教学、实习实施计划。拟定和修改教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3、指导各教研室(科室)教学、实习工作的实施。

4、检查教学、实习任务实施情况,审查教学任务表,组织监考、阅卷,组织实施毕业临床技能考核等。

5、做好实习生管理工作。

6、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主持各教研室(科室)对教学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7、建立健全教学、实习档案。

8、组织来院学生的医疗法规、医德医风、行为规范、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等的学习。

9、制定学生实习科室的轮转表,对违纪教师、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10、组织对本院教师执教资格的审定和年度考核。

11、发放带教津贴。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教研室(科室)职责

1、教研室(科室)是教学与学科建设的基层组织,其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与带教任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教学质量。

2、教研室(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3、执行教学计划,根据科教科下达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与带习教师,并作好记录。

4、向科教部反馈教学与实习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建议。

5、不断完善教研室(科室)教学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6、组织参加教学与实习工作的评估,组织对教师的年度考核。

7、组织召开教研室(科室)会议,每月1至2次,集体研讨教学难点、重点,审定教材或讲稿。

8、不断总结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教学方法,开展教学经验交流。

第八条教学秘书职责

1、在教研室(科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安排本教研室(病区)的教学与实习工作。教学秘书由教研室(科室)主任委派。

2、接受教研室(科室)主任委托,参加医院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接受医院下达的任务。

3、组织本教研室(科室)学生的教学安排,落实带教教师及分管床位,安排教学查房、讲座(课),组织理论考试与临床技能考核,组织评定实习生出科成绩。

4、负责本教研室(病区)教学、实习工作的质量控制。负责记录、搜集、整理与保管教学实习有关的文件资料。

5、处理本教研室(病区)教学、实习工作的日常事务。

6、搜集学生意见,反馈教师建议,沟通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每届学生实习结束,要书写教学工作总结。

第九条带习教师职责

1、带习教师必须是经教师资格认定并有学生跟习的教师。

2、带习教师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于业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认真负责,是学生学习的好榜样。

3、服从教研室(科室)的教学安排,视培养学生为己任,对学生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负责。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传授知识,规范示教,严格管理。

4、指导督促学生执行教学计划、实习任务和实习纪律。

5、对典型病例要结合理论与最新进展进行讲解,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6、认真修改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7、为学生公正评分,如实出具各种证明。

第十条带习教师资格认定

带习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主持下进行,每年初进行一次,认定结果由科教部公布,并报学校备案。

带习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医德医风良好,为人师表,热爱医学教育事业。

2、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1年以上,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务人员(门诊带习的名老中医除外,但日均门诊量应达20人次/日以上)。大专以下学历,但确有专长的主治医师或高等医药院校聘任的讲师及以上职称者。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教学查房

(一)教学查房目的

教学查房不能等同于“三级医师查房制”,教学查房突出的是教学成分,以学生为讲解对象。通过教学查房,使实习生通过教师对典型病例的系统讲解、分析与示范操作,提高其临床思维能力和临床实践能力。同时达到提高医院临床医师的教学水平和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教学相长的一个过程。教学查房过程中,各级教师要运用启发、诱导、提问、分析、推理、归纳、综合等方式,理论结合实际。

(二)教学查房规范及程序

1、进出病房顺序:按教授/主任医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讲师/主治医师、助教/住院医师、实习医师的顺序进出病房。

2、站位:主持查房医师站在病床右侧(基需站在左侧,必须说明原因),实习医师及其带习教师站在主持查房医师对面。

3、病例要求:科室/病区具有典型表现和特殊意义的病例,为保证教学查房的质量,每次教学查房的病例不宜超过2个。

4、程序:

由主管病床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病区主任依次作必要补充说明;

(2)师生进入病房:主持查房医师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补充问诊与查体,纠正问诊与查体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必要的示范、示教;

(3)师生离开病房到示教室:主持查房医师评议实习生在问诊、查体、诊断与治疗中的优缺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讲解与主持讨论。

5、讲解与讨论内容:主持查房医师围绕本病以讲解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包括病名、流行病学、病因病机、四诊、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预后、中西医治疗方法、疾病诊治的最新进展以及个人的学术思想等方面;随后实习医师与下级医师提问,主持查房医师答疑;主持查房医师提问,测试实习医师与下级医师,最后主持查房医师进行归纳总结,宣布查房结束。

6、讲解形式:使用板书、实物、幻灯、多媒体课件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7、关于汇报病历和讨论地点的说明:在病床旁汇报病历和讨论病情有助于增强病人信心,但有可能产生一些涉及医事法规的不利因素。不在病床旁汇报病历和讨论分析病情有利于保护病人和医生,有利于较细致地分析和无拘束的讨论,也有利于科主任对下级医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提问,便于维护病人对医生的信任、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故原则上不在病床旁汇报病历和讨论病情。

(三)病区教学查房

1、要求:

(2)主持查房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的医师;

(3)参加人员:病区主任、带习教师、教学秘书、住院医师、实习医师;

(4)病例要求:见上;

(5)病区应提前2天告知实习生查房的病例,要求学生提前预习病历,检查病人,查阅有关文献资料;

(6)讲解与讨论内容:见上。

2、步骤:

(1)查房规范及程序:见上;

(2)病区主任点评。

(3)查房结束后,病区教学秘书记录填写《科室教学记录本》中“病区教学查房记录”,参加人员签名,交病区主任审核签字。

(四)科主任示范教学查房

为提高实习医师的业务能力,以全院为单位轮流组织各专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造诣的各科主任示范教学查房1月1次,在各临床科室进行,由科教部负责安排。

(2)查房医师:临床科室主任;

(3)参加人员:分管院长、教研室主任、所有临床科室(病区)主任、科教部教学负责人员、教研室有关人员、所在病区全体医师、医院全体实习医师;

(4)病例要求:1个,见上;

(1)查房规范及程序:见上。

(2)业务院长点评;

(3)所属科室教学秘书记录《教学记录本》中“教学查房记录”,参加人员签名,交主持查房科主任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临床教学病案讨论

临床教学病案讨论包括典型病例、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

临床教学病案讨论每月进行1—2次,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主持,提前3天通知学生;要求实习生必须参加,要提前预习,查阅有关文献资料,认真准备发言稿并积极发言。凡属实习生主管病人的病案讨论,讨论时由该生汇报病历,首先作讨论分析发言;所有医师讲话要点要及时记录,并请主管住院医师进行修改,必要时请主持者审阅修改。

病案讨论的内容要求:

1、临床典型病历、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及实习生参加。先由主管实习生或住院医师介绍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讨论意见,之后由其他医师作分析发言,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归纳,作总结及指示,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会应由教学秘书记录备查。

2、死亡病例讨论: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1周内召开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出来后进行,但不迟于2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人员、实习生及有关人员参加。讨论情况由科室秘书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教学病例收集及使用

1、根据教学(实习)大纲要求收集教学病例。

2、教学病例应病史、症状、体征典型、辅助检查完整,诊断明确。

3、教学病例使用前必须完成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整理及完善相应的辅助检查。

4、教学病例选定后,须经教研室/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于教学。

6、宣布示教规定:保持病区安静,不得随意打闹,不能取笑病人。

7、示教病例必须保证示教病人的安全性,并备齐相应的抢救药品、器械,以防万一。

8、示教前应向病人和/或家属讲明示教意义,消除病人顾虑,实现医患间良好合作。

9、示教时各种操作应轻柔,并且不能影响其正常的医疗。

10、示教病例使用后应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教学讲座

1、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讲座:医院举办全院性讲座,教研室/科室举办小讲座。

2、全院性讲座,由科教科主持;科室小讲座由教研室/科室主任或教学秘书主持。

3、内科、外科小讲座可以大科形式组织,各病区轮流承办。

4、科教科每月组织1次全院性讲座,教研室/科室每月进行2次小讲座。

5、应选择理论基础好、临床经验丰富的教师主讲;讲课前应广泛查阅资料,认真准备讲稿,注意理论与临床实际相结合。

6、所有实习生均应参加讲座,并作好记录。

7、教学形式:应用幻灯、多媒体课件、实物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教学(实习)档案管理

教学(实习)档案管理是教学、实习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承担着为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服务等重要作用。教学(实习)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归档、整理、维护、服务四个方面的内容。为了规范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和水平。教学(实习)档案建立二级管理制度,即科教部、教研室/科室二级管理,教学档案管理要求各类教学(实习)文件资料应及时分类归档,供教学、教学研究、管理、教学评估工作查阅。

(一)教研室/科室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由教研室/科室教学秘书管理。教研室/科室教学(实习)档案管理项目如下。

1、教学(实习)任务表,教学(实习)大纲、实习安排计划、实习轮转表等。

2、课程安排表、临时调课通知。

3、学生每学期(或实习转科前)的考试、考查、补考成绩。

4、学校、医院、科教科下发的有关教学(实习)文件。

5、教案、讲稿、总结、要长期保存的教学记录本。

6、教学(实习)活动有关记录。

7、应当保存的其它有关教学(实习)的文件资料。

(二)科教部教学(实习)档案管理

1、各专业教学、实习计划长期保存。

2、每学期的课表、教学大纲、教学任务统计表。

3、每届实习生的实习轮转表、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各科教学记录本、总结等。

4、学生每期(或实习转科)的考试成绩、考查成绩、补考名单。

5、实习生名册及岗前培训等文件资料。

6、国家、省、市、院校下发的教学文件、资料。

7、学生好人好事、违纪处分资料。

8、学籍档案转移记录资料。

9、应当保存的其它教学(实习)文件资料。

第四章实习生管理

1、先在科教部报到注册。

2、在实习生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3、在科教部领取实习生上岗证、胸牌和实习考勤表,参加岗前培训。

4、准备好实习工作所需的物品(如工作服、帽、口罩、听诊器、试诊本、笔等)

5、持科教部出具的上岗证明到各科室上岗。

第十七条实习生岗前培训

1、实习生正式进入临床岗位前由科教科科长主持培训会议。

2、院长或分管院长介绍医院发展史、科室设置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3、科教部对实习生进行医疗法规、医院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培训。

4、医院精神文明办负责进行医德规范、廉洁行医、医患共建文明公约等的培训。

5、保卫部负责进行安全及其它方面的培训。

6、出入临床各科室要进行教育,讲述各科的工作性质、特点、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组织纪律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得任意调班与换班,不能窜岗、脱岗,不准在病房、科室内会见客人。在病房实习时应提前10分钟进入病房,对分管病员进行巡视检查。

2、必须参加所在医院与科室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活动。

4、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与规范,不得擅自进行诊疗操作;在医疗活动中,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准在各种医疗文书中代签、仿签老师姓名;服从医院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按医院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及赔偿;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

5、参加医院的科研活动,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签署《知情同意书》。

6、严格执行书面请假制度: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按照学校教字(2003)第14号文“关于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和第“六”条执行。请假必须得到批准后方能生效。

请假期满必须到科教科/医务科销假;不假离岗者、事后补假者、末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未完善请假手续离岗者、假满未销者等,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旷课时数累计达到纪律处分或退学规定的,交由学校按校规校纪处理。

8、参加教研室/科室、医院组织的学习班、学术会或其它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影响课堂与会场纪律。

9、严格执行实习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医德医风

1、热爱专业,谦虚好学,刻苦钻研,理论联系实际,勤学苦练基本功。

2、尊敬老师,爱护病员;实习生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3、工作积极主动,严肃认真,责任心强,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与规范,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4、在工作岗位上必须穿戴整洁、佩戴胸牌。

5、爱护医院各种公共财物、医疗设备,节约使用消耗性医疗物品(如注射器、棉签、酒精、病历书写纸等),保持公共场所清洁,搞好个人卫生。

6、遵守医院廉洁行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规定,不准以医谋私。

7、积极参与医院、教研室/科室组织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医疗文件及技能的基本要求

1、上岗前积极参加医院的岗前培训,掌握各种医疗文件书定的规范。

2、按国家和本省有关“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与规范完成。

3、在带习教师指导下完成问诊、查体及诊疗活动。

4、在带习教师现场指导下完成实习大纲要求的各项技能操作。

5、医疗文件的记录要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6、实习生均应遵守医院病历书写制度,严格按照四川省卫计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进行病历书写。

7、实习生要在带习教师的指导下,积极书写全病历。

8、实习生书写完病历后,一定要请带习教师审查签字,并用红笔作必要的补充修改。

9、带习教师要督促和指导实习生书写病历,并有义务对其病历进行认真的补充和修改;要严格要求,对不符合临床要求的病历,一定要求实习生重新书写,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一条出科考核、考试

1、实习生每科实习结束,要对其进行出科临床技能操作考核和理论考试。

2、出科临床技能操作考核以医疗文件书写、辨证施治能力、四诊、体格检查、各科要求的技能操作为主,可采取面试的方式。理论考试以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

3、技能操作考核由各教研室/科室组织,理论考试由科教科/医务科统一组织命题考试。

4、出科考试,医院和各教研室/科室应有专人组织,考试应严肃认真,要客观地反应出实习生的真实情况。

5、临床各教研室/科室做好实习生的考试、考核的成绩登记,并及时上报科教科。

第二十二条出科鉴定

1、实习生在每科实习结束前,写出本科实习总结,实习结束时将实习鉴定表交科教科。

2、科教部将实习鉴定表转交各科主任,各科主任召集带教医师共同评议实习生,签署成绩和科室鉴定意见。

3、出科成绩和鉴定意见,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实习生的实习情况,从德、能、技、勤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4、科教部统一收回实习鉴定表,并代表医院签署鉴定意见与加盖公章后暂时保管,待实习全部结束后交给学校。

第二十三条实习生图书借阅

3、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图书,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撕剪、涂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按书价的两倍赔偿。

4、图书馆内必须保持安静卫生,爱护馆内一切物品。

第二十四条实习生寝室管理制度

1、木器家具管理:寝室中的桌椅、床实行统一登记,妥善管理,不能遗失。实习生之间不得私自交换桌、椅、床。

2、电器管理:寝室中的照明电器实行以废换新的原则,更换时须填好(办理)有关手续。一律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移动电表及保险,严禁用钢丝代替保险丝等违章行为;严禁使用电炉。违者,将按照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和赔偿。

3、门锁管理:寝室的门锁严禁私自更换或配置。

4、门窗玻璃:有意损坏,照价赔偿。

5、寝室卫生:要做到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6、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1、实习结束前写好个人总结、鉴定表中的一般项目并交带习教师和科主任签署意见。

2、将实习考勤表交科教科审查。

3、科教科、护理部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表由科教科寄交学校或密封后由实习组长带回学校)。

4、在图书馆、公寓管理处办理离院手续。

第五章教学评估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包括教师教学质量和实习生实习质量评估。通过教学质量评估,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1、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综合评定:(1)专家对教师的教学评估;(2)主管教学部门对教师的评估;(3)学生对教师的评估;(4)教研室/科室的评估;(5)教学效果的测试。

2、实习生实习质量的评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综合评定:(1)实习生业务能力的评估;(2)实习生医德医风与劳动纪律的评估;(3)实习生病历书写及基本操作技能的考核;(4)理论考试。

3、每学年实习生实习结束时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每3月对实习质量进行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和《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教研室/科室和个人进行奖惩。

5、教师的教育质量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

6、教学评估的组织机构: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由科教科组织,实习生实习质量的评估由各教研室/科室组织,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科教科。

第二十七条教学奖惩

1、每年评选优秀教师1次,列入医院年终表彰范围。

2、连续3年获得“优秀教师”者,晋薪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3、因医德医风败坏,违反医疗、教学工作制度,不能为人师表者,取消其带教资格。

4、在带教工作中,实习生对带习教师评议连续两年不满意者,取消带教资格1年。

5、带教教师年终综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次年带教资格。

6、带教中,因出现差错事故受到医院通报批评或处理者,取消其年终评选优秀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其解释权属于科教部。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管理规定(暂行)

成中西结合字〔2015〕14号

第一条为促进医院建设和发展,积极培养人才,不断改善卫生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和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管理。

第二章进修人员的报批程序

第三条为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培养人才,采取“由下至上、择优送培”的方法。即每年11月由各科室根据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发展需求,报送次年外出进修申请计划表交科教部,由科教部牵头,并征求医务部、护理部等部门意见后上报分管院长审核,再报院长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外出进修报批程序

(一)长期(3个月到1年)进修报批程序:

1.各科室根据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发展需求,填写外出进修申请计划表。

3.提交院长行政办公会审定后方能实施。

(二)短期(3个月以下或临时)进修报批程序:

因专业发展、开展新技术、引进新项目等的需要,临时派送人员外出进修的程序如下:

1.由所在科室报送外出进修申请,简述理由并科主任签署意见。

2.由科教部征求医务部、护理部等部门的意见。

3.报分管科教副院长及分管人事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应按时回医院报到,及时将书面学习总结、讲座或学术报告、进修考核成绩及鉴定、进修结业证书的复印件等资料交科教部,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外出进修人员需与医院签定《外出进修协议书》。进修结束回到医院后应学以致用,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不得随意改换从事与进修专业不同的工作,更不得以调动、辞职等形式离开医院。否则,将按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签订的进修协议办理。

第三章进修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旨在是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水平和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外出进修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热爱医院,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是科室的业务技术骨干,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身体健康。

第九条外出进修人员原则上选派具有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上人员,护理人员为护师(含护师)以上。特殊原因需选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进修,科室应出具情况说明,由科主任、医务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医院研究决定。

对有执业要求的专业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各科室要在保证医院医疗、护理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人员外出进修,不得因进修影响医院及科室工作。

进修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两次以上(含两次)同层次、同类型的进修。

第四章进修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进修人员外出进修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参照在岗人员执行。

进修人员外出进修期间由医院发放每人每月2000元进修补贴(该项补贴含基础绩效、夜班费、餐费及交通费),再由所在科室发放适当(不低于科平均绩效1/2)的绩效。进修人员的进修补贴费及科室发放绩效合计不能超过科室当月平均绩效。

在成都地区进修者一律不住宿。在外地进修者原则上住进修单位的进修生公寓或招待所。如对方进修单位没有进修生公寓或招待所(需进修单位出具没有进修生公寓或招待所的证明),可自行解决住宿,凭发票报销。住宿标准为二线城市每人每天40元,一线城市每人每天50元。

1个月以内短期(临时)性进修,医院不发放进修补贴,1个月以上进修医院按实际月份发放进修补贴。

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的例外。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一律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等。

第十四条进修费用先由本人垫付,进修结束取得进修结业证后,再由医院报销。进修结束未能取得进修结业证书者,进修费及进修期间的各种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进修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在报送进修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科室现状及发展方向,年度进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科室总人数的10%。

各级重点学(专)科应按建设工作要求派出人员进修,所需经费可在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进修人员在进修前,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进修目的,进修成效以及科室制定的进修目标与进修要求。进修回医院后,应写出进修总结,科室要安排好工作,做到学以致用。

第十七条医院将对进修人员回院后一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由所在科室对照考核要求和标准提出书面考核评价意见,报科教部。科教部统一报医院进修考评领导小组进行进修效果考评。

第十八条考核标准分4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优秀:达到以下全部标准者,可评为优秀。

3、利用进修期间学到的新技术、新项目,在医院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临床开展例数在20例以上。

良好:达到以下标准者,可评为良好。

3、利用进修期间学到的新技术、新项目,在医院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临床开展例数在10例以上。

合格:达到以下标准者,可评为合格。

3、能将进修期间所学到的知识、技术应用于临床和指导临床教学工作。

不合格:进修回院后,没有在科室汇报交流,没有撰写论文和工作总结,不开展项目者。

对进修效果考核评估为不合格者,医院不再安排进修,并扣回医院所支付进修费的50%。(从本人的工资和绩效中扣除)

第二十条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由于个人自身原因终止学习或由进修单位退回医院的,应赔偿医院支付的进修费及进修期间发放的各种津补贴,医院不再安排其进修学习。

确系因病(以病情证明为准)不能坚持进修中途回院的进修人员,应支付本人进修费的50%。

第二十一条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回院工作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以调出、辞职等形式离开医院。确需离开医院的,须缴纳医院支付的费用(包括进修费、路费、住宿费、补贴费等)10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应主动与医院科教部、科室主任保持联系,及时反馈进修期间的各种信息。科教部将不定期的召开座谈会,关心进修人员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做好各种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管理规定(暂行)管理办法”(院科教字[2009]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院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是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结晶,是中医药学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我市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医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继承工作任务是继承、整理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技术。

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条件

第三条指导老师条件

本院国家、省、市命名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和进入名医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第四条继承人条件

(一)热爱中医、中西医结合事业,医德医风好。

(二)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自愿跟师学习者。

(三)中医药大学中医、中西医结合、针推等专业毕业生,来院后均可跟师学习。

(四)上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五条指导教师遴选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教师申报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

第六条继承人遴选由本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所在科室主任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

第七条科教部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八条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从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开始。师承工作实行动态式管理,批准一对,开始一对。三年为一个周期,如在师承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阶段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九条指导教师与继承人要签订教学协议书,并制订各年度教学计划。

第十条继承教学期间,继承人所在科室原则上不安排与继承学术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科室应保证其专心带教。

第十一条在继承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言传身教,指导继承人临床操作以传授自己的经验和专长,教学工作不得因故中止或延长时限。如确因导师不能继续带教,应报医院批准,继承人可转跟其它导师。

第十二条教学的基本要求:

(二)平时继承人应将跟师随诊或操作做出随诊笔记,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及自行实践心得体会,每月完成一篇月记。

(四)结业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导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

(五)结业时提交一篇1万字的全面整理和总结指导教师学术经验或技术专长的学术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论文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意义。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三条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平时出勤和学习情况,科教科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阶段考核每半年由科教科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进行考核,《阶段考核表》存入继承人专门学习档案。

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者,由医院颁发出师证书,其导师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出师证书的继承人,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优先聘任。

第十四条指导导师每年完成教学计划、继承人每年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阶段考核者,均可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Ⅱ类学分20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师承工作,科教部负责继承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各科室主任负责师承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章、经费

第十七条医院每年划拨一定的师承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资料、经验整理、带教津贴、表彰奖励等。导师及继承人在从事继承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院级以上的师承在经费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凡上级主管部门的名中医师承工作以上级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

成中西结合科字〔2013〕14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院、人才兴院和医院大力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在重要学科和技术领域,逐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队伍,从整体上带动全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医院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能力,努力为全院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学术技术骨干选拔培养和日常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重点扶持、优势互补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的选拔范围主要在全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五条选拔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学风严谨,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深厚、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预见性,业务水平高,富有开拓创新能力,学术上有较突出的成就,有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1.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

3.省部级科技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

4.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相当于省部级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5.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专著。

6.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级专业技术管理规范或法律法规的制、修订1项以上或者参与起草省级专业技术管理规范或法规的制、修订2项以上。

第六条选拔学术技术后备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勤奋钻研,作风正派,富有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比较系统、深厚、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事临床、实验室及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能力较强,能独立或在学术技术带头人带领下解决较大技术问题。

1.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或相当级别荣誉的人选。

2.省部级科技一、二、三等奖或者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或相当奖项的获得者。

3.省部级科研课题或相当于省部级科研课题的主要参与者。

4.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

5.参与过省级专业技术管理规范或法律法规的制、修订1项以上。

6.获得发明专利,并在科研、生产实践中应用。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实行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推荐选拔:

(一)申报。凡符合各上级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本人填写各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申报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向科教部或人力资源部申报。所在科室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对照各上级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选拔条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向职能部门提出申报。

(二)资格审查。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各上级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选拔条件,在广泛听取群众特别是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技术水平进行论证、审议,初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提交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上报院领导。

(三)专家评审。院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科室申报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人选,专家评审,逐人形成评审材料,据此提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初步人选,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四)组织审定。经各上级主管部门最后审定后,由各上级主管部门发文公布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签定协议。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原则上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选拔推荐。

第九条对获得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的人选,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一)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要根据本人专业发展方向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于2月底前上报院职能部门。

(二)定期考核。由所在医院职能部门建立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考核档案,主要记载学订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的学术技术成果等,并结合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专业技术水平和目标责任书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年度考核意见,逐级上报医院领导及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采取“一年一抽查、两年一复评”的方式,每年视具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每两年组织专家组逐人进行考核复评,提出初步考核复评意见,报医院确定每位人选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决定其是否继续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人选。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成果,骗取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学术技术骨干资格的;

2.连续两年工作无成果,不能完成科研、技术任务,“传、帮、带”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3.擅自离职,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丧失或违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5.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经考核复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章培养激励

第十条为促使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不断钻研,发挥他们在技术攻关、决策咨询、项目论证、传授知识技能等方面的作用,医院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各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的培养经费,医院实行1:1配套,并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列支。

(二)在推荐国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技术、管理专家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时,优先从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中选拔。

(三)加强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的继续医学教育,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考察学习、学术交流活动和攻读学位。

(四)对经考核复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成绩突出,为本单位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医院在年度科教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被评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的,可不受单位指标的限制优先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注意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在学术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先推荐为各级学术团体、学会专委会委员。

(七)注意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在技术攻关和传授知识技能的积极作用。各科室要给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学术技术骨干),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具有培养发展潜力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充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的作用。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全院及各科负责人对科技人才培养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选拔培养科技人才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成中西结合科字〔2013〕13号

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管理,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二章遴选与聘用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一种教学与学术研究岗位职务。受聘担任专职研究生导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态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职称和年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以上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科研水平: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3年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的全国通用教材1部(含1部)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主持鉴定的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1项科技成果。

5.教学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讲授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6.外国语水平: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文献资料。

7.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三条遴选程序:

2.个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附件;

3.科教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再报医院领导审定,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报出。

4.资料报各大学研究生处及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

议;

5.由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兼职导师及其招生资格的取得须参照各大学关于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兼职导师资格名单,最后由兼职的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凡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后,连续3年不招生的兼职导师,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

第三章职责与管理

第六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按兼职的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兼职导师由医院和所聘学院进行管理。

第九条兼职导师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和培养计划,定期指导、检查和监督研究生学习与科研。对研究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条兼职导师按照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所授课程内容具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需的广度和深度,及时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动态,防止教学内容陈旧、重复、深浅不当和学术偏见。积极采用专题讲座、启发式、研究讨论式、案例法等体现研究生教学特点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双语教学。虚心听取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兼职导师要认真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认真研究论文选题,审定开题报告,指导规范撰写,把握创新亮点。定期检查论文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在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核、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答辩的意见。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预答辩、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三条兼职导师要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身体、生活状况,对研究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他们高尚的思想道德与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献身科学事业的精神,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自觉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兼职导师应配合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实事求是地作出成绩评定。根据硕士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院(系)和研究生部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五条兼职导师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按由所聘用大学研

究生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兼职导师的带教津贴额度按所聘用大学负责统一办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兼职导师在聘期内,医院在职称晋升、聘用,科研课题申报,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颁布执行。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大专院校研究生进点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成一院科教〔2015〕1号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的研究生培养管理,指我院兼职研究生导师所带的研究生进入我院培养的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能力是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关键,为进一步鼓励我院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以及学生踊跃报考我院导师的研究生。加强我院研究生临床和科研培养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研究生培养流程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一般流程:

科研型

临床型

第一学期

学位及理论课程学习

第二学期

进点教育

开题报告

科研实验

临床轮转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第五学期

主学科轮转

第六学期

撰写学位论文

申请答辩

临床技能考试

第三章研究生培养管理

第五条培养计划:由导师根据学校的培养计划,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选课和临床轮转计划),在进点后第一个月内完成并上交科教部,由科教部审、并报主管院长签字后执行。

临床轮转计划:

(2)科研型研究生如果需要参加临床轮转(含主学科),请导师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生的轮转计划并提前2周通知科教部,以便考勤。科研型研究生参加临床轮转期间的要求与临床型研究生相同。

第七条考勤制度:研究生进点后工作期间(包括临床轮转和科研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法定节假日按照医院统一的规定,离院必须请假。医院按月由各科考勤员负责考勤。各学科必须将在本科室轮转的研究生和参加科研的本学科所属研究生名单记录在科室的排班表中。每月最后一个周四上交经所在科室考勤员签名的考勤表。

1.临床轮转期间实行12小时留院负责制,值日班无补休、值夜班后可在次日下午补休。

2.迟到和/或早退2次按缺勤1天处理,每月累计。

3.请假必须书写请假单,所有请假必须先经导师同意。请假3天以内(含3天)需经所在科室或实验室行政主任同意;3天以上(不含3天)需提前由导师和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经科教部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超过3天(不含3天)者应在返院后第一个工作日到科教部报到销假。

4.未经请假同意而离岗者经查实后按脱岗处理,超过10天或以上者,视情节严重与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延期毕业等行政处理。

第八条研究生津贴及住宿:

1.凭研究生培养计划和月度考勤表发放相应的研究生津贴。

2.津贴额:硕士研究生300元/月/人、博士研究生500元/月/人(研究生津贴发放的原则是根据在川各大专院校的研究生津贴平均数而确定)。研究生津贴由医院列支。

3.经请假同意后离开医院7天或以上者,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的研究生津贴。

4.脱岗者经查实,3天以上(含3天)扣发当月研究生津贴的20%,10天以内(不含10天)者扣发当月研究生津贴的50%,超过10天(含10天)者扣发当月全部的研究生津贴。

5.经同意变更临床轮转计划者,未补足月份的研究生津贴在补足轮转后全额补发。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临床轮转计划者,未补足月份的研究生津贴在补足轮转后再行补发50%。

6.科教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科教行政查房(以排班表、劳动纪律、工作态度、轮转手册填写等内容为主),根据查房的结果对研究生津贴进行适当地浮动。

7.凡本院兼职研究生导师所带的研究生,属成都市以外大专院校的均由医院统一安排住宿。

第九条出科考核:研究生在临床轮转期间需定期向导师汇报,并及时填写“培养手册”。每月的第四周将“培养手册”交所轮转科室的科秘书审核签字。出科前写好个人小结,带教老师根据研究生在该科室学习、工作情况写出评语。最后由科室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进行“背对背”的出科考核。考核小组由该学科3名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组成。“出科考核表”在研究生出科后三日内交科教部审核。

第十条科研进展报告:研究生在参加科研实验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每日科研实验的内容和数据,每月由带教老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数据的真实性,每季度由导师审阅后交科教部审核登记。实验原始记录(或复印件),由科教部存档。

第十一条“三基”培训和学术讲座:为加强研究生的“三基”训练和了解学科进展,医院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各种形式的“三基”培训和学术讲座。每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特殊情况需请假。临床型研究生每年至少参加6次,科研型研究生两年内至少需参加5次。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的统一考试:

3.毕业前临床技能考试:临床型研究生在第六学期初参加由医学院统一组织的临床技能考试。

第四章研究生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研究生经费分为答辩经费和学位论文科研经费,由导师负责统一调配其名下所有研究生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医院财务制度。导师和研究生需在每张发票上分别签名,并凭课题进展记录经科教部审核签字后到医院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答辩经费报销时需提交科研实验原始记录本(或复印件)、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各一份。

第五章研究生培训的论文管理

第六章研究生培养的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安全问题是研究生实践期间应时刻注意的首要问题。临床轮转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导师及带教老师负责制,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医疗制度。

第十八条处方制度:在读研究生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在我院注册后,并经医务部和药剂科认可方可取得处方权,必须严格按照医院的处方制度开具处方。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的临床操作权限:研究生只有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我院注册后,并经医务部认可准入后,才能在导师或带教老师指导下值班和下达医嘱并执行;若尚未经过以上程序,不得从事直接针对病人的医疗操作或侵袭性工作,病历书写除外。

第七章硕士研究生“5+3”培养模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5]2号)文件精神,医院兼职指导老师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全面实行“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十三条医院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硕士研究生在医院培养的同时,可作为“社会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硕士研究生除完成应该完成的学习任务外,还应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册及转科培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合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三、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医院临床住院医师培养献计献策,督促检查各学科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培训考核执行情况。

四、二级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

2、每个二级学科由主任或副主任挂帅组成各学科住院医师培训指导小组,配备一名助手和兼职秘书。

(1)负责人应当有效协调整个二级学科所辖三级学科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2)每两月一次跟本二级学科住院医师及师资人员见面的例会,解决实际问题,例会有记录,以便接受随机抽查和年终检查;

(3)组织制订本二级学科及所覆盖的三级学科的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4)落实本学科住院医师的临床轮转安排以及具体指导人员名单;

(5)负责组织本二级学科的新入住院医师的入科教育;

(6)负责组织所辖各科室的轮转考核;

(7)负责收集本学科所有住院医师的轮转考核成绩,并对指导人员的工作量和住院医师的工作量进行汇总,逐月上报住院医师培训办公室(科教科)(每月15日,遇假期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8)接受住院医师培训办公室(科教科)组织的随机抽查考核,其结果直接同该教研室及负责人个人的年终考评挂钩。

1、每月一次召集本科室的住院医师师资人员和住院医师的例会,解决实际问题,会议必须有记录,以便接受随机抽查和年终检查。

2、确定并上报给二级学科住院医师培训负责人或住院医师培训办公室(科教科)具体的师资人员名单,原则上师资人员定为主治医师或低年资副高职称人员,并做好治疗组内人员的搭配。

3、做好科内协调,确保住院医师完成培训计划内容。

4、负责签署住院医师量化考核表。

5、接受住院医师培训办公室(科教科)组织的随机抽查(包括考核表中的内容),其结果纳入科室及科室主任本人考核。

六、三级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师资人员:

1、具体师资人员负责监督并指导住院医师完成培训大纲所要求的培训内容。

2、负责及时签字认可住院医师完成的培训内容,确认培训内容真实。并对完成情况作出适当评价,提出建议,以利进步。

3、原则上采取住院医师跟随师资人员的做法,包括跟随门诊、病房、手术、会诊、值班等。

4、严格执行查房制度,指导并督促住院医师认真管理病人、收集病史、汇报病史、书写病历。

5、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采取启发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住院医师的表达能力、沟通交流技巧、临床思维能力、临床基本技能等。

6、指导住院医师管理实习医师。

第二章临床住院医师

一、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高等医学院校五年制、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和应届硕士毕业生。

2、英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六级者优先。

3、自愿进入临床住院医师培训,愿意遵守《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合同》,愿意按相应二级学科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4、愿意努力学习,有钻研精神。

5、身体健康,胜任繁忙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第三章临床住院医师的培训

二、临床住院医师培训目标:

1、建立与国际临床住院医师培养制度接轨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

2、通过全面、正规、严格的临床住院医师培训,使受训者在完成培训后达到低年资专科主治医师水平,为我院培养更好的合格住院医师。

具体要求如下:

(2)具有本三级学科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三级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三级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并能担任指导本科生的教学工作。

(3)初步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4)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三级学科的外文书刊,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5)具备良好的从医所需的人文综合素质。

三、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内容

1、综合素质要求:(1)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对医疗技术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2)"关怀服务"的职业理念和优良的医德医风;(3)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4)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基本理论及临床技能要求:依照各二级学科的《培训细则》要求执行。

3、专业外语:以自学为主,要求系统、认真地阅读各学科指定的外文专著和有关文献、专业杂志,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4、科研能力,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培养一定的科研能力,第一阶段应完成至少一篇文献综述或个案分析报告,第二阶段的学术论文要求需要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积极参加科研课题的申报。

四、床住院医师的待遇

1、身份: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硕士研究生自愿以培训学员身份参加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职称问题:符合条件者可参加上级主管部组织的职称资格考试,并由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

五、临床住院医师的考核

2、轮转考核:当住院医师每轮转完一个科室时,由该科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小组按照培训实施细则要求,对住院医师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3、年度考核:每年由各培养科室(二级学科)按照培训实施细则要求组织进行此项工作。住院医师同时还要参加医院、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

4、阶段考核:第一阶段三年轮转、第二阶段二年培训结束后,住院医师培训办公室(科教部)将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制定考核方案对每位住院医师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认定

1、当月日常考核合格者,发放该月奖金,当月考核不合格者,甚至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扣减。

2、完成第一年培训任务经考核合格者,学员应参加并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将终止培训。

3、完成第一阶段(一~三年)培训并考试(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第一阶段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将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培训。

5、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并考试(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医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学员参加住院医师培训必须签订《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医师培训合同》

合同内容详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合同》。

八、住院医师培训师资人员工作量的认定原则:

1、师资人员的定义:二级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管理人员、二、三级学科的具体指导人员。

第四章住院医师奖惩办法

一、在培训中,提供虚假证明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并全额退还相应各类补助,之前所完成的培训工作量一律不予承认。

二、培训过程中,在工作量化登记、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之前所完成的工作量酌情予以承认。

三、学员因故需提前终止培训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终止培训生效之前仍然应当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其完成的培训工作量可以予以承认。不能获得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差、甚至因严重违反规定出现医疗差错、引发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将参照我院的《医疗缺陷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培训期间,工作认真积极,对医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医院将给予奖励。在评定上一级卫生技术职称时将给予优先考虑。

二、其解释权属于科教部。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科考核、考试制度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每科培训结束,要对其进行出科临床技能操作考核和理论考试。

2、出科临床技能操作考核以医疗文件书写、诊断及治疗能力(中医类含辨证施治能力、四诊等)、体格检查、各科要求的技能操作为主,可采取面试的方式。理论考试以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

3、技能操作考核由各教研室/科室组织,理论考试由科教科统一组织命题考试。

4、出科考试,医院和各教研室/科室应有专人组织,考试应严肃认真,要客观地反应出培训对象的真实情况。

5、临床各教研室/科室做好学员的考试、考核的成绩登记,并及时上报科教部。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岗前培训制度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正式进入临床岗位前由科教科组织岗前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介绍医院发展史、科室设置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3、对学员进行医疗法规、医院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培训。

4、进行医德规范、廉洁行医、医患共建文明公约等的培训。

5、进行安全及其它方面的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科鉴定制度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每科培结束前,写出本科培训总结,培训结束时将培训鉴定表交科教科。

2、科教科将培训鉴定表转交各科主任,各科主任召集带教医师共同评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签署成绩和科室鉴定意见。

3、出科成绩和鉴定意见,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培情况,从德、能、技、勤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4、科教部统一收回培训鉴定表,并代表医院签署鉴定意见与加盖公章后暂时保管,待培训全部结束后交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原单位。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培训讲座制度

1、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培训讲座:医院举办全院性讲座,教研室/科室举办小讲座。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教学病案讨论制度

一、临床教学病案讨论每月进行1—2次,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主持,提前3天通知规培学员;要求规培学员必须参加,要提前预习,查阅有关文献资料,认真准备发言稿并积极发言。凡属规培学员主管病人的病案讨论,讨论时由该学员汇报病历,首先作讨论分析发言;所有医师讲话要点要及时记录,并请主管住院医师进行修改,必要时请主持者审阅修改。

二、病案讨论的内容要求:

1、临床典型病历、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及规培学员生参加。先由住院医师介绍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讨论意见,之后由其他医师作分析发言,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归纳,作总结及指示,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会应由教学秘书记录备查。

2、死亡病例讨论: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1周内召开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出来后进行,但不迟于2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人员、规培训学员及有关人员参加。讨论情况由科室秘书记录备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疗文件及技能的基本要求制度

4、在带习教师现场指导下完成实习培训大纲要求的各项技能操作。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均应遵守医院病历书写制度,严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进行病历书写。

7、学员要在带习教师的指导下,积极书写全病历。

8、学员书写完病历后,一定要请带习教师审查签字,并用红笔作必要的补充修改。

9、带习教师要督促和指导学员书写病历,并有义务对其病历进行认真的补充和修改;要严格要求,对不符合临床要求的病历,一定要求学员重新书写,直至合格为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基本守则

2、尊敬老师,爱护病员;学员生之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寝室管理制度

1、木器家具管理:寝室中的桌椅、床实行统一登记,妥善管理,不能遗失。不得私自交换桌、椅、床。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图书借阅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教学培训档案管理是教学、培训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承担着为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服务等重要作用。教学培训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归档、整理、维护、服务四个方面的内容。为了规范教学培训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效率和水平。教学培训档案建立二级管理制度,即科教科、教研室/科室二级管理,教学培训档案管理要求各类教学培训文件资料应及时分类归档,供教学培训、教学研究、管理、培训评估工作查阅。

(一)教研室/科室教学培训档案管理

教学培训档案由教研室/科室教学秘书管理。教研室/科室教学培训档案管理项目如下。

1、教学培训任务安排表,教学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轮转表等。

2、授课课程安排表、临时调课通知。

3、培训学员每期(或培训转科前)的考试、考查、补考成绩。

4、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下发的有关教学培训文件。

6、教学培训活动有关记录。

7、应当保存的其它有关教学培训的文件资料。

(二)科教科教学(实习)档案管理

1、各专业教学培训计划长期保存。

2、每期规培的课表、教学培训大纲、教学培训任务统计表。

3、每期规培学员的培训轮转表、培训大纲、计划、各科规培总结等。

4、每期规培学员的考试成绩、考查成绩、补考名单。

5、规培学员名册及岗前培训等文件资料。

6、国家、省、市、院下发的教学文件、资料。

7、规培好人好事、违纪处分资料。

8、规培档案转移记录资料。

9、应当保存的其它规培文件资料。

四、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成中西结合科字〔2013〕10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术活动的管理,更好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我院学术气氛,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医药卫生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扩大院内外学术交流,提升医院知名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开展学术活动应立足于我院实际,突出我院特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收国内外医学科学技术的最新进展。

第三条开展学术活动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多层次的学术、技术交流。推广应用新成果、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推动我院医药卫生与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学术活动主要形式是主(承)办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举办和出席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举办和出席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研讨班,聘请专家讲学,出席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

各类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普及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和水平,不断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由医院各科主(承)办的学术活动,由科教部审批;以医院名义主(承)办的学术活动,经科教部初审同意后,报院领导批准;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由科教部会同外事管理部门呈报院领导,获准后按呈文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后举办。

第十条凡未上报科教部的学术活动及临时在我院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情况酌情安排,与我院计划内学术活动有冲突的不得举行。

第十二条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根据学术会议征文要求,论文作者需填写《投寄论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后签署意见交科教部送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投寄论文。如未经科室、科教部、院领导审批,自行投寄者,单位不予办理参加学术会议的手续。

收到论文被选用的会议通知后,参加会议者填写《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科教部由分管副院长及院长审批后方可出席。被批准参加学术会议者凭《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到财务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原则:

1.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指令性会议。

2.各级学会的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有论文参加大会交流)。

3.同一会议原则上每个科室只限2人参加,全院一般不超过3人,本地区会议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我院专家到校外作学术报告的,应有邀请证明或通知。专家外出讲学,要适当宣传我院,提高我院知名度。外出费用一般由邀请方支付。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各科室主(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由医院科教部与各科室及具体承办单位一起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对学术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国际会议及规模较大的全国性专业学术活动由科教部组织实施,并负责会务工作;规模较小的全国、地区性专业学术活动,由各科室等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并向科教部上报会议组织和筹备情况。

第十八条参加学术活动的正式代表人数中,中青年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为发挥学术活动信息交流的作用,可根据情况适当邀请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人数应与科教科协商后确定。

第十九条在学术、技术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科技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现象。

第二十条学术活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学术活动中的不

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学术活动结束后,参加人要将学术活动情况在科室或全院进行传达与汇报,并填写《参加学术活动传达、汇报表》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经费。学术会议参加人员要及时将会议纪要,论文汇编和经费详细开支情况报医院科教部。

第二十二条由科教部组织实施的全院性学术活动,可给予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按规定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或登记,以充分调动科室及科技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医院将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作为各科室人员考评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学术会议会务费的收费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商定,并要考虑到市场物价、地域异同等因素。会务费的收取应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学术活动的经费(含自筹,赞助等),要有专人管理,各项开支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经费使用要根据“勤俭节约,以会养会,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学术活动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1.审稿补助费。

2.论文汇编、编印费。

3.学术活动的住宿补助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等。

4.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八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报销:

1.参加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指令性会议,费用由单位报销。

2.参加各级学会的代表大会、理事及专委会换届改选等工作会,会务费由单位报销。

3.参加各级专业学术会议者,资料费原则上由本人支付,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和会务费。

对以下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优先审批:

(1)承担科研课题的主研人员。

(2)享受政府津贴者。

(3)优秀专家。

(4)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

(5)专家顾问组的成员。

4.对承担市卫生局以上各级科研课题的主研人员,外出参加与研究内容有关的学术会议,经医院审查后可用科研经费补贴会务费或差旅费。

5.对市局以上有经费资助的重点学(专)科外出参加与学(专)科有关的学术会议,经医院审查后可用学(专)科建设经费补贴会务费或差旅费。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科教部解释。

学术论文管理(暂行)办法

成中西结合科字〔2013〕11号

第一条为增强医院的学术研究气氛,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术论文的管理,根据医院现状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学术论文(论著)均为专业性学术论文(论著)。

第三条论文必须是本院职工以第一作者撰写,刊物明确标明我院的称谓。第一作者为院外人员时,一律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学术论文的投寄程序

第四条学术论文要投寄各级各类医学杂志,论文作者需填写《投寄学术论文审批表》,科室负责人审查论文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后签署意见交科教部。科教部复查后出据推荐证明并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学术论文的版面费报销

第六条凡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式医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A类杂志版面费报销100%(A类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标),B类杂志版面费报销70%进行报销,SCI收录论文报销100%。

第八条凡在《增刊》、各种书籍及《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报销版面费。

第四章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九条凡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公开在正式医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都要给予奖励。(奖励详情见《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教工作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学术道德与医学伦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医院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学术道德,科学地、诚实地获得研究成果,这既是思想素质也是学术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标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弘扬我院严谨求实的院风,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院科研人员思想素质水平,保持我院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第四条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第五条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第六条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第七条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八条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医院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十条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章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第十一条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发表学术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

第十三条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第四章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第十六条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第十七条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己出。

第十九条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二十条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第二十三条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第二十四条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第二十五条伪造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

第二十六条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七条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二十八条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医院举报。

第五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第三十一条医院科教科负责受理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科教科受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说明如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技术鉴定成果、科技奖励成果、技术专利、工程设计(研究)报告等;学术论文又包括期刊(杂志)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统称为学术著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五、重点学(专)科管理制度

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管理(暂行)办法

成中西结合科教字〔2014〕2号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我院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本院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的现代中西医结合特大型综合医院。

第六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国家、省、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国家、省、市级高层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6.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全国、省、市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

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部。由科教部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九条申报和评审:遵照“自愿申报、客观公正、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科按国家、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及规定填写国家、省、市《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申报表》及准备申报的其他资料,交由科教部初审,并经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必要时答辩论证)后,医院根据学科现有的基本情况,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发展潜力及其建设能力,结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申报条件

1.所申报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二至三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

2.学科人才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已经在省、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年龄、学历、学位结构适应本学科发展的要求。

3.本学科曾承担过有影响的科研项目,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影响较大的学术论文。

4.科室管理和服务到位,两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经济效益位居前列。

5.能够被其他科室专家和职工认可。

6.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临床教学任务。

7.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8.符合国家、省、市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申报条件要求。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院科二级管理相结合。医院科教部负责对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学科负责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学科提出申请,经医院和主管部门同意,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批准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科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上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年度建设情况评估表(报告书)》,经科教部审核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不按规定填报年度报表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科教部将提请医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停止下拨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及中止其他相应扶持政策。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对已经取得国家级(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取得省级(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的支持;取得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对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在月奖金上给予指标奖励。

市级建设项目:上浮1个百分点;

市级项目:上浮2个百分点;

省级建设项目:上浮3个百分点;

省级项目:上浮4个百分点

国家级建设项目:上浮5个百分点

国家级项目:上浮6个百分点。

对新申报成功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后的次月开始执行。对医院已申报成功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从该文件下发之日的次月执行。

第十八条通过验收评审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次年按第十八条要求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医院每年投入200万元,并设立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专项基金,有针对性组织学科攻关小组赴国外进行短期学习与交流。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和本年度经费决算情况,经科教部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优先进行科研立项,在科研鉴定、科研获奖及在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和评审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优先安排和装备医疗设备,保证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重点投入。优先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六章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列入各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计划的学科接受委托单位和医院的双重管理考核。建设期内,按合同要求实行全程管理及年度考核,到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回头看的要求,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1.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学科建设质量、整体实力和知名度提升情况;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

3.推动医学科技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情况。

4.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以及学科人才培养情况。

5.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情况。

6.学科制度执行和承担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7.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等。

8.国家级(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定量指标考核。

9.省级(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依据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定量指标考核。

10.市级(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医院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依据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医院管理局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定量指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医院每年按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内容,对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合同指标执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及医院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年度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对年度考核评估达标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下一年度继续给予月奖金指标奖励及建设经费配套投入。

第二十七条对年度考核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将给予:

1.经济处罚:

(1)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缓拨次年度建设经费。

(2)已建成的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缓拨次年度支持经费。

(3)扣除次年度月奖金指标奖励:

市级建设项目:扣1个百分点;

市级项目:扣2个百分点;

省级建设项目:扣3个百分点;

省级项目:扣4个百分点;

国家级建设项目:扣5个百分点;

国家级项目:扣6个百分点。

第二十八条对连续二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将对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对建设周期内不能通过委托单位验收,被取消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资格的学科,医院除取消一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经济待遇,调整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外,另给予10万元处罚,从科室奖金中半年内分次扣除。

第三十条医院南区和北区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管理及考核:若同一学科南区和北区分别申报,则分别进行管理及考核;若同一学科南区和北区共同申报,则进行统一管理及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科教经费管理

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院科教字〔2014〕4号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院”和“人才强院”战略,加快我院核心竞争力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内涵建设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教育、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科教基金),由院外科教基金和院内科教基金两部分组成。

1.上级财政年度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

2.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国家卫计委科教司、省卫计委科教处等)下达的科技及学科建设专项研究经费;

3.上级财政年度医学教育培训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人才培养专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职工培训等);

4.上级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医学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5.各大、中专院校拨付的临床实习经费;

6.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含科研课题、药物临床研究试验、医疗器械研究试验、药物及器械疗效再评价研究等);

7.外单位委托的医学教育培项目经费;

8.其他科教项目经费。

院内科教基金(试行期间)暂按不超过上年度医院业务收入5%据实配套。

第三条院外科教基金主要用于各专项建设项目的支出。院内科教基金主要用于上级科教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及医院科教项目的支助。

第四条科教基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并制定各类科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上级资助的项目,各项目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详见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编制的计划,需经医院科教部、财务部、审计部审核,作为对资助项目经费补助和使用的依据。在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内,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各级各类优秀中青年人才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原则上由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使用。凡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资助的项目,每年要开展一次财务专项审计,同时按财政要求进行项目绩效分析评估。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科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补助、取消项目资助、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五条科教基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对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教基金资助的项目要单独记帐,专项核算。

第六条实施绩效评价。为加强科教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建设、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课题研究、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等项目,各项目完成后要及时(3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终期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教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院科教字〔2014〕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科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应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科技三项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同时要方便科研人员的使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和使用,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医院现有实验室的条件,加强科技协作,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按项目分类建帐、单独核算,年终结转,项目完成后进行决算。任何单位(科室)和个人都不得自立章程,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费用开支。

第五条财务部门与科研管理部门要共同协作,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医院收到科研专项经费后,二周内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专帐上,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抓紧(及时)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情况,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填报资助经费的决算,按财政要求进行项目绩效评估。科研结余经费可留在课题组继续使用两年,主要用于论文发表费等。两年后自动转入所在科室统一使用;如课题负责人在此期间退(离)休,自动转入所在科室统一使用。

第七条对批准撤销的项目应当全额退回项目经费。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按要求和程序填报财务决算,其剩余经费,由科教科收回,医院统一管理。

第八条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随时接受资助单位的审查,受资助科室应主动配合,协助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属课题组所有,必须纳入课题组所在科室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1.国家各部委和省、市各有关委、局(厅)资助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2.医院为各级立项科研项目配套的专项经费、医院为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的科研专项经费;

3.其他专项经费,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为科研需要申请的各种专项经费等;

4.与国内外企、事业及港澳台地区等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协作费;

5.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科研开发转入的科研费;

6.银行贷款,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贷款。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与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打印费、信息咨询费、网上查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个别特殊需要的在申请项目时已列入经费预算内的费用;

3.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各种配件的购置和加工费。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一般不应在科研费中列支;

4.实验室改装费:为了完成科研课题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的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修缮等费用不得从科研费中开支;

5.协作费:我单位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拨给项目参加单位的科研经费;

6.测试费:我单位为科研项目主持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科研测试工作而拨付的经费;

差旅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7.项目完成后,经总结、验收,确定已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后,可从医院配套的项目资金结余经费中提取实拨总经费的10%做为劳务酬金,其中从事该项研究的科技人员占7%,各级有关服务人员占3%。未完成计划、中止、撤销的科研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

8.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可以在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总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研究人员酬金,40%作为医院资源使用、管理费及用于有关管理服务人员劳务酬金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教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重点学(专)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院科教字〔2014〕5号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重点学(专)科的建设与经费管理工作,落实《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点学(专)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重点学(专)科按本办法进行经费管理。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经费管理。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医院对院级重点学(专)科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资助。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由市以上财政拨专款资助,医院按上级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第四条各有关重点学(专)科要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多渠道获得建设经费;医院对各重点学(专)科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以改善学(专)科建设条件。

第五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每年由上级定期划拨。医院配套经费同时划到重点学(专)科建设专项上,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专)科建设总体目标,由医院学(专)科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到各重点学(专)科,经费使用计划每年应由学科带头人按照学(专)科建设规划制定,经医院重点学(专)科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由学(专)科带头人签字后报医院重点学(专)科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开支。

第八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本学(专)科申报更高一级重点学(专)科或重点实验室的开支;

2.本学(专)科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3.本学(专)科主持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配套,与本学(专)科关系密切的科研课题经费补贴;

5.申请专利、成果推广、成果鉴定等费用;

7.科研业务费用;

8.本学(专)科必要的图书资料添置,实验室改装、基地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等费用;

第九条各学(专)科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1.本学(专)科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进修、访问费用;

2.非本学(专)科人员使用;

3.添置设备,但未按医院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5.劳务费、招待费等。

第十条重点学(专)科购置1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须上报医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应有60%的用于该学科硬件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医院重点学(专)科建设职能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年终对各重点学(专)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停拨下一年经费。

第十三条医院对重点学(专)科建设采取优惠政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科研立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出国深造、国内外学术访问、学术交流等经费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其解释权属于科教部。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院科教字〔2014〕7号

第一条为规范新药的临床研究,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药临床研究、药品安全性临床试验、中药保护品种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参照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国家药品临床研究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医院进行的新药临床研究,所有项目的经费必须在合同上反映,并全部进入医院帐户。

第五条新药研究的经费进入医院财务部后,存于专项暂存帐户,研究结束后,从该帐户进行分配。

第六条新药临床研究、药品安全性临床试验、中药保护品种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的研究经费原则上分为二类,一类是研究试验所需的各种检验、检查、检测及实验等费用,这类费用,医院按收费目录标准计算收取,并作为医院的收入;一类是临床试验研究劳务费,临床试验研究劳务费医院提取30%管理经费后,70%分配给临床研究人员。

第七条临床试验研究项目完成,经委托方认可合格后,方可结算临床试验研究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医院科教部审核,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项目中由委托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在项目进行完成后,均属由设备部验收入库,科室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教部。

七、医学伦理管理制度

医学伦理委员会(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工作章程(试行)

第一章宗旨

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以维护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参与者的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为宗旨,对提议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并对已经得到同意并且正在进行的上述研究活动进行定期的伦理学评价。

第二章组成

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直接任命,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成员主要由具有医学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适当吸收非医学背景的成员参加。

第三章保密

第四章常设机构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聘任秘书1名,以负责日常事务和文件档案的保管。办公室挂靠在医院科教科。

第五章职能范围

一、牵涉到多合作单位参加的国家重大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中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课题;

二、国外引进的医学新技术;

三、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受理委托的伦理审查项目;

第六章评审内容及程序

一、申请伦理审查的文件应包括:

1、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申请表;

2、研究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3、研究中涉及的伦理学考虑的描述;

4、需由研究对象填写的表格和问卷;

6、用来获得同意的过程描述;

7、以未来研究对象能够懂得的语言所书写的知情同意书;

8、对研究对象因参加研究而给予的任何补偿的说明;

二、评审主要内容:

医学伦理委员会主要评审研究方案和支持性文件,要特别注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过程、文件、和方案的适当性和可行性。

1、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研究设计的合适性、统计学合理性、应用最少研究对象获得可靠结论的可能性、权衡研究对象和有关社区预期利益与预计风险的理由、应用对照组的理由、提前取消研究对象的标准、暂停或终止研究的标准等;

2、招募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人群特征、接触和招募研究对象的方式、向研究对象或其代表传达信息的方式、研究对象的入选标准、研究对象排除标准;

3、研究对象的保护:研究人员的资历和经验、为研究对象提供的医疗保障及医疗监督和心理、社会支持、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自愿退出时将采取的措施、研究后项目参与者获得研究产品的计划、研究参与者的奖励和补偿、对研究参与者因参与研究而造成的伤残/死亡的治疗/补偿的规定、对保险和赔偿的安排;

4、研究参与者隐私的保护:对有可能接触研究参与者个人资料人员的描述、保证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保密与安全的措施;

6、社区的考虑:从当地社区抽取研究参与者的影响、研究设计阶段向社区咨询的步骤、研究过程中提供的社区咨询、研究对提高当地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需求的应对能力、研究后成功产品在有关社区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的描述、研究参与者和有关社区获得研究结果的方式等;

三、评议形式与决议

1、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需要时,可邀请申请者、资助者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研究人员就某特定问题进行说明。

2、尽可能通过书面评审做出决定,对受试者风险较小的项目评审,书面评审委员意见2/3以上一致时,书面评审意见才有效。当书面评审委员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需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到会委员应在1/2之一以上,投票以到会委员2/3以上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

3、对意义重大或对受试者风险较大的项目也需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到会委员及决定方式同上。

4、评审决议应由主任委员签发。对于否定性的决议,应有明确的解释。

5、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应有如下责任:

⑴确认接受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的要求;

⑵修改方案必须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除非有关后勤或管理方面的修改);

⑶如修改征求受试者的资料,可能的受试者的信息或知情同意表格时,必须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

⑸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研究工作中断或者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的重大决定时,应及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汇报;

⑹为了完成正在进行的审查,提供医学伦理委员会要求得到的信息。

四、追踪随访

2、下列情况或事件需要对研究进行后续审查:

⑴任何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利益,或者影响到研究实施的方案修改;

⑶任何可能影响研究的利益/危险的新情况的出现;

⑷在研究项目提前或暂停或终止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报告暂停或终止的理由,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研究总结报告;

⑸在研究完全结束时,申请人应当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此项目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的执行情况做出伦理评定。

评审材料送达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后,20个工作日将评审决议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请者。

第七章活动经费

由医院根据需要拨款。

医学科学研究伦理评审快速通道的(试行)方案

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为简化课题申报伦理评审的程序,对于预期损害或不适的发生概率和程度不超过受试者日常生活或者常规治疗可能发生的概率和程度的项目(即小于最低风险的项目),可以通过快速通道给予评审。

一、医学科学研究伦理评审快速评审的范围

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方法在人体上对人的生理、病理现象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进行研究的活动;通过生物医学研究形成的医疗卫生技术或者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性应用的活动;以人为对象的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课题申报项目。

二、医学科学研究伦理评审快速评审的条件

预期损害或不适的发生概率和程度不超过受试者日常生活或者常规治疗可能发生的概率和程度的项目(即小于最低风险的项目)。

三、研究项目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伦理审查申请表;

3、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四、评审主要内容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2、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4、在办理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

5、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6、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

7、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

8、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9、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

10、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11、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

五、评议形式

1、医学伦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需要时,可邀请申请者、资助者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研究人员就某特定问题进行说明。

2、由伦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指定一个或几个委员进行审查。

六、追踪随访

1、对于伦理评审后申报中标项目,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备案,以便医学伦理委员会追踪随访。

(1)任何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利益,或者影响到研究实施的方案修改;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未预料到的不良事件。

(3)在研究项目提前或暂停或终止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报告暂停或终止的理由,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研究总结报告;

(4)在研究完全结束时,申请人应当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此项目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的执行情况做出伦理评定。

THE END
1.崇尚法律秉公为民—精选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三篇崇尚法律秉公为民—精选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三篇 https://bbs.pinggu.org/thread-13055686-1-1.html
2.学法律开启职业生涯的法治之旅作为一名潜在的法律工作者,我们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更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在学校里,有很多课程专门强调这一点,比如伦理学、司法鉴定学等。此外,也有一些社团活动,如志愿服务,让我们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些经历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承担起什么样的责任,以https://www.xtssu.cn/mei-ti-bao-dao/578098.html
3.陈瑞华没有理论的总结和提炼,任何制度改革和法律实践都是盲目的2020年,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笔者对有效辩护、协同性辩护、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思考,对《刑事辩护的理念》进行了修订。第二版面世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法学界对刑事辩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进行了更为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Q1OTQ3Mg==&mid=2650242524&idx=2&sn=341b8311ba4845b9f6a32ad7a3697752&chksm=bf3c111c82589e82a10c6c468e25536f255272602976ec8475300a11ec1ae6c1631d66327174&scene=27
4.法律职业伦理整理.pdf法律职业伦理 一、四个忠于的内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法官职业伦理:忠诚司法事业、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 民、维护司法形象。 (一)保障司法公正之具体体现:坚持审判独立、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司法效率、公开审判、遵守回避规定保持客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218/8103135052006036.shtm
5.《家》读书心得体会范文2000字(精选28篇)《家》读书心得体会范文2000字 篇4 张恨水先生是我们安徽著名的高产作家,比之《八十一梦》的诙谐、《啼笑因缘》的颠倒、《北燕南飞》的悲情,《金粉世家》更多地表达了时代变革中的无奈与警醒,而这一点也是我国当代社会可以借鉴的。 陽光明媚的春天,繁花似锦的皇城,跑马的浊世翩翩佳公子与游园的香风袅袅女学生在http://m.yueduku.com/fanwen/dushuxindetihui/895/895470.html
6.学习检察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通用14篇)篇1:学习检察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于2009年9月3日通过试行,其系统而完整的为我们阐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即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基本准则中用了全篇48条为我们详细解读了这八个字,并提出了很多的具体要求。理解或记住这些条款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将“学”与“做”相结合。https://www.360wenmi.com/f/filelx0t8dy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