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有效辩护不足的4大原因,这几招告诉你如何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大转型,旨在破除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模式的顽疾,重塑庭审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的中心地位。这就要求控辩平等对抗与法官的居中裁判。而有效辩护制度是实现这一格局的重要桥梁。

一、有效辩护不足的表象与症结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权进一步完善,如律师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侦查程序,指定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对侵害辩护权的行为可进行救济等。然而,法律虽然增加了辩护律师权利,扩大了权利范围,这些却未落到实处。从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到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质证难的“新三难”,无不透露出辩护权行使存在诸多困难。

鉴于美好愿景与现实受挫的尴尬境遇,有学者指出,权利款项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增加实际利益,相反,“权利泛化”导致了权利配置实效与目标相背离,带来了“乌龙效应”。[张曦:《“权利泛化”与权利辩护》,《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37页。]因此,对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仅靠增加权利款项并不能达到立竿见影效果,还要有法律成本消化、权利融通、理念接纳的渐变过程。

在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刑事庭审过于依赖侦查案卷,庭审变得“空洞化”,有效的、高质量的律师意见得不到正确对待和合理采纳。这种局面使得辩护行为的价值削弱,辩护权规定沦为程序性保障。这就迫使有些律师为了达到目标,不得已而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法官裁判,使辩护权发生了异化。

由于辩护工作意义甚微,相较于民事等案件,律师的作用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薪酬自然不会太高,这也就降低了辩护职业的吸引力。“辩护无用”现象导致辩护律师职业门槛低、辩护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社会对其认同感随之下降,司法人员对其本已存在的偏见甚至情绪对立进一步强化,最终使得有效辩护不足的内部问题循环往复,形成难解的“死扣”。

二、有效辩护不足的原因解释

从制度角度看,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导致有效辩护不足的主因。从法文化角度看,其源于追诉倾向、认知偏差、职业偏见等因素。其解决除了制度层面转换外,还需根据法文化起因对症施治。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注重刑事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忽略其人权保障价值,导致其嬗变为维稳模式,以应对社会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李麒:《刑事诉讼维稳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125页。]在这一目标下,一些办案人员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被追诉人,在证据收集上注重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对于存在疑问的案件,冒然定案,违背“疑罪从无”的原则。

心理偏差是心理学的重要术语,用于解释人类在搜集信息、分析信息和作出判断或决策时的各种心理因素。[叶浩生:《西方心理学的历史与体系》,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67-468页。]心理学研究对刑事司法领域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司法职业行为虽然是在法律规范、职业道德约束下进行,但囿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摆脱普遍存在的心理偏差影响。

司法活动中的认知偏差,包括证实性偏差、正当事业腐败、信念坚持、重申效果、隧道视野等。以法官为例,其更容易受到“后见偏差”影响。[“后见偏差”:显著的既定结果,可能会诱发评估者自动搜索和加工该结果的支持信息,将注意焦点固定在对既定结果的支持上,并对相左判断进行修正。]

在审判阶段,“后见偏差”的影响主要在于诉讼案卷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之间发挥勾连作用。在法庭审判中,一旦辩护律师对事实、证据提出不同意见,则不仅挑战公诉人,也对法官依据案卷形成的“先见”提出了挑战,法官与律师之间就难免关系紧张。[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有效辩护难度。

司法活动并非一个机械计算过程,司法判决事实上受到法官个性影响。其中,法官对当事人、律师、证人等的偏见认知,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司法人员对律师的职业偏见,在某种程度上是法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上,讼师被视为“百业之末途”,是读书人不耻的行当,在各地方,往往被司法长官视为奸诈狡猾之徒,并刻意提防。[参见郭建:《中国讼师小史》,学习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40-41页。]

时至现今,这种思想仍有遗存。近年来,辩审关系逐渐异化,冲突凸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官轻视辩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原因。例如,一些司法人员把辩护律师视为“搅局者”,把辩护行为视为“挑刺”、“捣乱”,不能客观公正对待职业辩护行为。

理想中的法官应当居中裁判,秉持中立,以实现正义为己任。然而,事实上法官无法做到不受个人情感影响,如卡多佐大法官所言,“即使我们已竭尽全力,我们仍然不能使自己远离那个无法言传的情感王国,那个根深蒂固已经成为我们本性一部分的信仰世界。”[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陈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再如P.卡拉曼在《程序与民主》指出,“法官是活生生的人,他确定法律内容并适用于具体事实的角色作用,虽然被表述为试管里的三段论推理,但实际上是一种,在精神密封的坩埚里进行陶冶的综合作业过程”。[转引自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135页。]

现阶段,学术界对法官情感因素的研究,偏重于法官个性、情绪、性别、道德情感等判决结果的影响,如女性法官审理强奸犯罪案件时,对被告人判处有罪的几率更大。笔者发现,这种对法官情感因素的研究,对辩护意见采纳的研究,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当法官面对律师时,在本身强势的权力结构下,会无意中产生失衡心理及排斥心理。我国目前还远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尤其是法律解释共同体。有些司法人员甚至认为,国家公权力与辩护权之间还处于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参见汪家宝:《论刑事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第153页。]这种认识显然不利于有效辩护的实现。

三、有效辩护不足的应对

司法理念的陈旧落后,是禁锢司法人员职业能力的根本原因。有效辩护客观上要求改变现有的重打击理念,全面贯彻打击与保障并重的理念。司法人员不能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息诉息访而牺牲甚至践踏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司法理念的实现,只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合法的手段去追求,不应在法律及事实之外去寻求。

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配合的同时,也要注重相互制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确保刑事诉讼沿着公正轨道前进;法院应坚持无罪推定、罪疑有利被告,充分保障裁判结果及程序的公正。

法律思维模式的建构,对削减司法职业偏见、对立情绪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思维的有效建立,须从两个重要支撑因素着手: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法律语言是形成法律思维的前提,法律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内在尺度。

法庭是法律语言发挥作用最集中的领域,公诉人与辩护人均应采用法律语言开展对抗,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用、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交锋,法官也应以法律语言组织庭审、作出裁判。

只要律师采用了法律语言,在法律范畴内开展了辩护,就应得到法庭的尊重。法官不能故意限制、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法官还应在裁判文书中对判决理由进行说理论证,包括对辩护意见的处理理由。

此外,法律逻辑的养成离不开共同的法律职业认知。因此,法律职业之间的顺畅交流,可以为司法人员与律师增加更多的情感认知和体验,进而有利于职业偏见和对立情绪的消除。

要构建科学的刑事错案追究机制。这可以倒逼司法人员摒弃追诉倾向,并将非理性情感因素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错案追究的目标是,既要让司法人员心有敬戒,不敢擅权渎法、徇私枉法,又要保证理性追责,避免动辄得咎。

错案追责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行为与结果相统一:只有法官、检察官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违反了法律法规时,才应对错案承担责任。倘若法官、检察官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应承担错案责任。这里,重大过失是指明显的、严重的过失。当然,如果错案的法官、检察官存在小的疏忽,还是需要让其承担一些业绩上的不利评价的。

另外,笔者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刑事错案追究正确执行的前提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突出司法精英化,让法官、检察官感受到职业荣誉感,摆脱“失衡心理”的潜在影响。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对辩护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有些律师的不端行为,影响了辩护律师的整体形象。因而,有必要建立准入机制,提高执业门槛。

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提高辩护律师的条件:应当执业一年以上,并无违规记录,而且有辅助辩护的经历或从事过刑事司法工作。司法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则应当定期开展刑辩律师的培训,促进其交流学习。对西部偏远地区,需要确保培训及保障力度。既要注重辩护技能培训,也要注重职业操守引导。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辩护质量、辩护水平应当由律师协会等部门定期考评,建立健全当事人评价机制。对未能达到应有水准,喜“表演辩护”,及行贿律师,则可考虑吊销执照、责令退出,以提高辩护质效及社会认可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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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洲人文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知识谱系[148]更为重要的是,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家们面对来自当时(帕多瓦)“医学家的傲慢”(Hochmut der Mediziner),[149]不得不再一次从知识论和方法论角度对“法学的科学性”(Das wissenschaftscharakter der Jurisprudenz)进行辩护。[150]故此,在笔者看来,此时,论题学(包括法律论题学)技术受到重视,在很大程度上与整个http://www.sass.cn/109000/24346.aspx
12.法学导论课程论文(精选6篇)2、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卡氏不仅力图展现各种方法的洞见, 亦不回避所产生的悖论。读者既可以欣赏一场酣畅淋漓的思想游戏, (参见教材,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第十章,P198—206) 按照姚教授的看法,现有法律关系理论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085dzl9.html
13::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卡多佐的法律观体现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以及大量的司法意见中。在本世纪上半叶以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很少有人撰写专门的学术著述,而卡多佐就是其中少数的几位之一。他的主要法学著作有《司法过程的性质》 1921 ,《法律的生长》 1924 和《法律科学的悖论》 1928 。他去世以后,有人汇集他的论文出版了《卡多佐文选http://iolaw.cssn.cn/zxzp/200408/t20040824_4592427.shtml
14.法律思维与法学方法参考资料(288.6MB)百度网盘资源下载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解兴权+着+(司法文丛).pdf 11.9MB 世纪大辩论—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pdf 582KB 史蒂文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pdf 3.9MB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pdf 3.6MB 哈佛辩护.哈佛法学院MJS桉例教程+林正+编着.pdf 32.6MB 法哲学+[德]H.殷科.pdf 8.1https://www.iizhi.cn/resource/detail/aaa60e4a7e744d81c27c39e8a96a6f62
15.西方法哲学文库12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_(德)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著;舒国滢译_11051459.pdf 177.20 MB 13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_12991385.pdf 39.98 MB 14西方法哲学文库 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_10954010.pdf 70.53 MB 15西方法哲学文库 实践理性与规范_12952575.pdf 116.10 MB http://www.xy980.net/xq11/KW37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