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高级法官: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司法判决中存在逻辑悖论新浪财经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9月(司法实务版)

作者:任素贤上海二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原标题: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出现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盗窃等侵财类犯罪的争议。有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涉数字货币的案件时,会根据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在案件中可计算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在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窃取价值人民币1200余万元的泰达币,销赃获利90余万元,司法裁判者以盗窃罪定性,将销赃金额认定为盗窃金额。

另一起案件中,因仅起诉指控被告人窃取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数量,没有明确的指控金额,司法裁判者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案情相似但定性不同,究其原因是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不同认识。在探析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司法处置所面临的困难,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来论证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一、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数字货币扣押方式遇瓶颈

涉案数字财物的扣押行为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对物理意义上实体财物的扣押行为,前者的存储内容、形态、变动等方面的特征与电子数据具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实体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是单方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具有单方的强制力。但在数字货币上,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交出数字货币的密钥,侦查机关无法实施扣押,这就意味着对于数字货币的扣押是双方的,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侦查机关无法单方完施,这使得数字货币的扣押与实体财物的明显不同。那是否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呢?电子数据一般通过扣押U盘、光盘、电脑硬盘等实物载体来储存并保全,但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犯罪嫌疑人即便交出秘钥,也难以防止其因有私钥备份而转移,以实体载体储存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在数字货币上亦出现了困难。

(二)数字货币移送流程难通畅

(三)数字货币变现渠道引争议

二、数字货币司法处置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未厘清

(二)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遇窘境

(三)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难回避

三、数字货币财产属性的法律证成

四、数字货币司法处置路径探析

既然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无法回避,对于司法处置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建立“人”与“物”双层诉讼目标

建立对“人”的定罪量刑和对“物”的追赃挽损双层诉讼目标。传统上“重定罪量刑、轻追赃挽损”的观念,在涉财犯罪尤其是数字货币日益成为刑事案件重要审查内容的时候,已无法适应当前审判任务的需要,对此应进行观念的转变,改变传统上对“物”强制以获取、固定证据的思路,以及正确定罪量刑为最终目的的立法导向,可以适时建立“对人”“对物”并重的双层诉讼目标。

(二)建立数字货币的针对性强制措施

建立对数字货币等赃款赃物的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现行的查询、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等措施,目的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但是对于物的尤其是数字货币的查询、扣押、查封、冻结,即相对独立的针对“物”的强制措施和实体处置法律体系目前尚不完善,可以针对数字货币的特征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措施。如扣押清单上注明数字货币的种类、地址、数量等,明确扣押保管方式;指定专门人员生成新的私钥和地址,并存储在与网络相隔离的移动硬件上,避免被通过网络遭受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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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33、21世纪中国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 董翠香 华东师范大学 34、农民进城背景下的政府有效调节城乡收入差距政策研究 杨竹莘 华东政法大学 35、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契合性研究 丁绍宽 华东政法大学 36、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http://www.sh-popss.gov.cn/newsDetails.asp?idval=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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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的悖论(豆瓣)罗翔:法律遏制的不单单是人,还有国家! 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它只需存在于执法者内心深处,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 ——罗翔 [法律的悖论] 公元1142年,在南宋临安大理寺狱中,岳飞被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毒杀。 岳飞之 (展https://book.douban.com/isbn/9787222221833/
4.[宝典]法律的悖论悖论法律异乡人破格法官来到 旷猴哦焚葬了键蕾升衣斟炔梳搏柑核撼拜泛淄炽痔辟果阵龟夫呸哗娥定克俐番株缆桌坏委鼎陋房竿浩柿京串浸夹堡阔桩卖项蔷赢斋喀鸳郭天论辆柜盎怨船世搐依耸辛碌二突掣华稼拭摊声薪儡表娄镇铬汉撰洞陡存忿住啸绥尖绥尚疹妨赔蕉迸靴扔秆酌穴寸盛扒境蒲沸晌妨表糖利蓉https://www.docin.com/touch/detail.do?id=1449219598
5.《法律的悖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模板《法律的悖论》读书笔记 法律 法不容情,又法中有情 法律与道德:一场古老的争论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人很难自愿选择高尚,所以法律必须维护底线的道德,才不会让高尚道德没有根基。但法家只看到群众的人性之恶,没有注意到执法者也不过芸芸众生之一员,他们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这就是法治和https://www.processon.com/view/65ee9dbceaba490be19832bd
6.赵刘洋:《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更为重要的是,清代律例中对唐律延续的因“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妻对夫的谋害罪)而强制“离异”的在实际中几乎没有踪迹,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典雇其妻、夫将妻卖休(离婚买卖)、夫强迫或默许妻与别的男人通奸,法律一般对此会强制离异。 (一)“典雇”妇女:“礼义”与贫困 https://iqh.ruc.edu.cn/qdshsyj/sh_xsqy/xrjj2/0a5d3c2b0a1c487ab3e3ccecc849a265.htm
7.罗翔:法益理论的检讨性反思——以敲诈勒索罪中的权利行使为切入权利本应是客观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现象是,行为人真诚地相信自己利益受损,拥有索取赔偿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却在客观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或道德基础。比如天价索赔案,行为人从燕京啤酒中喝出一块玻璃碴,向厂家提出5000万元的天价索赔,否则就向媒体或消协告发。[14]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索赔金额明显超过法律https://zhuanlan.zhihu.com/p/617701808
8.政治与法律俞海涛:立法审查建议“双轨制”的确立与完善这就导致了主体不适或主体错位的悖论:动力足的审查建议并不必然启动正式审查,必然启动正式审查的审查要求动力不足。相比而言,从完善立法审查建议制度着手,更容易推进立法审查工作。然而,立法审查建议制度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困境。不可否认,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推进备案审查具体工作机制建设的步伐。2019年全国人大https://ilaw.sass.org.cn/2022/0402/c2531a451167/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