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
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二、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ALFALAVALCORPORATEAB)。住所地:瑞典王国伦德73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菲普·万·福瑞森多夫,该公司集团专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昶,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该局审查员。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艾伦·霍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8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吴小旭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WEP国际公司在原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一)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规则。(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除了说明书公开的铁基填料组分外的其他实施方式能够达到小于600HV1的焊接接头硬度。(三)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不应予以采信。故请求驳回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1.一种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包含:
(i)将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施加至不锈钢部件;
(ii)任选地组装部件;
(iii)在非氧化性气氛、还原性气氛、真空或者它们组合中,加热来自步骤(i)或(ii)的部件至少1000℃,且在至少1000℃的温度加热该部件至少15分钟;
(iv)提供所得的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和;
(v)任选地重复步骤(i)、步骤(ii)和步骤(iii)的一步或多步。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通过该方法密封或填充大于76μm的接头、孔、间隙、裂纹或裂缝。
18.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含有Si、B、P、Mn、C或者Hf的一种或者多种。
19.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含有9-30wt%的Cr、5-25wt%的Ni,以及0-25wt%的Si、0-6wt%的B、0-15wt%的P、0-8wt%的Mn、0-2wt%的C和0-15wt%的Hf中的至少一种。
20.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
针对SWEP国际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2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8-22并调整了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i)将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施加至不锈钢部件,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
(iv)提供所得的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和(v)任选地重复步骤(i)、步骤(ii)和步骤(iii)的一步或多步,其中通过该方法密封或填充大于76μm的接头、孔、间隙、裂纹或裂缝。”
原审诉讼过程中,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24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用以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定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可以接受不符合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方式的修改。
原审庭审中,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明确其对被诉决定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评述的异议仅在于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因此导致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结论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0047]段记载:根据本方法的另一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至少包含以重量计40%的Fe、14-21%的Cr、5-21%的Ni、6-15%的Si、0.2-1.5%的B,和作为替代物的余量的其它元素。根据本方法的另一备选方面,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以至少包含以重量计40%的Fe、14-21%的Cr、5-21%的Ni、4-9%的Si、4-9%的P,和作为替代物的余量的其它元素。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应予接受;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一)关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应予接受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判断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应被接受,需要结合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和修改内容具体判断。
综上,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应被接受,且修改范围未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未超出原专利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80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SWEP国际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0680018368.4、名称为“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和由此方法获得的不锈钢钎焊制品”的发明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