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奥斯丁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哈特等人解读的二手资料上,如哈特所说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这种不正确的指导致使部分学者对奥斯丁产生误解。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比边沁逊色;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低哈特一等,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还有学者认为奥斯丁的理论最终会导致价值无涉的事业。
实证主义阵营内部的学者认为奥斯丁在法学上的地位及影响是被夸大的,而霍布斯和边沁的理论则被忽视,所以他们否定奥斯丁的地位。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割裂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间的联系,是狭隘的概念定义,且不适当的缩小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处理奥斯丁的三种通常方法:一是以法律概念(如命令、制裁等)作为法律研究对象,以此达到法律科学的目的;二是以分析形式的基础规则,试图刻画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三是以哈特的批评来解释奥斯丁。
如果我们想重新认识奥斯丁,就应该把他的著作放到其总体背景中去。在功利主义盛行以及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巨大进步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希望将程序、范式等研究也纳入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浓厚的学术理性精神指导奥斯丁用语义分析的工具分析英国当时的法律状况,其中包括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这也是奥斯丁注重实然法,并将其作为一门科学研究的原因。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即阐明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评影响最大,人们通过哈特的视角认识的奥斯丁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位概念主义者。莫里森对此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哈特的批评只见概念不见现实,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奥斯丁对“法律是什么”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阐释那么简单,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只是奥斯丁术语体系的一部分,他的定义实际上是更宽泛的,是一个政治上的法律概念,即法律实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律不能存在于统治程序之外。同时奥斯丁也认识到了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他关于法理学的主张是注重实际的,是有清晰任务的,这一任务即创立一种适合于使法律成为一种强大而有理性的现代工具的法律意象。所以,奥斯丁有他自己的方式去把握社会现实,且很好的应对了当时集权政治的需求,经受了社会的检验。
二、对奥斯丁法理学结构的认识
对于法律的定义,莫里森指出,尽管分析法学派认为:“应然法”是价值判断问题,属于形而上学领域;“实然法”是事实判断问题,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法学要成为科学,必须将形而上学的问题从法学领域排除出去,因此,法理学以“实然法”为研究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奥斯丁彻底回避法的价值标准问题。实际上,奥斯丁是一位法律多元论者,他并没有说道德和法律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是分离的,而是说从认识论的角度两者可以分离。他没有否定自然法的作用,只是把自然法放在次要地位。像管家一样,试图通过将一些东西送给邻居的办法来清理房屋,然后又不时地拜访邻居去看一看他先前抛弃的东西。
就规则与命令之间的区别而言,因为奥斯丁认为主权形成于法律产生之前。所以,莫里森认为,奥斯丁的法理学代表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一种明显的政治趋势,就是人治。在19世纪,国家法和宪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观念,主权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受法律限制。而且,莫里森解释说,从奥斯丁的整个法理学来看,奥斯丁接续的是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遗产,即试图回答稳定良好的政府如何可能,这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政府来支撑。由于奥斯丁所处的历史时期客观上的迫切要求是社会的有序性,尽管他所采取的方法颇为极端,但其思想的起点却与历史要求相吻合。如果我们只注重权力与命令,就看不到奥斯丁与霍布斯之间的这种联系,会失去奥斯丁认识霍布斯遗产的第二种方法:即了解人类状况和政府条件的必要性,建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必然性。莫里森认为,哈特的分析是有特定意义的,他忽略了奥斯丁思想的整体综合的内涵。
三、莫里森得出的结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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