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

目前,对奥斯丁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哈特等人解读的二手资料上,如哈特所说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这种不正确的指导致使部分学者对奥斯丁产生误解。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比边沁逊色;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低哈特一等,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还有学者认为奥斯丁的理论最终会导致价值无涉的事业。

实证主义阵营内部的学者认为奥斯丁在法学上的地位及影响是被夸大的,而霍布斯和边沁的理论则被忽视,所以他们否定奥斯丁的地位。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割裂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间的联系,是狭隘的概念定义,且不适当的缩小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处理奥斯丁的三种通常方法:一是以法律概念(如命令、制裁等)作为法律研究对象,以此达到法律科学的目的;二是以分析形式的基础规则,试图刻画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三是以哈特的批评来解释奥斯丁。

如果我们想重新认识奥斯丁,就应该把他的著作放到其总体背景中去。在功利主义盛行以及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巨大进步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希望将程序、范式等研究也纳入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浓厚的学术理性精神指导奥斯丁用语义分析的工具分析英国当时的法律状况,其中包括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这也是奥斯丁注重实然法,并将其作为一门科学研究的原因。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即阐明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评影响最大,人们通过哈特的视角认识的奥斯丁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位概念主义者。莫里森对此提出了反驳,他认为哈特的批评只见概念不见现实,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奥斯丁对“法律是什么”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阐释那么简单,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只是奥斯丁术语体系的一部分,他的定义实际上是更宽泛的,是一个政治上的法律概念,即法律实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律不能存在于统治程序之外。同时奥斯丁也认识到了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他关于法理学的主张是注重实际的,是有清晰任务的,这一任务即创立一种适合于使法律成为一种强大而有理性的现代工具的法律意象。所以,奥斯丁有他自己的方式去把握社会现实,且很好的应对了当时集权政治的需求,经受了社会的检验。

二、对奥斯丁法理学结构的认识

对于法律的定义,莫里森指出,尽管分析法学派认为:“应然法”是价值判断问题,属于形而上学领域;“实然法”是事实判断问题,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法学要成为科学,必须将形而上学的问题从法学领域排除出去,因此,法理学以“实然法”为研究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奥斯丁彻底回避法的价值标准问题。实际上,奥斯丁是一位法律多元论者,他并没有说道德和法律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是分离的,而是说从认识论的角度两者可以分离。他没有否定自然法的作用,只是把自然法放在次要地位。像管家一样,试图通过将一些东西送给邻居的办法来清理房屋,然后又不时地拜访邻居去看一看他先前抛弃的东西。

就规则与命令之间的区别而言,因为奥斯丁认为主权形成于法律产生之前。所以,莫里森认为,奥斯丁的法理学代表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一种明显的政治趋势,就是人治。在19世纪,国家法和宪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观念,主权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受法律限制。而且,莫里森解释说,从奥斯丁的整个法理学来看,奥斯丁接续的是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遗产,即试图回答稳定良好的政府如何可能,这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政府来支撑。由于奥斯丁所处的历史时期客观上的迫切要求是社会的有序性,尽管他所采取的方法颇为极端,但其思想的起点却与历史要求相吻合。如果我们只注重权力与命令,就看不到奥斯丁与霍布斯之间的这种联系,会失去奥斯丁认识霍布斯遗产的第二种方法:即了解人类状况和政府条件的必要性,建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必然性。莫里森认为,哈特的分析是有特定意义的,他忽略了奥斯丁思想的整体综合的内涵。

三、莫里森得出的结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2][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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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甘德怀.从命令到规则: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读哈特《法律的概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5).

THE END
1.张恒山:霍菲尔德权利概念释义之质疑前沿例如,新分析法学派领军人物哈特对大多数英国法理学学生从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入手学习法律权利概念的做法不以为然。他认为,“边沁是一个比霍菲尔德更启发人深思的思想引导者,事实上,在法律权利这个问题上,边沁比任何其他作家都更引人深思。”在20世纪,纯粹法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zMjMwNg==&mid=2651970491&idx=2&sn=31802682197033348b0cbb4bdeed75ee&chksm=85ff5862799d92be8ff3ca8dae7c08e19146986e9fb9cb42ad46d10446e8f20f9883b40149db&scene=27
2.浅论哈特“规则说”——兼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发四、“规则说”的局限性哈特的“规则说”从牛津语言分析哲学这一角度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诠释,并且由其所确立的各项规则对现代的司法实践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点在前文已经具体阐述。但对于某些问题,这一理论的确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正如哈特在对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进行批判的时候所说,法律具有开放性的结构。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9017.html
3.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哈特把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归纳为“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个人和团体”之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5,并认为这种法律的定义是一种所谓“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这种情形是说,一个强盗命令他的受害者交出钱包,如果拒绝就以开枪相威胁。在这个情形中,强盗对受害者的命令具备了奥斯丁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60
4.法律的概念(豆瓣)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836950/
5.哈特法律的概念.pdf是为序 。 序言 【分类号】 《法律的概念》 【分类名】法学 【书名 】法律的概念 【著者 】英[]哈特、Hart,H.L.A. 【译者 】张文显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 日期】1996.1 在本书中,我的 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 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 解 。虽然本书主要是为法理学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326/8111141026005051.shtm
6.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书中阐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37889468
7.浅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浅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 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本文依据二战后分 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 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https://doc.mbalib.com/view/cbbef68ba33a3d86013483c6c3d54bd5.html
8.吴玉章:论法律权力的概念【摘要】韦伯关于权力的定义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不能也不会终结权力问题的讨论。韦伯的定义对于人们认识法律权力现象有很大的影响。就法律权力而言,无论是霍菲尔德还是哈特都提出了重要的认识,而他们的认识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权力;法律权力;认识法律权力的方法 https://fashi.ecupl.edu.cn/2017/1203/c515a110280/page.htm
9.法律文书概念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哈特通过对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h50y4a.html
10.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将规则分为:()【单选题】下列法律与烹饪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密切关系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的中层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衡量质量标准的尺度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商品的买与卖之间是按照https://www.shuashuati.com/ti/0137f8b5ac2a41b8955e70a6d1e94b56.html
11.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2.哈特的概念功能论及其对概念实体论的批评 哈特认为法律概念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抽象实体,它只是一种工具,(注:见H.L.A.Hart:Definition and Theory in Jurisprudence,(1954)L.Q.R.37.这是哈特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就职演说,“它作为一个激奋人心的开端,开辟了法哲学研究的一个新方向,这篇演说从1954年出版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5135_6113.html
12.《法律的概念》绪论(节选)法律书屋哈特的著作清晰明了,无须再加以总结。对本书中的一些主题加以探究可能会有助于澄清的一些误解。我将先讨论哈特对法律和社会规则,强制,道德的看法,然后简单地讨论他在方法论上所持一些观点。我不会尝试去对他的观点保持中立,因为哈特的法律理论部分并非完全正确,而且也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以下的内容不是评价性的。我https://www.civillaw.com.cn/t/?id=35130
13.H.LA.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H.L A.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概观 法律实证主义以这样一个简单的主张作为它的基础:对法律的恰当描述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这是一项必需与(关注现存法律之价值,关注法律应当如何得到改进或革新的)道德判断分离开来进行的工作。法律实证主义的早期倡导者包括了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http://iolaw.cssn.cn/flxw/200507/t20050713_4596479.shtml
14.普通法视野下的哈特法理学三、被误读的哈特:规则的实质 关于法律的定义,当代中古法理学界是通过解构法律、分析法的要素来进行的。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的要素主要分为三种,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其中的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https://www.wenshubang.com/falvbiyelunwen/391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