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背景(一)社会背景——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中后期,当时英国早已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并开始工业革命的时候,法国仍然是欧洲大陆上一个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
虽然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农业占统治地位。
法国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到封建专制制度的严重阻碍。
当时法国的封建等级森严,社会成员分为三个等级,教士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第三等级包括农民、工人、城市平民和资产阶级。
法国的第三等级,特别是其中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改变现状。
当时的法国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
对外战争中迭遭败绩,不仅使国库空虚,民不聊生,而且丢失了许多海外市场。
(二)思想背景——启蒙运动启蒙运动是发生在17、18世纪欧洲的一场反封建、反教会的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解放运动,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作了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是继文艺复兴运动之后欧洲近代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
当时先进的思想家认为,迄今为止,人们处于黑暗之中,应该用理性之光驱散黑暗,把人们引向光明。
他们著书立说,积极地批判专制主义和宗教愚昧,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
大资产阶级的代表是伏尔泰和孟德斯鸠,他们属于资产阶级温和派。
中产阶级的思想家包括百科全书派,代表人物有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
小资产阶级的代表就是卢梭。
是18实际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法国大革命和现代政治、哲学和教育思想。
1712年6月28日,卢梭出生于日内瓦一个普通市民家庭,她的母亲因难产而死去,这使得卢梭从人生的一开始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缺憾——缺乏母爱。
当他10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因与人争执,为了避免不公正的司法追究,被迫离开了卢梭去伏沃州的尼翁镇谋生。
但是父亲给幼年卢梭培养了一个良好的习惯——酷爱读书。
两人常常通宵达旦地读书。
这一习惯使卢梭在他的一声中始终坚持着对知识、智慧、高尚理想的追求。
卢梭在16岁时,经过一位牧师的介绍得到了华伦夫人的照顾和资助。
从小就缺少母爱的卢梭从华伦夫人那里得到了长达10年的稳定与安逸。
1741年,卢梭在华伦夫人的鼓励下开始闯荡天下,结识了许多文化界的精英,像伏尔泰、狄德罗等。
1749年卢梭出版的《论科学与艺术》获得了第戎科学院征文比赛一等奖,使得整个法兰西对他行注目礼。
在此文中,卢梭骇人听闻地提出,现代文明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并非有助于人类道德文明的发展,而是引起、助推人类的腐败和犯罪。
1755年卢梭提交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虽然没有获奖,但同样精彩和引人注目。
在该文中,卢梭提出,自然状态的野蛮人虽有局限,却是和平、善良的;最初的人类社会是人类最幸福的时代;私有制是一种自发而渐进产生的习惯性制度;随着私有制度产生贫富差距;富人为了保护其财产而欺骗穷人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最终导致暴君统治;人民有权推翻暴君统治。
以狄德罗为首的百科全书派不能容忍卢梭对文明制度的抨击和对原始野蛮人道的赞扬,使得卢梭逐渐地与他们分手,甚至交恶。
此后,卢梭走上了一条完全独立思考探索的寻求真理之路。
1756年,卢梭开始隐居在离巴黎四里之遥的被他称为隐居庐里,在此居住的六年间,他完成了三本重要著作:《新爱洛伊丝》、《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
在三本著作表明了卢梭的构建性思考,即他力图从理论上构建他的理想社会的轮廓。
这三本书则分别从家庭、国家制度和教育方面论述了卢梭的理想社会。
《爱弥儿》的出版使卢梭受到法国专制政府的排挤,于是卢梭应休谟邀请,逃到英国,但由于种种原因,卢梭变得敏感多疑,最终与休谟分手。
后来卢梭经过改名换姓回到法国重新开始隐居生活。
在逃亡和隐居中,卢梭又陆续发表了《忏悔录》、《一个孤独的散步者的遐想》、《山中书信》、《公民的情感》等。
1778年7月2日,卢梭在法国埃尔迈农维尔去世。
二、本书体系(o)主权者、国家、君主、政府的定义1、国家:自然状态的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所结合而成的一个共同体就是国家,国家是被动的、受到管制的共同体。
2、主权者:自然状态的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所结合而成的一个共同体也称为主权者,共同体是主动的共同体。
3、人民:共同体的结合者的整体称为人民,即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
4、公民:共同体的结合者的单个个人,共同体的参与者称为公民,即公民相对于人民来说,是一个个体的概念。
公民是人民的一份子,人民由公民组成。
5、政府:为使臣民和主权者相互适合而设置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及政治自由。
第一章中卢梭提出一个疑问:“人类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生而自由的人类为何自愿受到这样的约束呢?卢梭认为,人类自愿约定,制定社会制度并受其约束,目的在于获得其他权利。
第五、六章,卢梭认为在考察人民如何选出君主之前,应当先研究人民所以为人民的依据即社会契约,以及这个社会契约的原因、目的和主要内容。
卢梭认为,只有通过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签订社会契约才能够进入社会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会遇到种种单凭个人力量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因此人们要通过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用这种总和的力量克服困难继续生活。
由此可以知道,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一种结合的力量去保护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富,而且通过这种结合仍然保留人们过去的自由。
那么社会契约的内容就是:共同体的成员将自己的一切权利交给共同体,由共同体来维护,受共同体的公意指导。
第七章论述了共同体作为主权者与每个个体的关系。
主权者作为一个整体,也就是人民,可以要求其臣民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并且主权者在对外关系上,不得违背其臣民签订契约时约定的利益。
主权者作为一个个体,也就是公民,一方面以个人的身份生活,一方面又以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的身份生活。
(1)作为个人,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
主权者的意志不可能与个人的意志相违背,个人所服从的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2)作为主权者,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他的个别意志有可能与他作为公民的意志相反,那么主权者就有权强迫该成员服从公意,因为这是当初加入这个社会共同体的约定。
第八章论述了人们签订社会契约之后进入社会状态的结果人们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人们的行为被赋予正义性和道德性,受到理性的指导,个人素质得到了提高,自然权利转化为社会权利,获得道德自由,成为自己的主人。
第九章则着重论述了人们在社会状态中所享有的财产权。
卢梭指出,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后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奉献给共同体,包括财产权,这并不是说共同体剥夺了个人的财产。
相反的,这是将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不稳定的、脆弱的所有权转化成为社会状态中合法的、稳定的财产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不仅受到国家的保护,而且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尊重,保证不受到外邦人的侵犯。
卢梭还特地论述了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取得的条件:(1)对土地的先占;(2)仅占有为维持自己生活所必须的数量;(3)必须在该土地上劳动和耕种,卢梭认为这是使土地获得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卢梭在本卷的最后总结道:社会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和法律来代替自然状态下智力与体力上天生的不平等,从而根据约定和权利使人们达到一种新的平等。
(二)第二卷——立法本卷论述了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后,共同体自身的各种规则的建制。
第一至第四章论述了主权与公意以及二者的关系。
卢梭认为,将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基础、治理共同体的依据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这种利益表现为全体人们的意志就是公意。
公意着眼于共同意志,因此不会犯错。
有足够知情权的人民在没有彼此勾结的情况下产生的就是公意。
所以,为了保证公意的正确性,就要防止国家中出现派别,但是若出现了,就要增加派别的数目,以防止出现具有压倒性人数的某一个派别影响公意的正确性。
人们在加入社会状态时赋予了共同体一项能够支配其成员的、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有利于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这项权力来自于人民(做为一个整体)转让出的对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的总和,当这项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就成为了主权。
人们进入社会后所保有的是对集体无用的部分权利,这些权利他们能够自由地自由支配,包括财产权和自由。
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意志不得转让,因此主权也不得转让。
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普遍意志,因此主权不可分割,否则就不是普遍意志,而是私意。
同理卢梭还在之后的论述中提到主权是不可代表的。
由此可以知道,主权是社会契约约定的,平等地约束共同体成员,以实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的一种支配力。
这项权力是合法的、公平的、有益的、稳固的。
但并不是毫无界限的,它受到契约内容的约束,即不得处置人们根据契约所保留给自己的那一部分财富和自由。
在第五章,卢梭提出了一个疑问,国家何以有处置共同体成员生命的权力?卢梭认为,首先,人们加入共同体是为了受到共同体的保护,因此在必要是也应当为共同体牺牲。
其次,对于处死罪犯的权力,卢梭认为:为了使自己的生命不会受到他人的侵犯,人们同意在自己侵犯他人生命时自己也得死。
最后,卢梭认为当一个人杀人时,就已经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内容,而不是国家的成员。
第六至十二章,卢梭论述了国家立法的必要性、条件,及法律的分类等。
卢梭通过两点来论述国家立法的必要性:1、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若不通过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那么国家只会是一个空壳。
2、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并使之符合正义的目的。
卢梭将法律定义为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
因此法律具有两个特点即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卢梭认为应当由人民来立法,但是人民的判断却未必能明智难以正确立法,因此需要一个立法者。
作为一个立法者需要以下条件:1、能够洞察人类所有感情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2、能够认识人性深处而无关人性;3、能够关心人类幸福而与人类幸福无关。
这只有神明才能做到。
立法者的目标就是尽量消除人类原本的自然性,赋以社会群体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道德性。
立法者不享有主权、立法权、行政权,以保证立法的公正性,他只是法律的编制者,立法权应当属于人民。
立法者还需要借助宗教的权威来更好地实施法律。
国家立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自由和平等。
为了实现这两个价值,立法时除了应当遵循普遍准则,还应当因事制宜,结合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立法。
首先应当了解每个国家的不同的民族需要;其次,这个国家的领土范围要适中;最后这个国家的土地应当足以养活人民而不会有过多剩余。
卢梭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将法律分为政治法(又称根本法)、民法、刑法以及风俗和习惯。
(三)第三卷——政治法(政府的形式)本卷论述了政府的一般理论以及政府建制的具体的方法。
第一章至第七章卢梭论述了政府建制的一般理论。
卢梭将一个国家的活动主要分为两种因素,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即立法权,属于人民。
认识因素即行政权,卢梭认为应当由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行使。
卢梭将政府定义为为使臣民和主权者相互适合而设置的一个中间体,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及政治自由。
在行政官员身上,具有三种不同的意志:个人意志、群体意志和普遍意志。
国家赋予政府的力量可以耗费在自身成员和人们身上,是固定不变的。
因此,政府的人数越多,就越体现普遍意志,但是效率越低,政府越弱。
立法者就是要通过立法在政府的意志和力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国家最为有力。
以政府人数占共同体总人数的比例可以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
但卢梭认为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因为单一的政府形式或导致行政权过强,或导致行政权过弱,从而要引入其他政府形式予以调整和弥补,就产生了混合制的政府。
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卢梭论述了如何建制并维持切实可行的好政府。
卢梭认为,不同的气候、地理环境(物产状况)决定了不同的人民生产减去政府消费所得的盈余,决定了不同的政府税收所得,从而决定了不同的政府形式。
因此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国家的一种政府形式。
于是卢梭指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这是因为政治结合的目的就是为了成员的生存和繁荣。
政府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倾向于扩张,反对主权,最终摧毁共同体,这是共同体固有的,不可避免的趋势。
一般政府的蜕化有两条途径:1、政府的收缩(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这是自然趋向)。
2、国家的解体,这又两种方式:①君主不再依法治国而篡夺主权权力。
②政府成员分别篡夺了只能有政府集体行使的权力。
在国家解体时,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
另外,卢梭还区分了暴君和专制者。
虽然每一个共同体都趋向于灭亡,好的政府形式能够尽可能延长其生命。
而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主权者一旦失去立法权,国家就毁灭了。
那么怎样维持主权权威来延长共同体的生命呢?1、保证公民经常集会以表达公意,行使立法权。
2、保证公民集会定期、按期召开。
3、中断公民集会时的行政权。
卢梭认为政府的创制并不是一项契约,因为:1、人民不会限制自己至高无上的主权;2、人民与个别人订立的契约不是法律,不是主权行为;3、缔约双方仅受自然法约束,与政治社会相违背。
那么政府是如何产生的呢?首先是基于一个立法行为,即主权者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政府;然后通过一个执法行为,即任命一个首领来负责管理这个政府。
此时,人民是以一个临时性的民主制政府的群体成员的名义行事。
因此,政府的创制、任命、废黜的权利都在人民手中,而政府总是倾向于扩大和滥用自己的权力。
于是人民应当定期地、无须召集地集会,并分别表决两项提案:1、是否保留现行政府形式?2、是否保留目前的当政者?(四)第四卷——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本卷通过论述各种制度来说明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
卢梭首先在第一卷里强调了公意的不可摧毁性,因为公意体现公共福利,是必然存在和不可磨灭的。
但是当国家削弱时,公意就会受到众意、私意的影响时,公意并不会消灭,只会受到其他意志的屈服。
投票是最好的表达公意的方式,因此卢梭非常强调投票权的重要性。
于是卢梭紧接着在第二章就开始论述投票制度。
首先,社会契约必须全体一致同意,而那些反对者并不包括在契约之内。
除此之外,多数决的结果可以约束所有人,这是社会契约的应有之义。
另外,在投票的流程上需要遵循两项法则:1、越重大的事情通过者数量应越接近全体;2、越紧急的事情投票双方的差额应越小。
第三章论述了君主和行政官的选举制度。
选举有两种途径,即选举和抽签。
选举用在需要特殊才能的地方,而抽签则用在挑选人人都具有的品质的地方。
卢梭认为,在民主制国家中,行政职位是一种负担,因此通过法律将其加给抽签抽中的人是最公平的方式。
在贵族制下,君主为了保存自己,应通过选举的方法。
在君主制下,既不使用抽签也不使用选举,一切选择权归属于君主。
第四章卢梭详细地分析了罗马人民三种形式大会,即百人团大会、库里亚大会以及部族大会的优劣,得出结论:百人团大会最能体现公意,因为只有百人团大会才是全体会议。
并且,在投票方式上,应在正直的人民中采取公开的投票方式,在腐化了的人民中采取秘密的投票方式。
第五章论述了保民官制度优劣。
保民官制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有时用以保护主权者对抗政府,有时用以支持政府对抗人民,有时用以保持双方的平衡。
但保民官并不是城邦的一部分,且不想有立法权或行政权,因此具有较高的权力。
于是就应将其设置成为一个非常设机构,以防止其滥用职权而篡夺大权。
第六章论述了国家可以终止法律的执行实行独裁的情形。
法律的僵硬性和漏洞造成法律难以因事制宜,在国家灭亡的危机关头应当将维护共同体利益的责任托付给一个独裁者,由其终止法律的效力和主权权威,但不得立法或代表公意。
同样的,独裁者也具有较高的权力,因此也应当通过限制他的任期来加以防范。
第七章论述了监察官在保持人民道德风尚方面的作用。
监察官制度是为了宣告公共判断而设置的,公共意见是不成文的法律,监察官是将其运用与个别情况的执行者。
监察官的法庭仅仅宣告人民的意见。
立法有助于创建民族风尚,而监察官制有助于保持民族风尚。
监察官在法律旺盛时期,通过对未成形的民族风尚加以固定,来防止公共意见的腐化并保持其正确性。
第八章卢梭论述了宗教在政治社会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社会对宗教应当采取的态度。
详细的在之后的论题要点中论述。
三、论题要点(一)社会契约1、目的:通过一种结合的力量,克服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单凭自己个人的力量难以解决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使得(1)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都受到社会共同体的保护;(2)保留共同体中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
2、过程:每一个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都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共同体,由共同体来维护和保障。
因为:(1)只有转让出全部权利,每个人才能在进入社会状态达到一种新的平等状态,没有人成为他人的负担。
(2)只有转让出全部权利,人人都达到平等,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就不会有人有多余的要求。
(3)只有转让全部权利,也即每个人没有向他人转让权利,从而达到了社会契约的目的。
3、当事人:从原因可以推知,社会契约的当事人是自然状态中的所有人民,他们既是与自己缔约,也是与所有公众缔约。
4、社会契约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将其所有的自然权利全部奉献给共同体,由共同体来行使和保护,并自愿受到这个共同体的共同意志即公意的约束。
5、结果: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结果就是产生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这个由全体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就是城邦(共和国或政治体),从此人们就进入了社会状态。
在这个社会状态中,人们的各方面都获得了极大的变化和提高:(1)能够区分正义和非正义;(2)以正义行为代替了本能行为;(3)以理性控制自己的欲望;(4)以对物的所有权(基于明确的名分,受普遍意志约束)代替了以个人力量为限、随心所欲、天然的自由和对物的占有(以个人实力为限、产生于先占和实力);(5)获得道德自由,成为自己的主人。
(二)公意公意是全体公民的普遍利益、共同意志,因此公意是不会犯错且不被摧毁的。
公意是普遍意志,因此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的,否则就不成为公意。
1、与众意的关系公意与众意之间有较大的差别。
公意着眼与公共利益,永远公正不会犯错。
众意是小集团的利益,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不具有公共性。
2、内容公意是以共同体的公共幸福为内容的,以公共利益为归一。
3、存在和发现方式“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且讨论结果总会是好的”。
但是当国家中出现了派别,甚至出现了具有压倒性人数的派别时,所产生的结果可能只是这个派别的个别意志。
因此,为了使公意正确公正,应当保证国家之内不存在派别,且每个公民只表达自己的意见。
但如果有了派别的话,那么就必须增加派别的数量,防止产生大集团。
(三)民主讨论和审议的过程和作用卢梭认为,民主讨论和审议的方式就是公民集会,这是主权者行使主权权力的唯一方法,因为主权由全体人民掌握,只有全体公民集合在一起才能够进行民主讨论和审议,行使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