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一、不定项选择题(至少有一个选项正确)

1、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其调整的特点是(A)

A外在调整

B内在调整

C自己能解决的调整

D无中介参与的调整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BC)

A主体B客体C内容D事实

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主导形式是(A)

A制定法B习惯法C判例法D学说和法理

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由(ABC)三个要素所构成

A假定B处理C制裁D概念

5、按照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固定性质对法制进行的分类在法学上称为(A)A法的历史类型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

6、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ABC)的学科

A有关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B属于理论法学中最基础性

C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

D实践性很强

7、法律具有国家性的基本含义是指(AB)

A它是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

B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C它保护国民的权利

D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8、解决法律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是(A)

A目的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语义解释

9、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是(A)

A民事法律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刑事法律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10、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点在于(A)

A法律形式B法律本质C经济基础D意识形态

11、法的创制方式一般分为(AB)两种

A法的制定B法的认可C法的废止D法的修改

12、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法律调整方式是(A)

A应该、允许和禁止B应该和禁止C允许和禁止D允许和应该13、与司法相比较,行政执法是一种(A)法律实施行为

A事前的B主动的C事后的D被动的

14、法学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是(C)

A资格B能力C效率D意志

16、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AC)

A法律规范B权利主体C法律事实D法律后果

17、法的效力范围包括(ABC)等三个方面

1、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那些特征?(P242)

2、资本主义法制在自由与垄断时期最为突出的不同特点是什么?(P60)

3、法理学在法学领域中处于什么地位?(P1-7)

答: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

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可以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法理学的一般概念、定义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没有科学的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也就没有科学法理学的发展。同时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又需以法理学阐明的理论方法为指导。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正确方针。一方面;法理学包括有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实证法的理论;另一方面,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等学科又是从某一方面、用某种方法来深入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一个研究方向。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P177-189)

答:“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而且法律应当是“良法”、“善法”,即基本上适合社会生活需要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一、法治的形式要求:1、法律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可诉性;2、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3、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4、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5、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自治;6、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法律积极性

二、法治的制度要求:1、科学的、民主的立法制度;2、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3、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4、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5、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约制度

三、法治的价值理念要求: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三位一体;

2、尊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与寻求共同利益和价值共识的统一;

3、约束国家权力,使之得以正确行使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

4、秩序、效率与实质公正的三位一体

四、法治的观念要求:1、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的法律信仰;2、社会公众有法律参与的热情,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3、国家公职人员确立对法洽的正确理念

5、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那些法律部门所构成?(P258-265)

答: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指一过现行的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的部门划分的基本依据,法律调整方法是划分法的部门的直接标准”的原理,我们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在宏观层次上划分为三个大的部门群,即公法、私法和社会法,这是一种最初的划分。在把我国法的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门群的框架下,我们可以对我国法的部门进行更具体的划分。整个法的体系大体上分为五个基本法律本门和五个分化组合的派生部门。五大基本部门即:宪法部门(或称宪法法)、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刑法部门和程序法部门。五个分化或组合的派生部门,

THE END
1.法律的本质指的是什么法律的本质解释法律的本质指的是什么 法律的本质解释浮生若梦 精选回答 1、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只能属于https://edu.iask.sina.com.cn/jy/2Y4cFukkLa3.html
2.法的本质是什么?且看西方关于法的本质之解释?那么关于法的本质,又有何解释呢?我们看看西方人是怎么解释的。 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的一个范畴。就是表象与本质的关系。 在历史上,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他们虽然对很多法律现象作出了科学的说明,但在法的本质这一根本问题上并没有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309/14/47793517_897926569.shtml
3.法律本质(精选七篇)法律本质 篇1 目前学界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的认识不甚统一, 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解释的主体、范围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梁慧星老师认为, 法律解释分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和狭义的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探寻即找法开始直到可以Subsumtion (Subsumtion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 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ixd8to7.html
4.疑案处断解读“法律是什么”通过梳理不同法官的裁判理由以及事实认定可以发现,不同法官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尤其是,法官是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造法”(解释法律)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问题。 在该部著作中,不同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不同的法律推理,实际上归根结底是对“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前见。没有任何https://www.hi.jcy.gov.cn/Wap/WModule/M001/wap_view.aspx?i=583321
5.国际经济法网换言之,受让人误信财产的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是所有人或具有使用他人财产的权限。[3]若从生活意义、文学意义分析,“善意、恶意”的解释将千姿百态,但由于法学语言有特定含义,则需通过阅读、解析案例、进行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方能拨云见日,深入本质,找到问题关键,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8709.htm
6.法律的本质及解释的原则任何社会的法律,如果不以该社会成员长期普遍认同基本情感倾向为基本前提,就不可能继续存在;如果不以该社会成员长期普遍认同基本是非标准为核心内容,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人们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如果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就不可能成为现实中维护民众权利的力量;如果离开了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法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http://www.kunlunce.com/e/wap/show.php?classid=16&id=104270
7.论法和法律的本质甚至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本就是多层面、多方位的,原因是每一个不同的概念理论只能解释诸多法律现象中的一部分,其余的法律现象则用该理论不能得到有效的和令人信服、满意的解释。本文斗胆试图通过法律现象中的权利与义务这一对基本概念入手来对法律的本质进行阐述,从而对这一事物的本质有所认识:法的本质是为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49702.html
8.中外法学过刊外部人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法律上的主体,需要客观的法律标准,法人的形态种类需经法律规定确定,方可被外部人识别。经法律确定的法人形态种类,其数目是有限的,内容是固定的。发起人依据法律确定的法人形态类型,设立法人,经法定程序成立法人,产生对世效力。 (二)法定什么:法人的本质要素和非本质要素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771
9.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试图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特征,而这种把复杂的法律现象简化成简单要素的诱人做法,反过来成为歪曲和混乱之源,但是,“简明而又不可缺少的理论所表现出来的失误,与反对它的那些更为复杂的理论相比,是通向真理的更好的路标。”所以,哈特说,他的《法律的概念》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一个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60
10.雾里看花,感触本质——《普通法的本质》书摘然而,若允许解释者重新表述或是完全重新诠释法律文本,会产生出非常奇怪的解释来。但这正是决定法院处理先例的权力所在。而且,“解释”这个术语通常也具有误导性表明先例法院的意图仍在起作用。所以,拉兹进一步指出: 只有以与证明原来规则正当性的推理方式相同的方式进行推理,修改的规则才能证明其正当性。……在基本推理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