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哲学▏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领导人在革命建设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各种社会现象、详细阐释法学本质及发展规律的法学理论科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研究法律现实而形成的法学学科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要内容体现在:首先是经济决定法律。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以经济为基础,经济对法律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内容和演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其次是国家掌控法律。一方面,国家是法律的直接基础。没有国家政权,便不会产生符合国家需求的法律;另一方面,国家制定法律并推动法律实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政治措施,国家主持推动法律的产生,并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最后是法律具有适度的反作用。经济决定法律,法律也会适度影响经济因素,法律具有自我维持的运行惯性,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极为鲜明的个性特征。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问题,是法的本质问题,是表明为哪一个阶级服务的问题,它具有强烈的阶级偏向性。严格意义上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学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价值思考》作者:张丽娜

小编认为以上某些观点(以下简称文摘观点)“有失偏颇”,具体原因是由于人们对“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学”没有一个科学定义所造成的。

一,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学

因为当代社会哲学对于“法学”和“社会主义”的基本概念缺乏科学的认知,所以,也就无法定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学”。

百度搜索“社会主义法学”仅有“社会主义法治”词条,而没有“社会主义法学”的词条。

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

数可以有三种形态:零、负数和正数;人也可以分三种形态:不好不坏的人(比如刚出生的小孩)、坏人和好人。

同理,社会也可以分为三种形态: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非和谐社会,三是和谐社会。

什么是和谐社会?什么是非和谐社会?

小编认为,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和人与自然都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相反,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不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就是非和谐社会。

显然,人类社会首先是从原始部落社会开始的,就像刚出生的婴儿一样,或者说就像其他原是动物一样。因为婴幼儿没有好坏之分,因为原始动物也没有好坏之分,所以人类原始社会的人及社会也是没有好、坏之分的。比如其他一般的动物,为了生存,任何行为都是天经地义的,都是原始冲动的,都是必须的,也都是没有其它选项的,否则,这个动物就可能会灭种。

所以,原始社会是没有好、坏之分的社会,就是不好不坏的社会。

随着人类原始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存量财富的大量增加,社会财富的分配选项也在不断的增加。显然,有一些选项应该是好的选项,即:有利于“人与人和人与自然都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选项,也有一些不好的选项,即:不利于“人与人和人与自然都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选项。于是人类社会便有了“和谐社会”与“非和谐社会”之分。

人类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显然都属于非和谐社会,因为在这些社会,人们之间贫富差距很大,常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不和谐现象,其他不和谐之“人祸”现象也是此起彼伏,绵延不断。比如不同部落、族群和国家之间的相互掠夺、残杀的战争,从奴隶社会就一直“杀”到了资本主义社会。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是非和谐社会中最不和谐的社会,因为它战争规模更大,死人更多,甚至杀人的方式更多,比如用毒气杀人,用化学武器杀人和用核武器杀人等。

资本主义社会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很不和谐的社会,更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社会。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大量、疯狂地消耗了地球上为数不多的不可再生资源,比如石油、煤炭、铁矿等资源,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制造了大量的环境污染,因为资本主义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地球大气温室效应——这样的结果显然也是不适宜人类和谐生存和发展的。

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显然,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和人与自然都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是和谐性质。

什么是资本主义社会?显然,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不利于或有损于人与人和人与自然能和谐生存和发展的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是不和谐性质。

显然: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法律。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学?社会主义法学就是有利于建设社会和谐办法的哲学。

其中包括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社会主义政治法学,社会主义教育法学,社会主义文化法学,社会主义外交法学、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学,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法学和社会主义军事、安全等社会主义法学。

三、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百度百科: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所创立的无产阶级法学理论和学说。是适应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以及人类社会必然发展到共产主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科学。

以上文摘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要内容体现在:首先是经济决定法律。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以经济为基础,经济对法律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内容和演变。

小编认为,

社会主义法学就是有利于建设社会和谐办法的学说(哲学)。其中包括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社会主义政治法学,社会主义教育法学,社会主义文化法学,社会主义外交法学、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学,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法学和社会主义军事、安全等社会主义法学。

也就是说,“法”根据所涉对象不同,“法”可以有经济法,也可以有政治法、教育法、环保法、外交法、安全法和军事法等。如果这些“法”都被“经济”所决定,那么穷国法律、发展中国家法律、中等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法律是不是都应该不同呢?——显然不是。所以,“经济决定法律”的学说(哲学)是有失偏颇的。

以上文摘还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极为鲜明的个性特征。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问题,是法的本质问题,是表明为哪一个阶级服务的问题,它具有强烈的阶级偏向性。严格意义上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学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实以上说法是矛盾着的:一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阶级性,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二是说”社会主义法学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学是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显然是没有阶级性的,所以,社会主义法学是没有阶级性的,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却是有阶级性的——如此矛盾,这难道没有“偏颇”吗?小编认为,社会主义法学始终如一都应该是为了社会能持续和谐发展,无论是经济法,还是环保法,保障法、军事法、外交法、教育法、医学法等法学。否则,这些法都应该逐步完善,否则,社会就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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