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与法理学1)古罗马乌尔比安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
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理学”是日本穗积陈重所创造。
二、法学历史。
A首次用“权利”对译“right”一词是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B古希腊法
律思想的代表是智者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代表作有《国家篇》、
《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中提出了经典的法治定义。C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即将法律分为四类,
分别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类法。D古典自然法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
平法》;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
会契约论》。E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F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
果,主要观念由萨维尼提出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奥斯丁。G法理学是由
奥斯丁创立的,并作为独立学科出现。H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
I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和凯尔森。J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庞德。社会
学法学派也是研究实在法,总的来说属于实证法学,但是和新分析法学不一样
的在于其不是以语言哲学作为分析工具,而是以社会学作为分析法律的方法。
三、法与法律。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其含义是“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
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
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2.西方“法律”则主
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
“实然法”。3.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
制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法”广义与狭义1.人类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
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2.狭义的“法”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
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接的关联,是一种历史现象。
四、法律本质。主要学说:1、法律命令说2、人民公意说3、社会控制说
法,就是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
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本质三个层面: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2、法律体现掌握国家
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3、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
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四、法律特征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律以权利、义
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一)规范性二)概括性三)程序性:在
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无论是现代立法,还是执法,抑或司
法都要求对一定程序的尊重,严格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人们在法律活
动中的主观随意性、任意性和情感性,而保证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与
科学性,是现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四)公开性五)平等性:这里所
说的法律的平等性主要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即当有关
法律被制定颁行以后,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地适用于法律主体,任何人都有权要
求使用同一尺度给予其法律行为以公正的评判。六)不溯及既往性
五、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特点:1.人为性,法律是由人类创制并产生出来的,法律的创
制始终带有人的某种目的和愿望。2.现实性,法律作用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并解决社会矛盾。3.局限性,法律作为
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能取
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
方方面面。分类: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法
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二)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
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