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星清:以社会主义法治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这是一句值得商榷的话。因为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逻辑的体现,法律从建立到司法的过程都必须具有严谨的逻辑性、积极的实践性和共性经验,如果法律缺乏逻辑、实践和经验,那么法律的意义也将不复存在。在此次“炎黄春秋”判案中,无不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严谨的逻辑性、积极的实践性和共性经验。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必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必须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最大的逻辑,是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的根本。

国家意义的法律逻辑应该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针对新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严重破坏,尽快建立和完善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西方国家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以美国的《美国法典》为例,其第2381--2391条就详尽地阐述了对美国对意识形态安全控制有关法律条文。早在191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谋叛法,根据这一法律,凡有对美国的政体“不忠诚、不尊重、粗鲁或辱骂”的言论或“蔑视、嘲讽、侮辱、丑化”宪法或美国武装力量的言论,均属犯罪之列。一段时期,新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之所以在我国呈现泛滥之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缺失是重要原因。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用法律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工作,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有法可依。

法律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但是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其阶级性和实践过程的逻辑性为基础,这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法律的逻辑性同时必须体现在法治实践的社会过程。我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法规一旦健全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如何在意识形态安全领域执法,对于破坏意识形态安全的罪行如何司法,每一个环节都毫无疑问地要遵循严谨的法律逻辑。

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社会主义的法律实践包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模范,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实践中,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应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各种挑战,解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只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中坚持有法必依,才能在国家内部形成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最坚实的核心力量。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违法必究就是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霸权主义一直试图用包括文化在内的各种手段来控制世界,社会主义中国自从建立伊始,就面临着文化霸权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平演变的策划者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说过:“我们要利用一切来毁灭他们的道德人心,摧毁他们的自尊自信…”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这就要求我们切不可视意识形态安全为等闲事,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武器束之高阁。对于那些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亮剑,对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构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万里长城”,就是要让那些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图谋无法得逞,从而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在不断的实践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三、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逻辑意义一旦被权力机关正确定义后,司法实践就应该遵循法律的逻辑意义,形成具有共性的司法判决。

和平演变的策划者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说过:“就是要让那些清醒的爱国者‘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使他们成为大众嘲笑的对象,我们定能够找到诽谤和宣布他们为社会渣滓的方法’。”从“炎黄春秋”判案看,郭松民先生和梅新育先生作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的公民,他们尊重、弘扬、保护历史积淀共识、民族文化精髓、国家理念、宪法价值观的言行在主流上是毋容置疑的,而洪振快和黄钟两人试图利用细枝末节将郭松民先生和梅新育先生诉至法庭,却将自己传播历史虚无主义等亏损大节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这不由得不让人们想起杜勒斯的话,“就是要让那些清醒的爱国者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如果我们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都无法保护我们的爱国者,那么,等待国家的结果并不会比苏联好到哪里去。所以,北京市的丰台法院和海淀法院在“炎黄春秋”判案中,作出了鲜明准确合乎现实中国理性正义、国家理念与价值、宪法条文的司法判断,这是值得全国人民肯定和支持的,我相信,大家都将期待同样积极意义的终审判决。

无论从法律根本逻辑的积极意义,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技术角度,抑或从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炎黄春秋”判案应该成为处理涉历史虚无主义案件典范,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它们已经掀开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新篇章,这种有着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共性的司法经验应该在全国大力推广。这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意义所在。

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又在于实践,也在于经验,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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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合肥律师动态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出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 【释义】 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https://www.055110.com/a/cycx/18836.html
3.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老实说我有的时候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有努力把你的剧本给演好。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
4.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5.哲读书笔记(十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美国的分析法学呼吁法律科学的自给自足,而美国社会学法学则反对这种诉求,主张法学与其他社会学分支学科相结合,法官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应有充分的认识。 1、罗斯科.庞德 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斯提出——善的本质就是满足要求。 美国社会学法学创造人深受詹姆斯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1]区别于康德和斯宾塞最大限https://www.jianshu.com/p/55aedb88089e
6.生命的意义在于享受15篇(全文)基于此, 霍姆斯“反逻辑”, 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 他的观点是对形式主义思想的抨击, 反对的是形式主义者的只追求逻辑忽视经验的法律观, 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相反, 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j0qz10p.html
7.张千帆: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新京报作为宪法学者,张千帆在国内遇到的最大挑战,即是中国没有宪法案例可研究。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张千帆在持续介绍国外的宪法与宪政现状之外,他能做的就是关注、评论国内重大社会事件,那些推动制度改革的社会事件,让他对民间的宪政精神充满乐观期待。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55144423114827.html
8.中国判例之路中的经验与逻辑——霍姆斯论断的启示中国判例之路中的经验与逻辑——霍姆斯论断的启示,经验,逻辑,霍姆斯,中国案例制度,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意在说明决定法律之为法律的因素。习惯、信仰、意见、直觉、一个民族的历史、社会利益、https://wap.cnki.net/qikan-QHFX202006001.html
9.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 “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多世纪之前,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灵光一现,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一书中写下了这句名言。[1]恐怕连霍姆斯本人也想象不到,一个多世纪之后,这句话会漂洋过海,对大洋彼岸的中国法学界产生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5586.htm
10.《法学方法论》概要与思考教义学如果满足于形成这种概念(种属概念、排他概念和类似概念)以及阐明其逻辑关联,那么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它就几乎不能对新事实做出任何贡献,因为在内容上不可能增加我们的认识。教义学应当致力于形成某些内容确定的概念、对原则做进一步的填补以及指明规范和规范群与这些基本概念及原则的关系。“教义”意味着认知程序必https://m.douban.com/note/81986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