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权威理论再探——以《自由的道德》为中心AReexplorationofRaz’sAuthorityTheory—CenteredonTheMoralityofFreedom

拉兹权威理论再探——以《自由的道德》为中心

陈安邦

贵州大学哲学学院,贵州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4月28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11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3日

摘要

权威问题是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概念,证成权威的不同方式体现着不同的时代要求对法学理论召唤。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是拉兹法学理论的重要部分,也是分析法学发展的重要成果;拉兹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服务性权威理论,本文旨在通过拉兹《自由的道德》一书梳理拉兹的权威理论,并从拉兹提出的三个命题(依赖性命题、常规证成命题和先占性命题)详细阐明拉兹服务性权威理论的内涵,最后试图评价拉兹的权威理论对个人自主问题的解决,以期发掘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更多洞见。

关键词

拉兹,法律权威,服务性权威,分析法学,《自由的道德》

AReexplorationofRaz’sAuthorityTheory—CenteredonTheMoralityofFreedom

AnbangChen

SchoolofPhilosophy,Guizho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Received:Apr.28th,2023;accepted:May11th,2023;published:Jul.13th,2023

ABSTRACT

Thequestionofauthorityisanimportantconceptinlegalphilosophyandpoliticalphilosophy.Thedifferentwaysofprovingauthorityreflectthecalloflegaltheoryfordifferenttimes.Raz’stheoryoflegalauthorityisanimportantpartofRaz’sjurisprudencetheoryandansignificantachievementofthedevelopmentofanalyticaljurisprudence.Razalsocreativelyputsforwardthetheoryofserviceauthority.ThispaperaimstosortoutRaz’stheoryofauthoritythroughhisbook,TheMoralityofFreedom,andelaboratetheconnotationofRaz’stheoryofserviceauthorityfromthreepropositions(thedependencethesis,thenormaljustificationthesisandthepre-emptivethesis)proposedbyRaz.Finally,theauthortriestoevaluatethesolutiontotheproblemofindividualautonomybyRaz’sauthoritytheoryinordertoexploremoreinsightsintotherelationshipbetweenlawandmorality.

Keywords:Raz,TheAuthorityofLaw,ServiceAuthority,AnalyticalJurisprudence,TheMoralityofFreedom

ThisworkislicensedundertheCreativeCommonsAttributionInternationalLicense(CCBY4.0).

1.引言

约瑟夫·拉兹(JosephRaz,1939~2022)是哈特之后最重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毕业于希伯来大学,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在牛津大学长期7执教法哲学,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哲学家、政治哲学家。拉兹的理论延续了分析法学传统,对奥斯丁、凯尔森与哈特等人的法律学说做了详尽的阐释,可谓是当代法哲学的集大成者。

本文主要介绍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分析法学路径的权威理论由奥斯丁提出的主权概念发轫,经由凯尔森、哈特等人的不断论战和修正渐趋完善,可以说拉兹对他们等人的贡献进行了充分的批判和继承,并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权威理论。理解拉兹的权威理论有助于我们从三个进路来推进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拉兹通过其服务性权威理论推进了对个人自治与权威悖论的回应;其次,理解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能更好的廓清其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内涵所在;最后,由于拉兹对于权威的旨趣也涉及政治哲学中政治权威的意义,通过其服务性权威理论也能一窥其价值多元主义的至善论政治哲学立场;由此可见拉兹权威理论的重要意义。鉴于拉兹的权威理论散见各处,其文本与论战庞杂,在此对其他进路不做更多探讨,本文的中心目的是梳理《自由的道德》一书中对于权威的解释与服务性权威理论建构的理路,以期能够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提供更多有意义的洞见,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更多思路。

2.自然法派与分析法学权威概念的演变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民主政体与基本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法律权威问题得到的重视长久不衰。“鉴于法律体系在现代国家中明显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预料到,在权威问题上,最好的现代著作家是法学家。”[1]鉴于西方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法律和道德问题的争论持续存在,我们在探讨拉兹的权威理论之前有必要对历史上的法律权威基本概念的演变作简要梳理。

分析法学派对于法律权威问题由奥斯丁开启,其一开始就主张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并无必然联系,其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命令说,奥斯丁通过这一学说“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3]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因此获得了严格的区分。之后的哈特继续延续这一分析法学的基本立场,奥斯丁的主权命令学说有两个主要的缺陷,一是其主权概念只强调强制因此无法和“劫匪”的胁迫相区别,这说明法律的特征是通过施加义务而非胁迫的方式来构成权威的;二是对于主权者更替的问题,继任的主权者无法说明其权威的合法性。

哈特通过提出法律规则理论修补了奥斯丁的理论,哈特认为法律是由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组成,并提出承认规则来安顿法律的合法性和道德价值问题,但仍然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哈特认为法律上的‘应当’可以被还原为关于人们信念与态度的事实,即使在这一点上他是对的,为了使得将一个‘应当’归因于法律指令的内容有意义,我们仍需为人们必须相信是什么提供一种解释。”[4]而拉兹创造性提出的服务型权威理论就是提供了这样的一种解释。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间的关键争论在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而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尤其是其创造性提出的服务型法律权威较好的调和了这一争论。

3.拉兹的权威理论特征

拉兹大体延续了哈特的理论,与理论权威相区别,拉兹所主张的是一种实践权威,该权威的实现具有排他性理由并且该理由独立于内容(content-independent),并要求被统治者有服从的义务。

从上述三种否定形态考察权威之后,拉兹通过区分威胁(threats)、提议(offer)、请求(request)和命令(order)这些话语间的不同来确定一种独立于内容的权威话语。拉兹本人是这样首先定义独立于内容的理由的:“如果在理由和基于这种理由的行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这种理由就是独立于内容的。”[5]根据这个定义,威胁和请求也是内容独立的话语,但是威胁的使用并不需要实践权威和理论权威,而请求虽然是“一种超过并高于得到朋友帮助的需求或欲求的理由”。但是“只是想通过支持请求的行动来打破平衡,继而影响被请求者”[5]。即该理由不具备排他性。最后拉兹明确了“命令是实践权威的典型表达之一。只有那些主张自己拥有权威的人才能够下命令”[5]。

4.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

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有三个规范性命题,分别是依赖性命题(thedependencethesis)、常规证成命题(thenormaljustificationthesis)与先占性命题(thepre-emptivethesis),这三个命题构成了拉兹的服务型权威概念,其中依赖性命题与常规证成命题联系紧密,对服从权威者的理由环境3给予充分重视,突出了服务型的特征,也为法律权威的合法性给出理想性解释;先占性命题突出了拉兹权威理论的排他性实证主义倾向,有力的说明了权威的强制性与排他性。

4.1.依赖性命题

拉兹对于这一论题有一精确的解释:“这一论题的全部要求只不过是,它的命令要反映适用于它的服从者的理由,也就是,他们应该要求被适用于服从者的理由证明为合理的行动。”[6]这样一来权威也有可能产生一种并不直接适用于服从者的行动理由,但这本质上又符合服从者利益从而在另一层面上符合依赖性命题的间接的行动理由,这反映了依赖性命题的工具主义性质和关切实践的特征。对于习俗的形成和囚徒困境问题的论证都体现了这一点,因为“个人有理由希望某种习俗并且也有理由采取某种行动帮助习俗的形成”[6],这种习俗的产生有利于某种美好前景的出现。囚徒困境与协同问题中出现的麻烦都并不是仅仅因为“道德力量的匮乏”[6]而产生,而是在其具体场景中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理由形式来指导实践,而这恰恰说明了依赖性命题的必要性。

4.2.常规证成命题

4.3.先占性命题

可以说拉兹的先占性命题是在对于规范性问题与实践理性深刻思考的结论,如何从规范意义上的“应当”过渡到法律服从的“义务”层面,拉兹曾采用司法实践中的裁决者作为权威的例子进行说明,“承认仲裁人权威的唯一严格的方式就是把它当做取代了仲裁人据以裁决的那些理由的行动理由”[6]。在这个意义上依赖性命题与先占性命题是紧密联系着的。仲裁者依据双方的背景理由做出判断,但最后的仲裁理由本身的排他性就是仲裁权威的体现,同时也服务了被仲裁的双方,因为“只有通过让权威的判断彻底先占于我的判断,我才能成功地改善我的表现,将其带到权威所能达到的层面”[5]。这里对于先占服从者的判断并不是对于服从者的理由不加任何考虑,而是在依赖性命题下已经对服从者理由环境进行充分考虑之后的决策。

拉兹通过依赖性命题、常规证成命题和先占性命题阐述了其服务性权威理论,通过其服务性权威理论法律的权威性和其合法性都得到了较为圆融的说明。

5.对拉兹权威理论的反思与评价

5.1.拉兹权威理论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自沃尔夫提出权威悖论5以来,权威与个人自主的张力所引发的权威所主张的道德基础就被引入了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讨论中。由于沃尔夫对道德自主采取了太过狭窄的理解,忽视了实际行动过程中环境和理由的复杂性,而且道德理由与权威的指令可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理由,因此即使权威要求个人执行实际的行动也并未完全排除个人的道德自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个人也并不需要遵循权威,因而个人自主与权威并不完全冲突[8]。但这对合法权威的道德基础的说明提出了任务,而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就是对此回应的理论建构。

5.2.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也引发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来为法学家所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11]。拉兹权威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很好的阐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是为公民在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中所必不可少的,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拉兹的权威理论有助于我国法制建设中如何更好让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NOTES

1关于自然法思想的发展流变,可参见:罗国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J].国外社会科学,2008(3):33-40.

2拉兹关于权威中起作用的理由种类加以分析,区分了一介理由与二阶理由,二阶否定理由也就是排他性理由是权威所使用的理由类型。由于本文主要基于《自由的道德》一书探讨拉兹的权威理论,不对实践理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但这种理由的建构蕴藏着拉兹权威理论的独到创见。具体详见:[英]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M].朱学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对服从权威者的理由环境的重视是拉兹的创新,也标志着其分析法学的实践转向,关于这种实践转向和各种理由的分类,具体详见:[1]陈锐.拉兹的法哲学趣向——将法律实证主义导向实践哲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5):15-25.[2][英]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M].朱学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还有译法翻译为正常理由命题(thenormaljustificationthesis),见:[英]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M].孙晓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53.笔者译为常规证成命题,值得思考的是normal一词,该词有普通,常规,正常的意思,有时在拉兹文本中还颇有正规、典型之意。

5关于权威悖论的提出具体参见:[美]罗伯特·沃尔夫.为无政府主义申辩[M].毛兴贵,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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